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注:重点建设用地是指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严格涉重金属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划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和耕地安全利用及严格管控任务较重的地区,自2023年起,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汞、砷、铅、铬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3年底前,对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全部按排污许可规定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实行在线自动监测,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等排放量。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动态更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对“十三五”期间整治销号的污染源开展“回头看”。严格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深入实施减排改造工程。
排查整治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聚焦重有色金属、石煤、硫铁矿等矿区,以及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综合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现场踏勘等方式,全面排查矿区无序堆存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2022年底前,各市完成首批排查任务,根据排查结果及污染风险,确定整治清单,并制定整治方案,分阶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降低矿区废物污染灌溉用水或随洪水进入农田的风险。“十四五”期间,优先对周边及下游耕地土壤污染较重地区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
防控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开展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坚决杜绝溃坝、泄露等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导致尾矿进入农田及水体的风险。督促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防治土壤污染。因地制宜做好废弃矿山污染土壤和酸性废水环境风险管控,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安全,鼓励采取自然恢复等措施。
实施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以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兼顾产粮大县,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输入输出因素开展长期观测。在已开展的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和分析试点基础上,选择22个左右耕地镉等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开展集中连片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逐步建立污染源清单。坚持“边查边治、应控尽控”,督促已查明污染源的相关县(市、区)采取阻断污染物扩散途径、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措施,有效遏制污染源对耕地的持续影响。
(二)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
严格新增土壤污染项目准入。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防止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聚焦重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工等重点行业,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
加强重点监管单位管控。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已掌握情况,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各市应监督辖区内重点监管单位依法执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制度、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制度。2025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改。鼓励重点监管单位实施精细化调查,在国家规范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加密布设调查监测点位,更精准评估污染范围,降低地块后期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成本。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
加强企业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抓好重点行业企业拆除活动监管,针对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造纸、钢铁、制药、农药、印染等行业,重点加强对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现场的检查和所有拆除产物的规范处置监督,防止拆除过程发生二次污染。
(三)巩固提升耕地分类管理
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强化已采取安全利用措施的耕地和水稻等作物协同监测,结合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农用地重点地块监测、农产品检测、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动态调整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并将清单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2023年底前完成111个县(市、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原则上禁止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
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控非农业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持续实施耕地安全利用。制定“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行政区域内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具体管控措施,以县或设区的市为单位全面推进落实。总结农用地安全利用技术模式,分区分类建立完善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巩固提升耕地安全利用水平。在南宁市、贵港市、河池市等组织建设一批安全利用示范县,探索建立安全利用类耕地可持续安全利用长效机制。
全面落实严格管控。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各市要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鼓励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按规定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力争到2025年严格管控类耕地达到100%安全利用,鼓励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的植物收获物采取离田措施。将列入严格管控类且无法治理恢复的耕地,进行整改补划,并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进行相应调整。
严禁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监督抽查和临田检测,增加农产品检测样本量及重金属检测项目。强化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督促开展收购和加工粮食的重金属检测,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对市场中流通的大米及米制品,加大抽检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建立粮食和物资储备、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在粮食收购、食品安全监管等环节的联动把关。
(四)强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加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供地和土地改变用途等环节,告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并上报土壤污染状况。鼓励各市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
合理规划建设用地用途。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其土地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要结合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和开发建设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影响周边敏感人群,并防止引发负面舆情。
严格执行准入管理制度。对列入广西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鼓励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等模式。
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及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监控手段,定期开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开发行为。
(五)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提升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提升土壤有机质,开展耕地土壤酸化和污染治理。综合考虑耕地及周边情况,客观评价耕地质量提升潜力,指导种植基地改良土壤,鼓励施用有机肥,种植豆科、绿肥等作物提高土壤肥力。推进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试点示范项目,依托龙头企业推动秸秆有机肥的制作与使用。开展耕地土壤酸化治理,结合施用土壤调理剂、增施有机肥和改善耕作制度等综合措施,提升土壤pH值,增强土壤抗酸化缓冲能力,提升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对土壤调理剂施用效果进行长期跟踪观测。
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加强南宁、柳州、百色、防城港、贵港等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铁合金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石油化工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采用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鼓励各市探索污染土壤“修复工厂”模式,推进柳州市污染土壤无害化处置中心建设。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采取移除或清理污染源,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监管,重点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以及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确保实现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鼓励绿色低碳修复,探索对污染地块绿色低碳修复开展评估。
