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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护黑土地,维护土壤环境安全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以严守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底线,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确保“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一)强化土壤污染源系统防控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将土壤环境要求纳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禁止规划建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
2.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动态更新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积极申请国家资金并实施提标改造。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定期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周边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控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
(二)切实加强农用地生态环境保护
1.保障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开展全市黑土耕地保护行动,试点黑土地保护利用。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承包者与经营者实施、公众参与的多元化黑土地保护长效机制。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制订的黑土地保护考核机制,压实县、乡、村黑土地保护责任。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采取工程、农艺、生物等措施提高耕地质量,保护“耕地中的大熊猫”,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2.巩固提升农用地分类管理。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着力推进安全利用类耕地管控修复,推广应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技术。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风险管控,鼓励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等措施,确保严格管控类耕地得到安全利用。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三)推进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1.严格管理建设地块准入。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开展重点行业工业场地污染状况评估工作,根据重点行业工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结果,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对存在污染的地块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水平,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根据调查及风险评估结果,进行风险等级划分,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控工业污染,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准入,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有关信息。
2.实施土壤治理与修复行动。按照省、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要求,有序推进规划项目实施,全面整治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涉重金属企业等土壤污染源。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督促责任单位设立公告牌,推广绿色修复理念,强化修复过程二次污染防控。推进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
(四)开展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
1.建立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针对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因地制宜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建立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强化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重点污染源区域地下水环境监管,督促开展必要的防渗处理工作。
2.加强污染源头预防与风险管控。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逐步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工作。统筹开展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工作,推动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与风险管控。实现重点污染源(区域)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地“双源”点位水质总体保持稳定。
专栏5 土壤环境保护工程
土壤污染治理、设施基地土壤盐碱化治理、侵蚀沟治理。
六、加快农村环境治理,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实现乡村生态振兴提供美丽生态环境支撑。
(一)深化农业污染防治
1.大力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建立健全农业绿色循环低碳生产制度,推动形成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实现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推进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资源化利用。发展节水型农业,推广抗旱节水、高产稳产品种,鼓励以循环利用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治理农田退水。积极推广节水、节能增效、绿色防控、生态种养、循环农业等节约型农业技术。集成应用全程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大力建设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
2.推动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加强农业投入品规范化管理,开展化肥、农药单位面积使用量合理控制,提高利用效率。改进施肥方式,推广新型肥料,引导农民积极施用有机肥,扩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推进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换药械、降药量、减药害。鼓励以循环利用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治理农田退水。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分别达到43%和50%。
3.统筹推进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加强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完善农膜回收利用制度。全面普及标准农膜,示范推广全生物降解膜,推进地膜减量化,推广农膜减量增效技术。强化产销用环节监管,健全完善农膜、废弃食用菌袋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落实回收责任试点,推广农村有机废弃物的新型生化处理设备和技术,努力实现农村有机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8%。
(二)着力控制养殖业污染
1.推广清洁养殖方式。推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优化调整养殖业空间布局,积极发展健康养殖方式,带动养殖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
2.加强养殖污染管控。推进县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执法。依法落实不同区域管控措施,引导开展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工作。
3.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县(市)积极申报非畜牧大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推广粪污就地就近全量还田模式。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确保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切实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加强治理设施日常维护。鼓励和引导第三方处理企业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进行专业化集中处理。在散养密集区支持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鼓励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采用“种养结合”“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等模式。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备配套率达到97%。鼓励符合条件的县(市)积极申报非畜牧大县整县实施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工程。
(三)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1.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实施全覆盖,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加强污水治理和改厕统筹衔接。因地制宜开展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验收管理,合理选择使用省生态环境厅推荐的技术,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向农村延伸,分级推动村庄生活污水与城镇管网并网收集、集中和分户收集处理以及生态利用,确保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平。
