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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业绿色发展和矿区生态修复
到2025年底,全市大、中、小型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分别达到90%、80%、70%的建设目标,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全市绿色矿业格局基本形成。
全面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制,强化矿业权人主体责任,加快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80%,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2.5平方千米。
(三)2035年展望目标
到2035年,绿色矿山建设全部完成,矿产资源产业结构稳定成型,矿业的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协调一致,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持续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权市场监管制度更趋完善。
全市矿业绿色、安全、创新、协调的矿产资源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矿业发展与生态文明有机融合,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实现。
四、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落实省规划,结合日照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现状,合理确定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1.重点勘查开采矿种
重点勘查矿种:金、铜、铅、锌、钛(铁)、地热、矿泉水。
重点开采矿种:钛(铁)、金、铅、锌、地热。
对于重点勘查矿种,优先投放探矿权,争取省级财政资金投入,加大地方财政投入,促进社会资本投入勘查,同时严格规范矿业权人准入条件,提升勘查质量和水平。对于重点开采矿种,鼓励矿山企业提升生产规模,规模化开采,通过科技创新,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提高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加强资源循环利用。做到绿色勘查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2.限制勘查开采矿种
限制勘查矿种:水泥用灰岩。
限制开采矿种:饰面用花岗岩。
限制勘查开采的矿种,除严格矿业权人准入条件外,应论证资源供需形势,限制开采总量,提高规模效益,同时严格资源环境承载力论证,保护生态环境。
3.禁止开采矿种
严禁设置海砂、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各类禁止矿种的采矿权。
(二)矿产资源规划分区
1.国家规划矿区
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供应的重要战略核心区域,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整合,推动资源的规模化开发利用。落实铁矿国家规划矿区1处,所在行政区为临沂市和日照市,主要矿种为钛(铁),日照市行政区内为16.8平方千米。
合理划定矿区最低开采规模,落实绿色勘查技术规范,完善探矿权管控措施。对区内探矿权实行重点监管,严格勘查合同管理,推动统筹部署、整装勘查、精细勘查,实现找矿突破。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准入条件,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打造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示范区,为规划矿区资源基地建设提供支撑能力。原则上区内查明资源储量不得压覆。鼓励钛(铁)矿的勘查技术创新和选矿新技术应用,全面提升自主创新与支撑发展的能力。
2.重点勘查区
在落实省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日照市的地质资源禀赋,以重要成矿区(带)、矿区深部和外围找矿为重点,在找矿前景良好的区域,共规划日照市的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2个(专栏2)。
通过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跟进,共同推进勘查。明确社会资金在商业性勘查中的投资主体地位,支持矿业权人以矿业权、资本、技术等形式进行合作,支持现有矿业权自愿依法有序整合,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突破。
坚持绿色勘查,鼓励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实施综合勘查、综合评价。探矿权投放优先向重点勘查区倾斜,严格执行勘查准入条件,通过合同约定勘查进度和勘查质量,加强勘查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区内探矿权实行重点监管。
3.重点开采区
按照科学开发、有序开发和综合开发的原则,结合日照市矿产资源的实际情况,对饰面用花岗岩、铜、金及多金属、钛铁矿、灰岩和白云岩等矿种矿山集中分布的区域进行合理划定,规划日照市重点开采区6处(专栏3)。
重点开采区内,支持矿山企业整合重组,优化开发布局,引导和支持各类生产要素集聚,资源配置的重点向大中型采选加工一体化大型骨干企业倾斜。鼓励矿产资源科学开采,提高规模化水平。推广先进选冶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共伴生矿产及废石、尾矿综合利用水平。鼓励企业提高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高矿产品附加值。推进“净矿”出让工作,加大矿业权投放,稳定资源供应能力。
五、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开展相关的日照市的海洋地质、城市地质和土壤质量地质调查等基础性公益性工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地质信息服务,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海洋地质工作:落实省规划,开展日照行政区域内近海20km范围内海底地球物理测量工作,完善全省1∶5万地球物理综合数据库体系。开展日照行政区域内重要岛礁综合地质调查评价、海湾基础地质与资源环境地质调查评价、近海海洋牧场功能区海底生态地质调查评价、近海矿产资源勘查与潜力评价、“智慧海洋”地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为海岸带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生态修复和重大工程建设提供系统的地质服务。
城市地质调查:基本查清中心城区等范围的城市地质结构、构建城市地下空间三维可视化地质结构模型;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城市地质信息平台搭建、三维可视化城市地质应用系统建设。实现城市地下三维可视化,助力智慧城市建设,为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重大工程选址等提供基础支撑,为城市绿色、集约、智慧发展提供城市地质保障。2023年底前实现日照市多要素城市地质调查,建成城市地质信息大数据共享平台,全面完成中心城区三维地下空间的地质工作。
