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近日,《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具体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道路保洁、矿山开采等活动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是我市2022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项目之一,市生态环境局完成了条例起草,目前正由市司法局开展立法审查。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司法局初步审查修改的《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在2022年5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市政中心南楼704(邮政编码:341000),并在信封上注明“扬尘污染防治立法”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zb8391051@163.com。
赣州市司法局
2022年5月6日
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道路保洁、矿山开采等活动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法律原则】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业主负责、排污担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工矿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城市道路保洁、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取(弃)土场内作业以及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养护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建设工地施工、公路运输以及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开采、收储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工业企业生产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利、公安、农业农村、林业等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居委会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的扬尘污染,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工作、生活等活动造成的扬尘污染。
第八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扬尘污染防治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众参与】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对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开展定期检查;
(三)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进行临时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施工的,应当履行与施工单位同等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施工工地出入口附近应当设置标准的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主要控制措施、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序和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拒不立即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坚固的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两百五十厘米;其他围挡的高度不得低于一百八十厘米;
(二)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以及施工现场外的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采取喷淋或者洒水等降尘措施;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四十八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设施,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冲洗干净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五)实施土方、材料切割等作业,应当采取洒水、密闭、湿法施工等措施;
(六)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七)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
(八)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若在工地内堆放,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配合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九)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标准的密目式防尘网;拆除防尘网,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清理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以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第十四条【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对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五条【建(构)筑物拆除】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时,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风抑尘设备,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淋。
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搅拌楼整体封闭,上料、配料、输送廊道、搅拌等生产过程实行封闭运行,定期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维护保养;
(二)物料堆放场采取建设密闭或者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防尘措施,场外临时堆存的砂石等材料,采用防尘网(布)覆盖;
(三)硬化出入口及场区地面,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污水及泥浆通过沉淀池处理后重复使用;
(四)预拌混凝土罐车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接料装置,干混砂浆运输车和砂浆储罐安装除尘装置。
第十七条【家具行业】 家具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封闭车间,并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八条【物料运输】 装卸和运输渣土、砂石、土方、灰浆、垃圾、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装卸和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安装限速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
(二)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出土现场和渣土堆场配备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运输车辆的保洁、装载、卸载的验收工作;
(四)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不得超载,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物料堆场】 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贮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对堆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二)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物料根据不同的类别采取充分覆盖、喷淋、围挡或者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
频繁装卸作业的,应在密闭车间进行,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输送的物料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第二十条【绿化施工】 园林绿化施工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直接堆放在道路路面上,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二)挖掘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
(三)绿地、绿化带内的裸土应当覆盖,树池、花坛、绿化带等覆土不得高于边沿;
(四)三千平方米以上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应当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出口内侧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第二十一条【道路保洁】 城市道路按照道路保洁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业,在干燥以及容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城市主要道路的洒水次数;城市主要道路应当采用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作业,其他道路推行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旅游景区、广场、停车场、车站、码头、公园、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二条【矿山开采】 矿山开采应当采取分区作业,在石料装卸区、加工区采取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设置废石、废渣、泥土等专门存放地,并应当围挡、配备防风抑尘网等设施,运输道路应当硬化并及时清扫、洒水。
从事石材加工活动应当设置封闭车间,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三条【裸土防治】 城市规划区内的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联合执法】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与其他主管部门之间实行监测网络和监测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巡查监督】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扬尘污染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应急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达到应急预案规定的条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防止扬尘污染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违法信息公开】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扬尘污染违法信息及处理结果,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信用惩戒】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的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监管主体法律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应的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即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由相应的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法律责任】违法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由相应的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等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第三十四条【建(构)筑物拆除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拆除建(构)筑物时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的;爆破作业时,未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三十五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六条【物料运输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七条【堆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物料的堆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未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的;
(二)堆场周边未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的;
(三)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的;
(四)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道路保洁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作业单位未采取低尘作业,或者人工清扫时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矿山企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企业或者石材加工经营者在矿产开采、石材加工中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工整治。
第四十条【赋权执法】 依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本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已经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移交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行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法律援引】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4月9日,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化、规模化、一体化发展,全力将我县打造成为黔南州首个百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因地制宜开发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科学布局建设新型储能。加快电网工程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江西鑫泉固废处理股份有限公司75万吨建筑垃圾及一般工业固废处理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2月24日-2025年2月28日。
