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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2-03-10 17:12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减污降碳大气污染治理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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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大气网获悉,近日山东省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就《聊城市“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2021-2025年)》向公众发布征求意见,该计划总体目标是经过5年努力,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PM2.5浓度总体下降,臭氧浓度基本遏制上升趋势,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到2025年,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3.7%,PM2.5浓度达到43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不超过1.2%,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0.85万吨,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0.62万吨。详情如下:

聊城市“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2021-2025年)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满足人民群众的蓝天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聚焦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认真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以减少重污染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持续优化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助力实现美丽聊城目标。

(二)总体目标

经过5年努力,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PM2.5浓度总体下降,臭氧浓度基本遏制上升趋势,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到2025年,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3.7%,PM2.5浓度达到43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不超过1.2%,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0.85万吨,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0.62万吨。

展望2035年,达到美丽聊城对空气质量的基本要求,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以内,各县(市、区)空气质量均达到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深化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

(一)深化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

针对夏秋季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和秋冬季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污染天气,实施季节性差异化管控措施,稳步增加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统筹考虑PM2.5和臭氧污染特征,加强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治理,强化分区分时分类差异化精细化协同管控。开展臭氧污染成因技术攻关。制定臭氧协同控制政策,全面排查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涉VOCs产排现状,编制涉VOCs排放源清单。在夏季以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工业涂装等行业为主,加强氮氧化物、甲苯、二甲苯等PM2.5和臭氧前体物排放监管;鼓励引导企业污染天气妥善安排生产计划,在夏季减少开停车、放空、开釜等操作,加强设备维护,鼓励增加泄漏检测与修复频次。在秋冬季以移动源、燃煤源污染管控为主,强化不利扩散条件下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排放监管。

(二)减少重污染天数

持续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准确率。积极参与建立区域联合会商机制,与区域各市同步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完善PM2.5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的启动、响应、解除机制。2022年9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分工。探索轻、中度污染天气和臭氧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在臭氧重污染发生时,以对臭氧前体物贡献较大行业为重点,实施精准管控。落实国家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和应急减排的实施范围,完善差异化管控机制,引导帮扶企业提高绩效等级。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确保减排量达到削峰实际需求,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完善应急减排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渠道。

三、持续推动产业绿色转型

(一)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新建(含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未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下同)“两高”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相关要求,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对合规项目和整改后可以保留的项目,建立存量、在建、拟建三张清单,逐个编号,动态调整。不在清单内的“两高”项目,不得继续实施。“两高”项目建设做到产能减量、能耗减量、煤炭减量、碳排放减量和污染物排放减量“五个减量”替代。未纳入国家规划的炼油、乙烯、对二甲苯、煤制油气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严禁省外水泥熟料、粉磨产能转入我市,严禁新增水泥熟料、粉磨产能。

(二)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

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聚焦钢铁、地炼、煤电、水泥、轮胎、煤炭、化工等重点行业,加快淘汰低效落后产能。2022年年底前,完成临清市大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2台直径3.2米水泥磨机整合退出。进一步健全并严格落实环保、安全、技术、能耗、效益标准,制定实施方案,重点围绕全省确定的再生橡胶、砖瓦、废旧塑料再生、石灰、石膏等行业,适当扩大产业结构调整行业范围,分类组织实施转移、压减、整合、关停任务,推动低效落后产能退出。

(三)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发展

有序推进铸造、建材、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推动重点行业加快实施装备的升级改造。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进一步分析产业发展定位,“一群一策”制定整治提升方案,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能规模、能耗水平、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明确整治标准。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切实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完善动态管理机制,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产业集群升级改造。

四、深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一)加快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积极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推进能源低碳化转型,力争新增能源需求主要由非化石能源供给。严控化石能源消费总量,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推进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合理布局生物质和垃圾发电项目,稳妥发展风力发电,2025年年底前,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500万千瓦左右。加强与省电网的衔接,优化输电网结构,适当利用外电。实施气化聊城工程,加快天然气管道建设,推进天然气在工业、交通、发电、供暖等领域高效利用,扩大天然气消费市场。

(二)持续压减煤炭消费量

严格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2021年和2022年分别压减煤炭消费量56万吨和55万吨。严控新增耗煤项目,合理控制煤电建设规模和发展节奏,不新增燃煤自备电厂。在确保电力、热力接续稳定供应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整合。完成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关停整合;全面关停淘汰中温中压及以下参数或未达到供电煤耗标准、超低排放标准的低效燃煤机组,确因热力接续无法关停的机组实施技术改造。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对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严格执行煤炭减量替代办法。新建生物质锅炉不得掺烧煤炭、重油、渣油等化石燃料。

(三)深入推进清洁取暖

扩大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在积极发展集中供热为主的基础上,在城市规划新区和热力管网难以覆盖的片区大力发展区域性清洁供暖,在集中供暖难以覆盖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因地制宜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分散清洁取暖。加强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的技术改造,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燃煤小热电。鼓励余热资源较为丰富的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等技术进行对外供暖。

