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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规划重点任务
第一节 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继续开展污染防治行动,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补齐大气、水、土壤及固废治理短板,“挖透”末端治理减排潜力,开发“源头治理”减排空间,推进污染防治空间管控,按照流域治水、区域治气、属地治土原则,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解决沈阳市环境污染问题。
1.深入开展抗霾攻坚,推进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引领,全力突破制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瓶颈问题,切实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探索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强化重点行业排污时空分布特征实施精准治理,加强大气污染成因解析,强化PM 2.5与O 3的协同控制及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推进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一是深化燃煤锅炉减排。进一步减少燃煤污染,在保障全市供热能力的基础上,按照《沈阳市城市民用供热规划方案》,对燃煤锅炉逐步进行替代拆除。全面推进全市燃煤锅炉提标改造,进一步提升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能力,重点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2025年,全市建成区内在用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强化建成区外燃煤锅炉达标治理,对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锅炉实施并网或转变供热方式等保障工程。
二是强化散煤污染治理。摸清全市散煤“产-销-烧”实际现状,结合城市发展及建设规划,科学制定全市散煤消费控制目标及替代工作方案。优先消除四环内重点区域及城市整体上风向(西南部)低矮面源污染,减小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具备搬迁条件的区域,实施搬迁改造,搬迁改造的过渡期采取治理措施,禁止散煤散烧;不具备搬迁条件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实施清洁能源入户建设。四环外引导和鼓励居民采用清洁取暖;同时,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探索乡镇所在地进行集中供热、村屯清洁化供暖等工程,加快推进涉农地区散煤治理。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多措并举、分步推进原则,到2025年末,完成四环内村屯搬迁或清洁化改造工作,全市建成区全部消灭散煤散烧。
三是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深化“车、油、路、机”系统化柴油车污染治理工作机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实现人防——技防转变,不断建设完善机动车检测与维修(I/M)制度、机动车冒黑烟智能识别系统、低排放区监控系统等机动车立体监控体系。拓展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加大柴油货车监督抽测执法力度,年柴油货车监督抽测率达到60%以上。强化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监察执法。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检查执法实现全覆盖。积极推进国三等老旧货车注销和取消老旧营运货车营运资质。
四是实施VOCs全过程治理。开展蜡化、东药等重点企业VOCs排放核算工作。建立重点企业VOCs治理“一厂一策”,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对现有工业企业VOCs治理设施进行评估,对采用低效治理技术的企业进行升级改造。按照全过程管控模式,加大执法能力建设,加强VOCs重点排放单位在线监控,确保达标排放。加大重点区域VOCs监测点位布设密度及走航监测频次,开展全市VOCs排放特征污染物识别,建立排污单位VOCs排放因子数据库,建立VOCs溯源机制。到2025年,全市工业企业VOCs减排量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五是强化扬尘污染整治。以建成区施工场地、工业企业堆场、红菱等矿区、城乡结合部裸地等为重点,持续强化固定扬尘源污染治理,探索制定降尘控制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严格落实建筑弃土消纳场建设标准和施工现场扬尘管控“七个100%”要求。利用智能技术提升扬尘精细化管控能力,强化运输车辆扬尘管控,加强道路巡查及执法,建立运输公司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机制,全面提升运输车辆扬尘控制管理水平。
六是推进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工作。在重点区域布设“秸秆焚烧高点视频管控系统”。坚持秸秆综合利用与农业生产相结合,在满足种植业和畜牧业需求的基础上,推广秸秆还田覆盖技术,增加土壤有机质,保护黑土地;抓好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等领域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示范推广。完善主要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体系,制定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方案和项目指导意见。合理引导秸秆燃料化、原料化,符合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生物质热电联产等方式,推动秸秆向多元循环的方向发展。“十四五”期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
七是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加强重污染天气的气象预报与预警,严格落实市、区县(市)、企业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并及时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建立重点工矿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在线监控体系,严厉查处执行不力及违法排污行为。
2.巩固水生态环境治理成果,持续稳定提升水环境质量
以巩固水污染治理成果、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三水统筹”,以水污染问题和水生态需求为导向,强化水污染源头治理,有效推进水资源开发结构优化和排水布局优化,分流域、分区域科学施治,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各项工作。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一是进一步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能力。科学规划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有序推进沈阳南部污水处理厂三期等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加快完成蒲河上游建成区、北沙河沿线等区域污水管线工程建设,打通断头及瓶颈节点,补齐空白区域截污管网,大力实施全市重点区域雨污混接摘除,提升重点区域污水调配及协同处理能力。研究推进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工作。至2025年,全市建成区污水收集率达到70%以上。
二是开展重点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以养息牧河、北沙河等为重点,实施全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综合实施功能人工湿地、多级生态滤床、水生态微生物修复、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村屯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等工程,通过示范引领推进小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提升河流水质。
三是强化工业企业和固定污染源管控。以化工、制药等行业为重点,强化工业企业排污治理,重点做好工业集聚区污水收集处理监管。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强化监督监测、在线监控、飞行抽检等监管措施,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对全市入河排污口实施“一口一档”管理,严管重罚违规排污口。
四是实施水生态修复工程。以辽河滩地、浑河中下游、白塔堡河、八家子河等为重点,实施水生态修复工程,通过实施河道封育、退耕还林还草、生态蓄水、重点河段清淤、生态景观廊道建设,构建湖库和河道“多点式”的水生态湿地工程,整体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增加水环境容量,为水质目标提升奠定基础。至2025年,全市受保护湿地面积3.6万公顷,湿地保护率达到42.3%以上。
五是加强水资源管理。推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加大施工降水入河、取水许可审批、水源热泵回灌管控力度。以北部、南部、东部、沈水湾等大型污水处理厂为依托,根据市政绿化及抑尘、热电厂及河流生态水补给等需求,探索实施再生水利用工程。至2025年,全市工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
六是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控预警体系。建设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和重点河流视频监控系统,提升水环境监测监控能力,推进自动监测手段升级。推进水功能区、断面考核制度衔接,建立“水质-水量”双监控的控制断面污染通量监测网络,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工作。至2025年,全市国控断面全部实现自动化水质监控。
3.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保障土壤环境安全
按照“控源头、防新增、重监管、保安全"的思路,深化“以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风险管控”工作路线,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土壤环境安全为核心,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强化耕地周边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管控,巩固提升农用地分类管理;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严格准入管理,坚决杜绝违规开发利用;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为重点,强化监管和执法检查,防止新增土壤污染。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一是推进土壤污染工矿企业源头防治。深入实施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根据典型行业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腾退地块土壤污染情况、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2025年底前,至少完成2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改。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措施。
