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9月14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旨在进一步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高效合理配置环境资源,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本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两项水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氨、总氮、总磷等其他污染物,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总量控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高效合理配置环境资源,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部署安排,我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欢迎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感谢您的支持。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处 刘鑫
电话:022-87671539(工作日8:30-17:30)
邮箱:zonghechu@tj.gov.cn
附件:天津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9月14日
附件
天津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大气或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两项水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氨、总氮、总磷等其他污染物,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总量控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按照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的原则,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落实国务院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第五条 各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确定,并以污染物减排量的形式下达。
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指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作为企事业单位的排污权。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企事业单位排污权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污染排放情况,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废气(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种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方式等情况,并对上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落实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分领域细化分解污染物减排量,组织确定污染减排措施,研究完善污染减排政策,制定实施本市污染减排工作方案。组织建立各区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并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及各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统筹确定支撑各区改善目标实现所必需的污染物减排量。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实际,统筹本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物减排量,建立市级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库。2021年以来,各区通过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形成、经国家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污染物减排量,超出支撑本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现所必需的部分,纳入各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库。
第十条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污染物排放的行业占比,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确定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并结合国家相关行业排放绩效指标,组织制定本市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
非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参照生态环境统计、排污许可等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实际排放量。
第十一条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分类,逐个核算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意见建议,并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审核结果确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026年起,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低于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部分,经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作为“富余排污权”参与市场交易。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量超出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部分,经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核定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的;
(二)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或者地方产业政策发生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重新核定排放总量的情形。
第三章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核定。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优先参照所属行业先进排污水平核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所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库。各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库不能满足建设项目需要的,在确保完成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先用后补”或“跨区调剂”解决,拟补入储备库的减排项目原则上应于建设项目投产前完成,拟调入(出)储备库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具体说明总量指标对应的减排工程、用于的建设项目,并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除外。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
第十七条 按照“以新带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结合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三线一单”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实行差异化替代。
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施等量替代。
上一年度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等量替代。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达到优良水质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等量替代。
上一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区、水环境质量未达到优良水质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分类倍量替代。其中:
(一)上一年度大气环境质量年度排名位列本市第一至第五的区,其重点管控单元(区)内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2倍量替代。
(二)上一年度大气环境质量年度排名位列本市第六至第十的区,其重点管控单元(区)内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
(三)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达到地表水IV类水质的河流汇水区域,其重点管控单元(区)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2倍量替代。
(四)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达到地表水V类水质的河流汇水区域,其重点管控单元(区)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
(五)其他重点管控单元(区)的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
(六)一般管控单元(区)的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3倍量替代。
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且同比恶化的区,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3倍量替代。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改善目标要求且同比恶化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3倍量替代。
上一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区,暂停新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未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第四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十八条 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本市适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分行业(流域)有序推进实施。
第十九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正式实施时,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通过缴纳使用费或市场交易等方式获得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有偿取得排污权的企事业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第二十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交易价格管理等配套政策。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统计制度,严格规范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量核定的技术和流程,建立监测统计监管系统,及时准确监测核算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监测统计弄虚作假等行为。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技术核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4月1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
