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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

2022-07-06 11: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污染防治攻坚战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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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统筹环境风险,守牢环境安全底线

第一节 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风险管控

加强固体废物风险防范。全面查清现有工业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企业及产生量,查清历史遗留企业的危险废物堆存量,建立完善、细化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台帐系统,制定处置计划。加强沿江、沿河重点区域的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点的排查和监管。大力推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督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00吨以上企业和产生危险废物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建设贮存设施和场所,落实安全分类存放措施。

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利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数据,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纳入市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监管范围,加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利用处置等管理。

健全危险废物收运体系。鼓励建设机动车维修等行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点,鼓励具备条件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设立危险废物收运贮存设施。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管理,严控非法转运,加大对道路、水路,特别是跨境路口、收费站、道路卡口的巡查力度。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大力开展废活性炭、废酸、含镍废物、含重金属废物等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加强对昭通市现有三家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监管。

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非法收运、转移、倾倒、填埋、处置固体废物,以及无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中间商、承运人、接收人等,要一追到底,涉嫌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惩处。加大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虚报、瞒报、谎报、漏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部门联防联控,生态环境部门密切联系工信、公安、交通、商务、应急、城管、农业农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加强环境污染案件危险废物认定、环境损害评估等司法衔接,保障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依法查处。鼓励将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处置等列为有奖举报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专栏14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工程

煤矸石综合利用。在昭阳区、镇雄县、盐津县、威信县、彝良县、绥江县、威信县实施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

第二节 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

制定全市重金属专项污染防治的工作任务和实施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加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治理,加强有色金属采选、冶炼、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涉重金属污染行业的综合整治,实施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将涉重金属行业企业逐步纳入土壤环境监管,排查并公布未达标涉重金属企业名单,依法全面推进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施升级改造,或依法关闭、搬迁。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控体系现代化,对重金属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有效管控,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专栏15 重金属风险管控工程

土壤风险管控。在昭通市实施土壤污染地块治理项目。在镇雄县实施三个乡镇七个历史遗留硫磺冶炼废渣风险管控及生态恢复工程。在永善县实施老矿区土壤污染治理项目。在威信县实施土壤重金属治理及生态植物修复工程。

第三节 加强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

健全排查整改长效机制。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强化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全市Ш类以上放射源全部实现在线监控。加强移动探伤用放射源和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安全监管,确保放射源安全可控。强化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辐射安全监管,强化运输过程辐射安全保障。加强废旧放射源安全监管,及时安全收贮废旧放射源。完善废旧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明确废旧射线装置去功能化要求。健全废旧金属回收熔炼辐射安全管理,所有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自行开展辐射监测。

加强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管理。推动落实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编制,强化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行政管理。落实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强化过程管理。督促伴生放射性矿开采、利用企业加强周边辐射环境监测和流出物监测,实现监测信息公开。

加强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市级应具备快速监测处置较大辐射事故能力,县区应具备快速监测处置一般辐射事故能力。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监测调度平台建设,整合集成平台指挥、监测、信息报送等功能加强信息化集成,具备有效应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节 强化风险预警与应急管理

提升环境风险预警能力。加强环境风险源头防控,将环境风险防控纳入常态化管理,构建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处置的全过程、多层次风险防范体系,有效降低重金属、有毒物有害化学品等的环境风险,守住环境安全底线。

深化突发环境事件联合处置。健全跨省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共享、信息发布协商机制及应急响应协作机制,加强区域、流域勾通配合,强化重点区域、行业环境风险防控。重点抓好饮用水水源地、化工企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鲁甸、巧家、永善尾矿库以及镇雄、威信、彝良、盐津历史煤矸石堆放场、冶炼废渣等区域的环境风险防控。

完善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体系。加强风险评估与源头防控,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强化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强化应急处置管理,健全市、县、乡三级联运的应急管理体系,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协调机制,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机制。

适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体系要求,结合现行科技、救援处置能力、处置水平,适时对全市、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切实提高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配备必要的装备、物资,积极组织监测、监管、应急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应急队伍整体素质和应急能力。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夯实辖区治理、防控责任,健全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工作进展情况动态报告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跨县(市、区)的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提升科学管理水平。

第九章 提升基础能力,推动监督监管能力智慧化升级

第一节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以水、气、噪声、植被、土壤等各类生态环境要素为对象,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综合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地面监测等多种手段,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建设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和大数据平台,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整合与共享。

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围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等要求,继续加强各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切实保障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用车、监测设备等硬件设施配备,完成县(市、区)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任务。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规划和环境监测“三五”工程培养计划,组织实施环境监测“三五”人才推荐申报工作,强化环境监测人员培训。

