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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和《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2022〕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林草生态保护恢复的安排部署,由省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林草生态保护恢复方面的资金。
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给我省的同类资金,除中央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厅、省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省林草局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州)、县(市、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林草局负责编制全省林草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审核确定年度任务计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州)、县(市、区)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分解预算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及执行过程中,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根据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等方面。
第七条“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主要用于纳入省级统筹的国有重点森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补助及各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补助。
第八条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主要用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草种繁育、草原生态监测等相关支出。
第九条国家公园补助主要用于国家公园保护、运行和管理等相关支出。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国家公园范围外非湿地类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等方面支出。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草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按标准据实分配。
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财政监督、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根据“天保工程”实施方案按标准据实分配。
第十四条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和15%。其中,资源状况按照草原面积分档赋值计算,面积300万亩以下的赋值1,面积300万亩(含)到600万亩的赋值2,面积600万亩(含)到1000万亩的赋值3,面积1000万亩(含)到2000万亩的赋值4,面积2000万亩(含)以上的赋值5。
第十五条国家公园补助按照国家公园面积、园区内人口密度、重要程度分配,权重分别为50%、20%和30%。其中,重要程度按照各市(州)所辖区域内大熊猫种群保护重要程度、与甘肃陕西联通性赋值计算,德阳、雅安、阿坝(含卧龙特区)、广元(含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赋值1,其他区域赋值0.8。
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补助按照年度工作任务、保护地面积、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分配时,应当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县(原贫困县)倾斜。
第十八条分配给脱贫县(原贫困县)的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补助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按照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1〕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强专项资金与预算内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持。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二十条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于每年6月15日前向省林草局报送本地区(单位)下年度任务计划及绩效目标,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省林草局负责审核市(州)和有关直属单位报送的年度任务需求,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报送财政厅,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财政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审核省林草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按程序报批后,会同省林草局下达资金预算。
第二十三条市(州)财政部门接到预算文件后,应在30日内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厅、省林草局备案。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财政厅和省林草局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草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专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算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省林草局、财政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同级林草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对于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补助中纳入脱贫县(原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其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厅、省林草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资环〔2019〕61号)同时废止。此前财政厅、省林草局发布的关于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资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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