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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印发

2022-05-16 11: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减污降碳污染防治攻坚战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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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深化“三水”统筹,提升水生态环境

以水生态保护为核心,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保好水”“治差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达到湖北省总量控制目标要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建成区内无黑臭水体返臭现象,监测断面达到考核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第一节 加强“三水”统筹治理

强化“三水”统筹管理。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构建斧头湖(金水)、黄盖湖、西凉湖、陆水、富水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管理系统。统筹建立水资源、水生态和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对斧头湖(金水)、黄盖湖、西凉湖、陆水、富水流域开展水生态完整性评价,增加淦河生态用水和斧头湖生态水位保障,促进水生态恢复,确保水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依托排污许可证信息,建立“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管理的水污染物排放治理体系。

建立完善咸宁市流域控制单元管理体系。建立以“流域—水环境控制单元—水功能区”为基础,断面水质为管理目标,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流域控制单元管理体系。主要为富水控制单元、斧头湖控制单元、梁子湖控制单元、长江(咸宁段)控制单元、陆水控制单元,加强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提出分级管控目标和重点控制断面水质目标,突出差异化管理,结合“河湖长制”落实治污责任。按照“三水”统筹,实施保护、治理和修复等重大工程。

第二节 持续深化水污染防治

一、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分析。进一步做好长江及陆水、金水等主要支流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在全面排查基础上,针对重点排污口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同时,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按照“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各有关区(县)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查清污水来源,厘清排污责任,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优化排污口设置布局。根据排污口排查工作成果,结合水生态环境状况,确定禁止设置排污区域和限制设置排污区域,优化排污口设置布局。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市级和区(县)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强化“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继续实施流域综合整治

继续实施小流域综合整治以巩固前期综合治理成效。开展淦河流域、陆水流域、黄盖湖流域(赤壁市)、西凉湖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横沟河流域、嘉鱼县蜜泉湖流域、马鞍河、长港河、陆码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以改善金水、陆水等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

三、深化城镇水污染治理

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大力实施污水管网补短板工程,针对老城区管网破损、混接错接,实施老官埠桥镇官埠村片区雨污水管网工程、浮山片区雨污分流并截污纳管改造工程。持续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的污水管网建设,基本消除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加快对城区雨污合流管网进行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留、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对建成区排水管网进行排查、改造,对市政排水管网建设质量不达标的进行改造升级,加强排水管材市场监管力度,鼓励绿色材料的使用。新建污水管网应协调市政道路和其他功能性管网规划建设,实行雨污分流制。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全部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要保证能够正常运行,根据其受纳水体考核断面要求进一步确定是否需要制定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崇阳县新建污水处理厂,以解决崇阳县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梓山湖生态新城污水处理厂等进行尾水水质深度净化处理,保证出水水质达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四、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强化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全面排查县城、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开展水质监测,编制黑臭水体整治清单,制定实施整治方案。巩固提升滨湖港、大屋肖河、杨下河、浮山河黑臭水体治理成果,进一步加强底泥清淤,减少内源污染,努力实现“长治久清”。“十四五”期间,整治县(市)黑臭水体,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基本消除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五、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全面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持续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以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为核心,深化涉水行业环境管理。推进造纸、印染、涂料生产、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实施清洁化改造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排查。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升级改造一批”的原则,对所有“散乱污”企业逐一整治;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持续推进工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减少氨氮、化学需氧量的水污染物排放。

加强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加强工业区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工作,完善园区污水管网建设,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出水水质情况,严禁出现偷排、漏排现象。对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者排放不达标的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责令其整治改造并依法处罚。实施潘湾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及配套污水公共管网建设项目和赤壁市陆水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对咸安区凤凰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进行尾水水质深度净化处理,保证出水水质达标。

六、加强船舶废水排放监管

开展船舶污染调查评估,全面摸清现状。推进现有不达标船舶升级改造,40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生活污水采取船上储存、交岸接收的方式处置。统筹推进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垃圾、化学品洗舱水等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规划建设,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机制。强化长江流域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环境风险防范,严厉打击化学品非法水上运输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排放行为。构建船舶污染处理处置智能化管理平台,推动实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联单电子化。

第三节 统筹推进水资源保障

加强控制用水总量和定额管理。坚持尊重自然、协调发展,以水定需、因水制宜、量水而行,结合咸宁市近几年实际用水量,参照用水定额和节水标准,严格核定计划用水指标,到2025年,控制年用水总量在17亿m3以内,全市万元GDP用水量不高于90m3。

非常规水源利用。大力推行中水回用或者城市再生水利用步伐,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如新建用水企业、工业园区等必须做好中水回用建设规划,综合利用中水资源;对工业用水、绿化用水等非生活用水,应引入中水,逐步完善、拓展中水的应用范围。从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达到节水目的。

合理引导推进水系连通工程。实施斧头湖、西凉湖水系连通项目,科学论证长江干流与斧头湖连通项目,通过采取河道连通、清淤、生态护坡建设等措施,改善河流的连通性,增加生态水量补给,增强水体流动,促进水循环,提高河湖水位,实现区域水系的互联互通,增强水资源调配的机动性,优化水资源配置。

