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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加强协同控制 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以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为主线,加快补齐O3治理短板,强化多污染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逐步破解大气复合污染问题,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第一节 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
协同开展PM2.5和O3污染防治。推动城市PM2.5浓度持续下降,有效遏制O3浓度增长趋势。借助高水平技术团队、技术力量组织开展PM2.5和O3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和技术指导,统筹考虑PM2.5和O3污染特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治理,强化分区分时分类差异化精细化协同管控。在夏季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主,重点监管氮氧化物、甲苯、二甲苯等PM2.5和O3前体物排放;在秋冬季以移动源、燃煤污染管控为主,重点监管不利扩散条件下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排放。根据2035年远景目标,编制实施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十四五”空气质量阶段改善目标及空气质量达标期限,明确各阶段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达标路线图,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节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持续完善市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探索O3污染应急响应机制。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完善差异化管控机制。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要求,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组织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减排方案,减排要落实到具体车间、具体生产线。规范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完善应急减排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渠道。
完善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体系。深化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周边城市徐州、临沂、济宁、菏泽等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严格落实相关管控政策和排放标准要求,探索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统一污染防治措施。积极参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应急联动。
第三节 持续推进涉气污染源治理
实施重点行业NOx等污染物深度治理。积极开展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玻璃、陶瓷、铸造、铁合金等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加强燃煤机组、锅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控,确保按照超低排放要求稳定运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严格控制铸造、铁合金、焦化、水泥、砖瓦、石灰、耐火材料等行业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重点涉气排放企业逐步取消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管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引导重点企业在秋冬季安排停产检修、维修,减少污染物排放。
大力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建立完善源头替代、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的VOCs全过程控制体系。严格执行VOCs行业和产品标准。全面推进低VOCs含量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料使用。新(改、扩)建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的项目,原则上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开展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涉VOCs物质储罐排查,除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以外,逐步取消煤化工、制药、农药、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非必要的VOCs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持续开展重点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2023年年底前,化工行业集中的工业园区要建立统一的LDAR信息管理平台。推进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因地制宜推广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各区(市)按照本地实际需求,推动涂装类统筹规划、分类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加强汽修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力度。对排放量大,排放物质以烯烃、芳香烃、醛类等为主的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围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科学制定差异化的错峰(时)生产措施,培育绿色标杆企业,实施限停产绿色豁免,避免“一刀切”,有效减少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率先开展VOCs监测预警监控试点工作,积极开展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及溯源分析工作。
强化车船油路港联合防控。加强新车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国家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加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新生产、销售及注册登记环节监督检查力度,严禁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严格落实营运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达标核查,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严格执行汽柴油质量标准,强化油品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全链条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取缔黑加油站点,严厉打击制售劣质和不合格油品等违法行为。2025年年底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储油库和依法被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采取自动监控和人工抽测模式,继续加大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达标监管力度。淘汰或更新升级老旧工程机械,继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定位管控,基本消除未登记、未监管现象。2025年年底前淘汰全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扩大移动源高排放控制区范围,将城市规划区、高新区、开发区、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划定为高排放汽车禁行区。到2022年,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市、区(市)建成区及镇(街道)驻地。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标准和油船油气回收标准。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推广使用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强化船舶发动机升级或尾气处理,加大京杭运河主要港口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推进岸电使用常态化。