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评价工作:研究有益健康元素、有毒有害元素及化合物在土壤、水体、大气及植物中地球化学特征,详细评价各因子地球化学等级及土地质量等级,精细圈定富硒等优势土地资源分布,科学评价农产品安全性及富硒特性。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区域经济提升提供地质支撑,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生态精神文明发展。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1.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落实省规划部署,依托日照市的优势矿产,以金、铜、铁、钒、钛等多金属矿产为重点,推进五莲大珠山等地区稀土矿的调查评价,开展基础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通过圈定找矿靶区和发现新矿产地,寻找急需的重要矿产。日照市规划划定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区2个(专栏4),分别为:
日照五莲―莒县金铜铅锌矿调查评价区:主攻矿种为金铜铅锌多金属,面积1033.4平方千米;主要开展工作为:1∶1万—1∶5万地质填图,中、大比例尺物化探面积测量,地表槽探及深部钻探工程控制。
莒县肖家沟―沂水县马站钒钛矿调查评价区:主攻矿种为钒、钛,面积553.0平方千米;主要开展工作为:1∶1万—1∶5万地质填图,中、大比例尺物化探面积测量,地表槽探及深部钻探工程控制。
2.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将生态环境保护贯穿于勘查活动的立项、设计、实施、恢复和验收的全过程、各环节,在勘查活动中履行保护生态环境义务和责任。依靠科技和管理创新,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手段、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和影响。坚持依法勘查,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等;协调好各方关系,共建和谐勘查环境。规范绿色勘查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将绿色勘查管理的内容融入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检查,确保勘查工作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处于可控、可恢复范围。
3.管控措施
加强统筹部署,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促进地勘基金项目成果转化,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益。通过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跟进,共同推进勘查。鼓励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实施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三)勘查规划区块
1.划定结果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规划拟设勘查规划区块7个,矿种均为地热。
勘查规划区块时序投放,要与日照市的矿业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相适应,有计划有步骤的投放探矿权。
2.管控措施
按照矿产资源出让登记管理权限规定,勘查矿产开采分类名录等相关规定,拟设勘查规划区块,勘查矿种为地热,属于第二类矿产,依据资源赋存条件,直接划定勘查规划区块。
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勘查主体,原则上不得变更勘查矿种,不得降低勘查阶段。严格勘查规划区块管理,建立和完善勘查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创新协调开发利用机制和模式,规范开发秩序,促进多矿种资源协调利用,强化技术创新及政策引导,推广矿产资源绿色开采技术,做到科学开发、有序开发和综合开发。
(一)开发利用强度
1.开采总量
到2025年,全市矿产开发总量控制在4500万吨以内,其中:建筑用砂石土类2300万吨,钛(铁)矿250万吨矿石,铜矿66万吨矿石,铅矿30万吨矿石,冶金用白云岩350万吨,水泥用灰岩800万吨,饰面用花岗岩300万立方米。
2.矿山数量及规模
通过新设、整合、关停等措施,提高集约化、规模化开采能力;在规划期内,矿山总数控制在7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70%以上。
(二)开发利用结构
1.优化矿山结构
延伸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和布局,引导资源向重点开采区聚集,向优势企业聚集。
引导矿山企业实施规模化联合,推进规模化开采、集约化经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业新格局。
2.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重要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指标的达标率达到100%。推广先进选冶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共伴生矿产及废石、尾矿综合利用水平。
3.最低开采规模
严格执行矿产开发准入门槛,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新建矿山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矿山开采最低规模标准(专栏5),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促进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注:(2)*,断裂带型地热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2万立方米/年。
4.相关要求
为优化全市矿业结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辖区内矿山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下,做到:
(1)矿山开采规模。矿山建设须符合规模开采、集约经营的原则。矿山开采规模应与矿区(床)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矿山生产规模应达到规划确定的开采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新建矿山必须是大型矿山。其中饰面用花岗岩新建大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由省规划的2万立方米/年提高到10万立方米/年。
(2)技术经济条件。矿山开采需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及采、选设备必须科学、先进、合理、安全;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指标达到部、省“三率”最低指标规定的要求。
(3)矿山生态环境。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相关要求;矿山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符合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
(4)沿海及海洋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符合《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等相关要求,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三)节约集约利用