河湖生态水量保障。科学设置重点水域、河湖的生态水位、流量,逐步建立生态流量调度机制,建立生态可持续的调度方式,针对斧头湖、黄盖湖、西凉湖加强闸坝调控。在满足防洪调度运用方案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防洪安全、灌溉和生态需水,建立闸坝的防洪、灌溉、生态等综合调度机制,在枯水期对淦河、斧头湖湖泊进行生态补水,确保维持淦河生态流量、斧头湖生态水位,提高西凉湖生态水位,保证西凉湖生态需求,促进河湖生态环境改善。

第四节 积极推动水生态修复

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恢复河湖生机活力。构建长江、斧头湖、黄盖湖、西凉湖生态水网,实现河湖连通,着力增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严格遵循《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和咸宁市重点湖泊水库保护相关文件要求,严守湖泊生态保护红线,统筹推进纳入保护名录的39个重点湖泊的系统治理。开展斧头湖、黄盖湖、西凉湖、富水水库、陆水水库、金水、陆水等流域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提升入河(湖)水质。建设斧头湖、黄盖湖、西凉湖湖滨带生态缓冲带和生态保护带,提升入湖水质;实施黄盖湖、西凉湖、淦河、陆水流域水生态修复,逐步恢复流域生态系统完整性;逐步开展通城县秀水河生态修复、通山县厦铺河饮用水源地上游生态修复、富水湖生态修复、通羊河水生态修复,崇阳县高堤河流域生态修复、青山河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等工程项目,恢复小流域生态系统。

逐步修复斧头湖流域水生态系统。以自我恢复为主,人工干预为辅,恢复斧头湖以水生植被为主的生态系统,进一步提升斧头湖水环境质量。以挺水植物菰、野莲,浮叶根生植物菱、荇菜,沉水植物狐尾藻、苦草、轮叶黑藻等本土物种为基础,提高斧头湖健康水生生态系统自我修复和恢复能力。在对环境条件充分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人工辅助措施,加快水生植被系统恢复速率。

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强对向阳湖湿地公园、大洲湖自然保护区、斧头湖自然保护区、西凉湖自然保护区、珍湖湿地公园、陆水湖湿地公园、富水湖湿地公园、青山湿地公园等湿地公园的保护,按照分区分级保护区域确立标界,设置保护标志牌,必要时设置隔离围网,分区域对湿地生物进行保护;持续加强对湿地公园水源、水质的保护,建立湿地水体污染防控管理机制,实施湿地水体污染防控重点工程,加大生活垃圾与污水排放、农业面源污染、散养家禽养殖业等污染现象的治理力度。对面临缺水、环境污染、生物资源过度利用的退化湿地进行生态治理,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第五节 提升饮用水安全水平

一、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完善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快开展水源地现状评估,进行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摸排工作,摸清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具体情况,实施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措施完善工程。完善水质在线监测系统。2025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县级以上城市及有条件的乡镇应建设至少1个具备安全供水能力的备用水源。

加强水源地风险及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源,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和风险源名录。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监测工作,加快水源地预警监控断面建设,开展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水华”预警监控。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做好应急物质储备,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升应急装备水平,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加强面源污染防治。完善居民聚集地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补齐短板。实施过程拦截,新建或者恢复水源地周边缓冲带;建设水生态涵养区,减少入库污染物负荷。实施末端治理,开展生态修复、构建水下森林,建设生态浮岛等,提升水库自净能力,确保水质安全。

二、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开展环境风险排查整治。以乡镇级及以下水源地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进行排查,开展综合整治。

大力推进城乡一体供水。目前,农村水源地存在点多、规模小的问题,建议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第六节 加强水环境风险防控

加快预防措施及设施建设。以沿江涉危涉重企业为重点,开展沿江环境风险企业排查,建立沿江环境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加快推进基于环境风险评估的应急预案修编,探索实现电子化备案。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加快推进饮用水源、跨界水体环境风险评估试点示范,推动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切实做好应急准备。按照“南阳实践”技术指南,2023年前,完成陆水河、淦河流域“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对“南阳实践”成果进行检验性演练。

加快预警体系建设。建设完善水质监测自动站,加强对主要河流湖库、水源地等的环境风险预警。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等信息追踪与报警能力。提出流域重点断面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任务,包括自动采样系统、监测系统、数据传输系统、信息管理系统、水污染预测预报模型系统等。

第七节 健全水生态环境监测

完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推进新的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与现有监测站进行对接,每日定时对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十四五”期间,咸宁市各重要水体要新增水生态指标的监测,包括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动物、鱼类、水生植物及生物多样性指数、生物完整性指数等生态指标的监测、计算、评估等。

加强富营养化/水华监测。综合利用卫星遥感、自动在线和人工监测以及计算机模拟等技术,在现有水质监测站点基础之上进行扩充,进行高频自动监测,同时通过卫星遥感进行解译,进行“天地湖”一体化的数据监测及数值进行模拟,对咸宁市湖泊流域的水质、气象和水文进行不间断监测和分析,构建咸宁市河湖流域富营养化/水华的监测、监控与预警系统。

加快构建流域联防联控机制。针对黄盖湖、斧头湖等跨省市流域,推动跨界水体管理机制,实施联合监测,水质监测信息及时共享,提高流域监控预警能力,通过全流域齐抓共管,联防联控,实现流域水质提升。