二是巩固提升农用地分类管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风险管控,确保严格管控类耕地退出水稻、小麦、玉米等口粮种植。在铁西区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确保严格管控类耕地安全利用。对和平区、大东区、铁西区、浑南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于洪区、辽中区、新民市和皇姑区,分别制定并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有效落实农艺调控、替代种植、定期监测评估等措施。
三是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在编制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商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并上报土壤污染状况。充分发挥环境大数据辅助监管的作用,对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企业,及时纳入监管视野,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完善准入管理机制,采取“净土收储”、“净土供应”等模式,严格污染地块用途管制,落实准入管理要求。优化土地开发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将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四是有序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根据各区、县(市)实际情况,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做好农产品监测与评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高风险的在产企业及拟开发利用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根据开发时序,持续推进原沈阳化工厂、原东北制药厂南厂区、原东北第六制药厂、原沈阳炼焦煤气厂等地块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
五是完善我市土壤环境监管体系。整合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数据信息,提升重点风险点位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建成沈阳市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动监管与防控机制,建立涵盖“查、修、用”全过程跟踪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市、区两级土壤环境监管队伍和执法能力。
4.强化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推进固废资源化利用
一是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立足“十四五”期间危险废物焚烧及填埋处置需要,加快推进沈阳市危险废物填埋场扩建工程项目,启动实施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预处理项目。继续加快沈阳再生资源产业园(铁西、辽中)建设,引进废酸、废盐、废活性炭、包装桶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提升我市危险废物利用能力及水平。开展医疗污泥集中收集处置试点工作,探索构建沈阳市医疗污泥收集处置技术及管理体系,保障医疗污泥安全收集处置。至2025年,全市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2.6万吨。
二是完善危险废物“中小源”收集体系。推动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建设,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利用处置单位和社会力量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以实验室危险废物为重点,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
三是提升市域内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稳定运行沈阳瀚洋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完善并严格落实覆盖产生-收集-转运-处置的全过程风险防控机制,加快推进沈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扩建工程建设。加快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协调联络、信息互通、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推进全市医疗废物综合管控。至2025年,年产量10吨医疗废物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全部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四是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持续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全面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及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强化危险废物源头核查及事中事后检查,有效形成危险废物监管工作闭环管理。依法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执法检查,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机动车维修行业等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建立沈阳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重点产废单位、经营单位的视频监控,实现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处置全过、可追溯监管。
五是完善污泥处置体系。结合污水处理厂分布实际,推进实施南部、市政污泥及管道污泥资源化利用等污泥处置项目。加强污泥产生、运输及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杜绝二次污染。
六是加强一般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策划废机动车拆解、废钢、废塑料、废纸等一般工业固废再生利用项目建设,推进集中资源化,完善收集运输体系,加强政策扶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降低二次污染风险。进一步推进煤矸石、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适时开展资源化处理处置项目建设。强化一般工业固废监管。开展一般工业固废产生情况调查,梳理排查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风险节点,建立我市工业固体废物企业信息清单和环境污染风险管控台账。利用卫星影像按季度监控固废违法堆存排放情况,建立问题识别、问题反馈、问题督办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七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以城市为基础,不断向农村延伸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实施生活垃圾分类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分类后垃圾的暂存、运输、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体系,加强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分类以及收运、处置。加强社会宣传,推进全民参与进程。至2025年,全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
八是加强全过程管理,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障北部建筑垃圾处理厂稳定运行,加快推进南部、西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各地区建设符合标准的弃土消纳场,尽快形成与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利用处置能力。推动区、县(市)建设至少一个装修(建筑)垃圾中转站,对装修建筑垃圾严格履行“先集中、后分拣、再消纳”的处置程序,实现有效管控。
5.强化地下水环境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
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强基础、建体系、控风险、保质量”的思路,开展“双源“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切实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实施地下水重点污染源的源头预防和管控修复工程,分区管理,分类防控,协同治理,遏制地下水污染。
一是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以饮用水水源保护为核心,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2022年底前,完成沈阳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科学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强化地下水污染源及周边风险管控。选择典型区域,探索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控模式与配套政策。
二是持续开展“双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排查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2021年,开展典型地下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识别可能存在的污染源,研判风险等级,建立和完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内优先管控污染源清单。开展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评估。2023年底前,完成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三是推进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2021年底前,完成沈阳市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根据化工园区地下水调查评估结果,对环境风险不可接受的,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地下水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地下水环境监管,规范化工园区地下水监测管理。