2月14日,嘉兴市政府印发《嘉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计划提出,到2025年底,嘉兴市区PM2.5平均浓度达到26微克/立方米,全面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完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计划》还提出,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对无法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燃煤火电、自备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河南省中信重工伊滨厂区源网荷储项目EPC总承包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1216.59万元,招标人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重工伊滨厂区源网荷储项目位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伊滨厂区内,坐落于洛阳市伊滨新区。项目规划配置光伏装机容量2.1606MWp(直流侧),光伏发电集中
1月13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合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文件要求,“十四五”期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实现稳定达标,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减排9108吨、6266吨。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
1月14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城市管理精细化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青府办发〔2024〕30号),其中提到,建设完善泛在智能的城市感知设施。加快布设新型充电基础设施和智能电网设施;建设完善泛在智能的城市感知设施。原文如下:关于印发《青浦区城市管理精细化三年行动计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网站于2024年12月31日印发《营口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有:1.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比率、重污染天数比率达到省考核目标。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8054.87吨和1668.45吨。2.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
12月31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坚决打好全省大气污染防治五个标志性战役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盛才主持发布会并介绍我省“坚决打好全省大气污染防治五个标志性战役”相关情况,厅总工程师、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处长吴小平、执法局局长黄礼彬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以下是发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东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拟作出威海碳纤维产业园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威海碳纤维产业园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2月18日印发《美丽吉林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年)》,实施绿色转型发展提速行动,幸福蓝天守护行动,魅力碧水维护行动,黑土地保护利用行动,康宁环境建设行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赋能行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行动,守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行动,美丽家园建设行动,美丽吉林社会风
北极星储能网讯:12月6日,江苏扬州又开启一项分布式储能电站招标,江都江澜198MW/396MWh分布式储能电站项目,由扬州市江都区江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实施,项目总投资约44914万元,相当于单价1.134元/Wh,利用江都区内36家企业现有场地建设储能电站。原文如下:江都江澜198MW/396MWh分布式储能电站项
4月10日,备受瞩目的第二十三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CIEPEC2025)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朝阳馆)隆重举行。本届大会以“践行‘两山’理念服务‘双碳’战略创新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为主题,一大批环保产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在展会亮相。湖南航天副总经理、航天凯天环保党委书记、董事长郑
4月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详情如下: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
近日,由黄河鑫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EPC)总承包、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电解及炭素系统脱硫改造项目”正式开工。作为国家绿色制造战略的重要实践,该项目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环保减排为核心,不仅标志着铝工业领域低碳转型的又一里程碑,也为区域经济高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叶县丰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古驿(常村)风电项目运维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发布。本次采购范围风电场运维服务,包括生产准备工作,安健环管理,运行监控管理,维护检修管理,资产、财务管理,物资及采购管理,其他综合管理。项目情况:叶县常村12MW分散式风电项目,是2017年12
日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天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共1371家。详情如下:关于发布天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告按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
日前,太原发布2025年太原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涵盖大气环境、水环境、环境风险管控等共136家。详情如下: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27日,陕西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暨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建设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标杆城市。大力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以下为政策原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实现“十
近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5年郑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共900家,涵盖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污染监管、环境风险管控等。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5年郑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
日前,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暨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方案提出,2025年,PM2.5浓度不超过41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不少于263天,力争完成省上下达我市重污染天数控制指标;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9410吨、6570吨。详
3月18日在攀钢冶材公司攀枝花区域石灰回转窑烟气脱硝项目现场,工作人员穿梭其中,正全神贯注地查看该套环保设备的运行情况,并仔细调整着工艺参数。自该项目热负荷试车一周以来,1号回转窑与2号回转窑的氮氧化物排放值持续低于国家标准,其主要性能指标更是显著优于设计水平。这一成果,标志着石灰回
为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进一步改善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深圳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宣布对工业企业VOCs减排项目提供财政补贴。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实施方案》及《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以下简称《补贴办法》),符合条件
日前,江西发改委发布2025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2025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安排544项,总投资1473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3857亿元。其中,建成投产项目159项,续建项目212项,新开工项目168项,预备项目5项,涵盖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多个领域。其中生态环保项目46个。北极星汇总环保项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江西省发改委下达2025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涉及91个电力能源项目,整理如下:一、建成投产项目江西赣能上高2×1000MW清洁煤电项目国能神华九江电厂2×1000兆瓦二期扩建工程风电、光伏项目(9项)三峡新能源万安弹前01.03风电项目江西省彭泽县棉船风电项目时代绿能奉新县赤田
4月1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5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赣发改重点〔2025〕237号)。2025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安排544项,总投资1473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3857亿元。其中,建成投产项目159项,续建项目212项,新开工项目168项,预备项目5项。其中包括赣州东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神华
3月25日,江西赣州电网工程重点项目集中开工暨电网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启动。本次开工活动在500千伏赣州北变电站工程现场举行。该工程是江西“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的重点工程,建成后可进一步满足赣州中西部地区用电负荷发展需要,为“十五五”赣州市220千伏电网解环运行创造条件,对推动赣州革命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江西省于都县农村环卫保洁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招标,项目预算金额为25200万元,服务期3年,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详情如下:于都县农村环卫保洁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4月2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
3月25日,赣州市电网工程重点项目集中开工暨电网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启动。据悉,赣州市出台了《赣州市电网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将2025年至2027年确定为赣州推动电网提档升级的攻坚期、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期。行动计划以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24日,孚能科技披露在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公司半固态电池产品目前已形成规模化出货,其中第一代半固态电池已在2022年成功实现装车,第二代半固态电池能量密度超过330Wh/kg,循环寿命超过4000圈,预计将于2025年量产,有望率先在低空经济、人形机器人等具备高技术壁垒、高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7日,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人民政府印发《2025年一季度靖远县经济“开门红”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严格落实清单化管理,加快推进山东发展投资(靖远)A区40万千瓦风电项目、山东发展投资(靖远)B区20万千瓦光伏项目、山东能
北极星汇总一周水处理招投标项目信息(3.10-3.14)。其中招标项目7个,开标项目5个,中标金额约8.8亿元。涵盖市政污水、脱硫废水等。仅汇总工程项目,不包含设备、服务等项目。北极星根据公开资料汇总,若有疏漏敬请谅解。详情如下:招标项目1、国信启东热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脱硫废水深度处理系统
3月13日,江西赣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详情如下:
3月12日,江西赣州市中心城区生活污水治理厂网一体化(一期)工程智慧水务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22089510.15元。该项目新建88套污水管网监测站点,13套重点排口视频监控站点,7套降雨监测,4套移动水质监测设备,包含多普勒超声波流量计、化学需氧量COD传感器、氨氮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