专栏1碧水工程

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围绕斧头湖、淦河、陆水湖、陆水河、西凉湖、黄盖湖等流域实施环境综合治理及生态修复项目,推进包括水系治理,开展航道清淤、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农村污水治理等工作。

水源地建设和保护工程:加快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的规范化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加强污染防治和水质监测监控能力。加快推进嘉鱼县三湖连江备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程。

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围绕向阳湖国家湿地公园、金水河流域南宁港人工湿地、青山国家湿地公园等湿地区域,开展完善道路建设,加快退耕还湿,建设候鸟栖息地等行动。

第七章 坚持协同共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

坚持源头防治、综合施策,以PM2.5和O3协同控制为主线,加快补齐O3治理短板,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达到湖北省总量控制目标要求。PM2.5浓度达到二级城市标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90.5%以上,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实现“蓝天白云、繁星闪烁”。

第一节 加强污染协同控制减排

加强PM2.5和O3协同控制。制定加强PM2.5和O3协同控制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路线图和时间表。开展咸宁市O3形成机理和源解析工作。统筹考虑PM2.5和O3传输规律和季节性特征,加强差异化精细化协同管控,有效遏制O3浓度增长趋势。

抓好NOx和VOCs协同减排。建立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优先推行生产和使用环节低VOCs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全面加大工业园区、钢铁、医药、涂料、印刷、汽修等重点企业VOCs治理力度。

第二节 切实加强工业污染治理

加强燃煤锅炉污染治理。提升燃煤锅炉污染治理水平,积极推进在用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排放标准。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新建燃煤锅炉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号:GB13271-201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持续深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全面落实《湖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建立工业炉窑环境管理清单台账。通过“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推动工业炉窑装备升级、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和无组织排放等污染治理,实施崇阳县昌华实业有限公司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加大涉工业炉窑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力度,结合“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必须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

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按照《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加快推动钢铁企业对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重点对石灰厂、原料场、烧结厂、炼铁厂、炼钢厂、轧钢厂、自备电厂实施升级改造。同时对平板玻璃行业试点超低排放改造。

强化非金属矿采选行业粉尘治理。加快推进绿色矿区建设,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领带动全市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争取到2025年底,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比例不低于80%,小型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开展矿区生态恢复治理。

实施建材行业深度治理。强化水泥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者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强化建材行业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对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的采石企业、石灰石企业以及非金属矿物制品加工企业实施关停整改,污染治理设施完善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深化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督导湖北金盛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有序实施烟气脱硝提标改造,改造后排放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督导赤壁长城炭素制品有限公司实施大气提标改造项目,实现铝工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在做好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辖区企业无组织排放整治清单。完成钢铁、有色、铸造、建材等行业和燃煤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

第三节 持续推进VOCs污染治理

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在前期VOCs排放调查的基础上,建立VOCs动态排放清单。针对钢铁、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建立完善源头、过程和末端的VOCs全过程控制体系,将VOCs纳入总量控制管理体系。

实施VOCs源头替代工程。通过使用水性、无溶剂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以及水基、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

深化工业源VOCs治理。全面提升治理设施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运行率、治理设施去除率。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深化园区和集群综合整治,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等,加强资源共享。

第四节 深化交通运输污染治理

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监管机制。逐步推广安装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与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

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监管,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模式。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报废,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对施工工地、物流园区以及港口、货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督监测。督促企业对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整改,对超标排放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同时适时予以公开曝光。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推进长江干流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加大清洁能源船舶推广力度,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支持应用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加快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推动船舶发动机升级或者尾气处理装置,加大上船燃油检测力度。

加强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督管理。新建加油站应当同步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组织对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抽测,储油库抽测比例100%。

第五节 深化扬尘等面源污染治理

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将建筑垃圾运输线路、工地周边道路、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工业园区货运车辆通行线路和城区重点通道作为扬尘防控重点区域。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和砂石料运输车监管执法,从出土工地、拆除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厂等源头加强控制、落实车辆保洁措施。强化城市道路清扫和洒水降尘,大力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

强化施工扬尘监管。实现“六化”标准全覆盖,从源头上抑制扬尘的产生和排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等要及时清运,场内暂时集中堆放的应当采用密封式防尘网遮盖等措施。利用视频监控和现场执法等手段,加大对工地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安装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

严格控制餐饮油烟污染。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加强对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监管,依法查处餐饮油烟污染违法行为。全市建成区严禁露天炭火烧烤。“十四五”期间,全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共机构食堂、3个灶头以上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加强全市域、重点时段农作物秸秆禁止焚烧专项监督巡查。加快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构建,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监管。进一步强化县、乡、村三级农作物秸秆禁止焚烧监管主体责任,对露天焚烧问题严肃责任追究。

第六节 强化预警预报与联防联控

强化大气自动监测监控能力。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落实自动监测要求。进一步深度解析臭氧污染成因和重污染天气、沙尘等污染形成过程,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通过VOCs质谱分析、臭氧激光雷达扫描,深度解析臭氧污染形成原因。加快开展全市气溶胶激光雷达扫描,连续监测咸宁市大气气溶胶分布,及时发现锁定污染源,保证相关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整改。完善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预警体系,加强区域内空气环境质量预报和与气象部门的会商机制,实现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实现7—10天预报。