2.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更新完善农村黑臭水体清单,推进动态监管,选择适用的黑臭水体治理技术和模式,因河(塘、沟、渠)施策、分区分类、标本兼治。开展试点示范,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治理、黑臭水体整治、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治理和农村改厕等工作,加快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落实污染治理属地责任,推动河湖长制管理体系向小微水体、闭流区泡泽等延伸,实现农村黑臭水体有效治理和长效管护。到2025年,国控清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达到60%。
3.积极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立农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收集处置体系,完善日常管护机制,提升管理水平,确保稳定运行。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依托城镇无害化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其他村庄就近分散处理。
4.全面提升村容村貌。深入开展村庄清洁行动,治理农村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加大卫生乡镇、美丽庭院创建工作力度。对农村沿河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河塘沟渠清淤疏浚。建设一批美丽宜居村庄,全面推进乡村绿化,综合提升“田水路林村”风貌。
5.建立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明确各县(市)区、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监督的村庄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严格执行农村人居环境标准规范,鼓励一体化、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护,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制度。有条件地区依法探索建立农村厕所粪污清掏、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农户付费制度。鼓励将村庄环境卫生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继续开展行政村环境整治工作,到2025年,完成省定目标数量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
(四)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管
规范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调查统计工作,探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和建立监测、评估体系。在初步实现农田退水集中排放的基础上,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水田、旱田灌溉用水及水田退水和分散畜禽养殖面源监测工作。鼓励大型灌区等有条件地方先行先试,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将规模化农田灌溉退水口纳入环境监管。
专栏6 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工程
(一)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国控清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
七、加强保护修复,维护生态服务功能
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强化生态保护监管,“十四五”期间,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安全格局,生态恢复工作取得进展,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提升。
(一)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
1.构建生态保护修复新格局。执行《黑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牡丹江主体功能区划,落实《牡丹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合理安排造林绿化用地,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全面推进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防灭火和生态修复气象服务、退化草原和湿地修复、旗舰物种生态环境保护恢复,促进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提升。
2.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推行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巩固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成果。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开展中幼龄林森林抚育,积极培育寒(中)温带珍贵树种和大径级材,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动国土绿化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坚持自然恢复为主,加强湿地保护,强化湿地用途管制和利用监管。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66%。
3.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工作,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建设。开展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生态廊道建设以及重要栖息地恢复和修复工作,促进中俄自然保护地联合保护。
4.加强城市生态功能修复。科学规划布局城市绿环绿廊绿楔绿道,加强城市公园绿地、区域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建设,完善城市绿地体系。加强对城市山体河湖等自然风貌保护,实施城市江河、湖泊、湿地等水体治理和生态修复,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自然连通和流动性。
(二)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
1.全面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加强野生动物监测网络建设。持续推进物种多样性调查,加快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评估进程,落实保护国家、省级保护动物项目,持续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强化就地保护,有效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公众防范非法盗猎野生动物意识,杜绝违法盗猎活动,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加强生物安全监管。加强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外来入侵物种安全管理,提高对外来入侵物种的早期预警、应急与监测能力,及时更新外来入侵物种名录。
2.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推进森林植被保护,加快天然林保护工程、中幼林抚育、生态公益林、防护林体系建设,通过保护现有林、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强化病虫害防治和城区山体保护等措施,加强全市森林植被保护,加快推进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建设,提升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实施珍稀濒危物种和极小种群物种抢救性保护。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
3.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生物安全监管。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生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调查、登记和数据库建设工作。加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强度,加大野生花卉种植和药用植物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强化转基因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管。
(三)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监管
1.完善自然生态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完善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工作机制,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监督评估工作。
2.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应用。将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应用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空间管控规划。严格管控边界、落实管控要求,明确政策措施,确保红线面积不能减少、质量不能下降。
3.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机制。对不同红线区域内的不同保护对象进行差异化考量,制订不同的管控措施,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机制。加强红线监管工作,积极与国家、省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网络对接,全面掌握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情况,及时进行生态风险预警。
4.完善红线评价与绩效考核机制。加快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工作,及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动态,并将评价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一项重要指标。
5.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创建工作,选择基础条件比较好的宁安市先行先试,进行创建工作,为其他县(市)区积累创建经验,2022年编制《宁安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并发布实施,争取2025年创建成功。尝试创建“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努力探索“两山”转化路径和模式。