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科学管理模式。改造提升传统矿山开发利用的关键技术,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升级矿山开采、选矿、加工工艺、技术装备,增强精深加工矿产品生产能力,支持矿山企业智能化设备改造升级,优选具备条件的大型矿山开展试点,有序推进智慧矿山建设,大力推广应用矿产资源先进适用技术。
继续提升矿山开发利用的“三率”水平。本规划期内,新建矿山必须达到自然资源部和山东省发布的相关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重要矿产矿山开采“三率”指标的达标率达到100%。
提高资源配置与利用效率。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平台,提升肖家沟矿区的钛铁、七宝山矿区的铜金多金属、五莲地区的饰面用花岗岩等矿山企业开采、选矿及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水平,加强对废石、尾矿等资源利用及有用矿物元素的再利用,推广无尾无废矿山建设。
地热开发利用。符合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严格开发利用审批程序;探讨“用热不用水”模式,加强地热回灌关键技术研究。
(四)开采规划区块
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只设一个开采主体;拟投采矿权严格落实开采规划区块划定的范围,不得变更开采矿种。建立和完善开采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对于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在原来采矿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矿业权设置的整合。
根据日照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规划设置开采规划区块共计51个,其中东港区14个,岚山区1个,莒县11个,五莲县25个。按矿种分类:建筑用花岗岩11个,建筑石料用灰岩2个,地热11个,矿泉水8个,饰面用花岗岩9个;其他非金属矿10个。
(五)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
1.砂石资源开发布局
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开发总量控制为2300万吨。其中东港区300万吨、岚山区500万吨、莒县1000万吨、五莲县500万吨。
规划期内通过矿产资源整合,压减小型矿山和小矿数量,增加大、中型矿山数量,提高集约化、规模化开采能力。对现有采矿权到期后达不到限定规模标准将予以关停。到2025年底,建筑用砂石土类矿山总数控制在25个。规划期内计划投放新的建筑用砂石土类矿山20个;矿山最低资源量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吨。
2.砂石矿山相关要求
新建建筑用砂石土类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符合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远离“三区两线”可视范围、植被覆盖率低、能整体开发的山体,要整体出让、整体开发,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
3.砂石资源管控措施
根据国家矿业政策和日照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现状,对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各区县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为了促进资源规模集约开发、合理利用,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际情况,对建筑用砂石土类的投放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山数量、矿区生态保护等进行宏观调控并以调控指标进行约束。
七、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日照市“十四五”时期聚力绿色发展,深入践行“两山论”,大力实施生态立市战略,认真落实山东省矿产资源规划提出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任务和部署要求,深入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努力推动绿色矿业高质量发展、矿区生态高效能治理。
(一)绿色矿山建设
1.绿色矿山建设总体要求
坚持规划统筹、政策配套,试点先行、整体推进,通过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构建规范绿色矿山建设开发利用秩序的长效机制。
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科学评估、社会监督”的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矿山建设先进典型,引领带动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基本实现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关系和谐化。
2.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省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和提升办法。“十四五”期间,持续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果,完善和升级已有绿色矿山,全面实施绿色勘查。
到2025年,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科技引领、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进程,确保如期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3.支持政策及管理措施
健全激励机制,落实资源、土地、财税和金融等绿色矿山建设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积极性。在用地、用矿、盘活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给予支持。
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动态管理。加强对已入库绿色矿山动态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抽查,对检查存在问题,整改不合格的按规定移出绿色矿山名录。
加大宣传促进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绿色矿业发展宣传服务平台,及时公开绿色矿山相关政策信息、绿色矿山名录,绿色矿山标准规范,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等,加强信息共享与宣传推广。
(二)矿区生态保护
1.恢复治理现状
“十三五”期间,先后编制了《日照市“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日照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日照市废弃矿山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形成了全市矿山修复治理工作的一盘棋和路线图。深入推进EPC生态联合体治理、生态景观式治理、矿山公园式治理和补贴式治理等4种开发式治理模式,坚持产业优先原则,充分挖掘矿山所在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价值,实行“一矿一策”。