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督办、通报、约谈等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形成防治合力,完善大气在线监管平台,完善重污染天气监管预警体系,针对污染等级依法制定合适的工厂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加强跨市区域大气监测协调合作,完善大气联防联控平台和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专栏2蓝天工程

重点行业绿色改造工程:推进赤壁长城炭素制品有限公司、湖北金盛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昌华实业有限公司等延期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加快脱硫脱硝改造,配置DSNCR、SCR等脱硝系统。

工业窑炉综合治理工程:推进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赤壁晨立纸业有限公司锅炉改造项目。

柴油车管控工程:建设咸宁市柴油车污染现状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柴油车尾气排放远程实时监管设施;开展柴油车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第八章 推进系统防治,改善土壤和农村环境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以严守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底线,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确保“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一节 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系统防控

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对土壤和地下水存在环境因子超标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成果,完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探索建立地下水重点污染源清单,在排污许可证中注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实施防渗漏改造,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和污染隐患排查。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周边土壤、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

防范新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改、扩)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提出并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加强对矿产开发利用企业环境监管,严防矿产开发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到2025年底,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应当全部载明土壤污染防治要求,至少完成1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督促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监管单位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推进土壤安全利用

一、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

持续推进耕地分类管理。全面开展耕地土壤调查评估工作,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耕地,进行土壤风险评估,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动态调整耕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探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遥感监管。

优先保护清洁耕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符合国家有关要求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以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实施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因地制宜采取外源污染隔离、灌溉水净化、低积累品种筛选应用、水肥调控、土壤调理、替代种植等技术,逐步实现安全生产。特别是对重度污染耕地,积极开展耕地休耕轮作试点,加大对结构调整的政策扶持力度,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要求。

二、有序实施建设用地风险管控

深化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利用。加强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地块管理,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按照土壤污染重点行业范围,全面筛查咸宁市辖区所属相关企业,包含对在产企业的厂址和关停企业原址调查,开展信息采集、点位布设,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调查信息采集,定期更新重点关注地块名单。

逐步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制度。尝试在污染地块多、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大的地区,以无责任主体或者责任主体灭失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实施一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与修复工程,严格落实风险管控和修复。严格落实湖北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规定,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的适用范围、调查对象与调查目的、调查内容及技术规范、调查责任机构及监管机构,相关利益方的权利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落实受污染建设用地土壤绿色修复。强化受污染土壤修复过程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监督,防止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推广绿色修复,受污染土壤修复后资源化利用的,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三、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各县(市、区)梳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清单,结合土壤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建立咸宁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更新项目库,前期工作基础较好的项目优先上报湖北省项目库和国家项目库。

有序推进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重点工程。根据现有已掌握污染地块情况,鼓励对工业污染地块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强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探索污染土壤“修复工厂”模式,建设污染土壤修复处置中心。利用遥感卫星等手段,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管。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并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理;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掌握修复工程进展情况。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按照规定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节 开展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

逐步推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以“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为重点,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查清基本信息、管理状况、水质状况等内容,评估地下水环境风险。组织开展沿河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调查评估,加强风险防范和整治。

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和风险管控。推进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场所地下水水质监测。强化地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针对人为污染造成水质超标或者导致地下水质量为V类的国家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应按照要求制定地下水质量达标改善方案。推进工业集聚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到2025年,力争完成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工作。开展氯代烃、六价铬等迁移性强的污染物污染的地下水修复试点。

第四节 深化农业农村环境治理

一、深化农业污染防治

加强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行动,完善化肥农药使用量调查统计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规范化管理,健全投入品追溯制度,确保化肥农药使用量只减不增,提高利用效率。加强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完善农膜回收利用机制,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5年,力争实现农膜基本回收,废旧地膜回收率达到85%。推动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应用。到2025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在斧头湖推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工程。

强化养殖业污染治理。积极推广“种养+结合”等生态循环农业模式,规模化养殖场全部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到2025年,规模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97%左右。加强畜禽养殖场和水产养殖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养殖场责令其停业整改或者搬迁,完善养殖废水收集管网设施建设,加强养殖废水处理能力,严禁养殖废水未经收集和处理直接排放。加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控制管理,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

二、深入推进农村环境整治

推动村庄清洁行动。针对农村垃圾问题,加强农村卫生管理力度,增加农村垃圾箱投放和垃圾站点设置,严禁垃圾乱丢乱放。探索城乡环卫“全域一体化”第三方治理模式,构建农村垃圾治理长效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积极申请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做好户用污水收集系统和公共污水收集系统的配套衔接,合理选择排水体制和收集系统建设方式,确保污水有效收集,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杜绝污水直排。开展农村小河流、排水渠的清理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避免农村黑臭水体返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35%,黑臭水体治理率达到40%左右。

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衔接。科学选择改厕技术模式,宜水则水、宜旱则旱。在水冲式厕所改造中积极推广节水型、少水型水冲设施。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

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在不便于集中收集处置农村生活垃圾的地区,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降低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完善日常巡检机制,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村黑臭水体沿岸随意倾倒、填埋垃圾行为。

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利用。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探索符合农村特点和农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方式,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协同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利用,以乡镇或者行政村为单位建设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

