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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2022-06-22 09: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减污降碳污染防治攻坚战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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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水”统筹,打造良好水生态环境

(一)加强水生态环境系统治理。

1.强化“三水”统筹管理。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建立水资源、水生态和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开展重要河湖(库)水生态环境评价。完善涉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开展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推进地表水与地下水协同防治,以傍河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防范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加强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污染源对地表水的环境风险管控。

2.推进水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开展跨市河流出入境断面监测和上下游联防联治,健全与相邻城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常态化联合应急演练机制,加强区域重点涉水建设项目环评会商。严格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重点饮用水水源地所在河流、重要跨界河流以及其他敏感水体风险防控,编制“一河一策一图”应急处置方案。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乡村水环境协同治理,将水环境治理由城镇向农村地区延伸,加强面源污染防控,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强化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深化农村污水无害化治理、合流制溢流污染等治理。

3.优化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科学设置水环境控制单元和考核(控制)断面,优化水功能区划与监督管理,明确各级控制断面水质目标。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依法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依托排污许可证信息,建立“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的水环境治理体系。到2025年,完成省下达的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目标。

4.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快城市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推进县级及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实施,加强农村水源地保护。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加强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部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持续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严防反弹。定期监(检)测、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出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状况,推进饮用水水源水质生物综合毒性自动预警监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加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南水北调配套输水工程管护,推动实现多水源、跨区域联网供水,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编制完善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常态化开展水源地和供水单位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到2025年,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勘界立标,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加强重要河湖湿地治理。

1.开展流域性治理。以黑龙港及运东水系和子牙河水系为重点,推进清凉江、汪洋沟流域治理。以水质不稳定的老沙河—清凉江流域和水质提升空间较大的牛尾河、汪洋沟流域为突破点,逐流域制定治理规划,坚持水岸同治、源头管控,开展流域性治理。

2.开展区域性治理。以河流水质改善为核心,以重点区域周边1000米范围内为重点,坚持上下游和左右岸共治、标本兼治、治补并举,实施河流综合治理。对全市直排水功能区和间接排入水功能区上游支流的污染源开展摸底排查,以断面水质目标要求倒逼污染源减排控污,逐步提升水功能区达标率。

3.持续开展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清理行动。发挥各级河长作用,对辖区内河道“四乱”问题持续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形成“河长挂帅、水务牵头、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取得实效。

4.加快湿地生态恢复。加强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应急预警系统,开展生态补水、植被恢复、鸟类栖息地恢复和“扩湿增绿”等工程,持续扩大湿地保护面积。加强重要湿地和自然湿地保护与修复,恢复湿地植被和生态功能,提高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以保护典型湿地生态系统、鸟类及其栖息地为目标,严禁无序占用、开发湿地,避免湿地开垦、放牧、农业经营等活动对湿地的影响。加强任泽区大陆泽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恢复大陆泽及相关河段(牛尾河、七里河—顺水河、沙河—南澧河、沙洺河、留垒河、北澧河)河漫滩自然湿地功能,修复和重建动植物栖息地,重现大陆泽自然湿地风貌。加大内丘县鹊山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力度,推进内丘县卧龙湖省级湿地公园建设。湿地和上游河流周边村庄加强生态保护,严禁挖砂、采砂,保护河道和岸坡,减少人为破坏。

(三)强化水污染源头防控。

1.强化工业污染减排。加强对工业重点污染源末端排放管控,严防污水处理设施闲置、停运。严格环境准入,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推进涉水工业企业入园进区。加快完善工业园区配套管网,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推进“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2.完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全流域预警指挥平台,常态化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健全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体系,建立动态监管清单和责任主体清单。严格新增入河排污口,确保全市合法入河排污口水质达到排放要求。依法将排污口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推进数字化管理,实现排污口水质自动监测、视频监控全面覆盖。到2025年,基本完成主要河流干流及重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整治。

3.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合理规划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服务片区,对进水浓度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扩容和差别化精准提标,实施除磷、脱氮改造。强化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全面完成市政合流制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任务,同步实施雨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和破损修复,杜绝污水等直接排入雨水管网。到2025年,城市、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7%以上。