加强生态调查监测。建立和完善生态灾害预警机制,开展生态评估,探索推进人工干预的生态修复措施,多渠道加强防灾能力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生态灾害。

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根据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合理调整、增设空气自动监测点,昭通中心城区、水富市继续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研究工作,积极推进大气环境挥发性有机物的防控监测。

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构建覆盖全市主要河流、水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等水环境监测网。强化县级及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形成以省厅驻昭生态环境监测站为中心、重点县(市、区)为支点的饮用水源地监测网络。推进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进程,完成国考断面、长江经济带、县出入境断面、出省断面自动站建设。启动市级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它重要县城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到2025年,水质监测自动化达30%以上。

加快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配合做好国家、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对国控网络布点做空间补充和类型补充,满足各级环境质量状况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2021年底前,在国家布点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土壤类别,补充相关点位,并对超标点位进行跟踪监测。2025年底,除依托省厅驻昭生态环境监测站外,重点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站须具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风险筛选值(基本项目)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管控值(基本项目)的监测能力。到2025年,实现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

强化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强化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和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加强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强化对污染源监测的质量管理,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贯穿于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全过程。强化监督性监测结果在环境管理和执法中的运用。

进一步提升辐射监测能力。力争建设辐射监测实验室,逐步配备相应监测设备,配齐实验人员,开展监测扩项,加强辐射环境监测监察力度。

全面实施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企业自行监测管理台账制度、年度自行监测及排污状况报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信息。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

加强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并完善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对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培育健康有序的生态环境监测市场,规范环境监测服务。

第二节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监管人员选拔、培训、考核等制度。加快现场执法取证能力,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快推进辖区环境监察机构移动执法数据平台的建立,充实移动终端配置。大力推广以移动终端设备为载体,结合移动式监测设备,配合嵌入式应用软件,以一线现场为数据采集点,通过无线通讯设备、卫星遥感和无人机,实现跨业务数据库、跨地理阻隔的现代化移动执法,提高现场查处效率。根据环境执法监督需求,配置流动执法车辆和执法仪器设备。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制。建立县(市、区)党委、政府全面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协调、统一监督管理,有序整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农业、水利、林草等部门有关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各司其职,依法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联合执法。

第三节 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化能力建设

实施昭通市生态环境“互联网+数字环保”项目建设和升级改造项目,整合全市生态环境数据资源,创新生态环境数据采集、汇聚、融合、利用、共享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精细化、流程阳光化、决策的智慧化,加快推进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度。

市县(市、区)两级数据中心建设和升级。充分利用全市政务云平台的计算、存储、网络和安全运维管理服务等信息资源,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实际需求,升级市局生态环境数据中心性能,增强数据库服务能力。建立11个县(市、区)分局生态环境数据分中心,用于分局层面的数据存储、处理、应用,有利于拓宽数据中心的数据数量,实现市县(市、区)两级数据互联互通。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在现有环境质量在线监控系统基础上,扩充以水质自动监测站、大气自动监测站为主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点位,以重点污染源企业为主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并对监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预警,构建以水、气、噪声、土壤、生态、辐射等各类环境要素为对象,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天空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综合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地面监测等多种手段,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整合与共享。涉及自动化监测感知设备、全方位在线监控设备、网络部署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

系统内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结合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要求,进行系统化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电子政务办公等方面的系统建设,以加快推进全市生态环境领域人事、财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规范化,加速政务办公标准化、协同化进程。

市局应用系统升级优化。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充分结合机构改革和信息技术迭代,以业务科室为主体,以“重建更重用”为目标,着力对已建成的系统进行技术升级和功能优化,不断调整系统性能和内容,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一张图,建设全面开放的生态环境服务门户,为昭通市生态环境系统信息化建设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

专栏16 信息化能力建设重点工程

数字环保建设。建设环保综合业务系统,整合监察、监测业务子系统,融合监管、监察、监测三监部门,实现全局协作联动,全面监管污染源。

第四节 提高环境科研能力

鼓励科技创新,开展切合昭通市实际的环境管理政策、生态补偿研究以及为环境管理服务的监测、监控技术研究,解决生态环境管理中的瓶颈问题和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课题。探索昭通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与之匹配的生态环境、资源承载力课题研究,以环境质量为底线,研究环境质量、环境容量与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关系,研究解决产业发展需要解决的生态扩容途径等需要迫切解决的相关课题。开展赤水河流域的生态调查与评估工作,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成份、新污染因子产生、贡献途径的排查与研究,继续实施川、滇、黔、渝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度的探讨,开展溪洛电站水库、渔洞、横江梯级电站水库富营养化和偶发水华现象发生原因研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撑系统,充分利用科技资源,努力推进环境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章 健全治理体系,推进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现代化

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在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确保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

