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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 宁阳县某钢球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 罚41万!

2022-06-12 08:32来源:泰安环境关键词:非甲烷总烃污染处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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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安市宁阳县某钢球厂在生产过程中,因污染处理设施中的引风机、喷淋塔、UV光氧等均未运行,被罚41万!详情如下: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1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通过涉气重点排污企业用电量监控系统发现,宁阳县某钢球厂污染治理设施用电量异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随后派出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该厂钢球淬火工段正在进行生产,有含非甲烷总烃的废气产生,污染处理设施中的引风机、喷淋塔、UV光氧等均未运行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4月19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以直接送达方式,向该单位送达了《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 (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书面告知该单位听证(陈述、申辩)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材料。鉴于当事人立即采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措施,泰安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讨论部分采纳当事人陈述意见,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第八条之规定,在裁量表确定罚款金额基础上减轻20%处罚。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5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1万元。下一步,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启示

为实现工业企业生产设施和治污设施的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宁阳县积极组织涉气排污企业安装用电量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通过对监控数据分析研判,对企业生产设施和治污设施的实时监控,精准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违规线索,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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