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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发布,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领域和方向。该部分确定了自然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城镇生态系统、矿山生态系统和生态产业融合发展5个领域和方向,使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方式更加灵活、方向更加明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22〕7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与领域
(一)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聚焦阿尔泰山、天山、阿尔金山-昆仑山、环塔里木盆地、环准噶尔盆地等生态屏障区,实施国土绿化、天然林保护、草原修复、水土流失治理、野生动植物种群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程;加强额尔齐斯河、伊犁河、塔里木河等重要河湖湿地岸线保护治理;大力建设绿洲区外缘防风固沙、退化植被恢复、乔灌草科学配置的绿色屏障。
(二)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农田破碎化、盐渍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农用地整理、低效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绿化美化、土地复垦、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改善农田生境和条件。
(三)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合理利用城镇周边荒山荒滩,建设生态绿地、环城绿廊和郊野公园;建设城市内部生态清洁小流域,构建良性循环的城市水系统;修复拓展城市绿地空间,建设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廊,提升城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四)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以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为重点,对历史遗留矿山、工矿废弃地采取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综合利用等方式,实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植被恢复、生态单元修复等工程。
(五)生态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投入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发展林下经济、林果业、生态型畜牧业、沙产业和生物质能源等特色产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绿色种养循环,推广减排固碳技术;鼓励申请“新疆品质”认证,开展生态标识、品牌建设,提升生态产品附加值。
二、参与机制
社会资本可以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各类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还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采取与政府合作(PPP)模式,县(市、区)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六)项目设立。县(市、区)政府依据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组织编制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确定。实施方案应包括生态保护修复目标任务、投资概算、支持政策、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和后续产业发展要求等内容,其中涉及相关权利主体利益的,应当协商一致。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七)方案审查。实施方案报地(州、市)政府(行署)审查同意后,在自治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系统备案。严禁借生态保护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非法开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挖湖造景等),严禁突破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等红线,严禁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八)公开竞争。设区的市、县(市)政府依法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人,并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土地(林地、草地)出让(承包)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涉及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合并办理。
(九)项目实施。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委托专业机构依据国家或行业的标准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按施工工艺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制定管护制度,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十)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由地(州、市)政府(行署)组织竣工验收,涉及政府奖补的项目应开展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合格后,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统一调整土地用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调整土地用途文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三、支持政策
(十一)规划引领。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应将生态保护修复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项目范围内的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可依法依规进行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对带动和导入的生态产业项目,按照用地政策优先给予支持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以下责任单位均包含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署),不再列出)
(十二)产权激励。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并达到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按照“进得去、退得出、有收益”的原则,依法依规配置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文化教育、光伏等产业开发,反哺社会资本投资和后续产业发展;其中,对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通过点状供地方式从事生态产业开发。(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林业和草原局)
对国有土地进行修复,拟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的,使用中不得改变农用地性质;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可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
对集体土地进行修复,拟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的,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修复,拟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前提下,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
(十三)指标流转。生态修复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经复核认定纳入耕地储备库的,可以优先申请跨省域国家统筹和自治区跨县域调剂。县(市、区)政府取得的指标交易收入,应当保障社会资本合理收益。(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生态修复项目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其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在自治区范围内流转使用,流转程序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执行。县(市、区)政府取得的指标交易收入,应当保障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将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其在自治区范围内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十四)权益交易。修复后作为林地、草地或湿地的项目,根据国家碳汇排放及交易制度,鼓励申请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并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逐步提高生态系统碳汇交易量。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生态保护修复主体科学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木的树龄和方式。(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资源利用。按照实施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仅限于因项目需要采挖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
(十六)用水支持。坚持“四水四定”原则,全面开展规划和项目水资源论证,合理确定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用水规模,提高用水保证率。强化系统治理、分类施策,优先保障河湖基本生态保护目标修复用水,科学合理配置生态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
(十七)财税支持。探索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农林牧渔生产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以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税务局)
(十八)金融扶持。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信贷评审方式,在信贷规模、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方面,采取差异性配套信贷政策,积极开发合适的金融产品,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与金融机构合作,积极探索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将生态保护修复产出的土地指标等关联权益作为质押、抵押物,开展绿色融资贷款。健全森林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和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保价值、保产量、保收入的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保险试点。(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督管理局、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四、实施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强化政策协同,加强业务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地(州、市)政府要强化统筹,主动担当作为,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履行项目全流程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支持政策精准落实,保障社会资本稳定运营。
(二十)优化服务监管。各级政府要建立投资促进机制,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汇总发布各类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投资需求、政策法规标准等信息。可设立有工作基础、预期效益好、风险可控的试点示范项目,探索导向明确、路径清晰、投入持久、回报稳定的资源导向型可持续发展模式。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涉及地理、生态、生物等方面敏感信息采集、处理和使用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做好宣传引导。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共治生态保护修复意识,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激发内生动力,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的问题,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形成生态保护修复全民共治、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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