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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详情如下:
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管理,加快推进“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应用,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成果应用与监督管理、动态调整与长效管理、组织保障与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机制。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统筹做好“三线一单”的组织协调、管理应用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大数据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协同开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含市直属园区)可结合实际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机制,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果应用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三线一单”成果指符合国家和省、市级相关数据技术规范要求,在“三线一单”编制、更新调整过程中形成的文档资料、矢量数据、清单、图集、应用平台等。“三线一单”成果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各县(市、区,含市直属园区)编制成果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市大数据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全省数据管理应用平台的有效对接,将我市编制成果纳入全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平台,开展信息化应用;将市域范围内的“三线一单”生态空间管控信息纳入国土空间信息平台和智慧城市管理平台,开发手机APP移动终端;将市域范围内的市本级和县级管控单元划分管控网格,采集管控单元和项目准入清单,一键式显示网格信息,为行政审批、用地管理、产业规划、园区管理等提供跨部门、跨层级的共享共用数据。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为“三线一单”实施的主体,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牵头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本地区落地应用的各项工作,并做好本辖区内“三线一单”成果实施、宣传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全市“三线一单”的实施、评估、更新调整和宣传工作,统筹协调和跟踪指导各县(市、区,含市直属园区)“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工作。
第七条 各地要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协同推进空间保护和开发格局的优化。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维护生态安全格局,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以将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为核心,优化空间布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
第八条 坚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时,应以“三线一单”确定的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重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划、方案须说明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准入、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确保与“三线一单”相符合。
(一)涉及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时,应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衔接。
(二)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与其相衔接。
(三)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进行符合性分析。
第九条 各级产业园区各项开发建设活动应分析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相符性,并将其作为项目引进的重要依据。园区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控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风险。
第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充分发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在规划环评中,强化“三线一单”的空间管控与宏观指导,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为重点,论证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细化环境保护要求。
(二)在建设项目环评中,做好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充分论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对不符合的依法不予审批。
(三)在环境要素管理中,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生态、水、大气、土壤、地下水等环境管理要求相结合,加强单元差异化管控,推动解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环境风险高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第十一条 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重点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中的应用。重点行业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分析说明与建设地点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相符性,聚焦项目所对应管控单元的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的影响,提出协同减污降碳的措施、优化选址建议等。
第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确定的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
第三章 动态调整与长效管理
第十三条 “三线一单”动态更新调整应依据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原则上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保持基本稳定,重点管控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每个五年规划发布年统筹安排定期调整工作。通过牵头负责、分级调整、协调联动、整体推进的方式,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编制市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各县(市、区,含市直属园区)编制本行政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最终汇入市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按程序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
第十五条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执行期间,因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等依法依规调整,以及上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新要求的,成果须作相应动态更新,具体管控要求依照新要求执行。
(一)各地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对“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进行动态更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空间格局等重大调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向市政府提交申请,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技术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大数据管理局在“三线一单”应用平台更新,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需要作轻微调整的,根据相关批准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大数据管理局按职责调整。
(二)不符合本条第(一)项情形,但确需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空间格局的,由县(市、区)提出申请,并附技术论证意见等支撑材料,经市政府同意后,按审批层级进行报送批准,经批准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大数据管理局按职责进行调整。
(三)上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变更后,仅涉及管控要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更新的,由各职能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大数据管理局按职责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含市直属园区)应在动态更新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做好调整内容的发布和数据的核验、调整和上报工作,确保更新调整后各级“三线一单”成果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开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评估指标体系,明确“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调整的方向、管控内容变化、管控要求调整、准入清单变动等内容,充分听取各县(市、区,含市直属园区)提出的更新调整意见,每年对分区管控的执行效果进行一次全面跟踪评估和动态调整。重点行业落实区域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管控要求情况,作为年度跟踪评估的重点。
第四章 组织保障与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障“三线一单”实施、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和维护、宣传培训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大数据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技术队伍能力建设,落实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加大成果更新调整、实施应用、跟踪评估以及数据系统开发运维等工作保障力度。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将执行“三线一单”的情况按年度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应用典型案例。各地、各部门“三线一单”执行情况纳入市污染防治攻坚考核。
第二十条 市政府将“三线一单”实施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考核,作为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离任审计、绩效考核、奖惩任免、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含市直属园区)可视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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