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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22-01-18 08: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攻坚战济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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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统筹保护修复 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一节 守住自然生态安全底线

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结果,统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衔接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交通、水利、河湖岸线保护利用等相关规划,将不存在矛盾冲突的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完成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

推动自然保护地体系整合优化。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类型范围及分区,加快整合归并优化各类自然保护地。严格管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非生态活动,稳妥推进核心保护区内居民、耕地、矿权有序退出。2025年年底前,基本形成以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强化生态保护执法监管。落实分级协同的生态监管评估机制,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的监测与评估。落实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办法,及时核实、查处国家和省级推送的遥感监测问题线索并监督保护修复情况。依法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应层级人民政府,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依规处理。加强部门协同,完善执法信息移交、反馈机制。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行动。定期对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修复成效进行评估。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案件办理力度,确保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加大对挤占生态空间和损害重要生态系统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反生态保护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节 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着力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完善林长制,科学推进国土绿化行动。坚持自然恢复为主,强化湿地用途管制和利用监管,全面加强微山湖等重要湿地保护,到2025年,湿地保护面积稳中提升,湿地保护率逐年提高。推行森林河流湖泊修养生息,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巩固退田还湖还湿、退围还滩成果。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督促矿山企业依法依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制定实施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计划。2025年年底前,大、中、小型绿色矿山建设率分别达到90%、80%、70%,完成已关闭退出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迹地综合治理。以环南四湖大生态带为主体,实施南四湖清淤疏浚、饮用水源地保护等流域生态修复和污染防治工程,建成生态之湖、安澜之湖、富饶之湖,构建全域生态美丽河湖体系。

大力推进水土流失和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科学推进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等综合治理。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南四湖自然保护区规定的前提下,持续推进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探索产业导入型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新模式,组建煤炭塌陷地治理专业公司。到2022年稳沉采煤塌陷地治理率达到100%,到2025年未稳沉塌陷地治理率达到30%。

建设都市区生态“绿心”。厚植“城在园中、林廊环绕、蓝绿交织”的城市生态底色,依法依规推进都市区生态“绿心”工程,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城市山体河湖等自然风貌保护,开展受损山体、废弃工矿用地生态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或生态修复项目,形成城市生态新格局。实施城市河湖生态修复工程,系统开展城市江河、湖泊、湿地、岸线等治理和修复,高标准推进城市水网、蓝道和河湖岸线生态缓冲带建设,恢复河湖水系连通性和流动性。到2025年,中心城区绿地率达到47%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7平方米。积极创建国际湿地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自评估。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自评估,工程实施主体在实施修复全过程中,开展生态质量、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监测。

第三节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夯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组织开展全市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聚焦南四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持续开展南四湖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和评估;优化南四湖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布局,建立指示生物观测和综合观测相结合的观测站点,实现生物多样性观测常态化。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宣传教育。

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统筹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加强国家重点保护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原生境的保护修复,连通重要物种迁徙扩散生态廊道,构筑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建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实施珍稀濒危和极小种群物种抢救性保护,恢复提升重要保护物种、指示性物种野外物种种群数量。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持续开展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监测和预警。加强松材线虫、悬铃木方翅网蝽、美国白蛾、苹果绵蚜、日本松干蚧、刺槐叶瘿蚊等外来入侵物种管控。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等重点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的监督,落实生物安全法。

专栏6:生态保护与修复重点工程

1. 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实施国土绿化工程、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在曲阜市、泗水县、邹城市、微山县、嘉祥县、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实施废弃露天矿山修复治理工程。在兖州区、太白湖新区和微山县实施6个采煤塌陷地治理工程。实施微山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

2. 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开展渔业资源和生境恢复修复工程,实施淡水鱼优质良种繁育与保护工程。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南四湖自然保护区资源调查及监测。

