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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3日18时唐山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全面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货运车辆(含燃气)运输。详情如下: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气象预测,自1月23日起,我市风力小、湿度大,扩散条件差,将出现中至重度污染过程,达到橙色预警级别。为有效应对此轮污染过程,最大限度减轻污染程度,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加强管控积极应对本轮污染过程的提醒函》(冀气领办函〔2022〕5号)要求,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在各县(市、区)现有强化管控措施基础上,自2022年1月23日18时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具体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生产调控措施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
(二)移动源减排措施。
1.全面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货运车辆(含燃气)运输。
2.每日19时至次日7时,工业企业、物流运输企业禁止重型货运车辆(含燃气)进出厂(保障安全生产、脱硫脱硝设施正常运行的车辆和新能源车除外)。
3.每日19时至次日7时,港口禁止重型货运车辆(含燃气)集疏港(保障民生、防疫物资及新能源车除外)。
4.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5.市中心城区二环路(不含)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每日7时至20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的“非保障类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三)面源减排措施。
1.禁止矿山、沙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露天作业。
2.除应急抢险和重点民生工程外,全市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3.当温度不低于3℃,湿度低于70%条件下,增加城市主要干道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4、严禁露天焚烧、燃放烟花爆竹。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各地要充分应用企业在线、DCS、分表计电、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和无人机等手段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管控要求落实到位。
2.对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正面清单的生产企业要开辟绿色通道,全力保障生产和运输;绩效评价为A级或引领性企业,以及纳入省级重点项目的企业鼓励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
3.市直有关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各级各部门对未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按照“4+1”要求依法查处到位,即惩罚3倍减排量、拘留、吊销排污许可、停产整治、公开曝光。4.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向公众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日8时前,将本地本(单位)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督导检查情况报市大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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