(四)开展生态状况调查与成效评估
配合省生态环境厅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的生态保护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开展自然生态质量监测工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基础调查和人类干扰活动遥感监测工作,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评估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完成五年一次的区域生态状况变化遥感调查评估和年度县域生态功能区生态状况遥感调查评估工作。开展重要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评估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自评估工作。加强监测评估成果综合应用。
专栏7 生态恢复与生态功能维护工程
实施牡丹江市拉古废弃矿山破损山体生态修复工程、牡丹江市张广才岭老爷岭生态系统综合治理项目、黑龙江绥阳林业局有限公司东北虎豹国家公园配套基础设施、科普宣教设施、保护管理设施建设工程。
建设牡丹江市拉古废弃矿山破损山体生态修复工程、宁安市镜泊湖自然保护区及国道两侧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八、强化风险防控,严守环境安全底线
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牢固树立环境风险防控底线思维,完善生态环境风险常态化管理体系,强化危险废物、重金属风险管控,加强新污染治理,完善环境应急体系,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与健康。
(一)加强危险废物监管
1.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清单,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健全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试点,提高小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能力。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和信息化监管水平,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按照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要求,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实施调查监测,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做好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省内履约工作,到2025年,全部淘汰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氯碱生产工艺。
(二)全面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
推进重金属污染环境防控。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和我市关于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有关要求,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面排查工作,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涉重金属企业指导督查力度,强化日常检查,高度关注涉重金属企业排污状况、周边环境状况和群众诉求,将涉重金属企业全部纳入重点环境监管企业名单,实现涉重金属企业动态监管、重点监控,对重点企业生产过程“跑、冒、滴、漏”严格管理,严防因不正常排污和污染物积累引起的环境污染。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
(三)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1.加强核与辐射安全风险管控。严格落实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规范许可管理。将“双随机、一公开”和全覆盖监管相结合,完成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工作。及时规范收贮全市废旧放射源,确保安全收贮率达到100%。
2.提升核与辐射监测能力。加强辐射监测队伍建设,加大辐射监测基础设施投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监测数据质量。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市辖区内空气辐射监测站的运行维护及国控、省控监测点位取样送检工作,不断提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
3.强化核与辐射应急响应。按时完成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配套程序的执行程序修订工作,构建辐射安全应急响应现代化体系,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处置辐射突发事件能力。
4.全面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依据省核与辐射安全执法局相关要求,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严格辐射工作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动态管理,实现监管工作信息化、规范化和系统化。加强放射性废物、废弃(退役)放射源收贮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规范移动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活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措施。
5.加强核与辐射安全文化宣传工作。广泛开展辐射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强化公众沟通,推进信息公开,增强公众对核安全知识的认知、了解和信任,积极做好涉核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全面提升综合保障能力。
(四)强化环境风险预警防控与应急
1.加强环境风险评估与源头防控。开展环境风险企业排查工作,建立全市环境风险企业名单,实施环境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开展限期整改。开展重点流域、湖库等累积性风险评估工作,推进饮用水水源、跨界水体、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风险评估试点示范。通过严格行业准入、调整产业布局从源头降低突发和累积性环境风险。提升园区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监督管理。
2.夯实环境安全保障基础。落实《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项措施,加强企业、园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管理。推动应急队伍和应急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分区域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生态环境、应急、公安、水利、交通运输、消防等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长效联动,与重点企业共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构建政府、社会、企业多元共建的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机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
3.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排查督促重点风险园区、企业落实环评风险控制措施。提高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监测预警能力,构建生产、运输、储存、处置环节的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管控,优化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推进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体系,强化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物资监督管理。开展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工作。以电镀、化工、铅酸蓄电池、制药、制革等行业以及油气输送管线、涉氯、涉氨等企业为重点,全面调查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
专栏8 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工程
实施郭家沟生活垃圾处理场二期填埋库区封场治理暨飞灰处置项目、牡丹江市辖乡镇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工程、绥芬河市医疗废物处置项目。
九、完善能力建设,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完善生态环境监控一体化建设工程,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加强环境监控能力建设,实施精准监管和智慧监管。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系统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健全环保市场机制和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促进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一)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
1.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健全市级和县(市)区级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实施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对区域流域资源环境相应担责,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按照职能相应担责,将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各级政府环保责任红线,将绿色发展理念转化为做决策、抓工作、促发展的具体行动。完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保障、宣传教育等工作。执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2.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牡丹江发展实际,细化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落实分解各项任务并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大生态环保格局。