第九章 强化风险防控 严守环境安全底线

第一节 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机制

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以涉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尾矿库、重金属企业和化工园区以及南水北调、黄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更新重点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环境应急预案等基础数据库。落实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严格环境风险预警管理。建立健全由风险源、风险源聚集区河流下游临近断面、市县出境河流断面组成的环境风险预警监测网络,开展分级定期监测,严格落实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水环境风险隐患。建设水源地水质在线生物预警系统。协同推进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污染综合防治、风险防控与生态恢复,建设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风险防控示范工程。加强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全过程监控,及时发现和防范苗头性风险。强化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全市化工园区完成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

强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的环境应急责任原则,以化工园区、尾矿库、冶炼企业等为重点,健全防范化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和应急准备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省出台的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手册,提升应急能力、规范应急准备与响应,分类分级开展基层环境应急人员轮训。实施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化备案,实现涉危涉重企业电子化备案全覆盖,2022年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推动重点流域上下游突发水环境事件专项预案编制。完善多层级环境应急专家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监测装备配置,定期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增强实战能力。按照省有关部署,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推进健康济宁建设,持续开展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提升活动。探索构建生态环境健康风险监测网络。推动开展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识别与排查,建立生态环境健康风险源企业基础数据库,研究绘制生态环境健康风险分布地图。探索开展区域生态环境与健康调查评估,积极争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试点。逐步将环境健康风险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生物安全、室内环境健康等领域环境与健康科学研究。

第二节 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环境管理

优化提升危险废物收集与利用处置能力。对产废企业开展拉网式、起底式排查整治,全面摸清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以及环境管理现状。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推动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进一步优化提升。推进企业、园区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能力和水平提升,鼓励石化、化工、有色等大型企业根据需要自行配套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化工园区等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提升医疗废物处置与应急能力。保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稳定运行。统筹城乡医疗废物处置,各县(市、区)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并覆盖农村地区,实现医疗废物应收尽收、全面覆盖。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做好源头分类。推进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以及其他协同处置设施等资源,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完善处置物资储备体系,优化提升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能力。

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建立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与专项整治,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危险废物相关从业人员培训。

第三节 深化重金属及尾矿污染综合整治

持续推进重金属污染减排。严格涉重金属企业环境准入管理,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减量替代,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完善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依法依规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推动实施重金属减排工程,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加强重点行业重金属和尾矿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推进电镀企业入园,提高电镀企业入园率。开展涉铊企业排查整治,实现涉铊企业“数量清、分布清、问题清、治理好”。严格新(改、扩)建尾矿库环境准入。推进尾矿库分级分类环境管理,以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为重点,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和矿区无序堆存历史遗留废物排查整治。稳妥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向水库、河流、湖泊等排放尾矿的行为。

第四节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防范固体废物环境风险。坚持绿色消费引领源头减量,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促进秸秆、畜禽粪污等主要农业废弃物全量利用。完善废塑料、废钢铁、废轮胎等废旧物资回收体系。推行废旧家电等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逆向回收”模式,搭建“互联网+回收”应用平台,鼓励企业创新综合利用技术,不断提升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水平。以尾矿和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为重点,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开展非正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构建集污水、垃圾、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强化制度体系、技术体系、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支撑保障作用。探索建立城市固体废物产排强度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提升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加强快递包装绿色治理,推进大型电商和寄递企业包装物回收循环利用。2025年年底前,形成贯穿快递包装生产、使用、回收、处置全链条治理长效机制。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保持打击洋垃圾走私高压态势不放松。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严格落实《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完善垃圾分类标识体系,健全垃圾分类奖励制度,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回收、储存、转运、处理等设施。完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垃圾渗沥液等污染物处理配套设施,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全过程监测监管网络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水平。科学选择厨余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立有害垃圾收集暂存转运体系,规范有害垃圾处置。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分拣处理中心,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到2025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鼓励生活垃圾分类跨区域协同处置,实施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制度。

