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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办理程序,防范危险废物转移处置风险,我厅组织起草了《河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8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周志力
电话:(0371)66309253
邮箱:hnsgtc2019@163.com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学理路10号
邮编:450000
2022年9月2日
河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补齐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疏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单位转移接收渠道,降低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利用成本,进一步保障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开展同一省辖市(示范区)范围内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
一、试点依据
(一)法律依据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未列入本《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利用过程不满足本《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可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
《河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豫环〔2022〕97号)要求: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管理。制定我省产生量较大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指南,提高危险废物利用水平,积极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
二、试点原则
紧盯需求、补足短板。重点针对安全风险低、产生量大(年产生量100吨以上)、现有利用处置能力不足的危险废物开展“点对点”试点。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规模大、技术先进、工艺成熟的企业开展危险废物利用试点。
定向利用,风险可控。“点对点”试点企业应按照“一对一”结对模式开展试点,即:同一省辖市(示范区)辖区内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鼓励同一工业园区内企业开展“点对点”试点。试点过程中,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和利用过程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省级统筹、市县落实原则,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试点单位,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试点单位的日常监管。
三、试点要求
(一)申请条件
申请“点对点”试点的企业应当是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结对进行,具备以下条件:
1.产生和利用单位具有独立的企事业法人资格,双方达成明确合作协议;
2.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成分含量满足利用单位接收标准要求;
3.利用单位具有与所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4.产生和利用单位具有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
5.利用单位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项目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并稳定运行;
6.利用单位利用过程不增加或通过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达标;
7.利用单位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环境安全的规章制度;
8.利用单位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9.利用单位有符合相关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10.利用单位有符合相关规定的运输工具,或与具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合同,有固定的运输路线及运输风险应急处置方案;
11.利用单位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备案意见,并具备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机制。
(二)试点期限
“点对点”试点申请有效期为3年。试点期满,由双方企业协商一致,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三)环境监管要求
“点对点”试点仅在危险废物利用环节实行豁免管理,收集、贮存、转移、运输等过程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强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全过程追溯管理机制。省辖市(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每年要对“点对点”试点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试点中利用单位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和评估。
四、试点申请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共同准备相关佐证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向省辖市(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延期申请,仅需双方企业共同填写《河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后提交省辖市(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审核。
(二)市级审核。省辖市(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应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现场核查,根据专家意见及环境风险防控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开展或继续延续“点对点”试点的决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可批准同意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三)试点运行。“点对点”试点企业收到省辖市(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的同意批复后,可展开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出现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经营管理不规范、规范化管理评估不合格、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到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安全事故等情况之一,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试点工作,由批准单位取消试点资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和部署,建立健全试点工作机制,明确相关工作职责部门和责任人,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要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点对点”试点的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事项,加强对申报单位的指导帮扶。
(二)强化日常监管。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要严格监督执法,对试点当中弄虚作假、未落实试点工作要求以及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落实主体责任。“点对点”试点企业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布运营情况、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及时在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注册账号,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点对点”试点的利用企业,每月的5日前,应将上一月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内容包括危险废物转移、接收和利用等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每年12月底前,应向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报送年度“点对点”试点工作总结。
(四)提升应急能力。开展“点对点”试点企业应按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成立应急处置管理队伍,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明确应急响应职责。要按规定储存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环境应急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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