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7月30日发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2024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规划范围或者建设项目所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研究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系,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在管理对象、管理内容和管理机制等方面的衔接,推动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要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组织实施减排工程,挖掘减排潜力,优化配置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管理省级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管理市级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
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审查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提出论证和审查意见。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专家,不得参加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论证、审查。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第十一条编制除指导性规划以外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编制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规划范围所在生态环境分区相关管控要求。
产业园区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区域评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公开发布。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对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清单和环境影响区域评估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及类别,或者依法不再对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前款所称的产业园区,包括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省人民政府明确纳入产业园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编制。
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或者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前,应当指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草案以及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提交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就未予采纳部分逐项作出说明,书面说明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规划编制机关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可能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产业园区规划,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跟踪评价结果和改进措施应当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不得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批,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实行分级审批。
除依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产业园区、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单位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专家评审、技术评估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包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修改时间。听证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优化审批流程、缩减审批时限,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环评服务调度和技术咨询服务,精减证明材料,推进环评信息共享。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取得的证明材料,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污权储备制度,推行重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促进建设项目环境要素合理配置。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
(二)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三)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后,未依法重新或者补充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
(四)未按照要求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在组织跟踪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跟踪评价严重失实,或者未落实改进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
(二)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且未书面说明理由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审查的专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负有管理权限的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其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属于国家专家库管理的专家,依照相关规定报送国家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2024年10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贵州省发现,铜仁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一些工程未批先建,在核心区拦河建坝,生态破坏严重。一、基本情况铜仁市地处长江上游的乌江和沅江水系,水生生物资源丰富。全市有10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占全省总数比例超40%,面积7000余公顷,具有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大名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污泥项目的公众参与公示,项目依托现有生产设施,掺烧符合入炉焚烧要求的一般固废及污泥,同时对现有余热锅炉、渗滤液处理装置以及除盐水处理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1月6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修订版)》意见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修订版)》修订后,在原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11月6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要求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守生态环境准入底线,坚持依法依规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环评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优化环
近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安徽省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烧结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该项目总投资约45791.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4000万元。项目名称:烧结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地点:安徽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单位:安徽省贵航特钢有限公司
10月21日,贵州环境厅印发《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的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
芜湖绿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垃圾焚烧项目飞灰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现将垃圾焚烧项目飞灰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众参与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告如下: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拟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本次改建项目依托现有工程焚烧炉等生产设备进行掺烧协同处置消毒处理后的感染性废物,改建后总掺烧量不高于总处理量的30%;同时拟对周围供热项目提供热源,为了满足供热能力需求,计划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科尔沁左翼中旗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前公示,项目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厂一座。项目总投资14893.28万元人民币,总处理规模200t/d,设置1条80t/d和1条120t/d的焚烧线、每条焚烧线分别配备一台余热锅炉和一套烟气净化系统,年处理生活垃圾7.3万吨。系统
10月18日,大唐抚州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大唐抚州电厂2×1000MW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该项目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州发电厂一期东侧场地,拟扩建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同步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和烟气脱硝装置以及其公辅工程。详情如下:大唐抚州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大唐抚州电厂2×1000M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意见的通知,其中包含水利、能源和资源开发等八大类。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意见的通知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
11月4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到2025年,完成全国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融合。2025年开展全国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全面衔接试点,制作统一信息报表并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填报,相关数据同步传输至生态环境统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面完成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基本完成海洋工程排污许可管理;制修订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等一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完成全国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
近年来,福建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现场执法与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精准查办一批排污许可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现向社会公开发布5个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排污许可环境违法),详情如下:近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现场执法与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精准查办一批排污许可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
9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第三季度火电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统一信息报表试填报工作的通知,10月25日后,“统一信息报表”填报模块关闭,数据不可更改。关于开展2024年第三季度火电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统一信息报表试填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
近日,多家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注销,标志着环保整治和产业升级工作的持续推进。据今日钢铁不完全统计,自8月份以来,排污许可证注销涉及到的钢铁企业如下:01敬业集团有限公司注销原因: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据企查查显示,敬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05-28,所属行业为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经营
为提升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秉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工作标准,坚持“全年、全员、全过程”练兵,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高执法效能。同时,为形成有力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氛围,有效压实行政相对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通过“以案说法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河北省司法厅8月23日发布《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8月21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山东海阳一体化小型堆示范工程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4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会议指出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8月12日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详情如下: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22日。详情如下: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为强化我省排污许可证质量控制工作,规范许可证质量审核,根据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11月1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该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报送和审核,月度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化存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2024年9月,由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风电公司”)牵头起草的《风电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T/CSTE0650-2024)团体标准顺利发布,标志着我国风电行业在温室气体排放管理领域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该标准的发布,为风电场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提供了统一和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年度完成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不少于80家,完成238台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深度改造任务,完成含喷涂工艺汽修企业面漆使用水性涂料替代不少于700家,完成25个重点项目。实施方案如下: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
9月14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水泥行业(CETS—AG—02.01—V01—2024)》等4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技术规范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水泥行业(CETS—AG—02.01—V01—2024)》等4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技术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
卓越的环保开关设备将全面摒弃六氟化硫(SF)气体的使用,该气体的潜在温室效应是二氧化碳的24300倍,在大气中降解时间超过1000年日立能源EconiQ550kV断路器(左)及EconiQ420kV柱式断路器·电网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超级温室气体”SF,该领域的SF排放量占全球总量的80%。·随着电力需求的急剧上升,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地方标准《碳中和实施指南组织》,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确立了组织碳中和实施工作的总体原则和实施流程,提供了准备阶段、实施阶段、评价阶段和声明阶段的指南。适用于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实施碳中和,其他主体参照使用。总体原则为做出碳中和承诺或宣传的组织,宜优先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零碳工厂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零碳工厂是指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内,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以年度为单位)生产、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按照二氧化碳当量计算,在自主减排的基础上,剩余排放量由核算边界外的减排项目清除,和(或)相应数量的碳信用抵消的工厂
5月2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文件规定了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工作流程、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详情如下:关于印发《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的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规定了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工作流程、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详情如下:关于印发《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消息,陕西省全面启动2023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为进一步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部署,有序推进我省碳排放核查,大力提升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效能。4月22日上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专题工作部署会,全面启动我省2023年度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省厅应对气候变化处、省环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