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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横沥两企业深夜偷排被抓现行

2022-08-09 08:42来源:东莞生态环境作者:钟东关键词:水污染防治雨水渠东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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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东莞市横沥生态环境分局开展夜间突击检查,发现两家企业利用夜色掩护偷排废水,执法人员抓了现行。

案件情况

经查,其中一家实业公司主要从事铝合金制品加工生产,设有压铸、打磨等工序。该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增设除油清洗、研磨清洗等工序,并将废水直接排入厂房雨水渠内,现场发现雨水渠里有明显的白色污水、研磨泥渣等。执法人员现场对其涉水设备进行查封。

另一家五金模具加工店,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热处理加工,设有烘烤、淬火、冷却等工序。现场检查发现,其淬火油池旁边的废水沟内设有抽水泵,水管直接通向厂房门口的雨水管网,执法人员现场挖开雨水渠上方的水泥地坪,发现雨水渠内确有大量油泥、油污。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督促清理油污等污染物;同时发现,依据建设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该类金属表面热处理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但该企业将此项目自行降级开展了环评登记表备案。对其已备案的登记表,执法人员后续将予以公告无效。

案件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述两家企业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废水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处罚100万元。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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