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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第一批“利剑”行动执法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一、永州市零陵远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根据2021年8月23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相关问题的通报》移交的线索,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永州市零陵远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了调查,发现该公司2019年建设项目自主验收中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不合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案件处理结果:经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永州市零陵远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验收,验收报告采用2017年9月监测数据,超过有效时限,验收监测数据无效,未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生产工序中酸洗、碱烧工段外排废气监测数据缺少,验收报告也未对监测数据缺少的原因进行说明;缺失外排水流量数据,排放总量核算缺少依据。2019年10月8日该公司对项目自主验收情况在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平台上进行了公示,10月26日公示结束。
永州市零陵远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急于完成项目自主验收,在评审专家提出需要补充2019年监测报告的情况下,仍采用2017年9月的监测数据编制2019年“三同时”验收报告,该公司在建设项目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擅自作出验收合格的结论,其行为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八)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规定的情形。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环发〔2018〕12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2年1月19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永州市零陵远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首次查处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违法案件。自2017年10月1日起,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由企业自主验收,自主验收本意是督促企业主动扛起生态环境主体责任,但有的企业却利用这一政策实施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最终受到处罚。该案警醒广大企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对验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企业要自觉严格遵守环评审批和验收程序,在自主验收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必须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方可投入生产,轻视建设项目审批和验收程序,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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