四是强化水源水质监管及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井、取水设备和水源处理设施(除铁锰装置)的运行管理,实施水源水质预警监测联动机制。建立有效部门联动机制,全面强化覆盖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监管。建立信息共享及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开展撤销、变更、新增水源井保护区调整及划定工作。完善水源地保护区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强化一级保护区物理隔离设施建设。
五是加强水源地保护区污染整治。继续开展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深入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清理工作。建立并实施水源地监督管理机制和巡查制度,严防各类饮用水水源风险隐患。至2025年,“千吨万人”以上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六是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完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建立水源地高风险源名录,开展地下水源保护区输油、输气管网穿越情况摸排,严格实施防渗漏措施,对保护区内交通道路穿越等情况,开展必要风险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水源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区监控能力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
七是健全部门间地下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水文地质勘察部门联动监管机制,联合开展地下水污染成因和趋势分析、污染防治区划、污染源头预防和管控等试点工作。
6.加强噪声与辐射污染管控,保证区域环境安全
一是完善声环境管理机制及监控能力。完善沈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推动辖区四环外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制定和发布实施,加强全域声环境管理。完善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法规标准制度体系,形成系统性制度规约体系,提出分类管控要求和策略,探索制定噪声控制可行技术指南。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科学布点,建设噪声监控体系,逐步绘制沈阳市噪声污染分布地图,形成智慧监管网络平台。
二是加强噪声污染执法监管。对噪声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多的铁路、轨道交通、主要道路沿线区域,进一步加大噪声治理力度。强化工业噪声污染源头控制,严格落实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执法监管,强化夜间施工环保管理,完善执法手段,倡导文明施工。强化社会生活噪声管控,研究制定公共场所噪声控制规约。制定沈阳市绿色护考方案,实施动态监管,确保营造安静的备考、考试环境。至2025年,全市声功能区夜间点次达标率达到75%以上。
三是严格落实放射源排查。建立并完善放射源管控清单,完善并严格实施定期巡查制度,建立动态监管体系。严格落实辐射环境风险隐患三年排查工作,以停产企业为重点,加大废旧及闲置放射源排查力度,确保安全送贮,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加强核技术利用单位核安全及风险防控培育工作。
四是提升辐射监管和应急能力。健全完善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合理配置监管力量和资源,加强队伍建设。优化市区两级辐射安全监管体系,提升全市辐射监管整体能力,落实沈阳市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做好审批权力下放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推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与沈阳市政务平台对接,探索放射源在线实时监控平台建设,将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全部纳入实时监控。提升电磁辐射监测监控能力,探索建设沈阳市辐射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强化公共基站等电磁辐射设施监督监管,加强电磁辐射宣教科普。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演习和培训。加强辐射应急和预警体系建设,提高辐射应急处置能力及响应能力,最大程度控制、缓解或消除辐射风险事故。
五是强化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制订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完善应急工作信息公开机制。强化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联动。强化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机制,落实事件原因调查和追责、损害赔偿和信息发布等制度。实施“一张网、一中心、一平台“的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实现沈阳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的立体监控、智能预警、应急辅助和综合管控,提升园区精细化管理和风险管控水平。
7.突破农村污染治理瓶颈,打造优美乡村环境
按照“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总体思路,以确保全市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提升为核心,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提升重点村屯卫生厕所改造、垃圾转运及无害化处置、粪污资源利用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切实将沈阳市农村环境从“污”向“美”转变,助力沈阳市水、大气、土壤、自然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一是深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科学制定沈阳市农村改厕工作方案。分类推进问题户厕整改,坚持户厕整改与运维体系建设同步推进。促进农村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
二是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按照沈阳市“美丽庭院、美丽村屯、美丽田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科学确定各涉农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优化技术方案,加强污水收集系统,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优化监管方式,实施闭环管理,搭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智慧监管平台,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能,提高“十三五”已建成设施运行率。对不能满足当前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开展提质增效。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结合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以沈北新区为试点区,探索适合北方地区农村的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模式。按照《沈阳市2021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方案》和《沈阳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办法(试行)》,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责任和资金保障机制,推进社会化专业运维,提高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以于洪区为农村污水处理第三方运维试点,保障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完善农村污水处理工作体系,推广污水处理设施社会化专业养护。
三是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加强全市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维,以村中排水沟、渠为重点,完善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加快推进农村城乡环卫一体化和市场化,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就地处理试点,提高分类收运能力,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后续管理,加大农村垃圾治理和分类宣传力度。
四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调控。统筹协调制定化肥农药零增长计划。调整种植结构与布局,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继续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融合发展。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完成农膜回收相关工作,积极推广环境友好、可降解地膜。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机制。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因地制宜提倡发展适度养殖规模,着力引导畜禽生产向资源、环境和土地承载能力较强的、养殖优势明显的远郊地区发展。按照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国家及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县(市)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建设。深化种养结合发展,畅通畜禽粪肥还田利用渠道,加强对畜禽粪肥还田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严格落实畜禽禁养区管理要求,强化常态化监管。开展畜禽养殖污染常态化执法检查,按照排污许可制管理要求,对非法设置排污口、养殖粪污非法丢弃或填埋、污水转运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上限处罚。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