3.完善约束性指标管理。将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总量、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森林覆盖率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纳入约束性指标管理,分解到各县(市)区,建立评估考核体系。强化环保依法督政,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主体责任,加强对各县(市)区各项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成效考核,各级政府应科学合理制定落实方案。
4.落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完善治污设施、应急措施、信息公开、实施能效和环保“领跑者”制度,树立环保标杆,采取财政补贴、荣誉奖励等措施,激励企业推动资源节约、清洁生产、绿色发展。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法严惩重罚;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幅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排污单位行业自律。
(二)完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1.完善生态环境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构建与国家、省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相辅相成的地方性法规标准制度体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推进环境司法协同联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专业支持、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强“以案释法”和交流借鉴。协调检察机关发挥检察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运用诉前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会同人民法院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从业禁止制度。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推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处罚、刑事司法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进行衔接。注重环保行政执法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的结合,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形成公平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
(三)健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1.依法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基础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落实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持续做好排污许可证变更、延续、重新申请等动态更新工作。
2.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革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依托排污许可证实施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监管和考核。实施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的区域、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实施一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减排工程,着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统筹考虑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效应。健全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3.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开展绿色校园创建活动,强化生态文明教育,培养低碳环保、垃圾分类、厉行节约良好生活习惯,建设绿色校园。培养生态环境与健康专业队伍,提升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水平。
4.健全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环保信用良好的企业,在绿色信贷等予以优先支持。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失信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强化环保信用约束力。
(四)健全生态环境市场机制
1.构建规范开放市场。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在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环保技术装备开发等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加强环境治理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减少恶性竞争,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2.健全价格收费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和补偿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构建污水、垃圾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在森林、湿地等资源领域构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和生态补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补偿。
3.落实地方财政支出责任。推进市级以及县(市)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完善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环境治理财政支出责任。
4.创新环境治理模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着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业园区集中治污设施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污染治理示范项目,鼓励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污染治理工作。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加强工业污染地块利用和安全管控。
5.创新环保投融资机制。建立制度化的生态环保财政投入预算保障机制,用好绿色低碳、循环经济、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建立以奖代补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创新政府让利型税收、优惠或补贴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和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绿色产业发展,大力推广PPP模式。完善绿色信贷制度,鼓励企业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造林信贷担保业务。探索开展创新贷款业务,突破排污企业和环保企业投融资瓶颈。
(五)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
1.健全监管执法机制。实施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一证式”执法监管模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互联网+执法”。严格禁止环境监管“一刀切”,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2.推进监管体制改革。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优化职责及编制配置,提高监测执法履职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乡镇(街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执法责任制,将行政执法权利和履行职责有机结合,强化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职责,树立环境执法权威性,确保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执行到位。
3.完善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环境执法装备科技化水平,推动在线监控、污染源溯源排查监控等信息技术手段与环境执法工作进行深度融合,实施生态环境精细化、网格化、智慧化管控。各县(市)区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优化职责和配置,全面统一着装,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要求,制定配备方案、落实配备资金,切实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配备必需的执法装备和取证手段,2022年底前,完成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和应用全覆盖,迅速准确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和污染事件。
4.强化监测能力建设。补齐环境监测能力短板,优化监测站网布局,推动监测数据和监测点位资源共享。加强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实现环境质量预报预警,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推动监测装备精准、快速、便携化发展。到2025年,在镜泊湖5A级景区内实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连续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现区域内重点流域全覆盖;地下水环境监测质量监测点位满足环境管理要求;强化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现所有用地类型全覆盖。优化噪声监测网络,统筹区域、交通及功能区声环境监测。
(六)提升生态环境数字化水平
1.完善现有生态环境平台功能。建立功能全面、适应全市环境管理需要的环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生态环境局及直属单位功能完善、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环境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污染源在线监控、环境监测信息综合管理等环保业务应用系统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进政务公开,逐步开展“一站式”便民服务。