第一节 健全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

生态文明决策制度。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全局高度通盘考虑,针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协调解决跨越县(市、区)、跨部门重大事项,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全面贯穿和深刻融入到全市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

生态文明评价制度。“十四五”时期,在推动全市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中,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制度、生态文化、生态人居等内容作为重点,纳入到目标体系中,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探索建立体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价值的资源环境统计制度,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生态文明管理制度。“十四五”时期,需要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实行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行业性和区域性特征污染物总量控制,使污染减排与行业优化调整、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紧密衔接,着力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和大气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提质改善,依法依规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开发与保护地区之间、上下游地区之间、生态受益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健全市境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对野生动植物、生物物种、生物安全、外来物种、遗传资源等生物多样性进行统一监管,把良好的生态系统尽可能保护起来、休养生息。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促进生态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探索绿色信贷政策,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衔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高环境风险行业全面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听证制度,对涉及群众利益的规划、决策和项目,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鼓励公众检举揭发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环保公益活动,培育和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生态文明考核制度。将反映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环境保护成效的指标纳入各县(市、区)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大幅提高生态环境指标考核权重。在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考核生态环保指标。严格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强化目标评价考核,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将环境质量改善、环境治理效能等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监测指标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加大监管力度,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

绿色发展制度。将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嵌入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实现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以资源环境绩效为依据,通过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和工业生态设计等手段,探索符合昭通实际的绿色生产行业标准,使资源投入、工艺过程到产品性能等环节符合生态环保和资源高效利用要求。

污染防治制度。强化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全面贯彻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加强环境治理,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工作。

生态修复与保护制度。打破各部门间各自为阵的格局,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着眼于大景观、整体性,构建一体化的自然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制度体系,并与污染防治制度体系相衔接。

2022年底,市、县(市、区)应制定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并制定相关领域环境治理的支持措施。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建设美丽云南昭通篇章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第二节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严格实行环境准入机制。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红线功能,实行分级、分类管控。明确各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把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落实在项目引进、项目审批、土地利用等环节,实现最严格的空间保护。把环境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环保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盲目决策、把关不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实行严格问责。

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强化规划环评的刚性约束,以战略和规划环评为引领,通过预先控制、实时控制和事后控制,规避战略决策与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的管理机制,提升规划环评质量。加强城市总体规划、流域综合规划以及能源、交通、矿产资源开发等重点领域规划环评。推动项目环评落实规划环评成果,形成联动反馈的内部工作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环评、环境监测单位及个人资质管理,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强化对建设项目“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等实时控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对石化、化工、水利、水电、采掘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组织开展后评价。完善环评专家库、强化技术支撑、主动介入服务等手段,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管理,加强对环评从业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规定(暂行)》进行严格考核和退出制度,确保环评文件质量。

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在前端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制度,在后端衔接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排污交易、环境执法等制度。建立排污许可证的动态监控方案,实现排污企业在建设、生产、关闭等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全过程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实现对企业排污浓度、总量双控制。完善排污许可证的发证范围和种类,开展区域和流域污染负荷评估。

加大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化论证。根据河流水体功能、敏感情况,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充分论证,规范整治现有排污口;拆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对入重点水域、水质优良区的排污口,须对其进行充分论证和从严监管。

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监管。充分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系统,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项目自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可靠性、合法性进行抽查、检查,严禁未达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备案。

加大污染源在线系统的监管。根据国家对固定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相关规定,督促企业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全面建设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并与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机制创新。以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搭建衔接“多规合一”的平台。加快推动县(市、区)城乡环境总体规划编制,通过确定生态安全红线、生态安全警戒线、风险防范底线、环境承载上限和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基线,落实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从源头奠定城乡环境保护格局,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工作全方位融入到“多规合一”中。

认真落实各级环保督察问题的整改。开展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攻坚。对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等反馈问题和交办的信访投诉举报件,按照督察要求科学制定整改方案,严格对标对表,科学整改、按时整改、按质整改,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确保群众投诉举报问题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如期实现验收销号。对当前整改滞后和未通过整改验收问题,在整改时限上再明确、工作责任上再压实、具体措施上再加力,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硬措施,对整改进展情况加强调度,强化分析研判、督导督办,倒逼整改责任落实,确保持续推动完成问题整改。坚持举一反三,全面开展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消化存量,杜绝增量,切实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第三节 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创建

完善创建机制。强化分类指导,根据地方自然禀赋、发展基础和主体功能定位,构建特色鲜明、各有侧重的差异化指标要求。完善全市生态文明创建激励机制,探索对生态文明创建实施政策资金倾斜和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挂钩等具体正向激励方案。