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积极申报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试点,建立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清单,优先整治面积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水体,实行“拉条挂账、逐一销号”,稳步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与生活污水、垃圾、种植、养殖等污染统筹治理,将治理对象、目标、时序协同一致,确保治理成效。鼓励河长制、湖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压实部门责任,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

专栏3土壤与农村环境整治工程

地下水修复工程:开展陆水水库(赤壁)周边关闭煤矿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设置监测井,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实现在线监测与预警。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在通城县、赤壁市、咸安区等地区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垃圾打捞工程、水生态修复工程、强化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能力工程等行动。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针对咸安区、崇阳县等地区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完善管网建设,新增污水处理设施。

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建立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清单,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与生活污水、垃圾、种植、养殖等污染统筹治理。

第九章 加强保护修复,维护生态服务功能

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强化生态保护监管和生态修复。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安全格局,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提升,鄂东南生态屏障进一步巩固。

第一节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机制。对不同红线区域内的不同保护对象进行差异化考量,制定不同的管控措施,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巡查工作,促进现场核查工作、分析报告工作等形成规范的工作制度,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机制。加强红线监管工作,积极与国家、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网络对接,全面掌握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情况,及时进行生态风险预警。

完善红线评价与绩效考核机制。加快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的评价工作,及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的动态。将评价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并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一项重要指标,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占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28.6%。

第二节 持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加强生态多样性保护。在咸宁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崇阳国家级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区内加设红外监测点位,完善野生动物监测网络。持续推进物种多样性调查,加快生物物种资源的调查和评估,落实保护国家、省级保护动物的项目,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开展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技术研究和成效评估。加强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积极保护和营造动物栖息地,加强湿地公园野生动物分布关键区域的日常巡护。完善湿地管理条例和监测系统,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加强森林植被保护。加快天然林保护工程、中幼林抚育、生态公益林、防护林体系建设,通过保护现有林、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强化病虫害防治和城区山体保护等措施,加强咸宁市森林植被的保护,加快推进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建设,降低区域内低产低效林比率,增加森林蓄积量,提升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巩固鄂东南生态屏障功能。

第三节 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

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开展全域国土绿化行动,推行林长制,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天然林保护修复、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重大工程。以实施国家储备林咸宁幕阜山区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示范项目为重点,强化绿化造林工程建设,提升森林植被品质。深入推进国有林场、集体林权制度等各项改革。到202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55%,巩固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成果。继续实施水土保持治理工作。

推进城市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加强城市陆域生态调查评估,开展摸底调查,摸清城市陆域生态系统本底,找出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亟需修复的区域,有针对性开展生态修复。在保障安全和生态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多种城市山体修复利用模式。

第十章 强化风险防控,严守环境安全底线

牢固树立环境风险防控底线思维,完善生态环境风险常态化管理体系,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强化危险废物、重金属风险管控,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完善环境应急体系,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与健康。

第一节 强化危废和医废收集处理

提升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与利用能力。加快推动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和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积极鼓励跨县(市)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补齐县级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短板。“十四五”期间,新增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生产线及增量扩项工程,以满足新增危废处理。建设铅酸蓄电池及含铅废物回收处置项目,废酸、废碱、乳化液综合利用项目,废催化剂综合利用项目等。

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切实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指导和日常监管,督导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结合日常环境监管执法及“双随机”检查等进行核查,督促企业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危险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各个环节环境安全规范,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到2025年,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安全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加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实施湖北省(咸宁)医疗废物收运体系建设项目,督促医疗卫生单位加强医疗废物源头处理和管理,建立全封闭的分类收集、安全暂存系统,并适当增加医疗废物运输、处理机构的数量。加快推动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积极鼓励跨县(市)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补齐县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短板。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按期回收,形成充足的应急储备能力,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率达到100%。

第二节 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加强涉重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把控涉及重金属项目的审批工作,禁止新建落后产能重金属行业。对涉重金属行业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涉重金属生产项目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要依法淘汰、依法取缔,加快分散涉重金属企业集中入园。

推进涉重企业排查整治。定期开展涉重企业的排查工作,重点针对生产车间、企业排污口和无组织排放情况展开监督性监测,并实行监测数据公开。将涉重企业纳入重点管控清单进行动态监管、严格管控,严防因不正常排污和污染物积累引起的环境污染。

第三节 积极开展“无废城市”建设

推进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处理利用。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改造,从源头上减少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钢铁生产产生的钢渣、尾渣、炉渣,开采大理石产生的废料,电力行业产生的粉煤灰、炉渣等通过建筑行业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场所,提升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和处理能力,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统筹推进农业固体废物治理。积极探索构建“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的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和集中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置体系,提高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和处置水平。试点推广农村有机废弃物的新型生化处理设备和技术,努力实现农村有机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做到有机废弃物不出村,实现就地消纳、变废为宝。

加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能力。着力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不足、收集转运体系不完善问题,谋划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分类收集转运体系、厨余(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老旧填埋场整治和生态修复等方面的重点项目。新建中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场,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后飞灰的填埋。

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完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和资源化利用模式。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强化建筑垃圾管理,督促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要依法处置建筑垃圾,严禁违规倾倒或者堆积。

加强塑料污染治理。按照“禁限一批、替代循环一批、规范一批”的思路,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

第四节 完善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

加强环境风险评估与源头防控。更新完善咸宁市环境风险企业名单,实施环境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通过严格行业准入、调整产业布局,从源头降低突发和累积性环境风险。提升园区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监督管理。

