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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就韶关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征求意见,规定(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气锅炉建设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二)在用单台出力1t/h(0.7MW)以上,65t/h及以下燃气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关于公开征求《韶关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近年来,韶关市臭氧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臭氧污染防控已成为韶关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之一,为有效遏制臭氧污染,需对其前体污染物排放加强控制,强化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环〔2021〕10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关于深化工业锅炉排放治理的要求,我局起草了《韶关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拟对我市燃气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期限:从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9月10日,为期一个月。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信件。收件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二)电子邮件。收件邮箱:dqk8769863@163.com。
(三)咨询电话:0751-8769863。
(四)在下方表格填写意见建议并在线提交。
三、意见材料要求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对上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面、邮件等形式反馈到市生态环境局,反馈函请在信封或者电子邮件标题注明《韶关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韶关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环〔2021〕10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关于深化工业锅炉排放治理的要求,现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韶关市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气锅炉建设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在用单台出力1t/h(0.7MW)以上,65t/h及以下燃气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审批、许可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将燃气锅炉登记信息推送至生态环境部门。
(二)在用燃气锅炉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本通告要求。逾期不能达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国家或广东省对燃气锅炉发布新的更严格排放标准,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从其更严格标准、要求实施。
(四)本通告的燃气锅炉是指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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