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9月14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旨在进一步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高效合理配置环境资源,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本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两项水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氨、总氮、总磷等其他污染物,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总量控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高效合理配置环境资源,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部署安排,我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欢迎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感谢您的支持。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处 刘鑫
电话:022-87671539(工作日8:30-17:30)
邮箱:zonghechu@tj.gov.cn
附件:天津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9月14日
附件
天津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大气或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两项水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氨、总氮、总磷等其他污染物,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总量控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按照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的原则,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落实国务院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第五条 各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确定,并以污染物减排量的形式下达。
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指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作为企事业单位的排污权。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企事业单位排污权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污染排放情况,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废气(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种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方式等情况,并对上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落实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分领域细化分解污染物减排量,组织确定污染减排措施,研究完善污染减排政策,制定实施本市污染减排工作方案。组织建立各区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并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及各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统筹确定支撑各区改善目标实现所必需的污染物减排量。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实际,统筹本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物减排量,建立市级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库。2021年以来,各区通过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形成、经国家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污染物减排量,超出支撑本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现所必需的部分,纳入各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库。
第十条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污染物排放的行业占比,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确定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并结合国家相关行业排放绩效指标,组织制定本市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
非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参照生态环境统计、排污许可等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实际排放量。
第十一条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分类,逐个核算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意见建议,并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审核结果确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026年起,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低于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部分,经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作为“富余排污权”参与市场交易。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量超出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部分,经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核定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的;
(二)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或者地方产业政策发生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重新核定排放总量的情形。
第三章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核定。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优先参照所属行业先进排污水平核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所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库。各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库不能满足建设项目需要的,在确保完成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先用后补”或“跨区调剂”解决,拟补入储备库的减排项目原则上应于建设项目投产前完成,拟调入(出)储备库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具体说明总量指标对应的减排工程、用于的建设项目,并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除外。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
第十七条 按照“以新带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结合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三线一单”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实行差异化替代。
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施等量替代。
上一年度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等量替代。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达到优良水质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等量替代。
上一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区、水环境质量未达到优良水质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分类倍量替代。其中:
(一)上一年度大气环境质量年度排名位列本市第一至第五的区,其重点管控单元(区)内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2倍量替代。
(二)上一年度大气环境质量年度排名位列本市第六至第十的区,其重点管控单元(区)内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
(三)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达到地表水IV类水质的河流汇水区域,其重点管控单元(区)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2倍量替代。
(四)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达到地表水V类水质的河流汇水区域,其重点管控单元(区)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
(五)其他重点管控单元(区)的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
(六)一般管控单元(区)的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3倍量替代。
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且同比恶化的区,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3倍量替代。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改善目标要求且同比恶化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3倍量替代。
上一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区,暂停新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未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第四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十八条 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本市适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分行业(流域)有序推进实施。
第十九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正式实施时,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通过缴纳使用费或市场交易等方式获得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有偿取得排污权的企事业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第二十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交易价格管理等配套政策。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统计制度,严格规范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量核定的技术和流程,建立监测统计监管系统,及时准确监测核算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监测统计弄虚作假等行为。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技术核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4月1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
近日,临汾市政府印发《临汾市细颗粒物(PM2.5)三年达标攻坚方案(2025—2027年)》。文件提出,到2025年,临汾市区PM2.5年均浓度达到39微克/立方米以下。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细颗粒物(PM2.5)三年达标攻坚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清晨七点的津南双港,晨雾未散的教学楼传来琅琅书声,静谧庭院中的居民推开窗户,远处蓝白相间的厂房正吞吐着都市的晨光。这不是工业与生活的割裂图景,而是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用二十余年光阴绘就的和谐画卷——当双港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冷却塔与城市天际线相映,这座承载国家级示范使命的环保设施,正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3月11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发布了《重庆市巴南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将在社区层面积极推动氢能的应用,具体涉及燃料电池车辆、综合发电系统、备用电源以及热电联供系统等领域,作为传统能源的替代。同时,通知还强调了绿氢的推广使用,特别