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排查督促重点风险园区、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加强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监测预警能力,构建生产、运输、储存、处置环节的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加强危化品运输风险管控,优化危险品运输路线,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推进选矿企业尾渣资源化利用,基本消除尾矿库环境风险。

完善应急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全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处置及善后工作机制,完善市、县、开发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警系统,形成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统一协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具备能应对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开展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南阳实践”,明确“找空间”“定方案”和“抓演练”具体实施步骤、方法与成果。

第五节 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防控

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推进核与辐射监察装备现代化、执法系统化、管理信息化和精细化,实现对使用Ⅱ类以上高风险放射源实施在线监控。推进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落实电磁环境信息公开。构建辐射安全应急响应现代化体系,建立“管理队伍、专家队伍、救援队伍”三支应急队伍,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辐射应急监测和处置辐射突发事件的能力。

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加强放射性废物、废弃(退役)放射源收贮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废弃(退役)放射源做到100%收贮。强化从业人员资质与个人剂量管理,严格操作规程管理和隐患管控,提高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规范移动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活动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措施,推进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治理。

加强电磁环境管理。规范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执行电磁设施(设备)应用单位电磁辐射水平监测及报告制度。加强对广播电视发射台、中波发射台、移动通信基站及输变电设施的监管。妥善处理电磁辐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专栏4 “无废”工程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工程:推进湖北省医疗废物收运体系建设项目,一个标准建设医疗废物中转暂存库,配套相应基本设施。开展嘉鱼县医疗废弃物处置项目,推进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新增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生产线及增量扩项工程。推进湖北雄韬环保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铅酸蓄电池及2万吨含铅废物回收处置项目和赤壁市祥瑞商贸有限公司废旧铅酸蓄电池储运项目。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处置能力建设工程:咸宁市中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新建1个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场,

化学品处置能力建设工程:推进湖北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万吨废酸、5千吨废碱、5千吨乳化液综合利用项目、崇阳京钒科技有限公司废催化剂综合利用项目和崇阳县芜菁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废旧催化剂生产线项目,加快厂区、烟气净化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一章 提升人居环境,引导绿色生活方式

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活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绿色生活方式得到推广,各功能区噪声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人居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改善,打造宜居自然生态公园城市。

第一节 打造宁静宜居城市环境

加强噪声污染控制。进一步完善咸宁市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重点噪声污染源需安装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将监测数据作为执法监管依据。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强化对主要生活噪声源的管理。

强化工业噪声污染控制。工业园区与生活区之间需修建绿化隔音带,新建工业企业需尽量远离噪声敏感点,对高噪声设备进行隔音或者消音处理,对厂界噪声不达标的工业企业依法责令其整改。

强化交通噪声防治。调整和优化城区交通运输格局,避免交通噪声对敏感区的影响,选用降噪技术和降噪材料对城镇路面进行改造。

加强建筑施工噪声防治。将噪声控制贯穿到建筑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严格限制建筑机械的施工作业时间,严禁违法夜间施工,使噪声控制成为创立绿色建筑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节 推进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进程

推进龙头公园建设。加强现有风景区资源的保护与整合,完善公园管理体制,以潜山、十六潭等市级龙头公园为重点,加快咸宁市公园建设;因地制宜,挖掘各个公园的文化内涵,推进公园差异化建设,打造省内知名生态文化旅游品牌。到2025年,以服务市民为功能定位,在毗邻武汉区域建成2个龙头公园,在官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成1个龙头公园。

抓好综合性公园建设。充分利用各县(市、区)主城区现有的自然景观资源,建设城市综合性公园,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扩大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到2025年,各县(市、区)至少新建成1个面积超10万平方米,基础设施齐全、文化内涵丰富的综合性公园。

因地制宜进行镇级公园建设。到2025年,全市各乡镇至少建成1个文化内涵丰富、配套设施完善的公园,实现镇级公园全覆盖。中心镇公园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其他乡镇公园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

实现村居公园全覆盖。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结合农村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推进村居公园建设,在市区推进“街区、社区、校区、小区”公园化建设,营造公园化生活场景,保护和修补城市传统生活街区,达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绿色布局的基本要求,打造人、家、城、园(大自然)共生共荣的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形象与格局。到2025年,形成均衡分布的村居公园系统,实现村居公园全覆盖。

加快公园化美丽乡村、公园化田园综合体升级改造。到2025年,公园化改造200个左右美丽乡村示范村和田园综合体。将咸宁农村生态条件与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创建“中国农业公园”,到2025年,争取创建1—2个“中国农业公园”。

第三节 稳步提升城市绿化水平

加快咸宁特色绿道建设。加快打造“轻轨绿道示范线”“森林绿道示范线”两条绿道示范线,打造沿淦河“绿道滨水线”和北部湿地“绿道滨水体验线”两条绿道滨水线,形成连接中心城区和各组团的中心城区绿道外环线。结合咸宁市旅游通道景观建设,打造全域绿道旅游线,实现覆盖旅游景点之间的绿道网络。做靓赤壁市“滨水绿道示范线”“三国文化旅游绿道示范线”、嘉鱼县“滨水—森林旅游绿道示范线”、通山县“旅游绿道示范线”、通城县“滨水绿道示范线”、崇阳县“森林绿道示范线”等六条精品绿道线。

