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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东莞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推进共性工厂项目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推进共性工厂项目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推进共性工厂项目建设的意见(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推进共性工厂项目建设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加强“中小微”企业环境准入引导,推动工业企业集聚集约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规范共性工厂环境管理,推动我市共性工厂项目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概念与分类
共性工厂是将同一产业或同一地区企业的生产加工或某一特定环节聚集于该工厂,实现集中生产、集中管理、集中治污的一种高效、集约的新型生产运营模式。根据投资运行模式的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独立法人型,是指面向某个产业领域提供代生产加工的独立法人实体工厂,主要类别包括喷涂、印刷和表面处理等加工中心;另一类是标准厂房型,是指由一个法人单位提供厂房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规范高效治污平台或服务的生产基地,主要面向家具制造业、塑料制品业和金属制品业等。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解决发展需求和历史遗留问题为目标,根据各镇街(园区)产业发展需要和生态环境条件,从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鼓励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投资,优先建设独立法人型共性工厂。
绿色发展、总量控制。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使用低毒、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要求,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
厘清关系、落实责任。坚持排污者付费,进一步明确标准厂房型共性工厂投资单位和入驻企业在污染防治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压实各方污染防治的责任,方便事中事后监管。
二、明确环境管理相关要求
(一)规模与选址要求。共性工厂需具有一定的规模,独立法人型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标准厂房型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0平方米。共性工厂选址需符合国土空间、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并落实“三线一单”生态分区管控要求;在环境空气保护目标100米范围内,严格限制共性工厂设置排放VOCs、恶臭的生产单元或设施。
(二)环评编制和审批要求。独立法人型和标准厂房型共性工厂需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分析与共性工厂建设专题规划的相符性,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前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共性工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镇街(园区)参与机制,并在审查过程中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标准厂房型共性工厂需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定项目准入条件,入驻项目需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符合准入条件的入驻企业,可依据共性工厂环评文件内容编制不含专项的简化报告表,并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三)排污许可申领要求。独立法人型共性工厂建设单位和标准厂房型共性工厂投资单位及其入驻企业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独立法人型共性工厂建设单位和标准厂房型共性工厂投资单位需依法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入驻标准厂房型共性工厂的企业不需再单独缴纳。
(四)污染防治责任划分。独立法人型共性工厂建设单位承担其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责任。标准厂房型共性工厂投资单位建设、运行和维护共性工厂的污染防治设施,负责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并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入驻企业承担其生产车间内的污染防治责任。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一)实施污水集中处理。共性工厂应以“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再生水循环利用”为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提高废气收集和治理效率。共性工厂需规范建设工业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升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采用高效废气处理技术,提高废气处理效率。
(三)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共性工厂应按照有关要求,配套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入驻标准厂房型共性工厂的企业需配套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的应当单独建设,鼓励标准厂房型共性工厂划定专门区域,供入驻企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全市共性工厂建设的统筹规划,根据我市工业企业类型、产业政策等情况,结合现有共性工厂的建设内容,编制共性工厂建设的专题规划,主动挖掘污染物减排潜力,为建设共性工厂提供污主要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保障。各镇街(园区)需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结合镇村工业园整治提升和环境管理需求,积极谋划共性工厂建设。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镇街(园区)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共性工厂的监督检查,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共性工厂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加强跟踪总结。各镇街(园区)要做好对共性工厂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反馈共性工厂项目推进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各镇街(园区)反馈情况,研究制定相关规范和政策措施,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其他内容
本意见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22年9月5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THJJ-202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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