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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工作方案
为探索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规范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移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的重要内容,加快推动建立铅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充分发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主体作用,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争取到2022年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基本落实,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初步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为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回收率争取达到40%;到2023年底争取达到60%。
此后,按常态化管理。
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将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管理: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Ⅰ类废铅蓄电池);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Ⅱ类废铅蓄电池)。
根据收集单位的规模和收集贮存运输等条件,及其在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中的功能定位,试点单位分为以下三类,实行分级管理:
(一)收集网点:一般收集、贮存网点,是指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汽车及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等三类企业。
收集网点可以利用现有场所暂时存放少量的废铅蓄电池(包括第Ⅰ类、第Ⅱ类废铅蓄电池),但应当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及酸液泄漏的措施,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收集网点备案后,收集网点收集废铅蓄电池和转移废铅蓄电池到集中转运站或有资质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时,不需填写转移联单,但要确保运输和环境安全,填写完整的收集转移台账并每季度报送生态环境部门。
收集网点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具有防雨、防渗、防遗撒、防腐蚀的贮存设施。收集网点收集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废铅蓄电池,同时暂存量不应超过3吨,90天内应交集中转运站或有资质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受理本辖区内收集网点的备案(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申请,并进行审查和备案登记;
2.对符合条件的收集网点发放全区统一的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网点标志(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制定);
3.开展日常巡查、抽查,核对实际情况与申报事项的相符性;
4.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上报辖区内收集网点清单及年度总结(年度总结要求见附件2)。
(二)集中转运站:具备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相应条件的专业回收企业。
集中转运站可以收集、贮存、转运收集网点转运过来的第Ⅰ类、第Ⅱ类废铅蓄电池。
集中转运站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
2.与有资质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具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站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
1.受理本辖区内集中转运站的试点备案(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申请,并进行审查和备案登记;
2.开展日常巡查抽查,核对实际情况与申报事项的相符性;3.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上报辖区内集中转运站清单及年度总结报告(年度总结要求见附件2)。
(三)有资质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综合生产经营的企业。
有资质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可以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站转来的废铅蓄电池。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对有资质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职责是:
1.受理有资质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试点备案(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申请,并进行审查和备案登记;
2.将参与试点的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站和有资质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清单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布。
三、工作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
收集网点于2022年6月底前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符合条件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给予备案并于2022年7月底前上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集中转运站于2022年6月底前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符合条件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给予备案并于2022年7月底前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有资质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于2022年6月底前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给予备案。
(二)试点资格审核。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申请试点企业或单位进行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备案并逐级上报清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各市上报试点单位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四、保障措施
(一)突出源头管控,实施试点备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废铅蓄电池源头管理,规范收集,禁止“倒酸”行为,杜绝非法收集行为;实施试点单位备案公告制度,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摸清底数,建立完善管理台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摸清本辖区内废铅蓄电池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底数,建立管理台账,持续开展覆盖废铅蓄电池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各环节的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废铅蓄电池产生源管理。
(三)组织宣传培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各试点单位应加强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其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掌握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置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规范化运营操作和管理水平。
(四)加强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非法收集、转运、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行为的打击力度,引导鼓励企业或单位将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向试点单位转移,同时加强对试点单位环境监管,督促试点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对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备案、审批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单位进行公示,并定期开展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督和指导,按照《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20)等要求进行监管,严防环境风险。对试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试点要求开展工作以及在试点过程中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试点单位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时限内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试点单位资格。
(二)完善废铅蓄电池信息化监管措施。
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后应实施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完善废铅蓄电池信息化监管措施,监督收集单位建立台账,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废铅蓄电池子系统。
(三)认真落实废铅蓄电池转运管理要求。
通过道路运输废铅蓄电池,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的规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规定,运输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可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四)及时报送试点工作进展。
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各试点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各试点单位试点期间每年11月底前报送试点工作年度总结(收集网点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集中转运站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有资质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送)。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立健全指导帮扶、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各地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体系建设情况的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督查督办,不断修订、完善制度,推动建立规范、高效、畅通的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试点工作期限为2022年6月至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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