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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重点建设用地指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
2.地下水国控区域点位V类水比例指国家级地下水质区域监测点位中,水质为Ⅴ类的点位所占比例。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开展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1.进一步查明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持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完成国家级和省级土壤环境监测任务,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状况监测。配合省级开展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2年起,以种植水稻、蔬菜等食用农产品的受污染耕地为重点,开展农产品加密调查。推进全市林地土壤调查,查清林地土壤污染状况。
2.推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
针对水乡片及沿海片地下水赋存丰富、地表水系发达、敏感点多且集中的地区,视情况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以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为重点,按照省级要求推进“双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二)系统推进污染源头预防
1.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严格空间布局管控。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硬约束,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强化环境硬约束推动淘汰落后产能,逐步淘汰污染严重的涉重金属、涉有机物行业企业。强化环评审批管控,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政策,引导金属表面处理行业、VOCs排放等行业项目入园区(或共性工厂)集聚发展、集中管理。
严守环境准入底线。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单位周边,避免新建涉重金属、多环芳烃类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污染的现有企业。
落实现状调查与环境影响评价。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应科学布局生产、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安装使用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依法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价。
2.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管理
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典型行业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督促重点监管单位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鼓励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从源头上减少土壤污染。探索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措施。
3.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推进涉重金属行业企业重金属减排,动态更新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深化涉镉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动态更新排查整治清单,督促责任主体制定并落实整治方案。鼓励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提标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2022年,依法将符合筛选条件的排放镉、汞、砷、铅、铬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3年年底前,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重金属等排放量。
4.扎实推进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采取摸底清查、源头减量、规范整治,拓展利用处置渠道、全方位强化监管等措施,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管理水平。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和废旧资源再生利用活动场所及企业危废贮存场所的环境风险排查,重点排查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三)稳步推进耕地分类管理
1.动态调整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农产品质量和利用现状的变化,按照省级部署,定期对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进行动态调整,客观反映耕地土壤环境质量。
2.加大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力度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基本农田等空间管控边界。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强化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提升。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实施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开展秸秆还田、种植绿肥还田,合理施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积极探索种养循环技术,强化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不达标肥料等行为。
3.巩固提升耕地安全利用水平
全面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制定“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安全利用类耕地的具体落实措施。结合耕地质量类别划分成果,探索建立常态化精准风险管控工作机制。在切断土壤污染来源的基础上,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推广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叶面阻隔、原位钝化等技术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发挥科研院校和专业社会服务机构作用,在技术支撑、监测调查、过程监督、效果评价、台账建设等方面实施全流程专业化科学管理。
严禁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加强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从事粮食收购、储存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粮食质量档案,落实粮食入库、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加强粮食加工和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大粮食抽检力度,严格重金属超标粮食的处理,经监督检查或抽查发现的重金属超标粮食,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流入口粮市场。
(四)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1.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
健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有关成果,逐步将关闭搬迁地块纳入监管范围。将城市更新、镇村工业集聚区改造过程中依法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纳入调查名录。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纳入不动产登记管理。充分发挥环境大数据辅助监管的作用,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企业视情况及时纳入调查名录。
鼓励开展提前调查、尽职调查。依法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且具备调查条件的地块,可结合土地开发利用计划提前谋划调查工作,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确定时开展调查。曾用于重点行业企业的地块,持续推进土壤污染状况尽职调查,厘清各方责任。尽职调查发现土壤与地下水发生污染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涉及土地租赁的,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2.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合理规划地块用途。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从严管控电镀、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
严格土地供应等环节监管。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嵌入土地储备、供应、改变用途等审批环节,自然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城市更新计划时,充分考虑地块环境风险,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以及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而尚未完成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原则上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注意开发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并防止引发负面舆情。原则上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应后开发;已开发的,原则上应当在有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邻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再投入使用。
3.有序推进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
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监管。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需编制风险管控、修复方案,经专家咨询论证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土壤修复施工期间,应设立公告牌,公开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以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地块为重点,强化修复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实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污染土壤处置不当。污染土壤修复后资源化利用的,应防止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按照省级要求,对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强化后期管理,避免后续开发建设对地块风险管控造成破坏。
因地制宜探索管控和修复模式。探索工业污染地块“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以开发建设时序为导向,合理设计环境修复时序,鼓励结合地块再开发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制定风险管控和修复策略。结合本地实际,提升污染土壤协同处置能力。以化工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采用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按照省级要求加强暂不开发利用地块风险管控。推广绿色修复理念,减少碳排放和二次环境影响。
4.健全建设用地联动监管机制
