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经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扬州市人大常委会于12月8日发布《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如下:
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建(构)筑物拆除等)、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和养护、绿化施工和养护、矿藏开采、考古发掘等活动中以及城镇规划区内因地面裸露产生空气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资金投入保障和考核评价机制,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有权予以劝阻,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矿藏开采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征收拆除、绿化施工和养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港口码头物料堆场,违反交通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违反水利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土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处置、城市道路保洁和养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超载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扬尘污染防治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环境保护志愿者等宣传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扬尘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扬尘污染防治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少污染的新材料。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鼓励、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评审内容;
(三)按照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单位;
(四)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扬尘污染防治直接责任,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依法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主体及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
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施工单位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密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施工工地内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三)施工工地内的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或者铺设与硬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城镇规划区的其他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硬化或者覆盖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有关责任主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用地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单位负责。
(五)闲置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对施工工地的作业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道路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
(二)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按照规范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防尘网,拆除脚手架清理残留灰渣时采取防尘措施;
(三)清扫楼层内、高空平台的建筑垃圾时采取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禁止高空抛撒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易产生扬尘的装饰装修材料采取覆盖措施,粉末状材料密封存放;
(二)墙体拆改、机械开槽作业时采取局部封闭等防尘措施;
(三)清扫装饰装修垃圾时采取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
(四)装饰装修垃圾及时清理、密闭清运,并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作业的,及时进行土方回填,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抑尘;
(四)道路路面严重破损的,及时修复并整洁清理。
第十八条 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
(二)需爆破、破碎作业的,在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
(三)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停止爆破或者拆除作业;
(四)在围挡内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并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尘措施。
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储备土地或者待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土地储备单位或者用地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十四条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二)及时冲洗,上路行驶过程中保持清洁;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不得超载。
第二十条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和填埋场、消纳场、混凝土(沥青)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水稳拌和站等,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装卸物料的,可以密闭作业的应当密闭,避免作业起尘;不能密闭作业的,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物料堆放场所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绿化施工和养护,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随意倾倒路面,施工和养护作业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清运种植土、弃土;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时,种植土不得高于树穴边沿,所挖树穴在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三)对城市道路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覆盖。
(四)对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进行绿化,回填土边缘低于路缘石。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保洁和养护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结合天气状况,合理安排城市道路洒水以及冲洗频次,并保持作业车辆干净;
(二)具备机械化作业条件的,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露天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三条 矿藏开采,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实施分区作业,废石、废渣、泥土等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挡、设置防风抑尘网、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
(二)施工便道按照规定进行硬化或者抑尘处理,对裸露场地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
(三)实施爆破穿孔作业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湿式作业;
(四)对停止开采活动的项目,根据周边环境采取生态恢复措施;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考古发掘单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应当遵守考古技术规范和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积极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调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处理有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复杂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预警等级,落实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
重污染天气的预警解除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责任单位,终止执行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信息,加强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和数据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第二十八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关于扬尘污染的违法信息依法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将其执业情况、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
第三十条 对扬尘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支持扬尘污染公益诉讼,并提供便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
(二)施工工地未设置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三)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未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和填埋场、消纳场、混凝土(沥青)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水稳拌和站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绿化作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和养护作业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未清运种植土、弃土且不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的;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栽植,未对树穴和种植土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的;
(三)对城市道路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未进行绿化和覆盖的;
(四)对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进行绿化,回填土边缘未低于路缘石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江西鑫泉固废处理股份有限公司75万吨建筑垃圾及一般工业固废处理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2月24日-2025年2月28日。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河南省中信重工伊滨厂区源网荷储项目EPC总承包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1216.59万元,招标人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重工伊滨厂区源网荷储项目位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伊滨厂区内,坐落于洛阳市伊滨新区。项目规划配置光伏装机容量2.1606MWp(直流侧),光伏发电集中
1月13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合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文件要求,“十四五”期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实现稳定达标,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减排9108吨、6266吨。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