深入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科学确定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技术路线、取暖方式和推进次序,推广气代煤、电代煤、热代煤、集中生物质等清洁采暖方式。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取暖、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

(四)提高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

完善清洁能源推广和提效政策,推行国际先进的能效标准,加快工业、建筑、交通等各用能领域电气化、智能化发展,推行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焦油、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锅炉和工业炉窑,实施清洁低碳能源、工厂余热、电力热力等替代。加快蓄热式电锅炉、热泵、电蓄冷等技术装备应用,提升民生用能电气化水平。

五、加快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一)持续深化运输结构调整

调整优化货物运输方式,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以铁路、水路、管道方式为主,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辆。支持砂石、煤炭、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水泥等大宗货物年运输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以及大型物流园区新(改、扩)建铁路专用线。新建涉大宗货物年运输量150万吨以上的项目要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确保铁路专用线与主体工程同步投运。加快推进聊城国际物流内陆港铁路专用线、信发集团物流基地等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

(二)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

从源头提升移动源绿色低碳水平。严格执行汽柴油质量标准,强化油品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全链条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严厉打击制售劣质和不合格油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车用油品质量。落实在用汽油、柴油等油品的溯源机制,不断完善在用油品溯源程序。

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落实新生产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严禁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国家要求和鼓励淘汰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迁入手续。2023年年底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2025年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任务。加快车用LNG加气站、充电桩、加氢站布局,在交通枢纽、批发市场、快递转运中心、物流园区等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推进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除应急救援车辆外,新增和更新公交车辆新能源占比100%,新增和更新出租车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占比80%。2025年年底前,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20%左右。

2021年年底前,将主城区划定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行区。与区域内公路货物运输大户签订优先采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运输目标责任书。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严厉打击拆除尾气后处理装置、破坏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等违法行为。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I/M)制度和汽车排放召回制度。

(三)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更新

按照国家部署,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定位管控,基本消除未登记、未监管现象。加强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管。到2022年,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各市、县(市、区)建成区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至2023年,在用机械以及新增国三机械全部安装实时定位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采取自动监控和人工抽测模式开展排气达标监管。

采用政策引导、区域禁用等方式,疏堵结合推动高排放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引导重点工地、重点项目、重点区域及各类市场主体减少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25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备条件的允许更换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鼓励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重点场所使用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推动绿色流通体系建设

督促指导日均使用货车超过10辆的重点企业,通过安装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等方式建立运输电子台账,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用车大户名录动态更新。鼓励重点行业大型工矿企业开展绿色运输试点,发展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深入实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发展铁路快捷货运产品,鼓励开展集装箱运输、商品车滚装运输、全程冷链运输、电商快递班列等多式联运。鼓励构建“外集内配、绿色联运”的公铁联运城市配送新体系。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发展绿色仓储,鼓励和支持在物流园区、大型仓储设施应用绿色建筑材料、节能技术与装备以及能源合同管理等节能管理模式。

六、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一)实施VOCs全过程污染防治

实施低VOCs含量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料使用替代,新、改、扩建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项目,原则上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到2025年年底前,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木质家具制造、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使用比例达到80%;钢结构使用比例达到50%。

推进VOCs末端治理,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集中处理。开展简单低效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顿,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升级改造,力争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VOCs液体储罐、物料转移和输送等环节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全面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开展整治,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组织开展有机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取消非必要的旁路,确因安全生产等原因无法取消的,安装有效监控装置纳入监管。

开展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涉VOCs物质储罐排查。2025年年底前,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3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因地制宜推进工业园区、企业集群VOCs“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分类建设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推动企业持续、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规范第三方LDAR检测机构行为,鼓励石化、有机化工等大型企业自行开展LDAR。2023年年底前,按照省有关部署,建立统一的LDAR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监督检查,每年臭氧污染高发季前,对LDAR开展情况进行抽测和检查。

有序推进其他VOCs排放源综合整治。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逐步将沥青铺路、建筑涂料的VOCs排放纳入大气污染监管范围。鼓励企业和市政工程中涉VOCs排放施工实施精细化管理,防腐、防水、防锈等涂装作业及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划线、沥青铺设等避开易发臭氧污染时段。

(二)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

按照省有关部署,有序开展水泥、焦化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实施玻璃、煤化工、无机化工、化肥、有色、铸造、石灰、砖瓦等行业污染深度治理,确保各类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实施低效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工程,对脱硫、脱硝、除尘等治理设施工艺类型、处理能力、建设运行情况等开展排查,重点关注除尘脱硫一体化、简易减法脱硫、简易氨法脱硫脱硝、湿法脱硝等低效治理技术,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通过更换适宜高效治理工艺、提升现有治理设施工程质量、清洁能源替代、依法关停等方式实施分类整治,对人工投加脱硫脱硝剂的简易设施实施自动化改造,取缔直接向烟道内喷洒脱硫脱硝剂等敷衍式治理工艺,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加强燃煤机组、锅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控,确保按照超低排放要求稳定运行。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严格控制铸造、铁合金、水泥、砖瓦、石灰、耐火材料、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重点涉气排放企业逐步取消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管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引导重点企业在秋冬季安排停产检维修计划,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推动大气氨污染防控

