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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内蒙古自治区反馈督察情况: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差距

2022-06-09 08:45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保护修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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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2年5月19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督察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督察组于2022年6月2日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进行反馈。督察组组长黄龙云通报督察报告,自治区党委书记孙绍骋作表态发言,自治区主席王莉霞主持会议。林山青副组长,督察组有关人员,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和各盟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督察认为,内蒙古自治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力巩固我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力度较大,取得较大成效。

内蒙古自治区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作为“五个重大政治责任”之首,制定《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规划(2020—2035年)》《内蒙古自治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等22项专项规划。“一湖两海”“十三五”治理规划确定的99个治理项目已完成95个,水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察汗淖尔地下水水位逐步回升,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任务基本完成,西辽河流域“量水而行”取得初步进展,腾格里沙漠污染治理转入长期监测阶段。

积极推进绿色发展转型和生态保护修复。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实施新能源倍增行动,建设蒙东、蒙西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集中整治黄河河道“四乱”,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1411万亩、林草生态建设2452.8万亩。强化“三区三线”硬约束,持之以恒推进沙化土地治理,毛乌素沙地生态呈现区域性好转态势,库布其沙漠治理为全球荒漠化治理提供了“中国经验”。

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治理“散乱污”企业2150家,实施清洁取暖改造,淘汰燃煤小锅炉,2021年全区PM2.5浓度为23微克/立方米,较2016年下降34.3%。新建或改造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134座,封堵停排入河排污口162个,2021年全区国考断面优良水体比例达到65%。扎实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19.7%。

内蒙古自治区高度重视此次督察工作,边督边改,立行立改,解决了一批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截至2022年4月底,督察组交办的2829件群众举报问题已办结或阶段办结1841件,责令整改872家,立案处罚126家,立案侦查45件,约谈73人,问责72人。

督察指出,内蒙古山水林田湖草沙要素俱全,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较大进展,但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与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要求相比,工作仍然存在差距,一些领域和地区还存在比较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还不到位。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新发展理念缺乏深刻理解,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不强。草原林地保护为矿山开采等开发建设让路问题多发频发。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山脉和东北部荒漠草原生态脆弱,但当地仍存在大量违法违规开采行为。乌拉特前旗62个采矿项目违法侵占荒漠草原近3万亩,当地还违反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大量开采超贫磁铁矿,生态破坏严重。截至2021年底,自治区1482家在期有效露天矿山中有500多平方公里需要治理修复,乌海市呼珠不沁希勒石灰石矿区关停10余年未进行治理修复。

“两高”项目违规上马。2018年以来,自治区未经节能审查违规建设的“两高”项目多达42个。焦化项目盲目扩张,2020年7月自治区工信部门推动出台文件,取消焦化项目总量控制和产能置换政策,半年内8个盟市就备案焦化项目26个,备案产能高达1.08亿吨,是文件出台前已有产能的近2倍。乌海、阿拉善等盟市在上报焦化项目整治方案时,将部分十余年前审批备案但未实质开工的产能上报予以保留续建,或作为置换产能指标,相关部门审核把关不严,同意保留部分应撤销备案的项目。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9年提出实行承诺准入,使得19个用能项目“未批先建”。

一些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2018年以来批准新设或延续53宗与自然保护地重叠的矿业权,赤峰市黄岗矿业、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7个矿区合计近25平方公里,全部位于黄岗梁国家森林公园内。自治区水利部门对取水许可管理混乱问题缺乏有效监督,2018年以来鄂尔多斯市棋盘井地区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达到上报量的2倍以上。

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整改任务中,个别存在整改质量不高情况。呼伦贝尔市北方药业2020年10月以来废水处理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且存在稀释排放、间歇偷排等违法行为。

二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存在差距。

违规取水用水问题突出。三盛公水利枢纽长期擅自加大黄河取水量,巴彦淖尔市水利部门越权为其发放取水许可。包头市首创水务公司连续12年超量取用黄河水,市水利部门擅自同意该公司违规向工业企业直接供水。乌兰察布市东兴化工公司长期违规取水,2020年当地水利部门为其拆分项目、化整为零降级审批。国能包头煤化工,阿拉善盟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园区内有关企业等长期非法取水。

