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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意见的函,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省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省内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利用单位免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关于征求《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我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请于11月21日17:00前将修改意见发至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我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豁免内容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省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省内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利用单位免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二、豁免条件
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为辽宁省内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独立法人单位,近一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标,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近一年环境信用等级应为守信,近三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利用单位环评审批文件明确可利用确定种类危险废物替代原料,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应符合产生源单一稳定、具备一定规模、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并且有完整的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体系,能被其他单位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能作为其他单位的替代原料或降级梯度再使用;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设施以及经营规模相适应;
(四)利用危险废物生产的产品应与原工业原料生产的产品相同,且产品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5.2要求;
(五)定向利用危险废物过程不增加或通过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且污染物排放达标。
三、豁免实施程序
(一)首次申请
1.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共同组织编制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利用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1),填写《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见附件2),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
2.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利用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并会同属地市级生态环境局开展现场技术核查。
3.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并征求属地市级生态环境局意见后做出是否同意豁免管理的决定,向社会公示。
(二)变更申请
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发生以下情形一项或多项变化的,应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重新办理,办理程序参照首次办理程序执行。
1.所利用的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发生变化,不符合相关利用标准的;
2.危险废物利用工艺、利用设施、利用产品发生变化的;
3.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地址发生变化的;
4.新增豁免危险废物类别或利用数量的。
另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发生变化的,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及属地市级生态环境局提交信息变更说明和新工商营业执照备案。
(三)取消豁免申请
1.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因不再继续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而申请取消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应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取消豁免管理申请。省生态环境厅在征求属地市级生态环境局意见后做出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2.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因经营范围扩大或种类增加而不适合“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的,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四、运行管理要求
(一)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建立组织构架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照危险废物利用豁免管理要求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做好环境风险防控,产废单位应落实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管理台账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利用单位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做好危险废物入厂检测,确保接收的危险废物符合定向利用要求,利用危险废物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和有毒有害限制要求,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用途,严禁进入食品、药品等食物链环节。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及利用设施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上一季度的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情况上报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局。
(二)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强化对“点对点”定向利用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的审核及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利用方案提出初审意见,将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对未按本实施方案及利用方案进行危险废物定向利用的,应立即要求其停止利用行为;对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生态环境局应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总结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三)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动态调整优化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要求。组织对申请单位开展技术审查,并做出“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的决定。强化技术指导,适时组织专家开展监督检查及技术帮扶。
本方案自2022年11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1.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
2.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
附件1
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公司(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公司(危险废物利用单位)经协商,共同编制和实施***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
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分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料、主要产品等情况,“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主要组分及含量、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理化特性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分析“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是否符合“产生源单一稳定、具备一定数量、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并且有完整的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控制体系”等要求。
二、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分析危险废物利用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料、主要产品、产品执行标准、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
分析利用单位危险废物利用工艺的可行性、可靠性、科学性,能将“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作为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
分析“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理化特性等是否与利用单位的危险废物利用工艺和设施相互匹配;利用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控制标准、措施和能力,产品环境风险可控,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禁止产品进入养殖行业或食品、药品等供应链企业以及无实际产品使用能力的企业和个人。
分析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污染物源强、排放情况,开展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采取对应的污染防治措施,达到整个利用过程污染物排放不新增,且稳定达标。
三、环境管理要求
(一)接收、贮存。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协议,约定双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通过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信息平台转移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二)日常环境监管和监测。结合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具体情况,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分别针对性地制定营运期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计划,并且明确专职管理部门和人员。
(三)应急预案。制订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备案。
四、结论
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对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项目是否可行、环境风险是否可控、污染物是否新增、以及污染物排放能否稳定达标排放等提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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