推进扬尘精细化管控。全面加强各类施工工地、道路、工业企业料场堆场、露天矿山和港口码头扬尘精细化管控。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建立并动态更新施工工地清单。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将绿色施工纳入企业资质评价。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六项措施”,规模以上建筑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道路、水务等线性工程科学有序施工。推进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鼓励使用纯吸式吸尘车,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机扫率、洒水率分别达到90%,加大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支路街巷等道路冲洗保洁力度,扩大主次干道深度保洁覆盖范围,实施道路分类保洁分级作业方式。推广道路积尘负荷走航监测等先进路面积尘实时监控技术。规范房屋建筑(含拆除)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和扬尘防控,建筑垃圾运输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落实硬覆盖与全密闭运输,实行质量信誉等级管理,通过视频监控、车牌号识别、安装卫星定位设备等措施,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强城市裸地、粉粒类物料堆放和拆迁闲置地块排查,严格落实硬化、绿化、苫盖等治理措施,强化绿化用地扬尘治理。实施矿山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在基建、开采及加工、修复等环节实施严格有效的抑尘措施。大型煤炭和矿石码头、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全面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有条件的码头堆场实施全密闭改造。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探索推动大气氨排放控制。探索建立大气氨规范化排放清单,摸清重点排放源。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氨排放标准及监测、控制技术规范,有效控制烟气脱硝和氨法脱硫过程中氨逃逸。推进养殖业、种植业大气氨排放控制,加强源头防控,优化饲料、肥料结构。开展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控制试点,力争2025年年底前,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削减完成省分解任务。
加强其他涉气污染物治理。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履约管理,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含氢氯氟烃(HCFCs)实施淘汰和替代,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持续推动三氟甲烷(HFC—23)的销毁和转化。加强恶臭、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防控,对恶臭投诉较多的重点企业和园区安装电子鼻监测。加大其他涉气污染物的治理力度,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基于现有烟气污染物控制装备,推进工业烟气中三氧化硫、汞、铅、砷、镉等多种非常规污染物强效脱除技术的研发应用。加强生物质锅炉燃料品质及排放管控,禁止掺烧垃圾、工业固废,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生物质锅炉进行整改或淘汰。
专栏3:大气质量提升行动
NOx深度治理工程。(1)在水泥行业实施2个氮氧化物深度治理工程;(2)2023年年底前完成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任务。
VOCs综合治理工程。在化工、工业涂装、轮胎制造等行业实施34个VOCs提标改造项目。
车船油路港联合防控工程。(1)实施1个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项目;(2)实施1个工程机械定位和实时排放监控系统建设项目;(3)实施6个门禁系统安装工程。
颗粒物治理及管控工程。(1)在水泥和建材领域实施3个除尘改造工程;(2)实施14个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扬尘精细化管控工程;(3)实施1个港口码头扬尘精细化管控工程。
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在建材行业实施1个脱硫治理工程。
老旧工程机械升级改造。在建材行业实施2个老旧工程机械升级改造项目。
第六章 深化三水统筹 提升水生态环境
以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水资源、水生态和水环境,坚持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保好水、治差水,系统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提升水生态服务功能,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统筹开展水环境风险防范,改善南四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全力保障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质安全,推动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清水绿岸、鱼翔浅底”。
第一节 健全水生态环境管理机制
加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统筹管理。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提高地表水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地下水开采用量。统筹开展水资源、水生态和水环境监测,实施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管理。对韩庄运河、峄城大沙河等重要江河湖库开展水生态环境评价,确保河湖生态用水需求,促进水生态恢复。持续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推进地表水与地下水协同防治。统筹区域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监管要求,筛选典型区域开展地下水—地表水污染协调防治示范。以台儿庄区张庄、山亭区东南庄饮用水水源地等傍河型地下水饮用水源为重点,着力防范受污染河段侧渗、垂直补给以及直接渗漏对地下水的影响。加强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业聚集区、矿山开采区等地下水与地表水交换较为频繁区域的环境风险管控。
强化流域污染联防联控。编制实施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流域差异化治理。重点推进南水北调二期工程治污规划,全面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南水北调调水水质。建立流域上下游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推进建立跨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研判预警、拦污控污、信息通报、协同处置、纠纷调处、基础保障等工作,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协同应对处置跨界突发环境事件。加强韩庄运河、新薛河等重要跨界河流,以及周村水库等敏感水体的风险防控。
深化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健全流域分区管理体系,继续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优化实施以控制断面和水功能区相结合为基础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强化各区(市)责任,推动控制断面水质达标。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区域,依法制定并实施限期达标规划。2023年年底前,7个国控断面优良水体比例稳定保持在100%,5条入湖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2个省控断面达到地表水Ⅲ类水水质目标要求,2025年年底前,市域内国家级和省级水功能区河流、“十四五”国省控考核断面所在河流、市控重点河流水质全面稳定优于地表水Ⅲ类标准。加强区域河湖水质监控、考核和责任追究。探索将城市水质指数及其改善率纳入市地表水生态补偿范围,鼓励各区(市)因地制宜采用有效措施,改善城市水质指数。依托排污许可证,探索实施“水体—入河湖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的水污染治理,科学开展超标水体溯源排查,建立流域精细化管理平台。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深入推进各级水源地规范化建设,2025年年底前,完成镇级和“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立标。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深入实施水源地专项整治,清理保护区内的违法设施和排污口,加强“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健全部门间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大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等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力度,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档案。持续提升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监控能力,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2025年年底前,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去除地质因素超标外)达到100%。
第二节深化水污染防治