加快以水系为载体的城市绿网建设。实施沿河道、湖泊、水库的绿网建设工程。河道两岸建设森林防护带,强调生态防护与隔离功能,保证防护带宽度以及物种的合理、多样性,以提升生态防护功能。城区周边水体绿网建设要与提升城市形象、市民休闲娱乐相结合,扩大绿化面积,改善绿化树种,实现“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效果。

加快以公园为载体的城市绿地建设。加快新建公园、城市道路绿化等工程项目建设步伐,不断增加绿地总量,提高公园绿地覆盖率。在重要公园、广场、主干道两侧实施50个主题花景建设,提升城市节点景观,推进城郊公园建设。完善潜山国家森林公园、亚热带树木园等基础设施和引种驯化建设。

第四节 加快推进绿色生活方式

培养公众绿色生活理念。积极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绿色生活理念,引导社会公众从衣、食、住、行各方面走绿色化道路。积极宣传推广绿色饮食、节约用水、环保装修、衣物环保、垃圾分类、减少污染等生活知识,养成健康、文明的居住行为方式,培养良好的公共环境卫生意识。推广节能家电、高效照明产品、节水器具、绿色建材等绿色产品,优先选用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开展节约粮食行动,持续推进“光盘行动”。

增加绿色生活设施服务供给。建设完善城市慢行系统,建设自行车租借点等配套设施,提高自行车和步行出行比例。实施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交通出行模式,构建优质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城市快速通道和对外公路网结构。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加强场站建设,新开社区巴士、镇际公交,大力推广电动公交车,提高电动公交车占比。

培育公众绿色消费理念。广泛开展绿色消费教育,倡导选择绿色产品,反对奢侈消费和过度消费。对应用范围广、节能效果显著的产品,逐步实施强制采购,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价监督机制。根据《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最新清单和要求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提升绿色采购产品比例。

加强绿色理念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六五环境日、世界水日等,大力弘扬生态文化,引导公民树立绿色增长、共建共享理念,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和生态文明素养。强化公民环境意识。强化机关单位生态文化培训,将生态文明教育培训制度化,所有领导干部在岗期间生态文明培训率达到100%。加强校园生态文化教育,在校中小学生生态文明教育普及率达到100%。推进企业生态文化建设,规模以上企业生态文明宣传活动开展率达到100%。加强社区生态文化宣传,社区生态文化宣传覆盖率达到100%。

畅通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渠道。在生态环境局网站设立环境投诉和环境答疑窗口,对公众投诉进行反馈和处置,对公众的环境保护疑问进行解答。在生态环境局网站建立相应版块和内容,推进环境监督的公众参与,推进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水平。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充分发挥12345公共服务热线和环保微信平台作用。聘请环保志愿者、环保社会组织代表担任环境保护监督员,监督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和建设项目的环境事务。对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信息。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二章 完善能力建设,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

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基本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能力现代化,建成水陆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实施精准监管和智慧监管。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系统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健全环保市场机制,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促进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第一节 加强监测能力和信息平台建设

优化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立监控预警网络。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覆盖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自然保护区和农村地区;开展O3和PM2.5协同控制监测试点研究。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智能监管系统、秸秆焚烧遥感监控自动预警系统,推动工业园VOCs监控设施平台建设。

实现重点流域地表水监测全覆盖。继续完善实施咸宁市“智慧长江”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提高地表水自动化、平台化、智能化监测监控能力。强化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推动重点河流水库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陆水干流水华预警及生态调度平台建设。

完善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在已有的监测体系上合理增加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与“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充分对接,使地下水环境监测质量监测点位满足环境管理要求。优化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全部土地利用类型和主要污染企业全覆盖。

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水平。加强实验室建设,提升实验室监测能力。升级例行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专项监测等全要素监测能力。加强监测人员业务水平培训,形成专业的采样、处理、检测、分析、评估监测体系,打造业务精良的高素质监测队伍。

建立生态环境综合监控平台。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等的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常态化和业务化监控,实现由被动监管转为主动监管、应急监管转为日常监管、分散监管转为系统监管。加强生态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遥感、物联网等技术手段,纳入生态环境大数据系统。

建立生态环境信息应用平台。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实现污染源在线监控。坚持统筹集约建设云计算基础设施、监测预警等统一支撑体系,推进数据资源深度整合与开发利用,搭建和完善自上而下的环保服务体系和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的统一的大数据中心。开展智能化试点建设,推进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和卫星遥感技术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应用研究。建立完善边界相邻区域联合监管机制,促进各市直单位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大系统”协同联动,持续深化“一张图”,全面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挂图作战”。

第二节 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体系建设

强化执法监管能力。加大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资金投入,提升环境监管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完善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补齐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加快补齐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监管等领域执法能力短板,推进执法能力规范化。

健全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实现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严格执行污染排放总量前置制度,将总量批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必要条件。

第三节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20%。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按照职能相应担责,将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各地环保责任红线。

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将环境质量、总量减排、能耗总量和强度、二氧化碳强度下降、森林覆盖率等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完善咸宁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在政府政绩考核中的权重。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

落实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督促企业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公开环境治理信息。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激励企业推动资源节约、清洁生产、绿色发展。

