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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2021年排污权改革成果,推动排污权改革向纵深推进,银川印发《银川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2022年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银川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2022年工作方案
为完善市场化环境污染污染防治机制,示范引领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示范市建设,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排污权改革工作的函》(宁生态环保办函〔2022〕2号)和《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党办〔2021〕75号),结合银川市排污权改革现状,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以建设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为主线,以实现“降污增益”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排污单位降污减排内生动力,推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
(一)落实排污权改革“三个全覆盖”目标。在2021年排污权改革污染因子全覆盖的基础上,2022年实现排污权交易在三区两县一市区域全覆盖,排污权改革、交易在工业、农业、服务业行业全覆盖。
(二)实现排污权改革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在2021年全面启动排污权改革的基础上,2022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排污权确权、排污权储备、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转让、市场交易、监管执法等制度机制和政策体系,确保排污权各环节有人管、能操作、能管好。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排污权改革政策体系
1.健全完善配套制度。根据自治区“1+6+N”政策体系基础上,结合银川市实际,有针对性的细化制定具体办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银川市政府储备、出让排污权管理办法、排污权交易规则细则、排污权交易分类管理制定;市财政局牵头制定排污权储备出让和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落实措施,明确市级、县级收入分享比例和管理机制;市金融工作局牵头细化排污权抵押融资落实办法,盘活排污权无形资产;市发改委、工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自身职责探索出台排污权鼓励、支持政策,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排污权改革。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发改委、工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管理局
完善时限:2022年6月底
2.梳理排污权改革全流程。建立、完善排污权改革全流程管理机制,梳理排污权确权、有偿使用、市场交易、储备转让、抵押贷款、许可证变更等管理措施和工作流程,推动实现排污权交易各环节无缝衔接。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局、税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
完善时限:2022年6月底
(二)动态更新排污权改革底数
3.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确权。全面排查辖区内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对于现有排污单位“应确尽确”,进一步扩大排污权交易主体基数,为活跃市场交易提供必要保障。按照辖区摸排、企业填报、市级核定的程序从严核定初始排污权。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对2021年12月1日前通过环评审批的排污单位、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摸排,将涉及排污权改革4项污染物的企业清单(填报格式见附件1)于4月10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
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
4.更新排污权4本台账。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政府储备排污权、新增排污权4本台账管理机制,每月20日前将新增排污权(新增项目)、可交易排污权(现有排污单位的减排项目)、政府储备排污权(关停淘汰项目)变动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全市4本台账的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公示台账增减情况,为排污权改革工作科学决策、管理做好数据保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调动排污权交易市场活力
5.落实新建项目排污权有偿取得。各地环评审批部门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明确建设项目须在建设期内由全区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购得新增排污权指标(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并作为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未取得排污权购入凭证的项目,排污许可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排污许可证。
牵头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6.提高排污权一级市场储备量。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总量指标的收储,充分盘活和利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取得的成果,做好排污权改革4项主要污染物指标的收储工作。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对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新(改、扩)建项目或停止建设放弃使用的排污权指标,及时纳入政府储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7.激发排污权二级市场活跃度。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要求,监督纳入重点减排工程的企业按时、按要求完成减排工程,形成的减排量经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认定后,作为企业可交易排污权。定期对接辖区企业,鼓励排污单位深入开展污染治理、提标改造、清洁生产等减排工程,形成一批可交易排污权,动员企业参与排污权二级市场的交易,充分发挥企业主动获权、积极减排、降低成本、排污权资产化等方面的主观能动性。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四)加强排污权改革监督管理
8.加强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备和数据联网建设,扩大监测覆盖面。加强在线监控设施执法监管力度,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为实际排污量核查做好数据支撑。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检查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情况,是否按要求取得排污权,严厉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许可量排污、无证排污、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9.组织开展确权单位实际排放量核查,通过在线监测数据调阅、排放口现场核查、污染物排放抽测等方式,核算已确权单位2021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实际排放量明显超过确权量的排污单位,责令通过排污权市场购买排污权完成清缴。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0.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和管理。对2021年以来,已达成的排污权交易,按照《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由市税务局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市财政局做好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排污权回购和储备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五)全力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11.科学管理政府储备排污权。多方收储政府储备排污权,发挥政府储备排污权在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和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的重要作用。建立重大项目联席机制,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于每月2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重点项目谋划、推进清单(填报格式见附件2),以便科学、精准安排政府储备排污权。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2.持续推进改革宣传。制定发布排污权改革系列宣传材料,全面提升排污单位、重点行业对于排污权改革的认识。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让排污单位知晓改革内容、推进步骤、参与途径等内容,营造排污权改革降污增效的良好氛围。全面摸排符合排污权交易条件的单位,动员、引导有需求、有条件的企业进场交易,让改革落地、落实、发挥效益。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安排稳定团队推进排污权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对照以上具体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任务清单和推进计划,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细落到位。
2.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结合自治区、银川市改革政策,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政策宣讲活动,大力传播“环境容量就是稀缺资源”“谁排污谁付费、谁减排谁收益”的改革理念,在辖区内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改革宣传工作,让“降污增益”改革目标深入人心,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
3.加强督导考核。银川市排污权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导检查,采取专项督察、随机抽查、进展调度、情况通报等形式,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跟踪问效。实行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疑难事项反复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确保各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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