实施入河(湖)排污口分类整治和规范化监管。深入开展区(市)控及以上断面所在河流入河湖排污(水)口精准溯源,逐一明确入河湖排污(水)口责任主体,形成排污口台账,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实施入河湖排污(水)口分类整治,依法取缔设置不合理或未得到批准的入河湖排污(水)口,加强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基本形成权责清晰、整治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湖排污(水)口监管体系。202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湖排污(水)口整治任务。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实施差别化流域环境准入政策,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推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绿色发展,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严格执行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管控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加强全盐量、硫酸盐、总氮、总磷、氟化物等特征污染物治理。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焦化、印染、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加强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煤矿开采等行业综合治理,实施玉米淀粉、肉类及水产品加工、印染等企业清洁化改造,加快推动流域产业布局优化升级。推进化工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加大现有工业园区整治力度,全面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管网排查整治。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实施化工企业废水“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统一调度”。推动开展有毒有害以及难降解废水治理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引进“环保管家”服务,提供定制化、全产业链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实现园区污水精细化、专业化管理。
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全面开展城镇排水管网排查和系统化整治,推进新城区雨污分流设施建设和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对污水管网覆盖不全、管网混接、破损、雨污混流等问题全面治理,持续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新建城区的污水管网建设,2025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城镇污水“零直排”。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提升和提标改造,推进建成区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开展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体系建设。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绿化、农灌等用途的,确保达到相应污水再生利用标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水平,充分利用人工湿地工程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处理系统,对处理达标后的尾水进一步净化。推广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焚烧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5年年底前,城市污泥集中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规范垃圾填埋场、焚烧厂管理,防止垃圾及飞灰等污染物非法转移,确保渗滤液得到无害化处置。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围绕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建设,优化农业种植结构,推行高效生态循环种养模式,划分农业面源污染优先控制单元,积极创建国家级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示范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处理设施和收集设施建设,支持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防治渔业养殖污染,推广生态养殖、探索“鱼塘+湿地”模式。继续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提高农药利用率和化肥利用率,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开展汛前沿河湖垃圾、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堆放点清理整治。
持续实施黑臭水体治理。以固成效、防反弹为重点,巩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建立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反弹的和新发现的黑臭水体纳入清单督促治理。加快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和评估工作,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治理进展情况。
实施船舶和港口污染控制。推进京杭运河等境内通航水域港口码头作业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及联合监管机制。严禁使用报废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依法报废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船舶,加大对已淘汰船舶经营活动的执法力度。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加强40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生活污水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和400总吨以上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智能监控装置加装工作,实现全链条式管理和动态监管,未配备污染物收集、存储设备的机动船舶,不得进入南四湖。严格按照内河航道等级通航,禁止船舶超载运输。强化通航水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环境风险防范,严厉打击化学品非法水上运输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非法排放行为。强化港口、船舶修造厂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建设,做好船、港、城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和衔接。
第三节 强化生态需水保障
提升水源涵养功能。加强河湖源头集水区、水源涵养重要区水源涵养功能维护,强化重要水源涵养区监督管理,建立水源涵养监测预警机制。有序推进韩庄运河、伊家河及其重要支流生态修复等水源涵养工程建设,因地制宜退耕还水,扩大河道湿地面积,建设滨河防护林生态屏障,有序推进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低质低效林改造、湿地生态修复、废弃矿山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程,涵水于地、涵水于林草,全面提升生态系统涵水功能。
实施节水行动。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年度取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现代农业水利工程体系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田间工程节水改造,发展高效智慧节水灌溉,扩大节水灌溉规模,发展节水种植;新建庄里水库灌区,加快推进岩马水库灌区及胜利渠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提高灌区引输水及节水能力,2022年年底前,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56以上。加强电力、化工、食品和发酵等高耗水行业用水管理及节水技术改造,统筹企业和园区供排水系统,推进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实现循环梯级利用,2025年年底前,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2.5%。严格洗浴、洗车、游泳馆、洗涤、宾馆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管理,积极推广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工艺。加强城镇供水管网检漏和更新改造,推进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巩固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加强公共领域节水,开展节水型社会、社区、企业、机关、校园等节水载体创建活动,构建节水型社会。
有效利用非常规水源。加强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多元、安全、梯级利用,将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逐步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推动形成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生态保护有机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推动建设滕州市中水回用工程、山亭区中水回用改扩建工程、市中区税郭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项目等,将处理达标后的尾水进一步净化。鼓励将再生水用于区域内工业用水、市政杂用和生态补水等。2025年年底前,再生水利用率达50%。推动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率,打造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