(四)积极推动水生态修复。

1.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建立多源补水机制,科学确定生态需水量,完善南水北调、引黄、引朱等生态用水工程体系,进一步补充河流生态流量,提高水体流动性和自净能力,增加水环境容量,形成“本地水+外调水+再生水”补给的多水源生态用水格局。加强水系连通,重点河流实施常态化引调水。

2.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支持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支流入干流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生态设施,对处理达标后的尾水和微污染河水进一步净化改善后,纳入区域水资源调配管理体系,作为生态、生产、生活补充用水。鼓励工业生产、园林绿化、道路清洗、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

3.开展水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河湖生态缓冲带“守、退、补”,开展重点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工作,推进重点控制断面周边生态缓冲带建设,缓冲或减轻人类生产活动和自然过程对河流的干扰,提升生态系统完整性。开展重要水体“水下森林”建设试点,科学构建水下植物群落,提升水生植物数量、多样性和覆盖度,着力恢复河湖本地优势植被物种,恢复水体自净能力和水生生物生境。

七、协同防控,保障土壤地下水环境安全

(一)加强污染源头防控。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要求纳入相关规划,合理规划土地用途。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禁止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严格落实规划用途及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科学设定成片污染地块及周边土地开发时序。

2.强化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新(改、扩)建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提出并实施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开展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将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3.严格控制重金属排放总量。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鼓励涉重金属企业推进工艺技术设备清洁化改造,率先在电镀、制革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持续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切断铅、镉、汞、砷、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链条。到2025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省要求。

(二)推进土壤安全利用。

1.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继续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溯源排查,全面查明污染面积、分布及其污染程度。依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定期对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分类管理清单并按规定上报。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2.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未利用地不得污染和破坏,确保全市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全面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

3.严格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受污染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开展污染溯源,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整县推进安全利用。定期开展受污染耕地农产品质量监测和安全利用效果评估。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监管,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或必要的治理修复等措施,切断或阻隔污染物对食用农产品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到2025年,在全市受污染耕地全部实现安全利用的基础上,深入推进风险管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和管控措施覆盖率达到100%。

4.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及腾退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与土地储备、供应、用途变更等环节的衔接,鼓励各地对拟供应的地块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全部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环境监管。严格管控农药、化工、焦化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到2025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有效保障,污染修复和风险管控实现全覆盖。

5.有序推进土壤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以焦化、化工、钢铁等行业为重点,强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针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的潜在高风险地块、超标地块和纳入调查名录的暂不开发利用地块等,合理划定管控区域,采取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实施风险管控。推进腾退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模式和污染地块的“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治理与修复施工期间,加强项目工程环境监理,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三)实施地下水污染管控。

1.推动地下水污染分区管理。以饮用水水源保护为核心,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积极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2022年完成市级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分区划分工作。探索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模式与配套政策。

2.加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和重点地下水污染源(“双源”)的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深化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到2023年,完成市级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市级以上化工园区、重点危险废物处置场、重点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到2025年,完成重点矿山开采区等其他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3.逐步推进地下水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根据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探索实施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强化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地下水污染源风险管控。

4.深入开展地下水超采治理。加强水资源刚性约束,强化农业节水增效,鼓励高效节水灌溉,有序关停农村灌溉机井;加强工业节水,以钢铁、印染、造纸、制革、农副食品加工、制药等行业为重点,开展节水型企业和节水标杆企业创建。多渠道增加水源补给,用足用好南水北调水和朱庄水库等水库水,保障正常供水目标后,沿七里河、大沙河、泜河等进行生态补水,提高地下水水位。

(四)提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

1.加强土壤环境风险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土壤环境数据整合,依托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及时更新填报土壤环境信息,构建“数字土壤”管理体系。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优化调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

2.完善土壤环境监管机制。建立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动检查机制。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修复治理相关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理。

3.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以省级地下水监测工程为基础,完善区域监管和“双源”监控相结合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优化和补充“双源”类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国控考核点位及周边预警点位加密监测,市级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测。

