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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固废(危废)”)跨省转移事项审查审核和加强固废(危废)跨省转移事中事后环境监管,提高固废(危废)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福建省实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固废(危废)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公开征集各有关方面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意见建议格式(见附件2)向我厅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8日。有关意见请于2022年6月8日前反馈,电子版发至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邮箱。
联系人:王维兴
电话:0591-88367075
电子邮箱:gtc@sthjt.fujian.gov.cn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
邮政编码:350003
附件1:《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固废(危废)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固废(危废)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固废(危废)”)跨省转移事项审查审核和加强固废(危废)跨省转移事中事后环境监管,提高固废(危废)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跨省转移审查审核
(一)转出原则
固废(危废)跨省转出应遵循就近原则,接收地应为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内利用处置能力富足的,省内产生的相应类别的固废(危废)原则上应当“就近就地”利用处置。省生态环境厅办理固废(危废)跨省转移事项通过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对系统用户公开,鼓励省内供需双方加强对接。
(二)转入原则
严控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入贮存、处置;严控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物化、填埋。
拟跨省转入的危险废物属于资源化利用的,原则上支持转入。但存在以下可能造成环境风险情形之一的,禁止转入:1.转入的危险废物不符合接收企业项目环评及其环评批复要求;接收企业项目环评或环评批复明确危险废物来源于省内的;2.转入的危险废物属于利用价值不高、环境风险大的;3.接收企业本年度内批准跨省转入的危险废物量已达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定利用总规模50%的。接收企业危险废物贮存量已超过实际贮存能力60%的,或贮存危险废物超一年且未准延期的。4.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未达到良以上等级的;5.上一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未达标或问题未完成整改的;6.近一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7.近一年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的;8.未按规定完成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或未完成验收问题整改的;9.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周边环境污染,未及时采取对应管控措施或治理修复的;10.未落实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要求的。
(三)监管结果应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环境执法、监测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等工作,切实加强对产生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环境监管,强化环境监管结果应用。各地在办理固废(危废)跨省转移事项时,发现申请单位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应当驳回其跨省转移申请。
(四)“白名单”合作机制
符合我省与相关省份签订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协议约定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按照相关“白名单”的约定执行。
二、规范跨省转移事项办理流程
(一)跨省转出
1.申请跨省转出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和跨省转出危险废物的,申请单位应对照《福建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审批材料清单》《福建省固体废物跨省转出贮存、处置审批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2)明确的样式和内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转移条件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发函商榷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待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函后,作出审批意见。省生态环境厅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商榷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的时间),具体流程详见附件3。
2.申请固体废物跨省转出利用的,由转出单位在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备案后,依法实施转移。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将相关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部门。
(二)跨省转入
1.申请跨省转入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和跨省转入危险废物的,省生态环境厅收到移出地生态环境部门固废(危废)跨省转移征求意见函后,由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固化中心”)对接收企业处置能力及转移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同时征求接收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省固化中心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出具初审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将结合上述初审意见,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于收到转出地生态环境部门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具体流程详见附件4)。
2.从省外转入固体废物利用的,转出单位应当依法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备案结果告知我厅后,我厅将及时转发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三)廉政风险管控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固废(危废)跨省转移审查审核事项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查审核原则和办理流程,提高跨省转移事项透明度,加强廉政风险管控。对符合转移条件的,应依法及时办理,并告知相关单位。对于相关省直部门(单位)正式提出支持转入意见、属地政府或生态环境局专门提出支持转入意见以及其它需要审慎研究的特殊情形的转移事项,应当召集厅相关处室(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三、切实加强转移事项事中事后环境监管
各地要将固废(危废)跨省转移纳入日常监管和环境执法重要内容,落实转移要求,防范环境风险。收到转移事项办理通知后,相关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对转移活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相关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转移申报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文件等依法组织转移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做好转移过程中的随机抽样检测,当发现检测结果与接收单位入场标准不符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接收并将已转移的废物作退回处理。对发现在转移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停止转移,并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福建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审批材料清单
2.福建省固体废物跨省转出贮存、处置审批材料
清单
3.福建省固废(危废)跨省转出审批流程图
4.福建省固废(危废)跨省转入审核流程图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XX日
抄送:福建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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