加强河湖生态流量(水量、水位)管控。编制《枣庄市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暨工作方案》,加快制定第一批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和管控措施,鼓励推进区(市)级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编制。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复的《淮河流域综合规划》最低生态水位要求,加强河湖水位监控预警,为河湖生态流量提供保障。将中水和尾水做为生态流量和生态补水的重要水源,改善入河湖中水和尾水水质,确保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效果。2025年年底前,市内主要河湖(主要指韩庄运河支流伊家河、峄城大沙河)生态流量目标基本确定、生态流量管理措施全面落实,重点河段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第四节 加强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
全面系统谋划境内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精准科学管控,保障调水水质安全。深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2023年年底前,流域内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全部完成。科学实施滕州市大坞镇、滨湖镇、界河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等沿湖截污工程建设,逐步降低污染物入河湖量。加强硫酸盐浓度较高或氟化物不稳定达标的河流整治,推动煤矿矿井水深度整治。实施北沙河河道水质净化等河流整治工程,强化入湖河流的总氮、总磷排放控制和监管。全面落实河湖长制,推动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加快入河湖排污(水)口溯源整治,2023年年底前,流域内现有排污(水)口全部完成规范化整治。强化入湖河流环境综合整治,2023年年底前,确保全部入湖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推进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2023年年底前,流域内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养殖专业户畜禽粪污全部得到资源化利用。恢复湖区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增殖放流,科学投放滤食性、草食性鱼类,每年放养草鱼、鲢鱼等各类优质鱼苗。对保护区缓冲区及核心区退养池塘实行以自然恢复为主,必要时采取种植莲藕、芡实、菱米等水生经济作物进行自然生长的生态修复措施,改善退养区域生态环境。实施湖内菹草等综合整治,定期打捞收割,探索资源化利用途径,降低植物腐烂对湖区水质影响。通过改善水域水生生物群落组成,逐步恢复水生生物多样性。
第五节 积极推进美丽河湖建设
推进河湖生态恢复。推进蟠龙河湿地、红荷湿地、运河湿地等湿地公园建设,提高湿地保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水平,稳定湿地生态系统。综合运用调水引流、截污治污、河湖清淤、生物控制等措施,推进生态脆弱河湖和地区的水生态修复。在重要河湖干流、重要支流和重点湖库周边划定缓冲带,强化岸线用途管控。对不符合水源涵养区、水域岸线、河湖缓冲带保护要求的人类活动进行整治。2025年年底前,修复或建设河湖缓冲带完成省分解任务。建立健全河流湖泊休养生息长效机制,全面落实禁渔期制度。推进河湖水系联通,以恢复河流生态功能为核心,采取合理的疏导、沟通、引排、调度等措施,建立或改善江河湖库水体之间的水力联系,重点推进薛城区南部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两库四河(岩马水库、庄里水库、城河、郭河、十字河、蟠龙河)水系连通工程等重大水利河湖连通工程,打造河湖共生的生态水网。指导1至2个区(市)做好辖区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方案编制。
积极开展美丽河湖建设。因地制宜,科学施策,逐步形成“一河口一湿地”的水环境治理格局,推动实现“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着力解决河湖突出问题,在确保河湖防洪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合理建设亲水便民设施,全面构建“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河湖水生态环境。完善美丽河湖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推进河湖水生态环境改善。到2025年,力争6座大中型水库、13条市级河流和南四湖枣庄段全部达到省级“美丽示范河湖”标准,其他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基本达到市级“美丽示范河湖”标准,确保南四湖流域水质稳定达标,一湖清水永续北上。
专栏4:水生态环境提升重大工程
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工程。(1)实施1个河库水系连通工程;(2)实施1个中水利用管网工程。
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稳定提升工程。(1)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实施19个城镇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项目,基本实现城镇污水“零直排”;(2)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完成4个工业污染防治类项目。
第七章 推进系统防治 改善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环境质量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实施水土环境风险协同防控,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一节 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系统防控
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守住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根据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和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禁止规划建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项目。新(改、扩)建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提出并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
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控制。严格重金属污染防控,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完成省下达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减排指标。
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完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在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变更时应载明其法定义务。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实施提标改造。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管,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周边土壤、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生态环境部门每年选取不低于10%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污染隐患排查,并依法信息公开。落实污染隐患排查制度,2025年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排查整改,新增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在一年内应开展隐患排查。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第二节 推进土壤安全利用
持续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按照各区(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报告,严格执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管控修复,依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择优选择安全利用技术和农作物种植种类,确保安全利用类耕地全部实施安全利用措施。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重点土壤污染区域,每年定期组织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重要农产品风险监测和重点监控产品监控抽查。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探索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有序实施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持续实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强化用地准入管理和部门联动监管,对能够修复的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应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修复;对不能修复的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不得用于开发和利用,并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进行严格管控。以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遗留地块为重点,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推广绿色修复理念,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二次污染防控。健全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地块的过程监管和后期管理机制。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措施,进一步加强闭库尾矿库及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
