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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敢于同一切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作斗争”的工作要求,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对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环营商环境的环境违法企业及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对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坚决让违法企业付出应有代价。为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引导和督促企事业单位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现公开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拒不整改扬尘污染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缺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5个典型案例。
营口盖州市程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废油桶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8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盖州市万福镇万福村一荒地上露天存放844个废油桶,桶内装有黑色油状粘稠物,估算总量超过200吨。经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黑色油状粘稠物具有毒性,属于危险废物。由于存放场地地面未硬化,土壤已受到污染。
二、处理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营口市公安机关对3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依法对上述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人员提起公诉。
三、案件启示
一是创新工作方式,推动两法衔接工作。近年来,省生态环境厅积极推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2021年,营口市生态环境领域先行先试,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成立环保涉法“一站式”服务中心,该中心通过“五个集中”,即集中办公地点、集中联合办案、集中案件管辖、集中执行审判、集中纠纷调解,实现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从侦查、逮捕、起诉到审判一体化办案模式。
二是重视证据链条,规范取证程序。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物资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危险废物鉴定意见,为公安部门办案提供了有力证据。执法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重视执法记录并规范取证程序,使用执法记录仪和无人机,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做到铁证如山。
三是主动作为,开展危废后续处理。生态环境部门已委托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露天存放废油桶进行了转移封存,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同时,万福镇万福村受污染地块已完成生态修复。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对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开展评估,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为后续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前做好准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向当事人进行政策宣讲,讲解生态修复量刑情节运用等,当事人主动承担修复成本,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在线监测设备数据造假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新民市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企业在线监测设备量程上限设置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经调查,该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单位为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运维单位员工通过擅自修改在线监控设备参数、擅自删除在线监测设备历史数据、锁定在线监测设备量程上限等方式,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二、处理结果
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查处。
三、案件启示
本案系典型的第三方运维机构利用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弄虚造假案件。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无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通过锁定量程上限、删除历史数据等手段,妄图逃避监管,最后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在线监测设备生产企业及运维单位应坚决抵制弄虚作假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阜新亿源石膏建材有限公司按日连续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6日,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对阜新亿源石膏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石膏粉物料露天堆放未全部苫盖的环境违法行为。阜新市生态环境部门两次对该公司下达《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6月18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查,发现该企业仍未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对阜新亿源石膏建材有限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天数为2021年6月12日至2021年6月18日,累计7天,罚款9.8万元。目前,企业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三、案件启示
对拒不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起到了有效震慑作用,在压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环境守法意识。
辽宁炬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环评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1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辽宁炬信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编制的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重大缺陷。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罚款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目前,该单位已缴纳罚款及违法所得。
三、案件启示
通过加大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监管力度,能够有效提升环评文件的编制质量,确保环评文件客观公正科学。同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复核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推进信用管理、推动社会监督和舆论宣传等多种方式,将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以及环评单位和环评人员全部纳入环评文件质量责任追究范畴,推动环评文件编制全过程质量控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葫芦岛市绥中县五祥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建昌分局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陈某使用吸污车先后多次向污水管网中倾倒不明液体。2021年6月20日,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对上述问题开展联合调查。经查,绥中县五祥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将水喷淋沥青烟工艺过程产生的废液委托陈某运输并倾倒于八家子镇污水管网中,累计倾倒废液4次约12吨。经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绥中县五祥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废液收集池以及八家子镇污水管网中的不明液体具有同源性,属于危险废物。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可能造成有害影响,需严格管理,防范环境风险。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处置,甚至跨区域转移倾倒处置。此类案件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是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切实履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加强危险废物产生、贮存 、转移情况的申报,严格管控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选择经营单位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严格核实经营单位的资质、经营范围及能力等。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危险废物产生 、贮存、转移以及利用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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