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2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其中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确定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非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照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实际排放量。并要求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确定的绩效水平。
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
第四条 按照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的原则,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效落实。
第五条 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的形式下达。
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指在执行国家和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的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本市现有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以后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要求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废气(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方式等,并对上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落实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分领域细化分解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组织确定污染减排措施,研究完善污染减排政策,制定实施本市污染减排工作方案;组织建立各区和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区污染减排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
第八条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区级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2021年以来各区通过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形成、经生态环境部认定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算的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纳入各区储备库。各区储备库执行情况应定期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九条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行业占比,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确定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已有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核定;国家尚未出台核算方法或经论证不适用本市行业污染物排放特征的,在生态环境部指导下,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补充研究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
非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照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实际排放量。
第十条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分类,逐个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意见后,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核定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的;
(二)国家或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或本市产业政策发生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重新核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
第三章 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确定的绩效水平。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所在区的储备库。各区储备库不能满足建设项目需要的,在确保完成本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先用后补”或“跨区调剂”的方式解决,优先保障国家和本市重大项目建设。拟补入储备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所来源的减排项目,原则上应于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投产前完成;拟调入(出)储备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具体说明该指标对应的减排项目和用于的建设项目,具体调剂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种类、数量、价格,由相关区进行协商,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落实国家能源局《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新增顶峰发电能力的或涉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的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如本行业“十四五”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足,可来源于非电工业行业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等形成的减排量。造纸、印染等行业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
第十六条 按照以新带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结合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差异化替代。
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
上一年度本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全市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全市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分类倍量替代。其中,上一年度细颗粒物(PM2.5)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PM2.5未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上一年度臭氧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臭氧未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且PM2.5浓度同比上升20%及以上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5倍量替代。
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达到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分类倍量替代。其中,达到或优于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达到地表水IV类和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水质下降2个类别或超过地表水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5倍量替代。
第四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十七条 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本市适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分行业(流域)有序推进实施。
第十八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正式实施时,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通过缴纳使用费或市场交易等方式获得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有偿取得排污权的企事业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第十九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涉及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涉及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交易价格管理等配套政策。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优化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技术和流程,建立监测统计监管系统,及时准确监测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二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技术核查。
第二十三条 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工作,纳入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对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1月13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西省2023年度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名单及管控措施》。详情如下:
近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甘肃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4年版)》。详情如下:关于发布《甘肃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4年版)》的公告经综合考虑甘肃省化学品使用现状、环境风险水平、管控政策要求等各方面因素,编制完成《甘肃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4年版)》,并经公开征询省发展改
近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在重点区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在重点区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我厅组织编制了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12月12日印发《河南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4年版)》,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要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各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管控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4年云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其中包含88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4年云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各州、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关于“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
近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甘肃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共15类物质,前14类与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28号,以下简称《国家清单》)一致,新增微塑
12月3日,《陕西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发布。详情如下: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陕环固体函〔2023〕48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根据《陕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陕政办函〔2022〕162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度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工作的通知,按要求,重点工程减排量应当全部纳入国家减排系统平台统一核算,应急管理减排、超标治理项目不纳入核算范围。本次核算填报原则上仅对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项目验收或满足相应条件的减排工程进行核算。上海市生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延长《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沪环规〔2019〕13号)有效期,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9月1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延长《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有效期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就《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7月31日起就《河南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4年版)》公开征求意见,该清单中共包含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等15类污染物。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4年版)》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六部委印发的《重点管
北极星大气网获悉,伊犁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窑尾烟气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技改项目(EPC)结果公示,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中标该项目,中标价格为1705万元。本项目是利用伊型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有的一条3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进行氨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本项目拟进行的水泥窑窑尾烟气氮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乌苏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窑尾烟气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技改项目(EPC)-中标候选人公示,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第一候选人,报价1520万元。本项目是利用青松建化公司现有的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进行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技术改造工程。目标是实现烟气氮氧化物排放≤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新疆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窑尾烟气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技改项目(EPC)-中标候选人公示,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第一候选人,报价2056万元。本项目是利用青松建化公司现有的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进行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技术改造工程。目标是实现烟气氮氧化物排放≤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伊犁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窑尾烟气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技改项目(EPC)-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候选人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报价1705万元。本项目是利用伊犁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有的一条3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进行氨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本项目拟进行
祁连山水泥采购交易平台发布古浪公司2024年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详情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本公司/下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江西银杉超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技术改造项目(项目编号:DP2412-0907118)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项目预算1763.01万元。该项目招标人江西银杉超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位于江西省的白水泥生产企业。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乌苏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窑尾烟气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技改项目(EPC)-招标公告,本项目是利用青松建化公司现有的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进行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技术改造工程。目标是实现烟气氮氧化物排放≤50mg/Nm3,氨逃逸≤5mg/Nm3。招标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工程的设计、
12月16日,伊犁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窑尾烟气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技改项目(EPC)-招标公告发布。本项目是利用伊犁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有的一条3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进行氨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本项目拟进行的水泥窑窑尾烟气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技术改造,目标是实现烟气NOx排放浓度≤50mg/N
北极星大气网获悉,沧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沧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2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左右;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
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政府11月22日印发红河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大气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11月5日印发《长宁区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专项攻坚方案》,提出以PM2.5达标为核心,以持续加强本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控为重点,强化重点行业和重型柴油车等移动源排放管控,确保空气质量稳定达标。详情如下: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有机废气治理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专业委员会王喜芹、李京芬、
重庆积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重庆永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重庆川维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06号)、《重庆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渝财环〔2023〕5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已调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实施库的大气污染防治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1月8日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合计下达资金13335.2万元,其中包含:一、2024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预下达资金。根据《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预下达补偿资金,2025年将根据2024年全年空气质量情况进行清算。二、监测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地方标准《人造石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送审稿),本文件规定了人造石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边界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人造石制造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地方标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维修行业涂料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威海市润通橡胶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重新招标二标段预中标公示,世进环境科学研究院(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候选人,预中标价(费率)为97.1%。招标文件显示,该项目二标段招标内容为南内胎硫化车间2套“低温等离子+UV光氧设备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威海市润通橡胶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重新招标一标段预中标公示,世进环境科学研究院(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候选人,预中标价(费率)为98%。招标文件显示,该项目一标段投资约734.4万元,招标内容为北内胎硫化车间集气罩收集方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河南开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改造EPC项目招标公告(三次),本项目拟新增一台50000Nm3/h蓄热焚烧炉,满足一期甲醛尾气、二期甲醛尾气和VOCs尾气总气量处理要求。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11月15日印发丽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目标到2025年,丽水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20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前10位,努力减少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全面消除重度以上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丽水
为切实发挥警示作用,督促问题整改,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2起涉气典型案例:一、湘江新区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喷漆作业案案情介绍根据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专项执法行动,2023年12月28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电力环保智慧监控平台发现长沙某公司喷涂车间有使用迹象,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公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威海市润通橡胶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重新招标招标公告,该项目两标段共计1420.18万元。威海市润通橡胶有限公司位于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宁波路23号,本期项目内容主要包括将现有4套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工艺落后的“低温等离子+UV光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