加强白色污染治理。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积极推广替代产品,增加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绿色产品供给。有序限制、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持续减少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快递塑料包装等使用。持续开展塑料污染治理部门联合专项行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等违法行为。常态化开展河湖水域、岸线、滩地等重点区域塑料垃圾清理。推进农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深入开展废旧农膜回收以旧换新试点。

第五节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制。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责任,提升核与辐射应急、辐射安全管理、辐射环境监测等能力,保障核技术利用安全。完善辐射安全培训制度,完成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轮训,对核技术利用领域辐射工作人员依法组织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考核。落实辐射安全许可制度,持续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类管理制度,加强辐照、探伤等高风险活动辐射安全监管,做好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做好辐射防护、放射性监测和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等工作。深入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202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开展风险指引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加强现场监督监管能力,实现所有涉源单位从严监管“全覆盖”。

完善核与辐射应急响应体系。修订各级辐射应急预案和配套执行程序,完善市、县、单位三级应急预案体系。完善核与辐射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对辐射应急物资的统一监督管理。提升各级辐射应急监测仪器装备水平。

专栏7:强化风险防控重点工程

1.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程。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库,实施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工程。

2. 固废和危废医废处置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危废医废收集处理,建设4个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工程,新建、续建3个高水平大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工程,新续建1个医疗废物无害化综合处置工程。提高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4个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工程。

3. 核与辐射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工程。提升核与辐射安全保障能力,实施2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项目,实施3项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提升项目,实施1项核安全文化建设项目,开展济宁市辐射环境现状调查项目。

第十章 健全治理体系 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第一节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

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认真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健全市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工作机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巡察、干部监督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强化部门协作联动。严格落实《济宁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夯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各部门共同发力,促进结构转型和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联系会商、联动执法、联合响应机制。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压实部门责任、解决问题的重要途经。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侦办力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做到应赔尽赔。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重大案件追踪办理和修复效果评估。推动行政处罚、刑事司法、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效衔接。

第二节 深化生态环境制度落实

深化落实排污许可制。全面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强化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加快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融合,推动总量控制、生态环境统计、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实现重点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监管执法全闭环管理。持续做好排污许可证换证或登记延续动态更新,巩固提高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填报质量。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体系,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围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施排污总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省确定污染物减排框架体系,确定各县(市、区)重点减排工程,高质量完成“十四五”总量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国家建立非固定污染源减排管理体系的要求,实施非固定污染源全过程调度管理,强化统计、监管、评估。统筹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一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协同减排工程。健全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落实环境治理信用制度。建立环保政务失信记录,健全政务失信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信用中国(山东济宁)”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强化环保政务信用信息使用。严格执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服务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社会化环境检测、危险废物处置、环境治理及设施运营、清洁生产审核、污染场地风险调查评估等领域的违法违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落实国家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办法,督促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确披露环境信息。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为抓手,提高企业环境信息和数据质量。

第三节 健全生态环境市场激励机制

规范环境治理市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破地区、行业壁垒,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与服务投资、建设、运行。落实环保服务高质量发展工程,完善治污正向激励机制,引导资源环境要素向优质企业、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集中。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深化生态环境价格改革。改革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机制和征收标准。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由相关主体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

第四节 强化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健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开展执法机构规范化示范创建。加快补齐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监管、农业农村、移动源等领域执法能力短板,在重点流域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专用船只,推进执法能力规范化建设。强化生态环境监管与技术支持基础能力建设。健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体系,推动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加强部门联动和协同配合,积极参与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积极推进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纳入地方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推行“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力量,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实行“局队合一”。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按照省级有关部署,统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着装、证件、车辆及执法装备。

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逐步完善高质量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领域、要素、区域全覆盖,着力提升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监测智慧感知水平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化水平。完善涵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温室气体、噪声、辐射等全部要素的环境监测网,着力提升PM2.5和O3协同监测与预警、移动源排气监控网络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重点流域水生态调查监测水平。建成覆盖全市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到跨县断面。推进天空地一体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基本覆盖典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和重要水体。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设施按照“应装尽装”持续扩大覆盖范围。对小微企业实施治污设施电量监控,严格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和信息公开制度。

