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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2-02-17 10: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质量银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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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十八)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分类分区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完成自治区监管清单内的黑臭水体治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深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农膜回收行动,推动种养结合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强化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持续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到2025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覆盖面达到 35%以上,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以上,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水产养殖尾水实现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十九)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升耕地分类管理水平,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建立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长期定位监测制度和灌溉水源水质监测评价系统,定期开展耕地土壤与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及时掌握农作物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动态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加强安全利用类耕地风险管控。到2025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粮食和储备局,各县(市)区)

(二十)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强化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严格土壤环境污染优先管控地块和高风险地块环境监管措施,严格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园区)强化建设用地用途管制,严控收储、供应、开发土地土壤环境质量,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严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准入管理,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地块,不得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到2022年,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完成重金属在线自动监测。到2025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各园区)

(二十一)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分类实施地下水水质巩固或提升行动,统筹推进水土环境风险管控和修复。(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配合自治区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建立优先管控污染源清单,强化不达标水源地治理。配和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建设全市地下水污染监测与预警应急系统。到2025年,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化工园区、重点危险废物处置场、重点垃圾填埋场、重点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全部依法关停贺兰山和农业灌溉地下水开采井,依托自治区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实现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污染源、水文地质分区、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位水质等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各园区)。

(二十二)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持续推进黄河流域“清废行动”,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全力推进“无废城市”创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政管理局、卫健委、各县(市)区、各园区)开展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强化白色污染治理,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有序限制、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市政管理局,各县(市)区)到2025年,全市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六、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三)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实施黄河银川段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开展全市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科学推进荒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督评估。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16.68%,绿地率41.5%、绿化覆盖率42.35%、人均公园面积17.25平方米以上、湿地保护率达到85%以上。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园林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

(二十四)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落实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相关调查、观测、评估工作。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构筑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加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拯救力度。加强生物生物多样性保护,严格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园林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

(二十五)强化生态保护监管。用好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构建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建立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报告制度,加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状况监测评估。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

七、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二十六)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严控危险废物贮存环节环境风险。严格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审批,具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原则上不批准跨省转移,严禁从市外转入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以及市内不产生的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次生固废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及以副产品名义逃避监管等违法犯罪行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

(二十七)强化新污染物污染治理。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开展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全面实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对涉及新化学物质登记的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不符合禁止生产或限制使用化学物质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批准实施。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

(二十八)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继续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动态更新、补充完善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按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的原则,从严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禁止建设产业政策明令限制、淘汰类项目及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

(二十九)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建立完善市级组织协调、县(区)执法监管的监管体系。加强放射源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强化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落实属地监管,实行放射源跟踪监管,确保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坚决杜绝辐射安全隐患。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强化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提升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完善应急物资配置,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练,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督促重点监管单位制定应急预案、配齐应急物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

(三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开展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化工园区、水源地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实施环境风险分级管控,推动全市涉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电子备案。积极推进“南阳实践”实施工作,编制重点河流(河段)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和储备能力建设,通过自储、代储、协议储备等方式完善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

八、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三十一)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及时修订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体系,推进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等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牵头单位:市人大法工委)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多层次多领域普法宣传活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公安、检察、审判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机制,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形成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合力。(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中院、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各县(市)区)

(三十二)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快推进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园林局)积极促进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辖区内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共享融资需求信息,加大直接融资对生态环保项目的投入力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探索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局、税务局)全面实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引导作用。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完善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政策,落实黄河银川段干支流及入黄排水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水流、耕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园林局,各县(市)区)

(三十三)完善生态环境资金投入机制。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把生态环境资金投入作为基础性、战略性投入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全面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任务要求,逐步构建各级财政资金对生态环保的稳定投入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地采取PPP、EOD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加大对生态环保项目的投入力度,推动形成多元化资金投入生态环保的良好局面。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十四)实施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开展污水处理厂差别化精准提标。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化运行维护。加强危废集中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实行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区域总量控制,形成产处平衡、适度超前的处置能力,2022年底前实现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2022年6月底前实现各县(市)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全覆盖,2022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建立完善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卫生健康委、市政管理局,各县(市)区

(三十五)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强化排污许可常态化执法检查,建立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监测、监控联动的工作机制,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执法体系和自行监测监管机制。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强化关键工况参数和用水用电等控制参数自动监测,着力构建智慧执法体系。推进“银川生态环境智能监管平台”项目建设,着力提升移动源监管能力。深入开展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督促落实“装、树、联”管理要求。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严厉打击涉洋垃圾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严肃查处环评、监测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

(三十六)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格局。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运行顺畅、质量管理严格规范、智慧监测初步实现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不断提升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重点推进银川市交通污染专项监测项目、空气治理预警预报能力提升项目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补齐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碳排放、城市声环境、生态遥感、应急能力等监测短板。逐步拓展黄河流域银川段水生态监测,启动新污染物监测与评估。加强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园区

(三十七)构建服务型科技创新体系。围绕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资源高效利用、“双碳”目标实现等重点任务,组织实施一批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培育建设一批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加大对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循环化改造力度,培育生态环保、低碳循环产业发展,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在环境公用设施、开发区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积极开展环境污染治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示范应用,支持开展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科技创新。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加速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打造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开展成果集成转化和示范推广。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园区

九、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市级负总责、县(市)区抓落实的攻坚机制。强化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作用,研究推动解决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重要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日常工作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加快构建减污降碳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的制度机制。研究制定强化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关措施。

牵头单位:市委办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

(三十九)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把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长期坚持、确保实效。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调查研究、决策部署,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实化污染防治攻坚政策措施,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政协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力度;法院和检察院加强环境司法。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任务分解,加强调度评估,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四十)强化宣传引导。创新生态环境宣传方式方法,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深入开展“银川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主题宣传实践月”活动,着力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积极引导并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

(四十一)强化队伍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能力标准化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队伍建设,锤炼过硬作风,塑造优异形象,严格对监督者的监督管理。注重选拔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按照中央、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表彰一批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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