在源头管理上,按照“重点突出、分类施策、阶段治理、全面复绿”原则,科学布局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确保源头不增。对未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即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列入异常名录,依法依规清理整顿;在矿坑回填上,利用旧城改造、村庄拆迁中产生的建筑渣土、垃圾进行回填续坡;在生态修复上,针对矿坑裸岩植被复绿难题,推行藤蔓植物上挡下挂、风镐钻孔客土回填、高次团粒喷播等新技术,采取立体化、多元化、景观化的绿化模式,提高矿坑生态修复成效。
2.总体目标
“十四五”期间,摸排查清废弃矿山底数,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因地制宜进行整治修复。探索山上山下、地上地下、流域上下游同时治理的“三同治”模式,通过种树、植草、固土、定沙、洁水、净流等生态工程和自然恢复措施,做到源头截污、系统治污,实现矿山生态有效修复。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80%,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2.5平方千米。
3.矿山地质环境管控
(1)新建矿山
严格新建矿山开采准入条件,严把审批发证关,实行会审制度、考核制度;对地质环境产生不可治理恢复的开采项目要禁止审批新建,在各类保护区、生态红线区和其它禁止开采区内要禁止新建矿山。
(2)生产矿山
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主体责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开展“边开采、边治理”。对矿山企业义务履行情况开展检查,定期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强化对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的监管。
(3)废弃矿山
政策性关闭矿山提交剩余资源量核实报告,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任务,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执行。对废弃矿山要实施生态修复,存在地质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隐患的,应要求责任人及时治理。责任人灭失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各级政府要拓宽资金渠道,鼓励社会参与治理,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切实提高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成效。
八、规划保障措施
本《规划》经批准发布后,须严格执行。下辖各县(区)矿产资源规划须以本《规划》为依据,严格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各项目标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矿产资源规划纳入政府管理责任体系;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规划》的实施,并及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推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面实施。
(二)落实经费保障
各县(区)要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目标任务、有关项目建设和政策落实等方面,需财政承担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多种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划》,切实发挥好矿产资源规划的管控作用。严格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目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完善《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调研、监测、统计和分析,为规划管理决策和规划调整与修订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
(四)加大宣传推广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本《规划》的认知度,增强矿产资源保护意识,为本《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奠定基础。
九、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一)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规划》在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国土空间规划三条控制线及日照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山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山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1—2030年)《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日照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及日照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等协调一致。
(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回顾性评价
1.生态环境质量现状
市区环境空气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浓度分别为35微克/立方米、62微克/立方米、8微克/立方米、31微克/立方米,分别下降22.2%、27.1%、11.1%、11.4%。全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4.11,下降17.1%,省控及以上站点空气质量优良率82%,提升12.7个百分点。市区环境空气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同比改善幅度居全省第一位,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稳定保持国家一级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第一类、第二类)保持100%,4个省控以上重点河流断面全部达标,劣五类水体全部消除。市区区域环境噪声昼间平均值51.7分贝,市区交通干线噪声昼间平均值64.2分贝。
2.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及整改措施
(1)生态环境问题
现状矿业权布局冲突,个别采矿权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局部重叠的现象。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问题仍然存在。
(2)整改措施
根据优化调整后的保护范围与其重叠情况,采取避让措施。
加快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完成《日照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确定的治理任务。
(三)环境影响评价
