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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稳步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广西近日发布《“十四五”广西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
“十四五”广西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厅字〔2021〕44号)、《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19〕48号)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相关要求,深入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解决农村突出水环境问题,加快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农村地区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为重点治理对象,选择典型区域先行先试,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治理、分期推进”工作思路,从“查、治、管”三方面,深入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加快建设美丽广西和生态文明强区,在推动绿色发展上迈出新步伐,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示范带动。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为重点,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优先治理国家监管水体,选择通过典型区域开展试点示范,深入实践,总结凝练,形成模式,以点带面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结合农村类型、自然环境、人口规模、水体汇水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农村黑臭水体特征与污染成因,区域统筹,因河(塘、沟渠)施策,分区分类开展治理。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既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实现农村黑臭水体消除目标,又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建立长效机制,让黑臭水体长“制”久清。
经济实用,维护简便。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污水规模和农民需求等,合理选择技术成熟可靠,投资小,见效快,低碳绿色、管理方便、操作简单、运行稳定、易于推广,群众乐于接受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模式。
村民主体,群众满意。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基层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村民参与黑臭水体治理,保障村民参与权、监督权,提升村民参与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达到40%以上,其中,国家监管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达到100%。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农村黑臭水体综合治理
在实地调查和环境监测基础上,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状况,综合分析黑臭水体的污染成因,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1.控源截污。统筹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与农村生活污水、畜禽粪污、水产养殖污染、种植业面源污染、农村厕所粪污处理利用等治理工作,强化治理措施衔接、部门工作协调和县级实施整合,切实做到互促共进,从源头控制水体污染。
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有条件纳入周边城镇污水管网的,可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其他地区科学合理筛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和设施设备,采用适合本地区的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广农村黑灰污水处理利用“三个两、无动力、低成本”创新模式。
加强农村厕所粪污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或接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对不具备规模化生活污水治理条件的地区,要重点抓好厕所粪污治理。以农牧循环、就地消纳、综合利用为主线,与农村庭院经济和农业绿色发展相结合,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
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按照“县有场、乡有站、村有点、屯有箱”的目标和“缺什么补什么”要求,将全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对行政村的覆盖率保持在95%以上,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管,推行农村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采取有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措施,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推行种养结合,鼓励还田利用,实现畜禽粪污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培育壮大畜禽粪污利用专业化、社会化组织,形成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全产业链,积极探索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废弃物综合利用新模式。在畜禽散养密集区,鼓励建立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加大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执法监管力度,落实养殖业主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畜禽粪肥全量化还田利用计划。
加强水产健康养殖。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推广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积极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等健康养殖方式。落实养殖业主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新建规模以上水产养殖场严格执行环评制度。
推进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利用生态沟渠、自然水塘,建设生态缓冲带、生态沟渠、地表径流集蓄与再利用设施,有效拦截和消纳农田退水中各类有机污染物,净化农田退水和地表径流,防控农业面源污染物入河。
加强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鼓励发展无污染、少污染的行业和产品。按照“规范一批、治理一批、关停一批”的原则,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适当集中进入工业园区,对污染实行集中处理。依法依规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高耗水、高污染、低水平”项目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加大农村工业企业污染排放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排污。
2.清淤疏浚。综合评估农村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合理制定清淤疏浚方案并组织实施。严禁清淤底泥沿岸随意堆放,鼓励底泥无害化处理后资源化利用。对于有工业污染源及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排放的水体,应妥善对清淤底泥进行处理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加强底泥清理、排放、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3.水体净化。依照村庄规划,对拟搬迁撤并空心村和过于分散、条件恶劣、生态脆弱的村庄,鼓励通过生态净化消除黑臭水体。通过推进退耕还林还草还湿、退田还河还湖和水源涵养林建设,维持渠道、河道、池塘等农村水体的自然岸线,减少对农村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在满足防洪和排涝要求的前提下,采用生态净化手段,有效去除污染物,促进农村水生态系统健康良性发展。因地制宜推进水体水系连通,增强渠道、河道、池塘等水体流动性及自净能力。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由的调水冲污行为,严控缺水地区通过水系连通引水营造大水面大景观行为。