五是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着眼“留得住青山绿水,记得住乡愁”,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保护区风险隐患排查,实施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水质监控及风险预警,制定并严格落实水源地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推进村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工作,适时推进保护区管理。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纳入河长制管理。定期开展全市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及评估,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并实施分级管控长效机制。按照省年度任务指标要求,持续开展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黑臭水体整治率达到8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整治完成率达到80%。至2025年,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政村比例达到50%。
第二节 着力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科学推进重点区域荒漠化和水土流失治理,大力开展绿化行动,推行森林、湖泊、湿地休养生息,最大限度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大气、水等环境要素提供生态环境容量,推进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加强自然资源调查评价监测和确权登记,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
1.强化国土生态空间管控
一是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沈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三条控制线要求,以辽河国家公园建设为契机,构建“一屏一带、两山七水多廊”生态空间布局结构。建设城市生态区,依托高速公路、国道、铁路绿化带构建绿色生态廊道,巩固浑河、蒲河水生态廊道建设成果,增加城市内部绿色空间。加强沿河生态空间构建。
二是强化“三线一单”刚性约束。以辽河、蒲河、卧龙湖、东部林地山区等重要生态空间为重点,推进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三线”落地,强化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作用。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体系,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理措施。
三是建立并完善以自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沈阳市自然保护地划分及保护实施方案,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沙漠公园等进行功能重组,整合优化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根据生态系统功能,科学制定与自然保护地的保护措施,以提高生态系统整体性、连通性为目标,引导各区、县(市)逐步扩大自然保护地的保护范围。到2025年,自然保护地占我市国土面积比例不少于6.12%。
2.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力度
一是加强西北部防风固沙生态屏障建设。实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退化林修复工程,对区域内天然草地实施草地禁牧和鼠虫毒草害防治等工程。对我市西北部康平、法库和新民重点生态脆弱区域进行生态安全评估,探索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综合治理模式。
二是促进东南部丘陵区水源涵养林质量提升。充分发挥东南部山地丘陵区的棋盘山、辉山、石人山、帽山、太平山、马耳山等地区区位优势,加强区域生态空间保护,以棋盘山火灾后林地恢复为重点,全面提升森林覆盖率和保有量,提升区域水源涵养能力和碳汇功能。加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连通生态廊道,探索形成适合东部山区水源涵养与生态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山水林田湖草综合生态修复模式。
三是加强农田生态系统保护。开展沈阳市农田防护林网建设。以平原地区为重点,增加造林投入、加强林地执法、强化责任意识、完善体制机制,按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农田防护林,实现农田林网化。
四是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以辽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为契机,推进辽河湿地全域保护与恢复。制定全市自然湿地修复和综合整治标准,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实施湿地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因地制宜开展辽河、浑河、蒲河及其支流退耕(林)还河和生态封育工程。开展卧龙湖、獾子洞等湖泊湿地退耕还湿工程,加强白鹤等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保护和恢复,促进生物多样性提升。配合省创建辽河国家公园。至2025年,湿地保护率达到42.3%。
五是加强受损退化生态系统退化区保护与修复。加强北方农牧交错带生态脆弱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加快推进重点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到2025年,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4110亩,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1.75万亩。
3.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一是实施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预警与评价。加强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的监测能力建设,定期开展全市生物多样性调查工作,推进生物多样性监测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开展系统性监测,实现数据共享。开发生物多样性预测预警模型,建立预警技术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实现长期、动态监控。建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物种资源经济价值评估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评估的试点示范。对重要生态系统和生物类群的分布格局、变化趋势、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评估,建立健全濒危物种评估机制。
二是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机制,鼓励民间团体及志愿者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形成举报、听证、研讨等形式多样的公众参与制度。依托自然保护地、动物园、植物园、森林公园、标本馆和自然博物馆,广泛宣传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建立公众和媒体监督机制,监督相关政策的实施。加强国内各自然保护地以及学者、自愿者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合作,吸引优秀科技人才从事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加强生物多样性专业教育和人才培养。
4.形成自然生态统一监管体系
一是完善自然生态保护监管体制。整合相关部门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保护执法。开展破坏自然生态环境违法检查专项行动,查处各类侵占自然生态资源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生态环境行为。明确生态保护监管责任,建立并完善权责一致的生态保护统一管理机制、协调联动机制。
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过程监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结合中央生态环保督查、“绿盾”等生态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等工作;
三是实施统一的分级分类管理。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分级行使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实行自然保护地差别化管控。建立湿地分级保护体系。国家和省重要湿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全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三级管护联动网络机制。
四是强化生态保护司法保障。建立生态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等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公益诉讼工作。
5.提升天地一体化生态监测评估及预警水平
一是构建自然生态综合监测网络。基于卫星遥感、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充分利用、统筹规划全市自然生态监测站点设置,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体系,逐步完善自然生态监测网络,实现对全市自然生态空间全覆盖、全天候监测,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
二是建立自然生态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全市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以及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和单位获取的自然生态环境状况监测数据要实现定期报送、有效集成、互联共享。
三是加强重点区域生态状况监测预警。健全自然生态监测评价规程和标准体系,制定全市自然生态状况调查、监测、评价等规程和标准。定期对我市自然保护地进行重要生态功能、人类活动和重点物种生物多样性监测。加强监测预警,加强土地沙化等生态系统受损及退化区域监测预警,开展沈西北生态脆弱带生态环境变化监测。综合运用遥感巡查、无人机详查和地面核查等手段,推进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业务化运行。每年定期开展全市自然生态现状的调查评估工作。
四是加强自然灾害防治。针对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自然生态资源安全。定期开展森林火灾、山体滑坡、洪涝灾害等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沟通协调地质灾害相关区、县(市)根据需要做好必要的避险移民搬迁工作,实施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三节 大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围绕“碳达峰”、“碳中和”,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进产业、能源结构调整,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探索绿色金融,创新绿色技术体系,推进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推动并初步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为市民提供更多的绿色生态产品,探索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沈阳模式”。