1月14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城市管理精细化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青府办发〔2024〕30号),其中提到,建设完善泛在智能的城市感知设施。加快布设新型充电基础设施和智能电网设施;建设完善泛在智能的城市感知设施。原文如下:关于印发《青浦区城市管理精细化三年行动计
12月31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坚决打好全省大气污染防治五个标志性战役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盛才主持发布会并介绍我省“坚决打好全省大气污染防治五个标志性战役”相关情况,厅总工程师、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处长吴小平、执法局局长黄礼彬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以下是发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东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拟作出威海碳纤维产业园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威海碳纤维产业园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
北极星储能网讯:12月6日,江苏扬州又开启一项分布式储能电站招标,江都江澜198MW/396MWh分布式储能电站项目,由扬州市江都区江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实施,项目总投资约44914万元,相当于单价1.134元/Wh,利用江都区内36家企业现有场地建设储能电站。原文如下:江都江澜198MW/396MWh分布式储能电站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开征求省级地方标准《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指南》意见的通知,本文件提供了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指导,以及总体要求、防治要求、监测要求、管理要求的建议,并给出了相关信息。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公路养护(大、中修)等
2024年4月9日至29日,山东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烟台市开展了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7月24日正式向烟台市反馈了督察意见。烟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了《烟台市贯彻落实第三轮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现按要求予以公开。《整改方案》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11月17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宿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通知明确,近期目标(2024~2025年):重点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专项运输、专项处理利用体系,加强源头分类、控源减量,实现市辖区内建筑垃圾从源头到处置的全过程管控;加快提升各乡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0月8日发布《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8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日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印发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
2025煤矿与煤化工环保产业大会暨第四届鄂尔多斯能源化工环保技术装备展示对接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和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指示,推动煤矿与煤化工产业绿色健康发展,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联合鄂尔多斯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定于2025年6月20-22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联合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叶县丰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古驿(常村)风电项目运维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发布。本次采购范围风电场运维服务,包括生产准备工作,安健环管理,运行监控管理,维护检修管理,资产、财务管理,物资及采购管理,其他综合管理。项目情况:叶县常村12MW分散式风电项目,是2017年12
日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天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共1371家。详情如下:关于发布天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告按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
日前,太原发布2025年太原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涵盖大气环境、水环境、环境风险管控等共136家。详情如下:
近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5年郑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共900家,涵盖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污染监管、环境风险管控等。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5年郑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
3月18日在攀钢冶材公司攀枝花区域石灰回转窑烟气脱硝项目现场,工作人员穿梭其中,正全神贯注地查看该套环保设备的运行情况,并仔细调整着工艺参数。自该项目热负荷试车一周以来,1号回转窑与2号回转窑的氮氧化物排放值持续低于国家标准,其主要性能指标更是显著优于设计水平。这一成果,标志着石灰回
我国数字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近年来,国家主管部门先后出台《关于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实施意见》《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政策,基本形成了支持算力与电力协同发展,创新算力电力协同机制,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收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2025年全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0%。2025年全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不高于26.5微克/立方米。2025年3—12月全区不发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其中提出,高质量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
在减污降碳大背景下,河北省率先开启了烧结机CO深度治理的试点工作,减少CO排放对于改善大气环境尤为重要。由湖北思搏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思搏盈”)联合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煤炭高效低碳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发的单原子合金高效CO催化技术,于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在河
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具体要求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4月29日,江都经济开发区246MW/492MWh分布式储能电站项目中标公示,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59000万元中标该项目,折合单价1.199元/Wh。项目招标人为扬州市江都区江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本项目拟利用江都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场地建设储能电站,规划安装容量为246MW/492MWh。
氢能凭借其零碳排放、能量密度高、应用场景多元等突出优势,正成为全球能源革命的核心赛道。但是,储氢技术始终是产业发展的关键瓶颈。如何才能解决这一“卡脖子”难题?近日,从扬州大学获悉,该校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团队提出利用原子团簇促进以甲酸为载体的液态储氢新方案,为制氢、储氢等关键技术的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4月28日晚,阿特斯发布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报告显示,阿特斯在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61.65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47亿元,经营业绩的贡献主要来源于公司的高质量光伏业务以及高速发展的储能业务。2025年第一季度,阿特斯实现营业收入85.86
北极星储能网讯:4月27日,江苏扬州江都经济开发区246MW/492MWh分布式储能电站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文件显示,项目投资总价约59000万元,折合单价1.199元/Wh,计划工期365日历天,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以下为招标原文:江都经济开发区246MW/492MWh分布式储能电站项目招标公告一、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江都
4月22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发布江都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新建二期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据悉,该项目业主为扬州市江都区江扬水务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约1.38亿,设备规模1.5万m3/d,项目配套污水管网46.5公里,中水管网11.5公里等,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具体信息如下:江都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
近日,扬州举行钙钛矿产业专题招商会,扬州开发区钙钛矿创新中心现场揭牌。报道中介绍,专题招商会现场8个项目集中签约,总投资约17亿元。8个项目中,产业类项目4个,科创类项目4个,项目签约,标志着扬州开发区在钙钛矿产业领域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也为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据悉,本次活动签约
4月17日,石油石化企业文化与品牌引领高质量发展交流会暨中国油气产业系列蓝皮书发布会在扬州举办。发布会上,《中国油气产业发展分析与展望报告蓝皮书(2024-2025》《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报告蓝皮书(2024-2025)》《成品油与新能源发展报告蓝皮书(2024-2025)》《中国天然气行业年度运行报告蓝皮书(20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扬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团队提出利用原子团簇促进以甲酸为载体的液态储氢新方案,为制氢、储氢等关键技术的突破提供了新思路。该校科研团队创新性地提出“激光脉冲诱导原子团簇动态催化”策略,利用光场能量控制二氧化钛原子团簇表面的二氧化碳分子活化态,从而实现对二氧
近日,中电建南方、华东新华、青岛城投、广东建晟、水发绿色多个新能源岗位招聘,北极星整理如下:中电建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建新能源集团)成立于2021年12月,是大型央企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建)的重要子企业,主要从事以新能源为主的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和运
近日,博奇环保于江苏扬州召开以“砺心磐启新巅”为主题的2025年度市场工作会议。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相关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各市场团队共计50余人现场参会,共同围绕“人人有指标、人人有客户”的核心目标,明确年度市场工作部署,为新一年的市场开拓凝聚共识、奠定坚实基础。集团董事长兼行政总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8日一周火电项目,涉及项目的核准、开工、投运等。辽宁院联合体中标抚顺高新区热电联产工程EPC总承包项目4月1日,中国能建辽宁院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电联产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详情点击安徽洛河电厂四期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