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为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落地落实,促进排污权科学高效配置,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河北省可交易排污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规定了可交易排污权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详情如下:
河北省可交易排污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可交易排污权认定管理,促进排污权科学合理配置,服务重大项目落地实施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交易排污权的申请、初审、认定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释义】 本办法所称可交易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闲置、放弃使用、富余的,经认定后可用于市场交易的排污权。
第四条【认定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原则,统一核算方法,统一审核要求,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第五条【认定种类】 可交易排污权认定种类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适时增加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污染物。
第六条【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初审、认定可交易排污权以及现场核查,由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具体分工】 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可交易排污权认定制度,统筹推进全省可交易排污权认定和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认定和管理工作;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初审。
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初审、省生态环境部门认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基本条件】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可申请可交易排污权认定:
(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但以有偿方式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第九条【认定条件】 以下排污权纳入可交易排污权认定范围:
(一)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其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等原因形成的闲置排污权;
(二)建设项目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停止建设放弃使用的排污权;
(三)排污单位淘汰落后工艺和过剩产能,以及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
(四)其他可交易排污权。
第十条【认定限制】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暂缓或不予认定可交易排污权:
(一)存在超标排放、超排污权排放、被挂牌督办、存在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尚未改正的,暂缓认定;
(二)排污权被抵押、被租赁或者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间不予认定;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污水处理厂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暂不认定。
(四)其它暂缓或不予认定的情形。
可交易排污权暂缓认定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排污权可自由支配后,予以恢复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认定申请】 排污单位可参照《河北省可交易排污权认定技术指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可交易排污权认定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份),向所在地县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认定申请。
排污单位对申请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初审】 对满足本办法第八条的排污单位,县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河北省可交易排污权认定技术指南》,结合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日常检查等情况,对可交易排污权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申请报告不完整或所附佐证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补正。申请报告符合要求的,组织开展申请报告内容审核和现场核查。
县生态环境部门自接到认定申请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初审期限内)完成初审,初审结果报市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三条【认定】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初审结果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抽查等方式审核认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审核发现问题,应当退回认定申请;对公示提出异议的,应当组织县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复核。
第十四条【载明事项及有效期】可交易排污权经认定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向排污单位出具认定意见。
认定意见包括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量、认定日期、有效期、可交易排污权来源等内容。
可交易排污权有效期为认定日期起至排污权有效期期满之日止。
第十五条【省级认定情形】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报告,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出具初审意见,省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出具认定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台账管理】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应建立可交易排污权认定台账,逐步推进数字化管理,并与其他生态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结合排污权交易或者回购等变化情况,及时变更可交易排污权认定凭证的有效状态,动态更新可交易排污权认定台账。
第十七条【技术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严格按照确定的原则和方法认定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涉及材料审核、现场核查、排污权计算等技术事项的,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替代功能】 经认定的可交易排污权在有效期内可用于排污单位自身的改、扩建项目,可作为其他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等新增排污权替代指标来源,也可用于申请政府回购和排污权交易等活动。
第十九条【联动管理】 可交易排污权认定完成后,排污单位依据《河北省排污权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冀环规范〔2022〕2号)有关规定向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提出交易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4月1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排污权市场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为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进一步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激发排污单位自主减排内生动力,经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4月12日起,启动全市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规范市级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主要由浙江省牵头,三省一市共同参与,相关平台建设由浙江省统一建设,涉及跨区域排污权交易的相关事项总体按照《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就《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总体框架分为“总体要求、原则性规定、规范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规范排污权交易、规范排污权储备、规范监督管理、其他事项”七部分内容。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
2月21日,江西省首笔跨地市排污权交易合作签约仪式在九江举行。省生态环境厅、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以及抚州市临川区有关同志和相关企业负责同志出席活动。签约仪式上,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在九江市签订排污权跨地市交易合作框架协议,实现了江西省首笔跨地市排污权成功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持续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改革工作,优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助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详情如下: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排污权交易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并发布《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共五部分内容,17条具体措施。一是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主要包括健全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有偿使用核定征收,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完善有偿使用价格体系。二是加强经济发展要素保障,主要包括优化政府储备投放,支持排污权跨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印发《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适用于全省辖区内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4类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有序开展排污权
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就《河北省排污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征求《河北省排污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发挥市场配置排污权要素作用,实现排污权科学高效流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要求,
为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厦门市排污权交易与排污许可制度深度衔接实施细则》,统一和规范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于厦门市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的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储备和调控管理办法》,以规范排污权储备和调控行为,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详情如下:自治区排污权储备和调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储备和调控行为,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根据《自治区关于开
生态环境部近日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深入了解《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问:《管理办法》修订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
4月15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黄红牌”名单,“黄牌”重点排污单位韩城市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季度超标率84.62%,超标污染物COD、氨氮、总氮;神木市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季度超标率41.76%,超标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024年第一季度
4月1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排污权市场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为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进一步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激发排污单位自主减排内生动力,经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4月12日起,启动全市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规范市级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4月11日起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意见时间截止至2024年5月10日前。现行条例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完善管理体系。提出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排污单位应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南昌市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昌富超实业有限公司等共231家企业入选该名单,其中包含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重点排污单位等。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南昌市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湾里生态环境局:根据《
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显示,《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开展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采样记录电子化工作的通知,以落实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详情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采样记录电子化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
为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生态环境部持续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技术复核,发现了一批问题企业,梳理形成排污许可证问题典型案例。案例一:管理类别错误(降级管理)某木炭厂属于“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上海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发贵州省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调整建议名单的通知》《关于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生态环境部)(第一批)》《关于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生态环境部)(第二批)》《关于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生态环境
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2023年12月废气(废水)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的通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2023年12月废气(废水)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的通报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超标名单及监管制度的通知》(晋环监控函〔2019〕125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严
生态环境部近日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深入了解《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问:《管理办法》修订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4月11日起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意见时间截止至2024年5月10日前。现行条例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完善管理体系。提出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排污单位应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4月9日发布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进一步抓好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
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显示,《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4月2日发布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通过优化集成电路相关行业环评分类管理,优化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等措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为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生态环境部持续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技术复核,发现了一批问题企业,梳理形成排污许可证问题典型案例。案例一:管理类别错误(降级管理)某木炭厂属于“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征求意见稿))》等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等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以及美丽重庆建设大会精神,深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改革创新,着力推进高质量发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印发2024年重庆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惠企措施,其中包含打造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杆企业等共8项。2024年重庆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惠企措施一、打造危险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征求意见稿)》等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二次征求意见稿)》等四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