1.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一是推进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以区域总量控制为抓手,开展基于环境承载力的产业布局优化调整研究,推进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水体达标影响突出的行业企业向环境容量相对较大、市场需求旺盛、基础设施保障良好的区域转移。攻关新动能,以沈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作为主阵地,重点培育优势产业链。以新能以新能源技术和环保装备为重点,培育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链,补齐短板,鼓励绿色环保项目采用PPP模式,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发展。研究制定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调整的投资、立项、财政、市场、金融、环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是禁止新增落后和过剩产能。严格遵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落实落后产能淘汰机制。以建材、有色、电镀、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造纸、印染纺织等行业为重点,结合行业特点,分别建立基于单位工业产值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等指标的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机制。加快推进沈阳蜡化等重点企业搬迁改造。以石化、建材、铸造等行业为重点,实行万元工业增加值的碳排放、煤耗及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考核。
三是推动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建立“一行一策”管理制度,加快推进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和升级改造。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引导和支持企业对现有的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改造、节水技术改造以及工艺节水、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等技术应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资源再生利用、清洁生产改造;支持工业领域的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的产业化示范项目;支持工业企业创建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及绿色产品建立节能项目推进清单,滚动推进。完善绿色制造财政奖励政策,建立健全绿色工厂豁免限停产管控政策,建立绿色制造企业培育库。
四是加快产业集群和园区升级改造。根据我市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建设和运行实际情况,按照“淘汰低端、提升中端、发展高端”的原则,制定沈阳市工业集聚区绿色升级改造总体方案,有序推进全市工业集聚区绿色转型升级。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产业园区(产业集群)绿色指标体系,考核能耗、水耗、碳排放、各类污染物排放和用地等指标。推进低负荷运转工业园区整合,调整对应工业园区发展规划,腾挪闲置用地发展高端产业,系统提升产业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水平。
五是开展西部工业走廊“双高示范区”建设。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近海经济区为核心,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深化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绿色转型和退出,加强废物废水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创建重点行业企业再生循环利用试点,推进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7个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探索第三方集中外包式服务机制,开展集中涂装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建设试点,鼓励建设园区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园区绿色供应链,实现企业、产业间的循环链接。
2.推进构建低碳清洁安全能源结构
一是严格控制煤炭总量。制定“十四五”期间煤炭消费总量和燃煤源的碳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严控煤炭消费增量,新上燃煤项目严格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将电力行业单位千瓦时煤炭消耗量、供暖行业单位面积煤炭消耗量作为约束性指标,全力推进大气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减排,制定并有序推进沈阳市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
二是深化煤炭清洁化治理。继续扩大高污染染料禁燃区范围。以煤改气、煤改电为主要方式,深化推进散煤、供暖锅炉、工业窑炉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原则,全面推进散煤清洁化替代,各区、县(市)结合具体特征分别实施电能替代、天然气替代、集中供热替代、新能源替代及棚户区改造,并完善散煤清洁化替代的机制和优惠政策。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镇所在地集中供暖设施建设。至2025年,全市煤炭入选率达到100%,入洗率达到80%以上。
三是优化供热布局。在充分保障冬季民生供热需求的前提下,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小煤电机组和小型燃煤锅炉,形成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大型区域调峰热源为辅的供热布局。推动华润沈海热电厂等容量替代异地迁建项目实施。至2025年,全市供热保障率达到135%,其中热电联产(含调峰热源厂)供热能力占比达到50%以上,备用或深度调峰热源供热能力占比达到10%以上,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能力占比达到7%以上。
四是推广清洁能源。推进气化沈阳建设。积极引进中俄东线管道天然气和阜新大唐煤制天然气,推进高中压调压站建设和燃气管网建设。合理布局发展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生物质热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强化城区内新增及更新运营车辆的清洁能源使用,推进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领域清洁能源汽车应用,优化运输结构,推动绿色运输。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电力供应比例不低于40%。
3.深化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助力降碳
一是实施节能降碳增效行动。深化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节能,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在发电、供暖等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实施建筑节能先进标准领跑行动,推广节能绿色建材、装配式和钢结构建筑。交通运输领域推广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等,推进交通运输智能化与绿色化的融合。持续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政策,强化各项“双控”措施落实。
二是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以工业、农业用水为重点,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鼓励发展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强化计划用水、用水定额管理。运用经济杠杆,提高全民节水意识,提升水资源利用率。
三是实施循环发展和再生回收。推动资源再生及循环利用,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组织拟订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目录及强制回收制度,建立资源再生产品和原料推广使用制度。鼓励政府部门采购时给予优先考虑、贷款贴息等政策。推动企业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选择重点产品开展“设计机构+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处置企业”协同试点;以化工、石化、建材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不同行业的企业以物质流、能量流为媒介建立跨行业的循环经济产业链。
四是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对已被列入2019年和2020年实施循环化改造的7个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继续推进和深化园区循环化改造,进一步丰富园区循环化改造内涵,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在总结已改造园区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园区循环化改造覆盖范围。鼓励建设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的综合能源项目,鼓励化工等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鼓励建设园区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平台,推广示范企业先进经验,带动沈阳全市各行业企业向绿色化生产方式转变。
五是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根据《“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和《“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2021年版)》中的相关要求,结合沈阳市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沈阳市无废城市建设技术指标体系》,编制印发《沈阳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探索研究源头大幅减量、充分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的技术支持和环境管理机制,有序推进我市无废城建设工作。
4.构建绿色低碳发展市场及技术引导体系