2.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加强基于大数据的关联分析和融合应用,提升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和污染源溯源能力。全面推动数字化技术与生态环境保护业务深度融合,综合运用环境质量、污染人员管理等大数据分析,构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监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全要素态势智慧感知能力。推进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七)推进生态环保全民行动
1.面向社会开展专题宣传工作。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宣传,大力宣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开展实践创新基地、无废城市、美丽河湖创建规程宣传工作。优先利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媒体发布,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龙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碳达峰碳中和等宣传报道。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秸秆禁烧管控期间,及时公布天气信息,引导公众做好健康防护。
2.创新生态文明宣传方式。推进政务微信、微博等官方信息平台的新媒体矩阵, 不断提升信息发布时效、发布频次、原创水平和内容质量,增强发布信息形式多样性、内容可读性、公众阅读量、网络传播度和社会影响力,及时更新内容。
3.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充分利用“六五”环境日、世界水日等形式,大力弘扬生态文化,引导公民树立绿色增长、共建共享理念,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和生态文明素养。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通识教育体系、职业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贯彻落实和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安排。推进生态文明教育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进农村。组织媒体深入生态环境保护一线,发掘和报道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典型,开展“最美生态环境人”宣传推广活动,以“学铁人铸铁魂做铁军”主题活动为引领,大力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党的精神谱系。
4.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推进全民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全面推进绿色生活设施建设。发挥政府机关作用,到2025年,政府采购绿色采购方式及绿色产品比例达到80%。
5.完善环保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环保热线和环保微信平台作用。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主动曝光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及影响公众健康行为,有效运用媒体监督手段,形成舆论监督合力,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在县(市)区报刊、广播、电视台、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及时公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进展、追责问责情况。
专栏9 能力建设重点工程
基于“环保+物联网”和大数据的理念,对东安区河流进行全面布点、联网、自动预警为依据的数字化平台建设。
第四章规划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强化规划实施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治理、提高人居环境作为未来五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分级管理。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对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规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思想建设优势,增强参与决策底气;组织部门要着力培养一批有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建设能力的基层干部,带领人民走可持续的“绿水青山”之路;各级党组织要整合农村、企业、社区资源优势,构建村企联建、村居联建、村与部门联建的立体网络。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共同参与,更需要组织部门凝聚人心、凝聚智慧,为全市绿色崛起凝聚强大合力。
健全规划实施考核制度,依据规划提出的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将目标分解到各级各部门,分年度进行考核。定期公布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和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形成分级负责、逐级推动、部门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2023年和2025年底,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作为对地方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项目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工程项目运行跟踪管理,发挥长期效益。
二、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不断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强化项目绩效管理。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建立环境保护投资稳定增长机制。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功能,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配置中作用。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投入环境保护市场,健全社会资本投入回报补贴机制与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环境治理依效付费机制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积极推广运用PPP、EOD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文明领域项目建设。
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突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精准支持绿色产业、循环经济、绿色城镇、美丽乡村建设,提升资金分配精准度和使用效率,有效保障大气、水体、土壤综合治理和碧水、净土、蓝天、国土绿化行动,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健全完善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财政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使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与绩效目标有机结合,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三、科技保障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技术服务工作专班,为全市生态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新技术研究应用工作,大力推广和应用现有技术成果,做好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促进全市生态建设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建立生态保护综合监控平台,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等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常态化和业务化监控,实现由被动监管转为主动监管、应急监管转为日常监管、分散监管转为系统监管。加强生态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遥感、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建设生态环境大数据系统。
四、队伍保障
全力打造环保铁军,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固废和化学品环境管理、土壤环境监管等急需紧缺领域以及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等有关部门生态环境队伍建设,加强基层生态环境队伍能力。加大生态环境队伍培训力度,按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要求,以夯基础、补短板、精能力为目标,进一步创新培训机制、拓宽培训渠道、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方式。持续开展干部能力素养提升工程,结合环保特点、突出应知应会、紧贴监管实际,采取多种培训形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做到资质健全、装备优良、机制顺畅。
五、制度保障
建立协作机制,各司其职,共同推进规划实施。严格执法,加强测管协同,提高执法监测能力。发挥税收等政策引导作用,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市本级基本财力保障力度,提升基层财政保障能力。建立资金整合机制,确保建设资金统一合理使用,形成合力。严格产业准入政策,探索推进负面清单管理,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更大范围参与生态修复和保护。完善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推动规划顺利实施。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探索创新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增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完善管理模式,依托基层组织,推进网格管理,形成人人自觉遵守管理规定和人人参与管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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