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统筹市县两级环境监测机构污染源监督监测,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联合行动,提升测管融合协同效能。规范排污单位和工业园区污染源自行监测,完善污染源执法监测机制,开展排污许可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研究建立生态环境监测协调机制,推进监测调查、科研观测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与共建共用,加强监测监管数据共享。加强对排污单位和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按照“属地为主、就近协同、资源共享、上级支援”原则,完善应急预警监测响应。

提升生态环境信息化水平。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精细化服务感知、精准化风险识别、网络化行动协作的智慧环保治理能力。加强生态环境数据资源规划,建立统一的数据资源体系和目录,推进数据资源实现深层次、高质量共享开放。依托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建立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数据要素资源体系。强化数据挖掘,加强基于大数据的关联分析和融合应用,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智能算法和业务模型研发,提升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和城市尺度污染溯源能力。

第五节 加强生态环境科技创新支撑

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以生态环保产业项目为抓手,强化绿色技术产学研协同攻关,加大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形成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产业发展贯通融合的绿色技术创新局面。加强科研平台建设,积极争创省级平台。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智库建设,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在各级民主协商、决策咨询等领域充实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加强生态环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开展生态环境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科技研发力度。推进绿色低碳技术研究,开展PM2.5和O3协同控制、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基于大数据的区域大气环境污染物监控预警、典型行业碳捕集碳汇关键技术、硫酸盐和氟化物治理技术、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与区域协同处置、秸秆和粪污高效低成本综合利用等领域的科技创新。

推进绿色科技创新成果应用。支持重点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实施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保护与修复、城乡绿色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绿色技术研发重大项目和示范工程。开展各类节能降碳、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新能源循环利用及生态修复等绿色技术遴选,加强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

专栏8:生态环境治理能力重点工程

1. 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工程。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配备移动执法工具包,移动执法设备,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PID)、便携式水污染物监测设备等现场执法辅助设备。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开展8个执法业务培训项目,7个执法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2. 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程。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7个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程;提升大气监测能力,实施VOCs走航设备、气溶胶激光雷达、便携式非道路移动源监测设备等采购项目。加强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5个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程。提升遥感监测能力建设,新建1个南四湖生态遥感监测卫星地面站。实施5个VOCs监测技术及评价体系建设工程。实施监测质量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和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平台建设项目。

3. 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工程。加强智慧环保治理能力,完成智慧环保平台二期建设,实现对全市主要环境质量要素、污染排放要素和环境风险要素的全面感知、动态监控、数据分析、监测预警。

4. 生态环境科研支撑工程。实施生态环境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工程,开展重点生态环境科技创新项目研究,开展生态环境先进技术工程示范。

第十一章 引导全民参与 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第一节 增强全民生态环保意识

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将生态文明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安排,培养青少年生态文明行为习惯。在市县党校(行政学院)开设生态文明教育课程,编写生态环境保护读本。推动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培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职业教育发展。开展生态环境科普活动,积极创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实践基地。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培训方式,以警示片、守法考试、网上答题等为载体,加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排污许可等培训力度,提高环境管理和排污企业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

繁荣生态文化。加强生态文化基础理论研究,丰富新时代生态文化体系。加大生态环境宣传产品的制作和传播力度,打造“运河之都”和微山湖两大生态文化品牌,研发推广生态环境文化产品,选树一批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典型。鼓励文化艺术界人士参与生态文化作品创作,丰富生态文明建设题材文学、影视、词曲等。开发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网络文学、动漫、有声读物、游戏、短视频等,制作一批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广告。利用六五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宣传生态文化。

鼓励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鼓励各县(市、区)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无废城市”。支持美丽济宁建设地方实践,鼓励开展美丽城市、美丽乡村、美丽园区等建设。

