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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一)

2022-06-22 14:48来源: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污染防治环境违法扬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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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扬州佐仕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擅自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偷排铅烟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5日,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扬州佐仕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正常生产,但部分生产工段缺少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查,该企业擅自拆除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继续生产。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2年4月6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追究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部分企业对环保工作仍采用“老思想、老办法”,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工作存在侥幸心理,对于这种环保观念陈旧,环境风险极大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用好法律的“利剑”,从严从重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未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5日,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在对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但无法提供2021年度排污自行监测报告。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2年4月16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仪征光大塑业有限公司涉嫌活性炭吸附设施未运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7日上午,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在对仪征光大塑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部分工序有废气产生,但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设施的风机未开启,此设施运行不正常。据企业介绍,因风机故障,电源跳闸导致风机未开启,其于当日已进行了维修,设施恢复了正常运行。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处理结果

2022年4月7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后续将予以行政处罚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案企业虽然已制订废气处理设施的管理制度,但实际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管理职责,履行应尽的巡查义务。对于此类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将督促此类企业进一步细化管理制度,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四、扬州市华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未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扬州市华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9台注塑机中有5台正在注塑作业,但注塑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采取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的典型案例,对企业或个人均可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任何企业应守法经营,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处理和排放污染物。

五、扬州巴龙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8日,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在对扬州巴龙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已申领了排污许可证,但排污历史数据中,存在多次氮氧化物浓度均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氮氧化物200mg/m3排放要求的情况。经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确认,氮氧化物存在超标排放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并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续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关性和数据合理性分析,结合现场监测报告,形成完整证据链。而企业也应利用监控数据,及时发现自身存在问题,积极整改,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六、扬州市爱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1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扬州市爱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发泡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发泡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要求收集处理,废气无组织排放。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涉案企业未能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未对生态环保日常管理工作引起足够重视,未制订相关操作规程,也未对员工开展培训,从而导致了问题的发生。此案警示了涉及污染物排放的生产企业务必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七、仪征市四方轻纺机械有限公司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5日,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仪征市四方轻纺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项目的自制加热炉正在燃用焦炭(高污染燃料)。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之规定。

处理结果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续将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通过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有效降低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践行环保主体责任。

八、扬州海傲机械有限公司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4日,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在对扬州海傲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张建锋投资建设的双氧水过滤器设备制造项目清洗工序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清洗废水产生,清洗废水通过生产区域地面的沟槽经车间东侧排口进入厂区东侧雨水沟。经扬州市仪征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雨水沟水样中总铬浓度为13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倍以上。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做进一步侦查。

典型意义

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一定要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不能逾越环保法律、法规的红线,否则将会受到严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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