八、防治结合,构建固体废物监管体系

(一)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1.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拓宽部门沟通协作渠道,建立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全链条式监管体系。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促进信息共享。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深化网格长、网格监督员、监督执法人员、企业内部监管人员“一长三员”监管机制。深入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2.加大源头管控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制度,动态更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严把涉危险废物工业项目环境准入关,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组织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生产者责任延伸,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3.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严格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转移联单管理,推动转移运输规范化和便捷化。加强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利用处置单位和社会力量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探索推进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转运。支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

4.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结构布局。按照综合利用、焚烧处置、协同处置、填埋处置梯次推进原则,合理核定各类设施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类别,严格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积极推进高附加值危险废物利用项目市场化,支持建设废酸碱、电炉除尘灰、废盐、飞灰等综合利用项目。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鼓励化工等园区配套建设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再利用处置设施。

5.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单位的监管,严防危险废物超期超量贮存。推进智能化视频监控体系建设。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回收再利用处置,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

(二)强化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

1.严格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管理。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每个乡(镇)建立1个医疗废物周转站。依托省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平台,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过程实时监控全覆盖。

2.优化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处置短板,构建以焚烧工艺处置为主、消毒工艺处置为补充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支持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升级改造。强化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等,梯次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

(三)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1.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健全强制报废制度和废旧家电、消费电子等耐用品回收处理体系。以电器电子产品、汽车产品、动力蓄电池、铅酸蓄电池、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物为重点,加快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构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建立健全政策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长效推进机制。

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持续开展非法和不规范堆存渣场排查整治,建立排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推行生产企业“逆向回收”等模式,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加快推进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化工废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在有价组分提取、建材生产、生态修复等领域的规模化利用。着力提升工业固体废物在生产纤维材料、微晶玻璃、超细化填料等领域的高值化利用水平。有序推进水泥窑、冶炼窑炉协同处置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

3.科学统筹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能力。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范细化垃圾分类标识,推进现有不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稳步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能力建设。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全域覆盖,配套飞灰处置设施建设,实现全市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主要作为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应急保障设施和飞灰固化物填埋使用。

(四)加强塑料污染管控治理。

1.加强塑料制品产、销、用管理。根据相关政策,划定重点区域,禁止、限制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快递塑料包装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稳妥推广替代产品,增加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绿色产品供给。严禁生产销售厚度不符合规定的超薄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和纳入淘汰类产品目录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棉签、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等。定期开展河湖水域、岸线、滩地等区域塑料垃圾清理,持续开展塑料污染治理部门联合专项行动。

2.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规范废旧农膜等塑料废弃物回收,依法关停违法违规的家庭作坊式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引导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进园入区,加快培育废塑料综合利用骨干企业,最大限度减少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监管。

九、绿色振兴,全面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一)积极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1.推进农业生产清洁化。鼓励种养循环一体化,推进农业绿色循环低碳生产,实施粮饲统筹、“种养加”结合、农林牧渔融合循环发展。推广设施生态农业、观光生态农业、“猪—沼—果”、生态畜牧、生态渔业等模式。规范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

2.推进化肥科学合理施用。全面推广精准施肥,在玉米、小麦等主要农作物种植区域,大力推广应用化肥机械深施、机械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等新技术,优化改进施肥方式。推行施用有机肥、种植绿肥等措施,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严厉查处向农田施用不符合标准肥料等行为。到2025年,化肥使用量稳定保持零增长。

3.实施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加强农药登记管理,推广应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严格控制高毒高残留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行绿色防控,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推广新型高效植保机械,提高农药利用效率。

(二)加强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

1.提高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强秸秆资源化利用,落实秸秆还田离田支持政策,促进秸秆“五化”利用。严格落实农膜管理制度,推动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落实回收责任。加强源头防控,推广应用标准地膜。探索开展农膜回收示范,推动废旧农膜专业化回收。到2025年,农膜基本实现全回收,秸秆基本实现全面综合利用。