第二节 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推进全民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组织开展各类环保实践活动,全面推行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积极践行“光盘行动”,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等陋习。鼓励宾馆、饭店、景区推出绿色旅游、绿色消费措施,严格限制一次性用品、餐具使用。在机关、学校、商场、医院、酒店等场所全面推广使用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加强对企业和居民采购绿色产品的引导,结合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立和完善绿色消费激励回馈机制。加强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管理,完善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鼓励电商平台设立绿色产品销售专区。开展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统计,定期发布城市和行业绿色消费报告。

全面推进绿色生活设施建设。在中心城区大力推进绿色出行,带动周边中小城镇全面参与,深化公交都市建设。健全完善绿色交通体系,推动城市慢道建设。推进城市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推广节能家电、高效照明产品、节水器具,强化社区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与推进。

营造宁静和谐的生活环境。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声环境功能区管理,开展声环境功能区评估与调整,在声环境功能区安装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时,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提高噪声防控标准。加强建筑物隔声性能要求,落实新建住宅隔声性能验收和公示制度。严格夜间施工审批,鼓励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强化夜间施工管理。严厉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强对文化娱乐、商业经营中社会生活噪声热点问题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研究制定公共场所文明公约、社区噪声控制规约,鼓励创建宁静社区等宁静休息空间。

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评选命名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等,健全绿色生活创建的相关制度政策,推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

第三节 开展生态环保全民行动

发挥政府机关作用。各级政府机关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强化能耗、水耗等目标管理。推行绿色办公,加大绿色采购力度,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机关要率先创建节约型机关。

落实企业生态环境责任。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推动企业从源头防治污染,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拓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覆盖范围。排污企业实行自我申报、自我治理、自我管理、自我监测、自我公开、自我承诺,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企业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环境教育体验场所、环保课堂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开放,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公益活动。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主体作用。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制定措施,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行业协会、商会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等参与环境社会治理的途径,搭建平台和载体。广泛发展生态环保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队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鼓励公益慈善基金会助推生态环保公益发展。鼓励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强化公众监督与参与。持续推进环境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完善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大环保信息公开力度。继续推动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推进信访投诉举报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公众监督和结果反馈机制,完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核查成效—分析研判—集中治理”全链条闭环工作机制,利用“信、访、网、电、微”等渠道,充分发挥信访投诉举报信息“金矿”作用,畅通群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渠道,建立有效的监控数据及信访、投诉、举报、舆情反映问题的处置核查机制。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典型,鼓励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或专栏,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和跟踪。健全环境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十二章 加强规划实施保障

第一节 加强党的领导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领域,确保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压实各级党委、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节 强化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抓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并公布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编制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或行动方案,落实目标任务。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方案计划,强化部门协作和地方指导,推动目标任务落实。各级各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与本规划做好衔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向市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节 落实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落实环境治理财政支出责任,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财政保障重点,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积极落实国家、省绿色投融资、绿色信贷等金融政策。落实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政策,支持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流域县际横向生态补偿。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调控社会资源,拓宽投融资渠道,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价格多种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和公益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环境保护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社会捐赠资金增加生态环保投入。多措并举筹集资金,推动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对农村清洁取暖、老旧柴油货车淘汰、新能源或高排放阶段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换代、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美丽河湖建设等重点任务的资金保障。

第四节 推进队伍建设

推进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专业能力建设、创新平台建设、领军人才和骨干人才培养。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固废和化学品环境管理、土壤环境监管等急需紧缺领域以及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生态环保队伍建设。加强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领导班子建设,市县两级要统筹任用生态环保干部,加强交流使用。稳定乡镇(街道)专职生态环保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生态环境队伍能力。通过业务培训、比赛竞赛、挂职锻炼、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业务本领,建设“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第五节 推动落实评估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规划要求,积极推进任务落实,每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本规划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依法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强化动态管理,努力提高规划实施的效果。在2023年、2025年年底前,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积极建设政府与企业、社会的互动平台,健全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增进最大共识度,形成最大凝聚力,促进规划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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