一是打造绿色环保产业。充分发挥沈阳市装备制造业基地优势,以节能、资源再生等领域的装备、产品及配套零部件制造为核心,推进传统制造业的绿色化升级,逐年提升“绿色产值”占比份额。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引导推进绿色有机种植、森林资源培育等产业发展。在辽中区、法库县、新民市等重点区域,大力推进绿色畜牧业和绿色渔业发展进程。在浑南区、康平县、法库县等生态资源相对充足区域,因地制宜推进生态旅游、生态文化等产业发展。推动发展物流绿色仓储、绿色交通相关产业。
二是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进建立沈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极与国家碳市场对接,将碳排放权转化为企业的绿色资产,夯实碳排放权质押融资的基础条件,降低企业投融资成本。适时启动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推进碳、污染物协同减排和排放权交易。
三是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督促认证机构落实国家绿色产品认证相关规则和绿色产品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四是建立绿色技术引导体系。整合在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技资源,强化协同绿色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构建产业技术体系,大力培育新型研发机构。推进绿色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科研力量参与绿色技术成果转化。加强绿色创新技术的法律法规制定,最大限度地保护创新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
5.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宣传及实践
一是加强绿色低碳发展宣传。加强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工作,普及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加大宣传教育深度和广度,引导公众、组织、各界人士践行绿色低碳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建立有效信息公开渠道和公众参与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引导绿色低碳生活和消费。强化绿色标准指引,引导扩大绿色消费需求,增强绿色产品供给。将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碳达峰和碳中和等有关内容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职工继续教育和公务员培训。持续开展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围绕生活方式绿色低碳化,开展“空调26度”、绿色出行、家电节能、拒绝一次性物品、环保购物袋、旧物交换利用、反食品浪费、反过度消费等社会活动。
三是开展“创绿”行动。发挥绿色生活典型示范作用,创建节约型机关,制定用水、用电等标准,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办公设备和资产使用效率,推进政府资金建设的公共建筑的绿色标准化。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机关、绿色商场等创建活动,打造绿色宣传阵地。
四是创建“两山”基地。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开展我市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山”基地创建工作,打造村级规模、乡镇规模、县区规模“两山”基地示范,推出生态旅游、生态农业、传统文化、多元经济、生态品牌、流域治理、生态脆弱区修复等各类特色“两山”典型。
五是推进社会化绿色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和决策参与机制,明确公众参与规则和程序,推广公众监督员制度,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重要内容,强化政治监督。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司法途径推动有利于绿色发展的公共政策转型。
第四节 致力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1.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一是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机制。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环境治理具体落实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时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相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管行业、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履行好本部门、本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合力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每半年要报告一次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对于辖区内或行业内的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和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各级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二是明确财政支出责任。按照省统一部署,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完善市、区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市、区两级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加强财政资金统筹和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开展目标评价考核。将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落实。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纳入沈阳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目标评价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区、县(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市委市政府每年制定并与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定期开展责任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将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确保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各项重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四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健全“电话催办、下单督办、现场查办、会议研办”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事前预警、到点督办、延时催办、现场查办”闭环督办机制,实行“提示单、预警单、督办单、催办单”四单联动机制,全力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办理,切实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固化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共同巡查、反馈、整改、考核等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督察考核等职能作用,强化目标考核和过程控制,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落到实处。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2.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一是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依法完成所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管体系,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督促企业落实台账管理、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制度等证后管理制度。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制度与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信用评价、环境保护税等制度,全面落实企业责任。
二是推动生产服务绿色化。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加大落后产能和落后生产工艺淘汰力度,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对“双超、双有”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引导企业建立持续清洁生产运行机制。督促生产者增强废弃产品回收处理责任意识,以电器电子产品、汽车产品、蓄电池等为重点,加快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建设绿色公交战略,大力推广清洁能源与新能源公交车辆应用,提升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三是提高企业治污能力和水平。健全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督促企业加强环境治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严格落实污染治理、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将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纳入监测范围,完善台账管理机制。落实排污企业自行监测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鼓励企业加强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和治理技术创新,运用高效、低耗高新技术成果,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不断提高环境治理水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排污单位或责任单位开展入河(湖)排污口自行监测。