强化信息共享。自然资源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以及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规划等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及时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相关信息。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土壤环境状况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基础数据库的空间匹配,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为建设用地规划利用审批提供参考。
加强联动监管。针对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地块,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供应审批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核算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深基坑安全监管制度,及时反馈施工许可核发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或修复等完成情况的相关信息。推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
(五)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1.加强地下水环境质量管理
强化地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针对东莞市纳入“十四五”国家地下水质量考核的点位,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开展周边污染源排查,制定地下水质量达标或保持(整改)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
逐步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按国家、省级要求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探索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
2.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
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照国家、省级要求,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定义务。
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渗和监测措施。督促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业聚集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采取防渗漏措施,按要求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开展城镇污水管网渗漏排查和检测,推进雨污分流工程,加快管网更新改造,减少管网渗漏。
3.有序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环境监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应当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统筹推进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探索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模式,加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及后期监管。
4.探索开展典型工业园区调查评估和风险管控试点
结合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选择典型工业园区进一步开展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以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控、重点区域排查、日常监督管理等为重点,开展工业园区风险管控试点工作,探索构建工业园区调查、风险管控技术和制度体系。
(六)大力提升监管与支撑能力
1.完善政策标准体系
研究制定东莞市土壤环境背景值地方标准。修订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方案,制定出台企事业拆除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方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指南等政策文件。
2.优化环境监测网络
结合管理实际需要,动态优化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规范背景点位、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例行监测;将监测网络建设与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有效衔接,将农用地、建设用地重点地块监测纳入土壤环境质量动态监测网络。加强农田灌溉水监测,鼓励对有污水灌溉历史的典型灌区进行农田灌溉用水和退水水质长期监测,必要时加大对安全利用类耕地灌溉水的监测频次。规范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加强维护和管理,建立区域监管和“双源”监控相结合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
3.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强化基层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监测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执法装备水平。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培训,依法开展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按照省、市关于行政执法信息化部署的工作要求,强化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平台的应用管理,落实与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的数据交互共享。按照“一地一档”原则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信息档案,实现资料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动态更新。加强对工业固废、危废非法倾倒或填埋以及废水地下偷排等违法行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向地下水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至司法机关。开展污染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4.规范修复行业良性发展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和评审专家的水平。综合应用大数据核查比对、信息公开、信用管理等手段,强化对从业单位开展调查评估、治理修复与风险管控等活动的监管。强化信用管理,及时将单位和个人环境违法信息推送至信用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推广使用土壤调查全过程监管软件,定期组织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布点、采样、检测等开展合规性抽查。
四、重点工程
“十四五”期间,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突出重点和成效,实施一批环境调查、源头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支撑主要任务有效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发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协商解决。各镇街(园区)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实质性协调机制,实现农用地、建设用地、地下水联动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2022年起,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纳入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生态环境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实施效果评估
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分年度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规划目标任务进行科学调整。在2023年、2025年年底,分别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加大资金统筹力度
加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培育和储备,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企业投入、社会捐赠等方面,积极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在现有农业补贴制度基础上,补贴力度向采取耕地安全利用措施农户倾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
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及科技下乡等形式,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球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推进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培训工作,形成全社会参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保护的良好氛围。
强化信息公开。依法公开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承担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责任的企业和有关单位,应依据相关法规主动公开有关事项。
鼓励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在电视台、公交车、地铁、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上传播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识,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结合现有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涉污染土壤、地下水等行为。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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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2025年工作要点》。详情如下: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鲁环字〔2025〕18号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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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发布《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装备和示范工程名录》。其中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41项,生态环境保护实用装备16项,生态环境保护示范工程59项。详情如下:关于发布《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装备和示范工程名录》的公告中环协〔2025〕14号为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实用、绿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明确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指导各地加大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力度,下达2025年全省城市老旧排水管网改造计划,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严格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管网的专业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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