(二)开展治理效果评估及验收
已完成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各地黑臭水体治理工程结束后半年内,设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治理效果开展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评估内容有以下几方面。公众评议结果满意度高于80%;水体无异味,颜色无异常;河(塘、沟渠)无污水直排;河(塘、沟渠)底部无明显黑臭淤泥,岸边无垃圾;水质监测结果优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监测指标阈值。
存在使用临时污水处理设施保障水体消除黑臭的,判定为基本消除黑臭,不能判定为已消除黑臭。若存在以下特定情形判定水体未消除黑臭,仅通过撒药、曝气、加盖、临时调水冲污等河道治污措施进行治理的;控源截污工程完成建设,但未有效运行,沿河(塘、沟渠)仍然存在污水直排的;过度硬化,将河(塘、沟渠)做成“三面光”,为便于后期管理维护的;具有防洪排涝、蓄水、景观等功能的水体采用简单填埋的方法进行治理的。
已通过治理评估合格后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设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总体验收申请,完成总体验收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抓好项目储备和实施
采用系统治理思路编制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须明确控源截污工程,原则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由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部门制定并按程序报请县级发改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对于进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按规定优先给予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低息贷款支持。对于下达中央资金预算的项目,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
(四)强化监督帮扶
加强技术培训,通过视频会、培训班、片区现场推进会等形式,组织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培训。定期调度预警,按季度调度农村环境整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地区进行预警通报等,督促问题整改到位。动态更新清单,对于新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按季度上报并纳入清单管理。面向社会公开农村黑臭水体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强化监督管理,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纳入统筹强化监督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督促加快工作进度。
四、建立长效机制
(一)强化河湖长制
进一步完善河长湖长责任体系,压实各级河湖长和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强化河长巡河和河长治污,大力推进美丽幸福河湖建设。乡、村级河湖长要加强巡河履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不能处理的要报告相关责任单位和上级河湖长;县级以上河湖长要牵头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各地要加强河湖日常管护,落实巡河员、保洁员,打通河湖管理的最后一公里,切实维护河湖良好水生态环境。
(二)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对引起水体黑臭的工业企业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进行登记管理。
(三)建立健全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机制
加强对污水直排、生活垃圾擅自堆放、畜禽养殖场(含养殖小区)未开展畜禽粪污处理、工业企业偷排等监管。建立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实施等相关制度和办法;建立定期例会、调度等工作机制。合理制定农村黑臭水体维护管理方案,将水生植物群落养护管理纳入日常维护运维工作,制定养护、收割和打捞办法。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健全污水收集及处理设施等维护养护制度,明确水体及各类治污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的单位、经费来源、制度和责任人。建立监测机制,将农村黑臭水体相关监测经费纳入财政经费,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黑臭水体水质监测,对透明度、溶解氧、氨氮3项指标进行水质监测,每年第三季度至少监测1次,并于监测次月底前报告监测数据。
(四)建立村民参与机制
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发挥村民主体地位,对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维护较容易的,探索建立政府付费、村民负责设施日常养护机制。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利用微信小程序、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大舆论宣传,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建立问题反馈、整改落实机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众举报信息核查确认,将相关结果及时向公众反馈。动态更新农村黑臭水体清单,定期公开黑臭水体信息及治理进展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全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形成工作合力。市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主管部门要强化上下衔接、区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明确农村黑臭水体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具体治理方案,做好项目统筹、资金使用、治理工程实施等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自治区本级加大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并向贫困落后地区适当倾斜。各市、县(市、区)要加大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资金统筹力度,深化“以奖促治”政策,积极支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不断完善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价格支持等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等形式参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一体化建设运营。
(三)提升科技支撑。鼓励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专家对治理的全过程、各环节提供技术支持,推荐实用技术目录,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定期对村民、基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宣贯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相关政策、技术模式与典型案例。
(四)强化监督考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组织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进展及成效进行评估,有关结果纳入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评估,并以适当形式向地方通报和社会公布。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纳入设区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予以通报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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