勘查矿种涉及金、铜、铅、锌、钛、铁、地热、矿泉水等。开采矿种涉及钛、铁、金、铅、锌、建筑用花岗岩、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用石料、地热、矿泉水等。涉及的矿种分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方式,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过程中均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1.勘查期间环境影响评价
勘查工作包括普查、详查与勘探,进行的主要工程内容有槽探、钻探等。勘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山东省绿色勘查规范》《山东省绿色勘查技术要求(试行)》等要求,实现绿色勘查。
勘查工作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探槽、浅井开挖过程产生的废土石和泥浆渣,其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堆放占用土地资源,后期做到综合利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勘查工作产生的噪声主要来自钻机、柴油机、泥浆泵、运输车辆等,勘查区周围敏感点一般较少,施工噪声对周围敏感目标影响较小,且随着施工结束,影响随之结束。勘查工作产生的废气有施工扬尘、运输车辆尾气、施工机械废气等,采取设置围挡、洒水、覆盖等防护措施后,大气环境影响可以控制。勘查工作产生的废水有钻具产生的油污、泥浆、少量生活污水,做到集中收集不外排,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较小。勘查工作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是施工场地临时占用土地,造成植被破坏、耕地损毁等,勘查时应尽量减少占地,采取相应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完成后因地制宜的进行生态恢复、土地复垦,经复垦可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严格做到绿色勘查、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预计勘查期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内。
2.开采期间环境影响评价
(1)露天开采
钛、铁、金、建筑用花岗岩、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用石料等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较为显著。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露天开采对土地的破坏主要表现为挖损和压占,矿山开采减少植被生物量,影响区域内植被生长环境,会加剧水土流失,改变周边的景观环境。开采过程中加强生产管理、边生产、边复垦,各类堆场采取防护措施,可避免水土流失的加剧。开采结束后,矿区实施土地复垦,进行植被恢复、重建工作,可将生态影响减缓到最低程度。在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服务期满后及时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前提下,矿山开采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内。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露天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和矿坑雨季汇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并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后,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内。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废气主要为钻孔作业、凿岩、矿岩装运、运输、各类堆场及尾矿库产生的粉尘及爆破废气。采取湿式凿岩、洒水降尘、加强绿化等措施,保证各污染物满足当地及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后,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内。
噪声环境影响分析:露天开采噪声源主要为设备噪声、爆破噪声及振动、运输噪声等。采取隔声减震、选用先进的爆破工艺、运输车辆限速限载、经过村庄时禁止鸣笛、夜间不作业等措施,保证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后,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内。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露天开采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表土、废石、尾砂和生活垃圾等。堆存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并全部得到合理处置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内。
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尾砂、废石等各类堆场地面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等相关要求做好防渗处理,同时周边做好围挡,及时清运综合利用,对周边地下水及土壤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内。
环境风险影响分析:露天开采引发的环境风险因素主要有爆破风险、开采引起的次生地质灾害(泥石流、滑坡、崩塌等)。矿山企业应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经采取相应措施后,可以使风险事故对环境的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将事故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2)地下开采
铅、锌、地热、矿泉水等采用地下开采方式。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地下开采容易产生地表塌陷,大多由采空区和地下水疏干引起,地表塌陷会对塌陷区的地表建筑物及植被造成破坏,改变塌陷区的土地利用功能和格局。通过对采空区进行及时充填,可有效避免地表塌陷的产生。地面工业场地、堆场、尾矿库等将占用土地,导致土地利用类型的变化,对地表植被造成破坏,改变周边的景观环境,开采结束后,对矿区实施土地复垦,进行植被恢复、重建工作,可将生态影响减缓到最低程度。在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服务期满后及时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前提下,矿山开采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内。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生活污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矿井涌水经处理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后,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剩余的外排至周边地表水体,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内。