第三节 加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
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以饮用水水源保护为核心,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建立和完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内优先管控污染源清单,科学诊断地下水污染程度与范围。
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加油站等地下水污染源及周边区域,积极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及环境风险评估。推进列入2021年地下水调查评估范围的4个省定化工园区及53个重点工业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2023年年底前,完成一批化工类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等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逐步管控地下水环境风险。推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编制“一区一策”地下水污染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危险废物处置场、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完善报废矿井、钻井等清单,持续推进封井回填工作。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协同防治,实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试点。
严防地下水超采。制定并落实地下水管控指标,严守开采量上限和水位底线。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持续推进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压减开采,系统推进地面沉降综合治理。加强地下水位动态监测和预警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通过节水、产业结构调整等综合措施,提升地表水和非常规水利用占比,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多渠道增加水源补给,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持续改善地下水生态,提高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
第四节 深化农业农村环境治理
深入推进农村环境整治。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农村改厕、生活垃圾治理收集处置、提升村容村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为工作重点,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农民群众欢迎、实际效果较好的村庄长效管护模式。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四季”战役,拓展优化“三清一改”内容,实现村庄公共空间及庭院房屋、村庄周边干净整洁,强化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逐步建立与农村垃圾分类投放相适应、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相衔接的“垃圾不落地”分类收运处置体系,强化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有条件地区结合农村环境整治,推动村民共建共治共享,加大生态文明示范村、镇创建力度,深化美丽乡村建设,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美丽乡村“省、市、区(市)”三级联创,坚持村庄连片改造、环境连片整治、风貌连片提升,以环湖、沿路、绕园为重点,高水平规划建设美丽乡村示范片区,持续推进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
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南水北调东线汇水区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美丽乡村、农村生活污水连片治理区、美丽村居建设省级试点、旅游特色村等试点示范区范围内的行政村为重点,因地制宜选取污水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模式,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城镇近郊延伸。巩固提升农村厕所革命成果,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机制,解决“重建设、轻管护”问题,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以区(市)为单元,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和统一管理。2025年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
实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统筹实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及水系综合整治,加快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对东沙河、西沙河、小沙河、兰祺河、北环河、南四湖等周边农村黑臭水体因河湖施策,分区分类,标本兼治,选择截污控源、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合理的治理技术模式,2022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进一步加强遥感与地面监测“星地协同”,形成农村黑臭水体常态化动态监管机制,对于新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纳入清单管理。建立治理台账,对完成治理的农村黑臭水体,开展验收评估、抽查暗访、整改督导。推动河湖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细化落实,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建立区(市)级负责、镇级监督、村级参与的管理及清理维护制度。建立村民参与机制,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鼓励村民和村集体投工投劳参与整治。强化运维管理机制,鼓励专业化、市场化第三方机构参与治理和运行管护,探索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依效付费制度。
强化养殖业污染治理。采取有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措施,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推行种养结合,鼓励还田利用,实现畜禽粪污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推行干清粪、就地就近还田利用,确保粪污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在畜禽散养密集区,鼓励建立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2023年年底前,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养殖专业户畜禽粪污全部得到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严格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扩大生态健康养殖规模,禁止河流湖库人工投饵网箱、围网养殖。大力推进滕州加州鲈鱼苗种繁育工厂化循环水项目,支持滕州滨湖、台儿庄运河等现代渔业园区建设。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整治专项行动,确保2025年年底前规模以上水产养殖尾水实现达标排放。
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强化秸秆全年常态化禁烧工作,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压实地方工作责任,健全完善“市督导、区(市)组织、镇(街道)落实、村(居)参与”禁烧工作网络,及时制止和查处焚烧秸秆违法行为。强化农作物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落实秸秆“五料化”支持政策,2025年年底前,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6%以上。统筹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工作,健全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和长效机制。
专栏5:地下水和农村环境治理重大工程
地下水污染治理工程。加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实施3项饮用水源地达标治理工程。
农村环境治理工程。开展新一轮农村环境整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覆盖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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