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管理。定期公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情况。组织专家对辖区内从业单位从事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及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并通过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选择水平高、信用好的单位,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
(六)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强化环境执法与应急能力。建立土壤环境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纳入日常执法范畴。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或填埋等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对涉嫌污染土壤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开展污染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土壤应急处置能力,将防止土壤环境污染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升土壤环境执法和应急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污染检测仪器、无人机等设备,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鼓励各市设立土壤污染防治执法和监管技术支撑团队。
进一步完善土壤监测网络。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形成区域土壤污染预警监控体系。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建立土壤环境信息数据库,完善数据共享与动态更新机制。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至少完成一轮监测。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土壤环境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和人员,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和监测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强化科技支撑。进一步加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建设,优化和整合污染防治专业队伍,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人才资源,不断充实广西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支持申报省部级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依托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推进土壤污染源头预防和管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
四、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项目
“十四五”期间,为实现规划目标,按照轻重缓急、项目成熟度等原则,计划分批实施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壤污染源头管控、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与修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等5大类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约29.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已支持或拟申请资金约26.0亿元,地方财政或企业自筹资金约3.6亿元。
(一)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
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73个行业小类以外的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耕地,以及重点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于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以重金属高背景区为重点,实施一批耕地土壤-农产品加密协同调查项目。
高风险地块调查评估项目。以河池、柳州、崇左、来宾等市涉重金属矿区、工业集中区为重点,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明的高风险地块开展进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重点工业园区及周边土壤污染现状调查项目。针对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电镀、电解锰、化工等行业,开展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及其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摸清工业园区及其周边土壤污染现状,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
(二)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项目
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废渣整治项目。重点实施河池市南丹大厂、车河、拉么等铅锌矿区,桂林市恭城崩山矿区,崇左市大新铅锌矿区、渌井铅锌矿区,贵港市桂平木圭矿区、贺州市昭平金竹洲矿区等历史遗留废渣综合整治工程。
涉重金属尾矿库污染整治项目。以河池、百色、来宾等市的矿区为重点,开展典型尾矿库环境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制定广西尾矿库分级管理名录,实施一批涉重金属尾矿库污染综合整治项目。
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项目。实施一批在产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等绿色化改造项目。
(三)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与修复项目
强酸性土壤降酸改良项目。在南宁、贵港、来宾等市粮食主产区,通过完善田间排灌工程,结合施用土壤调理剂、增施有机肥和改善耕作制度等综合措施,实施一批土壤改良项目。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在南宁、百色、河池、崇左等超筛选值耕地面积多的地市,实施一批以低积累品种替代、土壤改良、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措施相结合的安全利用项目。
(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
在南宁、柳州、河池等市污染地块数量多或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大的区域,组织实施一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
(五)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根据实际需要,实施一批土壤环境执法能力提升项目,完善便携式污染检测仪器、无人机等设备配备。实施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补充完善业务功能与模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任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加强协调、督导,确保落地见效,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建立本规划实施评估机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国家要求,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在2023年、2025年底,分别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
(二)加大资金投入,推进重点项目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切实承担污染治理的经济责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统筹用好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加大社会资本吸纳力度。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投入运营,有效保障土壤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的实施。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土壤污染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污染物状况,抓紧谋划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推动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
(三)强化信息公开,推动社会监督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结合“六五”环境日、世界土壤日等重要环保宣传活动和“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系列活动等,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加大本规划宣贯力度,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适时公布本规划重点指标、重点任务、重点项目等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附表 广西土壤污染防治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表
、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4月25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成都市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成都市2025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施方案》,对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做了年
日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一批)。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详情如下: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为推动实施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以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土壤与地下水修复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土壤与地下水修复专业委员会段颖
1月9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指南(试行)》。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评估重点工业园
