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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市场。详情如下:
关于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引领、分类实施,改革创新、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围绕“培育产业、支持企业、带动就业”总目标,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市场,不断提升我省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力争到2025年,我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规模和比重显著提高,省域生态系统质量、功能和稳定性显著改善,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两山”转化机制基本实现。
二、参与程序和要求
(一)建立项目储备库,科学引导社会投资
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生态本底和国土“三调”成果,聚焦农田、矿山、河湖、城镇、海洋以及综合(自然综合体)生态受损空间,明确本地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任务,建立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应明确项目区范围、修复目标与要求、实施周期、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以及及可给予的支持政策等内容。每年12月底前,根据项目储备库和本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指引目录》。
(二)构建信息服务平台,公开引入社会资本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构建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信息发布、第三方服务、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服务。各地可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指引目录》和相关信息在信息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依托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探索建立生态保护修复产品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产品交易规则和交易信息。
属地政府要严格按照程序,公平公开择优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要与社会资本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责,把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纳入协议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参与模式、投资回报方式及标准、差别化管理机制,实现社会资本进得去、退得出、有收益。
(三)规范项目实施,强化流程监测监管
属地政府可从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其他相关机构中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在授权范围内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将生态保护修复目标和要求,绩效考核目标,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和后续产业发展要求,各类指标权益,资本进出路径和投资回报等权利义务内容整体纳入方案。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的方案是项目开展实施及子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依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和相关标准开展工程设计,科学有序组织施工。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的统筹协调机制。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的实施,负主体责任。县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测监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群众参与监督机制,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参与项目实施日常监督。
(四)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绩效信用评价
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应按照项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进行自验,自验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整体验收,对项目实施整体效果进行评估。在项目整体验收前,子项目应依据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技术标准或协议约定先行完成工程验收。
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绩效评价和社会投资主体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可作为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方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信用等级评价和确定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后续参与生态保护项目的依据。
三、重点领域和类型
(一)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针对乡村空间布局无序化、资源利用低效化、耕地分布碎片化、生态系统退化的问题,以杭嘉湖平原、金衢盆地、宁绍平原、温台沿海平原区域、浙南山地丘陵区域、浙东南沿海岛屿区域为重点,统筹开展农用地整治、村庄整治、低效工业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整治,以及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二)废弃矿山生态保护修复
针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存在的地质环境破坏、地质灾害隐患、土壤破坏、水环境破坏、植被破坏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钱塘江、瓯江等水系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河道两侧水岸线至第一层山脊线范围为重点,统筹开展地质灾害治理、损毁土地植被恢复、破损生态单元修复及生态系统重建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三)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针对围填海问题突出,海岸线开发强度大且利用效率低,海湾建设工程生态化程度不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海洋生态系统防灾减灾能力破坏等问题,以环杭州湾、舟山群岛、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海岸带及近岸海域为重点,统筹开展海岸线和海岸带整治修复、自然盐沼滨海湿地保护修复、红树林滨海湿地保护修复、围填海区域内湿地重构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四)重点流域山水林田湖草保护修复
针对各大流域中仍然存在的山体水土流失、废弃矿山点状分布、区域水质和水生态风险隐患和林分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以我省八大水系(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流域范围为重点,按照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要求,统筹开展流域山水林天湖草进行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
(五)城镇人居环境提升与生态修复
针对城镇生态系统连通不畅、生态空间不足等问题,重点围绕我省“四大都市区”人居环境生态品质提升、衢丽大花园建设、海岛大花园建设和美丽村镇建设,统筹实施生态廊道、生态清洁小流域、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网络建设等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
四、支持政策
综合运用(国办发〔2021〕40号)以及浙江省相关支持政策,实行“一项目一议定”,加大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提高支持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一)优化空间布局和规划管控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所涉用地空间,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建设用地、农用地等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项目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及建设用地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纳入方案一并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调整的,应纳入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涉及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按程序报批。
(二)释放管控指标关联权益
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海域海岛和集体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公开竞争时,该保护修复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涉及低效工业用地整治的,可按其相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集中连片开展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反哺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投入和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区域内的存量建设用地及其它土地修复为农用地、生态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补充耕地、补充林地等各种类型指标,属地政府优先按合同约定价格进行收购归并集中利用,统筹用于县域内城乡建设、产业发展;也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耕地占补平衡、林地占补平衡等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流转价格超过合同约定部分,由政府与社会资本投资方共享,强化基本权能的保障力度。
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将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其在省域范围内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三)支持建设用地多元化复合利用
支持项目区内存量建设用地多元化复合利用,允许修复后项目区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宅基地、闭坑矿山等建设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按程序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发展生态产业。生态产业项目,可根据项目区空间建设风貌管控要求及土地利用强度特征,适当降低容积率、投资强度等控制性要求。
支持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区采用“标准地”供应等多元化供地方式改革探索。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单一类型用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主导用途产业建筑面积不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在城镇开发和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生态产业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按现用途管理。涉及海域使用权的,可依法依规比照上述政策办理。
(四)促进农业用地规模化经营和绿色发展
鼓励在生态保护修复区内实施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用地整治活动。以连片流转、适度规模、集约经营作为导向性要求,制定和完善支持土地流转和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的激励措施。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林)业、低碳农业,优先支持项目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地域特色鲜明的名牌农产品工程。
(五)引导土石料等资源合理利用
严格按照方案及项目工程设计,对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以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
(六)探索生态价值实现新路径
研究制定基于项目的生态保护修复产品价值核算办法,建立产品价值核算评估机制,完善产品目录清单,科学评估产品价值。探索建立森林等生态系统项目级碳汇监测与评价制度,研究制定细分生态系统碳汇项目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则。鼓励和引导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对形成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拓宽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收益渠道。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深化以森林等自然生态资源规模化经营为重点的经营体制改革,创新林下经济、自然资源利用、康养研学等多功能经营利用模式,构建由森林等自然生态系统碳汇、企业碳账户、碳标签等构成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七)强化财税支持
按照省与市、县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生态保护修复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市、县(市、区)生态保护修复支出责任。研究差别化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财政补贴挂钩政策,提高补贴标准;突出碳汇功能项目的财政补偿支持力度,加大对山区26县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财政转移支持倾斜力度。积极落实“三减免三减半”生态保护修复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八)加强金融扶持
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与支持省内各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开发绿色金融产品,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鼓励与支持社会资本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利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拓宽融资渠道。健全森林保险制度,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完善灾害风险防控和分散机制。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产品产权试点,探索将生态保护修复产出的土地指标、林地定额等生态修复产品关联权益作为担保,由金融机构等提供绿色融资贷款。
五、保障措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全面落实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责任,健全政府部门、社会资本、公众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生态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各地要把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纳入全省统一监管信息平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生态保护修复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科学制定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科学设立项目并确定生态保护修复目标与自然资源资产配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深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协同做好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品牌建设和推广应用,增强社会资本参与的获得感和荣誉感,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我省生态保护修复事业,共推美丽浙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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