2025年2月8日,为加快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信部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以下简称《2025年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
日前,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空气质量全面提升计划行动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确保空气质量较2024年总体改善,力争PM2.5浓度不高于40μg/m3。方案还提出,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与提标改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2024年12月底前,实现全市659家每小
1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优化制药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制药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优化制药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推动制药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优化制药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办法》共三十五条,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为依据,结合实际,对排污许可申请与审批、排污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规范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批、延续等事项。二是优化了排污许可的便企措施。三是明确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四是
2024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于2024年3月公布了首批5个指导性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的引导效果,现将第二批指导性典型案例进行公布,供各地参考借鉴。此次公布的5个指导性典型案例,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12月10日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其中包括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等26个行业,45类具体项目。详情如下: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
近日,杭州仁和净水厂项目举行地埋净水厂主体结构封顶仪式。该项目是杭州市重大民生工程建成后日处理污水可达15万吨,项目在污水处理厂“全地埋式+上盖公园”2.0版本基础上,全国首批打造“全地埋净水厂+水科技产业园”,采用箱体与上盖框架结构耦合技术,运用上盖业态结合区域特征,将地下污水厂与地
《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经由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1月8日发布《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
日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印发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
4月25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2025年11月01日实施。详情如下:
近日,龙源布尔津县天润“以大代小”技改增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获得当地政府批复,批复内容显示:龙源布尔津县天润“以大代小”技改增容扩建项目增容改造部分,改造前原项目为新疆布尔津县天润风电有限公司风电场一期项目,原项目规模49.5兆瓦,改造后总并网规模100兆瓦。等容改造:拆除原有66台
4月27日,国能四川电力公司栗子坪三期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运发电,该项目装机2兆瓦,年平均发电量182.48万千瓦时;这是继栗子坪光伏一期、二期投运后的又一投产光伏项目,为公司加快新能源开发再添助力。栗子坪三期光伏项目位于石棉县栗子坪彝族乡,项目场址区域年平均太阳辐射量为4172.04兆焦每平方米,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4月27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申报范围包含大气、水、土壤修复、固废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处置等技术装备。技术类别分为研发、应用、推广类。详情如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现将拟审批的《二街化工园区生产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一、建设项目概况项目名称:二街化工园区生产污水处理厂建设地点:昆明市晋宁区兴德路与倚阳路
作为广东省唯一且全国首批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产业园区,南沙开发区近年来将协同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着力点,充分结合自身产业特色、减污降碳工作基础、重大战略平台优势以及气候投融资等多试点融合发展,在产业变革、能源转型、政策优化与能力提升、绿色金融等关键领域精准施策、持续发力,不断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4月1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
4月9日至11日,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赴湖北省武汉市、随州市、襄阳市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钢铁行业是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重点行业。4月9日下午,孙金龙来到武汉钢铁有限公司,调研企业转型升级情况。他走进管控中心,查看智慧生态环保管控平台,现场了解环保设施运行状态,听取企业推进绿
4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近日组织开展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推荐工作。将聚焦工业领域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要求,强化创新驱动,突破环保装备关键核心技术工艺以及配套零部件、材料、药剂等领域的技术瓶颈,加强先进适用环保装备在冶金、
4月9日,祁连山水泥甘谷公司3月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告发布。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中标,投标报价2424万元。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4月25日,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通报会,会上通报了1起水污染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广元市某公司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2024年7月9日,根据广元市昭化区住建局转办的长滩河河道环境污染问题,广元市昭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元市某公司经营的煤炭洗选厂开展突击检查。检查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4月1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
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湖南省依法组织对2023年度排放源年报数据进行调查,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现将2023年湖南省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一、统计范围2023年度排放源统计调查对象为重点调查单位全省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简称农业源
3月1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的水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规定了纺织工业企业、纺织生产设施以及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产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工业企业和纺织生产设施的水污
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统计公报》。详情如下:2023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统计公报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湖北省依法组织对2023年度排放源年报数据进行调查,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现将2023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一、统计范围2023年
2月19日,浙江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准入指导意见》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准入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要求建设项目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相应行业的发展规划等。《准入指导意见》对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工艺装备、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
2月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地方标准《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提升我省纺织工业等重污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1月18日,河北邯郸市北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EPCO(设计、采购、施工、运营)总承包招标公告发布。新建污水处理厂1座,本次建设规模:10万m3/d,配套污水管网总长17640m,重力流管道管径为D1000~D2000;尾水管道2000m,管径为DN2000;新建黄粱梦污水片区设提升泵站1座,设计规模3万m3/d,配套压力流管道管
加强水污染物和新污染物控制,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代替DB31/373—2010《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内容,与DB31/373-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适用范围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以落实包容审慎执法,提升执法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详情如下: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