探索建立大气氨规范化排放清单,摸清重点排放源。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氨排放标准。提升养殖业、种植业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提高畜禽粪污利用效率,推进养殖业、种植业大气氨排放控制。探索开展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控制。推广化肥减量增效,开展测土配方,推行肥料深施、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鼓励增施有机肥。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突出环境问题

(一)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实施降尘监测排名。全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鼓励各区县细化降尘控制要求,实施区县降尘量逐月监测排名。

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六项措施”,道路、水务等线性工程科学有序施工。建立并动态更新施工工地清单。规模以上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将绿色施工纳入企业资质评价。

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加大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支路街巷等道路冲洗保洁力度,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和洒水率,扩大主次干道深度保洁覆盖范围,实施道路分类保洁分级作业方式。规范渣土车运输管理,渣土车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落实硬覆盖与全密闭运输,加强监督管控,严查违规行为。

推进裸地、堆场扬尘污染控制。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闲置空地、院落、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措施减少扬尘。大型煤炭、矿石等物料堆场全面完成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堆场实施全封闭改造。

(二)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深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发展格局。建立秸秆资源台账系统和定期调度机制,完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整县推进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落实秸秆还田离田支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农民秸秆利用和禁烧的主动性自觉性。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左右。强化秸秆禁烧工作,健全完善“地市督导、县区组织、乡镇落实、村居参与”的工作网络,开展重点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压实地方工作责任。

(三)加强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治理

加强餐饮油执法监管。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维护。建立定期监督制度,保持高压态势。”

加强恶臭、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防控。推动化工、制药、工业涂装等行业结合VOCs防治进一步实施恶臭治理;橡胶、塑料、食品加工等行业强化恶臭气体收集和治理;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等加大密闭收集力度,采取除臭措施。恶臭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电子鼻等在线监测预警系统。以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为重点,协同控制大气汞排放。

八、深化政策制度落实

(一)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

落实峰谷分时电价、阶梯电价等价格政策,严格落实电解铝、钢铁、水泥、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以及“亩产效益”D类企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农林生物质、生物天然气等生物质发电阶段性电价支持政策,助力绿色发展。保障民生用气用电价格基本稳定。

(二)落实财政税收激励政策

在清洁取暖、工业治理、能力建设等方面积极配合主管部门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积极拓宽资金募集渠道,加大对农村清洁取暖、老旧柴油货车淘汰、新能源或高排放阶段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换代等重点任务的资金保障。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税收优惠。

(三)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加强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无证排污、超许可限值排污、违反特殊时段排放要求、违反自行监测记录报告要求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强化企业自证守法。排污企业实行自我申报、自我治理、自我管理、自我监测、自我公开、自我承诺,全面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国家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办法,监督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

(四)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围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施排污总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省确定污染物减排框架体系,确定各县(市、区)重点减排工程,高质量完成“十四五”总量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国家建立非固定污染源减排管理体系的要求,实施非固定污染源全过程调度管理,强化统计、监管、评估。统筹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一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协同减排工程。健全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九、推进大气污染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一)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

完善“天地空”一体化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县城全覆盖,加强数据联网共享与分析。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和VOCs组分等光化学监测;继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推动氨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新污染物监测。持续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

扩大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将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大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覆盖率不低于工业污染源排放量的65%。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应当依法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与国家联网。推动企业安装间接反映排放状况的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设备,作为生态环境执法辅助手段。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建设以机动车排放为重点,涵盖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储运销等的移动源监测体系。

(二)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管

加快补齐应对气候变化、移动源等领域执法能力短板,推进执法能力规范化建设。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并及时、完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严格规范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提高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全面配备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有条件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废气治理设施、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分别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决策科技支撑

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防控科技攻关,充分应用“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成果,构建复合污染成因机理、监测预报、精准溯源、深度治理、智慧监管、科学评估的全过程科技支撑体系。按照要求动态更新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并加强与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执行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等的衔接应用。探索开展臭氧生成潜势大的VOCs关键物种排放清单研究。研究并推广低浓度、大风量、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技术,提升VOCs关键功能性吸附催化材料的效果和稳定性。研究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研发多污染物系统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

十、深化各方责任落实,严格监督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要制定本规划实施细则和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相关部门和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方案计划,强化部门协作和地方指导,推动目标任务落实。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推动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强化落实评估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规划要求,积极推进各项任务。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在2023年、2025年年底前,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将空气质量改善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在申报国家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适当倾斜。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严重的县(市、区),组织开展专项督导。

(三)推进信息公开

按照信息发布要求,每日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将建设工程质量低劣、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四)实施全民行动

使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举措。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的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引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健康防护。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空气质量改善行动。政府带头厉行节约,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使用新能源车辆,推行无纸化办公;企业深入推进治污减排,优化工艺流程,践行绿色低碳发展;公众积极参与大气环境保护,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


原标题:聊城市“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2021-2025年)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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