2.推动养殖业污染防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科学划定养殖业禁养区域。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完善粪污收集贮存配套设施,健全粪污收储运体系,打通种养结合通道,促进粪肥科学适量施用,粪污就地就近循环利用;鼓励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处理利用畜禽粪污。合理布局水产养殖,严格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扩大健康养殖规模,规范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和生态环境监管。到2025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三)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1.持续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源头减量、资源利用、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深化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探索建立农村生态环境整治指标体系,开展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村建设,争取列入省试点范围。

2.持续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因地制宜选择改厕模式,持续推进农村户用厕所退街、进院,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卫生厕所。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管护长效机制,鼓励市场主体或个人参与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3.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分类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建立健全村庄环境卫生日常维护机制。推进垃圾源头分类减量、资源化处理利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配齐收运车辆和转运站,健全财政保障机制,探索市场化投入机制。到2025年,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收运处置体系全覆盖,稳定形成设施配套、投入保障、运行高效、城乡统筹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

4.全面改善村容村貌。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创建行动,推进村庄清洁和美化,整治村庄公共环境,加强村庄绿化,建设绿色生态村庄。加大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力度。

(四)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1.深化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为原则,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和农村厕所改造衔接,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建立村庄排水、污水处理系统,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收集率、负荷率和达标率。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5%。

2.建立健全污水治理设施管护机制。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与处理设施建设验收管理。县级及以下政府探索建立财政补贴、村集体自筹、村民适当缴费的运维资金分担机制。将农村污水治理情况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探索建立以整村为单元的考核奖惩机制。

3.持续整治农村黑臭水体。常态化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根据黑臭成因和水体功能,科学实施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将新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或返黑返臭水体,及时纳入监管清单并组织整治,充分发挥河湖长作用,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

十、严守底线,全过程防控生态环境风险

(一)完善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1.完善生态环境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市、县两级应急预案体系,健全突发环境事件跨市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涉危涉重企业、化工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流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实施分类分级风险管控。到2023年,完成市、县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推动重点流域上下游突发水环境事件专项预案编制。加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常态化组织演练和培训。

2.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预警和应对。建立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基础信息库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加强工业园区、重点流域等环境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做好预案启动、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以化工园区、尾矿库、冶炼企业等为重点,健全防范化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和应急准备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3.提升环境应急能力水平。加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车辆、仪器设备等资源调配和应急物资储备,加快市级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开展基层环境应急人员轮训,完善环境应急专家管理体系。加强医疗机构、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机构废水汇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应急监测,提高余氯、生物毒性等特征指标的监测能力。

(二)全面加强尾矿污染管控。严格新(改、扩)建尾矿库项目环境准入,开展尾矿库和历史遗留重金属废渣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评估,建立尾矿库分级分类环境管理制度。积极推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尾矿库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放尾矿的行为。坚持“一库一策”,实施矿井涌水、废渣风险管控与治理工程。

(三)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1.强化辐射安全管理。持续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加强对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和停产、半停产企业闲置放射源的安全检查,及时送贮废旧、闲置放射源,做好闲置放射源处置工作,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行为。

2.加强辐射监测应急能力建设。完善辐射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监测体系,强化辐射事故应急备勤和响应,提高辐射监测应急能力。定期组织重点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四)防范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强化新污染物排放控制。严格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管。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开展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强化源头准入,落实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措施。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新污染物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化纺织印染、涂料、橡胶、医药等行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

2.防范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信息调查,根据省要求试点开展环境危害评估。实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调查监测。全面落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淘汰和限制措施,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含量限值。强化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鼓励开展生态环境与健康调查评估。

十一、系统保护,筑牢京津冀生态安全屏障

(一)构建“一环双区九走廊”生态格局。

1.建设环中心城区公园绿环。依托山前平原蓝绿生态资源,完善近郊楔形绿地和城市开放空间,联动农业空间,构建以生态观光区、休闲农业区、城市公园和滨河沿路生态带为主体的环城公园体系,打通城市通风走廊,缓解中心城区热岛效应,提升大气自净能力。

2.筑牢太行山生态涵养区和大陆泽生态涵养区生态安全屏障。加快优化建设太行山麓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加强太行山山体生态保育与治理,加强山前丘陵区域生态建设与修复,提高生态资源数量和质量,严格控制区内开发规模和强度,充分发挥山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恢复大陆泽湿地环境,加强水面修复、蓄水增容,建设防洪保护区、安全区,提升防洪排涝能力,维护区域安全。

