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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验先投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责令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后,其在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情况下仍继续投入生产。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8月3日,对海南某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100万元。
三、案件启示
加强事后监管,杜绝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处罚不是目的,对违法企业查处后执法部门仍需继续做好后督查,确保企业整改到位。该企业在2022年2月被处罚后,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督促该企业进行整改,但该企业在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生产,最终付出了昂贵的代价。作为排污单位在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后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立行立改,而不是心存侥幸继续顶风作案。依法排污,合法经营,共同维护海南绿水青山应成为各排污单位的基本理念。
案例二
某制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6日,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生态环境局对昌江某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制品有限公司在其厂区东南侧除磷沉淀池内擅自安装一台抽水泵,将除磷沉淀池内的生产废水通过塑料软管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经采样检测通过软管向外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为42mg/L、氨氮8.68mg/L、PH8.02、色度5、磷酸盐1.93mg/L。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对该制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
(私设暗管现场)
二、查处情况
昌江某制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3.3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两名主要负责人员分别采取5日及10日的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2022年海南省全面推进“六水共治”工作,“治污水”是“六水共治”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严厉打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是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部门践行“国之大者”的具体举措,更是推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应有之举。铁腕治污须从源头抓起,企业应清醒地认识到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污染治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时刻牢记,偷排行为不可取,罚款拘留等着你。
案例三
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一、基本案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澄迈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大丰镇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16年7月份安装在线监控自动监测系统,2020年10月底增加总磷、总氮水质在线分析仪。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未能提供2021年水样和标样进行月度校验对比实验的记录,也未按照规定开启设备自动标样核查和自动校准功能。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立案调查。
(在线监测设备)
二、查处情况
澄迈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6月7日对澄迈某开发有限公司处罚款2.34万元。
三、案件启示
通过分析企业联网实时传输的自动监控数据,发掘异常数据线索,从而现场检查精准锁定违法行为。在倡导“无感”执法、精准执法的今天,作为非现场监管执法的主要手段,自动监控的作用越来越凸显。质量是数据的生命线,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真实准确有效是每个排污单位的法定职责。排污单位莫要忽视自动监控日常管理,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才可保障数据真实准确有效性。
案例四
某酒吧超标排放噪声污染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2022年6月11日0时,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某酒吧噪声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酒吧夜间噪声排放值为57dB(A),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50dB(A)排放限值。2022年6月22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酒吧超标排放的行为立案调查。
(噪声监测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酒吧噪声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8月8日对该酒吧处罚款1万元。
三、案件启示
2022年6月5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越来越高,处罚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各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要自觉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和手段,特别是夜间营业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要开展自查自纠,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降噪、防噪工作,让全社会共享一片宁静空间。
案例五
某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8日,根据琼中县生态环境局移交相关线索,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排污许可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查阅和调取该院废水排放口水质PH值自行监测原始记录台账时发现,该院2021年第一季度废水排放口水质PH值手工监测数据原始记录缺失,2022年第一季度部分废水排放口PH值手工监测数据原始记录台账和上传至“海南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监测数据材料缺失。2022年4月19日,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依法开展废水排放PH值监测的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资料)
二、查处情况
某医院2021年第一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依法开展废水排放PH值监测的行为,违反《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6月9日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院处罚款6.4万元。
三、案件启示
排污单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更是排污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之下,更要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该院对排污许可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理解不透彻,未及时开展自行监测,导致后续被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做好法律宣传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引导该医院解决自行监测方面的困难,促进企业自觉履行自行监测主体责任。
案例六
某汽车服务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5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汽车服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汽车服务公司主要经营废旧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已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并于2021年3月2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经营。现场发现,2021年该汽车服务公司有组织废气的硫酸雾一整年未开展监测、颗粒物下半年未开展监测;无组织废气的臭气浓度、氮气、硫化氢、颗粒物、硫化雾一整年未开展监测;雨水一整年未开展监测。不符合排污许可证“有组织废气每半年监测一次硫酸雾、颗粒物;无组织废气每半年监测一次臭气浓度、氮气、硫化氢、颗粒物、硫酸雾;雨水每月监测一次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的要求。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汽车服务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二、查处情况
某汽车服务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8月3日对某汽车服务公司处罚款2.6万元。
三、案件启示
排污单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类似案件屡屡发生,说明部分企业对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理解不透彻,虽开展了自行监测,但未完全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导致监测频次的缺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同时,应向企业做好普法宣传,指导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促进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助力企业合法合规发展。
案例七
某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5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生态环境局开展线上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执法检查,在“海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海南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上未能查询到某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相关监测数据。7月6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明该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已正常生产,但未能提供自行监测方案及自行监测报告。现场检查情况与线上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执法检查结果一致。针对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8月1日对该公司处罚款8.4万元。
三、案件启示
开展自行监测,是企业进行自我监督的重要手段。各排污单位务必要认真研究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严格按照规定制定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及时上传监测数据,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务必让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入脑入心。执法部门围绕排污许可证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将成为常态,各排污单位要以本案为鉴引起重视,及时开展自查,查漏补缺,确保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案例八
某木材加工厂未批先建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1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木材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加工厂正在改造厂区设施设备,已建成烘干房、加装锅炉水幕除尘器等,项目总投资额为300万元。该木材加工厂加工原材料为橡胶木,产品为方木(半成品),生产规模200m3/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某木材加工厂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加工厂未批先建的行为立案调查。
(未批先建项目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木材加工厂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木材加工厂处罚款3万元。目前,该加工厂已经完成整改并取得环评批复。
三、案件启示
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办理相关手续,或者主动寻求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建设生产项目前,主动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成为生产企业的常规动作,对属于管理名录中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确保建设项目先批后建,盲目建设只会给企业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九
某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未采取密闭或者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日,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利用无人机开展巡查时,发现某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场地东南侧处有机制砂堆料点,堆料点有两间堆料仓库贮存机制砂和砂石骨料,两间堆料仓库未进行全密闭,仓库外堆放的砂石也未进行围挡和有效覆盖,现场周边扬尘明显。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部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立案调查。
(物料未有效覆盖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7月25日对该项目部处罚款5.6万元。
三、案件启示
扬尘污染是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也是比较直观,群众反映较大的环境污染行为。而生产企业未及时覆盖易产生扬尘物料也是日常执法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这类违法行为易发生也易整改。对于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业企业,要时刻绷紧防尘、抑尘这根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密闭或者设置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案例十
毛某某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5日,三亚市生态环境局崖州分局对建筑工地进行污染防治检查,发现毛某某在某科技城某建筑工地内使用的柴油打桩机在打桩过程中有黑烟冒出。2022年1月7日,三亚市生态环境局崖州分局向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该环境违法线索。经查,崖州区某科技城位于北至G98高速、西至西环高铁与G98高速交汇处、南至海岸线、东至三亚市界的合围区域内,属于三亚市政府(三府规〔2020〕19号)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禁用区域内禁止使用“有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毛某某在禁用区域内使用排放黑烟打桩机的行为立案调查。
(打桩机冒黑烟情况)
二、查处情况
毛某某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使用排放黑烟打桩机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毛某某处罚款5000元。
三、案件启示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是保护大气环境的重要措施。随着自贸港建设的不断深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率持续提升,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容忽视,加大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控显得非常有必要。各建筑工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要主动升级改造非道路移动机械,自觉淘汰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共同维护我省优良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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