贵州省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12月30日发布《黔西南州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黔西南州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分为九个章节共二十一条内容,从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等多个层面规范全州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并调整部分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其中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38652万元,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8739万元,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13768万元,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431万元。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12月19日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其中规定,将(一)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二)在本市开展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并完成备案的社会监测机构、从事环
为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生态环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全面推进美丽浙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财政厅会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工作实际,修订《关
2024年11月,广东省造纸行业协会主办的“2024年广东省造纸行业创新发展大会暨协会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在东莞成功举办。大会汇聚了造纸行业的顶尖专家和创新者,共同探讨行业发展的新机遇与未来方向。为大会亮点之一,衡燃科技带来了国家重点推荐的清洁生产技术——“多元有机废弃物湍动流化床清洁高
近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煤电力上高有限公司2×1000MW清洁煤电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拟批准公示,详情如下:陕煤电力上高有限公司2×1000MW清洁煤电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拟批准公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厅拟对陕煤电力上高有限公司2×1000MW清洁煤电扩
为规范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的监测方案编制、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流转、样品保存、样品分析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内容。本标准适用于
日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情况。其中提及,出台国内最严、国际领先的标准体系,建立每家企业一个包联小组、一本任务台账、每周一次通报的“三个一”机制,在全国率先实施钢铁行业转型金融工作指引,集中举办3次政银企对接,推动全省55家在产钢铁企业环保绩效全部达到A级。详情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土壤与地下水修复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土壤与地下水修复专业委员会段颖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12月19日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其中规定,将(一)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二)在本市开展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并完成备案的社会监测机构、从事环
2024年4月9日至29日,山东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烟台市开展了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7月24日正式向烟台市反馈了督察意见。烟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了《烟台市贯彻落实第三轮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现按要求予以公开。《整改方案》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开展2025年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征集工作,征集范围为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质量要求、污染物排放有关的控制要求、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有关的管控要求,可以制定生态环境强制性地方标准。详情如下: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近年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赣州市公安局在全市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危险废物领域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①:步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一、案情简介2024年4月21日接群众举报反映小松镇石田河可见整片水域呈红褐色,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9月13日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出,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应适宜金融资金支持。具体为:(一)治理责任主体为企业的企业投资项目;(二)采用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四)其他市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7章、42条和2个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了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分工,并增加了住建部门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印发《东阳市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工作方案》,东阳市聚焦水环境治理能力提升,加快化工废水集中处理设备更新改造。持续推进化工园区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到2027年,新改扩建浙江东阳经济开发区生命健康产业园横店园区、六歌园区专业化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2座。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24年度)》,新增9地块,移出7地块,详情如下: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24年度)》的通知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根据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金华市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工作方案》,聚焦绿色低碳引领、环境标准提升和监测执法能力提升,推动全市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积极助推企业绿色低碳转型金华市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要求,全力推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贵州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顺利实施,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等政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防治资金主要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重金属减排等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以及事关农产品、人居环境安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工作。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11月24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职责等,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有效管控我市
10月12日,广东省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阳江市“十四五”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环境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突出土壤与地下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全面提升监管能力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土壤与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阳江打造沿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结合河南实际,河南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上海时指出,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在城市建设中,一定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努力扩大公共空间,让老百姓有休闲、健身、娱乐的地方,让城市成为老百姓宜业宜居的乐园。桃浦智创城原为桃浦工业区,土地面积约7.9平方公里
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郑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先行区建设包括四项任务,一是科学精准,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源头预防;二是系统规范,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三是协同创新,高标准建设郑州市土壤环境监管平台;四是水土联治,打通土壤及地下水同管同防同治通道。郑州市土
为不断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制度,统筹推进土壤环境监管工作,四川省司法厅公布《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草案主要内容包括:在防治和保护方面,对矿产资源开采、重金属、农业投入品、页岩气开采、特殊行业等重点领域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明确。四川省土
4月13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旨在做好工矿企业源头预防和风险管控,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环境管理。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