日前,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南昌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方大特钢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全面实现超低排放。全文如下
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我国能源产业向多元化、清洁化、低碳化、数字化方向发展。国家能源集团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模式、新路径,加快建设具有国家能源集团特色的“火电+”综合能源,推动煤电企业高质量发展。下面让我们共同了解国家能源集团“火电+”综合能源的技术路线和典型案例!厂区内的综合能源
近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昆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前提下,有序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根据发展需要合理建设先进煤电,有序淘汰落后煤电,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
日前,昆明市政府印发《昆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4微克/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9.1%,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氮氧化物、VOCs减排量达到国家要求。《方案》还提出,高质量推进钢铁、水
2025年2月8日,为加快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信部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以下简称《2025年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
日前,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空气质量全面提升计划行动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确保空气质量较2024年总体改善,力争PM2.5浓度不高于40μg/m3。方案还提出,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与提标改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2024年12月底前,实现全市659家每小
日前,芒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芒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芒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24微克/立方米以内,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完成州级下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任务。芒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德宏州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4月1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
4月9日至11日,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赴湖北省武汉市、随州市、襄阳市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钢铁行业是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重点行业。4月9日下午,孙金龙来到武汉钢铁有限公司,调研企业转型升级情况。他走进管控中心,查看智慧生态环保管控平台,现场了解环保设施运行状态,听取企业推进绿
4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近日组织开展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推荐工作。将聚焦工业领域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要求,强化创新驱动,突破环保装备关键核心技术工艺以及配套零部件、材料、药剂等领域的技术瓶颈,加强先进适用环保装备在冶金、
4月9日,祁连山水泥甘谷公司3月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告发布。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中标,投标报价2424万元。
日前,辽宁省地方标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标准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辽宁省地方标准的通告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同意,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辽宁省强
汇集高品质企业的西部盛会——第6届中国环博会成都展与您相约展会时间:2025年6月25-27日展览面积:35,000㎡(预计)展会地点:成都·中国西部国际博览城展商数量:500家(预计)专业观众:30,000人(预计)组织机构主办单位l慕尼黑博览集团l中贸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承办单位l中贸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27日,陕西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暨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建设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标杆城市。大力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以下为政策原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实现“十
日前,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暨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方案提出,2025年,PM2.5浓度不超过41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不少于263天,力争完成省上下达我市重污染天数控制指标;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9410吨、6570吨。详
3月26日,生态环境部举行3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以下是3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最新情况通报。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次扩围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今天,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近日,湖北省环境厅印发《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要点》。文件提出,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14家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3家企业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动36家水泥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详情如下: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要点》的通知鄂环办〔2025〕10号
3月24日,河南发布《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河南省钼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钼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钼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4月1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
3月24日,河南发布《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河南省钼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钼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钼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生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2025年一季度“开门红”工作的通知》精神,四川发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发环境研究院”或“公司”)落实四川省生态环保集团和公司“稳中求进、以季保年、实干争先”的工作要求,于2025年3月10日,中标高县经开区污水
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湖南省依法组织对2023年度排放源年报数据进行调查,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现将2023年湖南省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一、统计范围2023年度排放源统计调查对象为重点调查单位全省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简称农业源
3月1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的水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规定了纺织工业企业、纺织生产设施以及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产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工业企业和纺织生产设施的水污
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统计公报》。详情如下:2023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统计公报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湖北省依法组织对2023年度排放源年报数据进行调查,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现将2023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一、统计范围2023年
2月19日,浙江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准入指导意见》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准入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要求建设项目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相应行业的发展规划等。《准入指导意见》对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工艺装备、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
2月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地方标准《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提升我省纺织工业等重污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1月20日,生态环境部召开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环评司司长王志华表示,生态环境部努力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核心制度。一是实现排污单位“全覆盖”。将全国386.7万家排污单位纳入管理,其中核发排污许可证37.1万张,排污登记349.6万家,管控水污染物排放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1月18日,河北邯郸市北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EPCO(设计、采购、施工、运营)总承包招标公告发布。新建污水处理厂1座,本次建设规模:10万m3/d,配套污水管网总长17640m,重力流管道管径为D1000~D2000;尾水管道2000m,管径为DN2000;新建黄粱梦污水片区设提升泵站1座,设计规模3万m3/d,配套压力流管道管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