3.完善多廊道生态网络。依托洨河—北沙河、午河、泜河、李阳河—马河、白马河、牛尾河、七里河、澧河、老漳河等重要河流及其沿线生态用地,重点打造水清、岸绿、安全、宜人的滨水空间,重塑清洁健康、自然稳定、安全开放的河流生态走廊。

4.持续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继续深入实施太行山绿化等国家和省林业重点工程。坚持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坚持乔灌草结合、封飞造并举,科学恢复林草植被。采取封山育林、植树种草等措施,对位于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等可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山体实施复绿。

(二)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1.夯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开展大型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外来物种入侵、生物技术应用、气候变化、环境污染、自然灾害等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评价,明确评价方式、内容、程序,提出应对策略。积极申请国家项目资金,开展三峰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物种多样性本底调查工作。按照国家、省部署建立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的指示物种清单,开展长期监测。持续推进农作物和畜禽、水产、林草植物、药用植物、菌种等生物遗传资源和种质资源调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借助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提升物种多样性监测能力。

2.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在朱庄水库等条件适宜的湖库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重点河湖土著鱼类种群培育。优化建设动植物园、濒危植物扩繁和迁地保护中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和保育救助站、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等抢救性迁地保护设施。统筹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连通重要物种迁徙扩散生态廊道,构筑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3.提升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水平。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组织外来入侵物种常态化监测。落实京津冀农作物重大病虫害联合监测机制,用好已有农作物病虫害和植物疫情监测点;加强对黄顶菊、刺果瓜等主要入侵杂草的监测,及时掌握发生或扩散趋势。完善森林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掌握病虫情动态,重点开展美国白蛾、森林鼠、森林兔、松材线虫病等森林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强化引进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

(三)完善生态保护监管制度。

1.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大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力度。构建促进物种迁徙、基因交流的生态廊道和适宜生存的生态环境。持续推进自然保护地、城市绿地等保护空间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2.强化生态保护执法监督。配合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推进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以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完善执法信息移交、反馈机制。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监督检查。严格管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非生态活动,稳妥推进核心区内居民、耕地、矿权有序退出。

3.开展多层次生态状况监测评估。统筹开展全市生态状况、重点区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定期发布生态质量监测评价报告。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自评估,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全过程生态质量、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监测。

十二、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一)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

1.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承担具体责任,统筹做好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监督企业落实环境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保障各项目标任务、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2.健全部门协作机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构建属地负责、部门有责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大生态环保格局。

3.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将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减排、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森林覆盖率等纳入约束性指标管理,逐级分解落实,健全完善考核评估机制。

4.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探索排污许可制度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衔接,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推动排污许可与环评、监测、执法、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等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

5.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托排污许可证实施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监管和考核。建立非固定源减排管理体系,实施非固定源减排全过程调度管理。实施一批重点区域流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减排工程,着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统筹考虑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效应。

6.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依法强化失信记录归集和共享。完善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推进生态环境政务信息公开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改革,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信息目录。按照“谁评价、谁修复”原则,开展环境信用修复。

(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

1.推进法治建设。全面贯彻环境保护法以及大气、水、固体等方面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各项部署要求落地落实。

2.推进环境执法司法协调联动。深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公安机关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加强市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建设,积极推进环境资源案件跨县(市、区)集中管辖改革和“四合一”审判新机制。

(三)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1.构建规范开放的环境治理市场。坚持平等准入、公平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支持开展环境治理整体解决方案、能源环境系统治理、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等服务。

2.健全环境权益市场交易体系。落实排污权交易改革要求,推进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制度体系建设,加强排污权政府储备,推动现有排污权有偿使用。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碳排放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按照省部署,稳妥推进水权确权,健全水权交易制度。

3.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支持应对气候变化、运输结构调整、美丽河湖、新污染物治理、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等工作。健全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生态环境重大项目储备库制度,加强项目资金安排和预算绩效管理。