节水工作推进不力。包头市应于2020年底前建设6个再生水利用项目,铺设管网226公里,至督察时仅完成3个项目,铺设管网28.6公里。呼和浩特市“十三五”规划建设90.7公里再生水管网,截至2021年仅完成49公里。巴彦淖尔市灌区用水粗放,对乌梁素海水环境保护带来挑战。

违规侵占河道问题严重。鄂尔多斯市乌兰木伦河下游河道被企业长期违规侵占,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明知一宗矿权与河道存在重叠,2021年11月仍为其延续采矿许可证。鄂托克旗2017年以行洪为由更改乌珠林沟河道走向,为采矿开发让路,并违规同意企业在岸边建设16.5万立方米蓄水池截取水资源。

部分地区水环境污染形势严峻。包头市尾闾工程作为全市污水外排入黄的最大排污口,规划建设的13个重点工程项目有5个未完成,长期超量、超标排污,使得二道沙河入黄口断面水质长期为劣V类。呼和浩特市大黑河、小黑河个别断面水质也长期为劣V类。

三是北方生态安全屏障构建仍有短板。

草原破坏问题时有发生。锡林郭勒盟巴彦哈尔敖包金矿非法占用草原2953亩,卧龙泉赛马场等4个项目长期违规占用基本草原329亩。兴安盟扎木钦铅锌矿长期违规占用草原938亩。

2022年3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锡林郭勒盟现场检查违规侵占草原情况

自然保护地违规问题多发。土默特左旗水务局2次擅自批准红领巾水库管理所扩大清淤作业范围,为其在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采砂洗砂开绿灯。包头市青山区推进大青山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违规同意修建38处蓄水池,侵占保护区实验区172.8亩。乌兰察布市红石崖生态旅游项目违规侵占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锡林郭勒盟个别畜牧企业违规侵占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237.4亩。

2022年4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现场检查违规采砂情况

黑土地保护不到位。自治区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出台滞后。2018年以来,呼伦贝尔、赤峰、通辽、兴安盟等盟市批准建设的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近万亩黑土地,一半以上没有落实表土剥离和有效再利用要求。《东北黑土区侵蚀沟治理专项规划(2016—2030年)》要求“十三五”期间内蒙古完成侵蚀沟治理5824条,实际仅完成935条。

督察还发现,自治区湿地保护不够有力,全区12个盟市均未按要求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率未达到35%的规划目标。

四是其他一些问题需要关注。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不到位。全区98座生活垃圾填埋场有23座未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锡林浩特市生活垃圾填埋场2011年投运,2021年才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呼和浩特、包头等盟市部分工业园区依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超过管控要求的工业废水,影响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呼和浩特市“十三五”污水管网建设任务仅完成21.9%,包头市城区排水管网老化破损雨污混错接问题突出。

大气污染防治仍有差距。2021年,乌海及周边地区臭氧和PM10平均浓度不降反升。区域内“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彻底,矿区扬尘污染严重。呼和浩特市等6个盟市作为国家柴油货车污染重点治理区域,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系统的柴油货车仅占7%,远低于2020年达到50%的目标要求。

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存在风险隐患。鄂尔多斯市工业固废处置和利用能力不足,乌海化工固废渣场堆存量达380万立方米。包头市危废处置中心、赤峰市云铜有色金属公司大量危险废物长期堆存,环境风险突出。乌兰察布市环态医疗废物处置公司医废填埋不规范。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有差距。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周边农业面源污染物总量占入湖污染物总量的56%。全区地膜使用回收和利用率低,巴彦淖尔市回收率为52.6%,乌兰察布市利用率仅为23.3%。

一些地方环境检测第三方造假问题突出。鄂尔多斯高新材料公司委托中碳能投公司,将排放报告所附检测报告中部分内容篡改上报。托克托县惠民垃圾填埋场地下水长期超标,其委托的第三方监测公司监测数据长期造假,伪造原始实验记录。土默特右旗北控水务公司指使第三方运维公司将配置好的“合格污水”接入监测设备,伪造监测数据。

督察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筑牢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区域重大战略,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大草原、河湖湿地保护及修复力度,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高度重视群众环境信访问题办理,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对失职失责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对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督察强调,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应根据督察报告,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45个工作日内报送党中央、国务院。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梳理,已按有关规定移交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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