四是提升环境风险防控水平。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常态化管理,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强化区域开发和项目建设的环境风险评价,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着力防范与化解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构建市区两级环境应急预案动态管理机制,强化环境应急演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专家、监测等队伍建设,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不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纳入名录企业和化工园区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是主动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报纸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予以指导。依托环保治理技术先进、污染物减排效果明显的重点国有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鼓励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定期向学校、公众、社会组织开放。
3.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一是强化社会监督。健全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拓宽环保监督渠道,推进生态环保110指挥中心建设,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来电、来信、来访、微博微信、网络等举报通道。建立重大环境信访问题部门联动机制,加强重大疑难突出问题联动协调化解,增强信访工作合力。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扩大公众参与环保监督渠道。构建全市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全面协作机制,探索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机制。有序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二是完善信息公开体系。通过新闻发布会、网上公告、媒体专栏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开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发挥媒体监督作用,畅通新闻媒体征集污染环境问题线索通道,鼓励新闻媒体对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问题主动公开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制度,主动回应社会重大关切。综合运用视频、图解、数说、动漫等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解读重大生态环境政策。
三是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纽带作用,强化其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正向引导。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大力发展环保志愿者、监督员队伍,建立健全沟通联络机制,支持其健康成长和有序发展。组建垃圾分类志愿服务队伍,引导市民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四是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推进相关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普及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环境公益广告宣传,鼓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场所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区、专栏。利用“六·五”环境日等重大纪念日,开展垃圾分类、绿色出行等环境公益宣传,倡导绿色生活理念,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
4.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一是建立“三线一单”管控制度。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实行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
二是保障耕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严格落实相关管控要求,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土地再利用安全。修订完善关于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加强工业用地和新业态新产业发展用地保障,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推进土地供给侧改革。
三是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落实省关于矿山综合治理和整合利用各项措施,加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加大废弃矿山治理修复力度。健全生态流量调度机制,研究制定全市实施生态流量管理的河湖名录,组织编制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方案。落实省河流生态流量调度监管指导意见和供水年度调度计划。强化对东部山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加强东部山区资源保护。编制沈阳市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编制沈阳市湿地保护总体规划,推进辽中蒲河、康平辽河、法库獾子洞国家湿地公园建设。
四是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环境执法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出台环境执法工作规范、工作规程、挂账销号办法和量化考核办法等配套文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建立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制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整改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完善交叉执法、异地执法、提级办理等执法机制。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监管,依据辖区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行差别化污染排放标准和总量管理。完善环境监管网络化体系,实现社会治理和环境保护网络联动融合。
五是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应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及管理技能。同时积极引导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全面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能力,弥补环保监测、环保监督和污染治理等领域现有监管力量不足,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协调。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标准化建设,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船艇)配备等,确保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装备统一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强队伍培训和环境执法信息化建设应用,着力推动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应用全覆盖。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加强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和载体,充分运用移动执法、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手段,实时监控、实时留痕,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和科学办案水平。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国家试点建设,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保护红线重点区域的监管网络。强化大数据支撑,制定智慧环保建设规划(方案),完善生态环保110平台建设,打造生态环境大数据中心。
六是强化监测能力建设。统一规划全市环境监测建设,逐步形成涵盖水、大气、土壤等各类环境要素和城乡地区的环境监测网络,推进跨领域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共用。对大气重点超标污染物监测站进行加密建设,推进覆盖到重点街道的网格化监测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大气环境监测能力;推进国考、省考水质断面自动监测站建设,扩展市级水质断面监测范围,逐步建成覆盖全市的水质断面自动监测体系;构建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明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状况;加强噪声监测点位建设,逐步拓展覆盖到郊县区域;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应急监测水平,建立区域互补、覆盖全市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
七是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完善市区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按省要求,落实沈阳经济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立重度污染天气区域联合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五市共同加强辽河、浑河、太子河环境污染防治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要求,完善流域上下游联动、左右岸共治、干支流协同治理机制,配合推进流域上下游协同治理。
八是加强司法保障。建立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检察等机关协同联动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合调查、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和案件双向咨询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在现有基础上优化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完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等重点领域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按照省统一部署,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统筹适用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把修复治理生态环境作为环境诉讼案件首要目标,探索原态修复、代偿修复、异地修复、公益修复等多种形式。