地热供暖用水应全部保证原水回灌、同层回灌,孔隙型地热流体回灌率不低于80%,基岩裂隙型地热流体回灌率不低于90%。非供暖用地热尾水需经处理设施处理,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和规定要求后排放。经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少量的地热尾水外排对水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内。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地下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充填站、风井排放粉尘、各类临时堆场、尾矿库产生的粉尘、运输扬尘、爆破废气等。采取安装袋式除尘器、湿式凿岩作业、洒水降尘、设置围挡、覆盖遮挡、降低车速等措施,保证各污染物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后,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内。另外,开发利用地热资源不排放温室气体,可显著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有效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对保护生态环境效果显著。
噪声环境影响分析:地下开采噪声源主要为设备噪声、爆破噪声及振动、运输噪声等。采取隔声减震、选用先进的爆破工艺、运输车辆限速限载、经过村庄时禁止鸣笛、夜间不作业等措施,保证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后,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内。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地下开采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废石、尾砂、生活垃圾、过滤介质等。堆存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并全部得到合理处置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内。
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尾砂、废石等各类堆场地面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等相关要求做好防渗处理,同时周边做好围挡,及时清运综合利用,对周边地下水及土壤环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内。矿井疏干排水、地热、矿泉水开采可能会对矿井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水位产生影响,应实施地热和矿泉水开采总量管理,及时回灌,定期对矿区周围地下水水位进行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管控措施。经采取措施后,对地下水水位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环境风险影响分析:地下开采引发的环境风险因素主要有采空区塌陷和爆破风险。矿山企业应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经采取相应措施后,可以使风险事故对环境的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将事故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为避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首先从源头进行控制,科学设置矿业权。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国土空间规划三条控制线及日照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相关管控要求。
2.落实《山东省绿色勘查规范》《山东省绿色勘查技术要求(试行)》要求,实现绿色勘查。
3.坚持源头预防,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新建矿山制定从生产到闭坑的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全面规划,形成“采前有规划,过程能控制,采后可修复”准入制度。
4.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开始,通过改进资源开发工艺技术、强化管理,尽可能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
5.新建、在建、生产矿山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机制,严格控制矿业活动,有效避免人为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实现边生产边治理,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6.加强矿区及采矿活动影响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调查,维护好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系统完整性。确保规划实施过程中,自然生态系统功能不下降,生物资源不减少。针对可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不利影响,提出相关保护与恢复措施。
7.严禁非法占用国家一级公益林。确需占用国家二级公益林范围的,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并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尽量减少对公益林的破坏。确需占用省级公益林范围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并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尽量减少对公益林的破坏,并按照增减平衡的原则补进省级公益林;涉及公益林采伐的,按照“采一补二”的要求,必须采伐的面积或株数要在符合规划的造林区域内予以科学补种。
8.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科学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提高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9.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国土空间规划及日照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相关管控要求。
(五)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规划》在严格落实相关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规划、日照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等协调一致。在严格落实日照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关管控要求及本评价提出的预防和减缓措施后,规划目标可行、总体布局基本合理、开发利用强度和结构基本适宜,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生态环境功能,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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