第四节 完善环境标准、法治体系建设

提升现有产业污染治理水平。坚持标准引领,完善落后产能淘汰机制。通过强化环境标准引领技术升级,用更严格的环保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充分发挥标准在污染整治中的强制性作用、在结构调整中的先导性功能。重点加强超低排放改造、绿色品牌创建、环境友好产品创建、清洁生产源头管控以及执行更严格的标准,促进重污染行业、特色行业的整体提升,提高企业的污染治理水平。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注重环保行政执法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的结合,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形成公平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协同配合,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铁腕执法,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措施,推动环境违法从后果严惩向行为严惩转变。

第五节 健全环保市场机制

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补偿”原则,逐步在森林、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资源领域构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和生态补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发挥税收、价格等政策引导作用。积极落实国家消费税、燃油税、资源税的调整和实施,依据企业环境管理及排污情况推行污水处理费、环保税、水费、垃圾处理费等差别化收费机制,将污泥处置成本纳入污水处理费。落实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政策及“双高”行业差别化电价、惩罚性水价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废水深度处理、资源循环利用、工艺清洁化改造、绿色低碳产业、秸秆综合利用等的税收优惠和专项补贴。实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健全绿色消费政策。

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着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业园区集中治污设施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污染治理示范项目,鼓励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污染治理。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

创新环保投融资机制。建立制度化的生态环保财政投入预算保障机制,用好绿色低碳、循环经济、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建立以奖代补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推进政府让利型税收、优惠或者补贴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和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绿色产业发展。完善绿色信贷制度,鼓励企业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造林信贷担保业务。探索开展创新贷款业务,突破排污企业和环保企业投融资瓶颈。

专栏5环境监测监控工程

大气环境监测工程:推进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智能监管平台、秸秆焚烧遥感监控自动预警系统等项目,建设6个固定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点,在秸秆焚烧主要敏感点建设22个自动遥感监控点。加强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能力,配备14台(套)污染物监测仪器、设备。

水环境监测工程:推进黄盖湖声控点浮标水质自动站建设,推进重点河流水库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推进陆水河干流水华预警及生态调度平台建设,开展富水水库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项目。

第十三章 规划保障措施

第一节 组织保障

建立生态环境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强化规划实施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环境污染治理、提高人居环境作为未来五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分级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和社会公众要充分发挥对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规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企业党组织要发挥在政治思想建设上的优势,增强在参与决策上的底气;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着力培养一批有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建设能力的基层干部,带领人民走可持续的“绿水青山”之路;各级党组织要整合农村、企业、社区的资源优势,构建村企联建、村居联建、村与部门联建的立体网络。

第二节 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健全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体制,增强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支持,建立环境保护投资稳定增长机制,积极申请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库资金。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功能,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配置中的作用。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投入环境保护市场,健全社会资本投入回报补贴机制与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支持,积极推进环境治理依效付费机制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积极推广运用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文明领域项目建设。

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突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精准支持绿色产业、循环经济、绿色城镇、美丽乡村建设,有效保障大气、水体、土壤综合治理和碧水、净土、蓝天、国土绿化行动,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精神,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健全完善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财政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使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与绩效目标有机结合,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效益。

第三节 科技保障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技术服务工作专班,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新技术的研究应用,大力推广和应用现有的技术成果,搞好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促进全市生态建设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充分依托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咸宁市驻点工作团队,开展精准、科学、系统治污。

第四节 制度保障

建立协作机制,各司其责,共同推进规划实施。严格执法,加强测管协同,提高执法监测能力。发挥税收、价格等政策引导作用。健全生态补偿机制,进入碳交易市场。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市本级基本财力保障力度,提升基层财政保障能力。建立资金整合机制,确保建设资金统一合理使用,形成合力。严格产业准入政策,落实推进负面清单管理,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更大范围参与生态修复和保护。完善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推动规划顺利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咸宁市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探索创新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增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完善管理模式,依托基层组织,推进网格管理,形成人人自觉遵守管理规定和人人参与管理的良好氛围。研究建立考评机制,将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年度考评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对于行动迟缓、落实不力的单位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节 队伍保障

打造环保铁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党组织负责人要扛起“第一责任人”职责,形成以上率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固废和化学品环境管理、土壤环境监管等急需紧缺领域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林业等部门生态环境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生态环境队伍能力。要加大生态环境队伍培训力度,按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要求,以夯基础、补短板、精能力为目标,进一步创新培训机制、拓宽培训渠道、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方式。要持续开展干部能力素养提升工程,结合环保特点、突出应知应会、紧贴监管实际,采取培训形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要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做到资质健全、装备优良、机制顺畅。

第六节 考核评估

健全规划实施考核制度,依据规划提出的指标体系,建立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完善统计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将目标分解到各级各部门,分年度进行考核。定期公布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和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形成分级负责、逐级推动、部门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2022年和2025年底,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作为对地方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围绕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建立重点工程项目库,以各分局、市直各部门上报的项目库为基础,明确各项重点工程的建设内容、责任单位和投资计划,并加强重点项目跟踪管理,积极落实项目实施,实行滚动推进,以2年为周期进行项目库的更新,以项目为载体推进《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建立项目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工程项目运行跟踪管理,发挥长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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