巩固创建成果。按照国家、省对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相关要求,对已获得省政府命名3年及以上的生态建设示范区进行复查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创建单位进行认真的整改,完善退出机制,以巩固创建成果为抓手,持续发挥生态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引领作用。

提升创建成效。各县(市、区)要加快生态建设创建工作步伐,制定创建目标、计划,加大生态文明示范村镇、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基地创建,认真总结以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为载体,全面推进“五位一体”的经验模式,总结探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转化路径,持续发挥创建工作的引领作用。还未成功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的县(市、区),要切实加快推进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步伐。2025年,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率达80%以上,力争成功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专栏17 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工程

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巩固省级生态文明乡镇创建成果,到2025年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率达80%以上,力争成功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第四节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确保政府依法履行环保职能。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保责任。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环保“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国家关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相关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按照国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为依据,合理认定责任和追责对象。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离任,都必须终身追责。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因部门失职失责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领导,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确保企业切实承担环保责任。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公开环境信息,对不按规定公开信息的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政府网站设立“环境违法曝光台”,对违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严肃查处。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的义务和社会责任。对存在环境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国家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试点突破的方式,建立系统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明确和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梳理损害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细化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及其范围。健全损害赔偿机构和职责分工,健全赔偿磋商机制,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明确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健全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推进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到2025年,通过试点逐步明确赔偿相关工作程序及运行机制,力争初步建立符合昭通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确保公众有效参与环境治理。通过抓好环境信息公开、宣传教育、建章立制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广大公众有意识、有能力、有依据参与环境保护,激励公众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以环境质量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为重点,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多载体公布各类生态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加大生态环境公益宣传,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加强环境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以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广泛组织形式多样的环境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学校环境教育,着力提升社会各界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生态文化建设,努力满足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文化需求。深入推进环保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组织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宣传活动,培育绿色生活方式,形成推动绿色发展的良好风尚。着力抓好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及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活动,着力打造生态环境教育场馆、环境教育基地等精品工程建设。建立公众参与良性互动平台,积极探索与公众及环保社会组织交流沟通互动的有效形式,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平台、微信政务公开、互动交流、倾听了解民意、发现环保舆情、及时关注处理重大环境问题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保障

各部门要深入领会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建立市级部门推进规划落实的分工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强化指导、协调以及监督作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分解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二节 明确任务分工

规划实施中,规划牵头单位应制定对应的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分解年度目标与任务,明确重点任务的领导分工,落实各项工作的具体措施。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须开展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把市级“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目标、任务纳入县级规划中,并制定阶段考核目标的措施、任务。市直各部门要落实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责任清单和提出支持措施、任务安排,协同推进规划任务的完成,规划牵头单位应建立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制度、措施,定期研究解决跨部门职责的重大问题,涉及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大资金投入,加大规划实施力度。各部门要在生态系统、生态保护与修复、大气、水、土壤、重金属、生物多样性等领域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开展、推进情况。

第三节 加大投入力度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围绕“十四五”生态修复、水、气、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重点任务,做好重大项目储备和前期谋划工作,积极向国家、省争取资金和项目。实施中央、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强化资金绩效的项目资金管理机制。

优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保障。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金合作,多渠道筹措资金投入,深入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和模式的探索研究,创新生态修复、水污染治理、土壤修复等资金筹措机制,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环保工程实施的投融资试点工作,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

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探索以资源开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等收益,弥补污染防治项目投入和社会资本回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和公益性环境保护项目;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增强投融资平台融资功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环境保护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社会捐赠资金增加生态环保投入。

落实公共财政支持政策。加快建立与环保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管理制度。各级财政应按照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保障全市生态环保重点支出,落实公共财政支持政策。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需求,统筹用好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资金。对于重大的环保规划建设项目,应优先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争取上级投资补助和安排项目前期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注重结果导向,强化成本效益,严格执行投资问效,对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四节 严格考核评估

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调度机制。定期对各县(市、区)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结果向社会公开。开展规划中期、终期考核。整合各类生态环境评估考核,在2023年和2025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昭通市人民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节 加强宣传教育

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针对青少年,开展征文比赛、自然手绘作品大赛、环保创意作品征集比赛、环保手抄报制作比赛、环保讲座进校园等活动,通过生动有趣的环保课程、比赛以及科普讲座活动,提升青少年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道德素养。

加强宣传引导。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纳入“八五”普法规划,编写生态环境保护的知识文本,开展环保主题宣传进机关、社区、学校、企业、家庭活动,以“5·22”生物多样性日、“6·5”环境日等为契机,开展系列环保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等内容,让生态环境保护走进千家万户,成为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依托报刊、昭通广播电视台、政府网站、新媒体等主要媒介,曝光突出环境问题,宣传生态保护修复好经验、好做法,凝聚社会共治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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