4.落实绿色税收政策。落实机动车相关税收政策,推动低碳环保车辆生产和使用。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第三方治理、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废钢铁加工企业增值税退税优惠。

5.发展绿色金融。按照国家、省部署,积极用好基于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各类资源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推广生态产业链金融模式,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引导金融资本、担保资源优先向绿色领域配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绿色信贷服务,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探索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四)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

1.建立统一规范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补齐应对气候变化、农业农村、生态监管等领域执法能力短板,强化市级统筹执法,压实县级日常监管责任,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统一着装、证件、车辆及执法执勤装备。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生态环境执法中的作用,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磷、总氯、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健全执法监测联动、执法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构建科学精准的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依托高质量生态环境智慧感知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加强市、县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创新区域联合监测工作机制。助推生态监测网络构建,基本覆盖典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和重要水体。规范排污单位和工业园区污染源自行监测监控,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机制,开展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十三、全民行动,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一)增强全民生态环保意识。

1.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活动,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开展生态环境科普活动,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培训方式,加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排污许可等培训力度,提高环境管理和排污企业相关人员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

2.繁荣生态文化。加大生态环境宣传产品制作和传播力度,结合实际和特色打造生态文化品牌,推广生态环境文化产品。鼓励创作生态文化作品,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题材文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词曲创作等支持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短视频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和文化活动,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二)加快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1.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推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组织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活动,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

2.推进绿色生活设施建设。倡导绿色出行,推进城市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采用节能家电、高效照明产品、节水器具,加强社区垃圾分类投放和前端分类分选,探索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3.推行绿色消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倡导“光盘行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等陋习。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旅游、住宿等行业按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全面推广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结合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立和完善绿色消费激励回馈机制,开展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统计,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能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产品。

(三)营造宁静绿色和谐人居环境。

1.营造安静和谐的生活环境。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合理划定防噪声距离,降低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产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强化夜间施工管理,严格夜间施工审批和公开,鼓励采用低噪工艺和设备。加强对文化娱乐、商业经营等社会生活噪声热点问题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建立部门协同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制。倡导制定公共场所文明公约、社区噪声管控规约,鼓励创建宁静社区。到2025年,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保持在100%。

2.建设绿色低碳城市。根据城市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边界,在城市更新中转变开发建设模式。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进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绿色节能改造,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创建森林城市、绿色社区。到2025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0%,60%以上的城市社区达到绿色社区标准。

3.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示范创建引领带动作用,切实做好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工作。培养一批生态基础好、具有地域特色、实效突出的典型县(市、区),探索“两山”转化的制度实践和行动实践。

(四)推进生态环保全民行动。

1.落实企业生态环境责任。推动企业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源头防治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拓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覆盖范围。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相关环境信息。鼓励企业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等方式向公众开放,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公益活动。

2.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主体作用。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发挥行业组织、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参与环境治理的作用。建设环境保护志愿者队伍,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志愿服务项目,大力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

3.强化公众监督与参与。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举报热线作用,畅通群众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监督渠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典型,支持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和跟踪。依法支持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健全环境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十四、扎实推进,保障规划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一)强化规划引领。本规划是“十四五”时期全市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文件,各级政府将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生态保护年度目标和任务。各地各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做好与本规划的衔接。生态环境各要素各领域编制专项规划或行动方案,落实本规划目标任务。各地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推动全社会参与监督,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二)部门协调推动。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完善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将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与部门工作紧密结合,在部门规划或实施方案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指导与支持,推动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

(三)加大投入力度。落实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责任,调动县级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积极性。拓宽投融资渠道,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价格多种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和公益性环境保护项目。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社会捐赠资金增加生态环保投入。

(四)推进铁军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土壤环境监管等领域以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生态环保队伍建设,建设专业全面、职责明确的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充实基层生态环保队伍,加强生态护林员、巡河员等业务培训和保障,着力加强乡镇(街道)等基层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建设,通过业务培训、比赛竞赛、挂职锻炼、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提升基层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能力。

(五)加强实施评估。定期调度规划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进展情况。在2023年、2025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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