九是加强环保技术自主创新。将重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研发项目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环保企业联合开展关键性技术研究,着力攻克流域综合治理、城镇及重点行业污水处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挥发性有机物整治、生态功能修复、土壤修复、监测预报预警等关键性技术,促进成果转化与应用。
5.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一是构建规范开放市场。深化“放管服”改革,拓展“1+6”环评审批服务,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明确需市政府核准的生态环保项目类别,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修复等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营造公开透明和规范有序的市场治理环境。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或质量考核,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建设、环境治理、环境服务领域,加快发展绿色产业,培育、壮大一批绿色环保企业。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土壤修复、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培育发展一批环保骨干企业。深入开展环保技术评价工作,加快先进适用环保技术示范推广,及时修订发布市级重点节能减排技术目录。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与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在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利用、环保农业方面的交流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揽境外各类节能环保工程和服务项目,带动先进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
三是创新环境治理模式。深化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改革,提升区域、园区、企业层面的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管控水平。推进在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重点企业污染治理等领域开展第三方治理,在工业园区试点推行环境综合服务模式,开展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社会化运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扩大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编制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鼓励对工业污染地块实行“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
四是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探索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按照省统一安排,落实差别化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鼓励绿色节约行为。
6.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一是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将地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二是健全企业信用体系。落实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要求,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落实省排污企业和生态环境社会化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将黑名单企业依法依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向社会公开。落实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推动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7.健全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
一是健全法规规章。制定及完善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农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执行环保标准。严格执行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环境监测等环境保护标准。按照省的要求,落实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制度和产品环保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是加强财税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环境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和预算内投资。统筹使用市以上基本建设等环境治理资金,形成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执行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省关于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制度。
四是完善金融扶持。支持绿色信贷,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节能环保企业的信贷支持服务力度,推广绿色产业链融资等绿色金融产品,探索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等质押贷款业务。按省统一部署,落实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探索建立市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落实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逐步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和市场。出台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方案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开展我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第五章 规划实施及保障措施
第一节 强化分工协作
各区、县(市)要把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公布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各级党委、政府对改善本行政辖区内环境质量要做到“守土有责”,对环保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统一评估环境质量状况。相关部门要对各自职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做好重大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强化政策统筹协调,提高对规划实施的宏观调控与政策引导。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节 强化资金投入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工程项目资金,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资机制,建立环保投资稳定增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投入的引导带动作用,以第三方治理、PPP等模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治理领域,缓解政府资金筹措压力。
第三节 强化科技及人员支撑
以推进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破解环境热点、难点和前沿问题为重点,加强环境科技支撑力度。重视专业化、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环保队伍建设,采取培训选拔、人才引进等形式,在环境科研、污染防治、监测、监察、应急、核与辐射等领域培养一批高层次科研人才和专业技术实用人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加快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和管理强的环保队伍,不断适应现代化管理和处置复杂环境形势的需要。
第四节 强化公众参与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弘扬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大力倡导以节约、绿色和低碳为主题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形成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新风尚。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城市空气、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重点流域水质、污染事故、环保政策法规、环保项目审批和案件处理等环境信息。引导公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关注和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
第五节 强化规划评估
根据规划要求和目标,落实任务和项目计划,强化组织、工程和资金管理。规划确定的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按规划立项、按项目管理、按设计施工、按效益考核,强化组织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评估制度和专家参议制度。建立规划目标、措施和效果的评估机制,强化规划评估,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保障“十四五”规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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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10月2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六次会晤大范围会议,就未来金砖国家的发展和共同追求发表重要意见,同时也对中国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等优质产能为世界绿色发展提供的动力予以肯定。以下为讲话全文:登高望远,穿云破雾推动“大金砖合作”高质量发展——在金砖国家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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