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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豁免行业为工业涂装和印刷业,豁免包括两类:一是豁免末端治理设施,二是豁免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豁免条件主要包括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其中,在“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中明确了涂料、油墨、清洗剂和胶粘剂等原辅材料VOCs含量限值,在“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中明确了企业有组织和无组织VOCs废气的排放和监测要求,在“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中明确了企业的现场管理规范。
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
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是实现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排的重要手段,对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推进污染物减排具有明显成效。为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关于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的鼓励政策,加快推进我省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思路
以工业涂装和印刷业为重点行业,坚持源头减排防治理念,细化豁免VOCs末端治理的具体措施,规范和引导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不断提高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率,扎实推进VOCs深度治理,巩固并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
二、豁免条件
本次豁免行业为工业涂装和印刷业。工业涂装主要包括家具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天航空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汽车修理与维护业等。印刷业主要包括出版物和包装装潢印刷业等。
(一)豁免末端治理设施。在同一个生产线内,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涉VOCs原辅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含量均符合低挥发性相关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稳定达标,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1.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表1、表3、表4中相关限值要求。油墨VOCs含量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 37/ 2801.4)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和《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T 38507)表1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相关限值要求。清洗剂VOCs含量应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T 38508)表1中水基清洗剂和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胶粘剂VOCs含量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T 33372)表2和表3中相关限值要求。
2.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排气筒应设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监测孔、监测梯和监测平台。排气筒的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附录A中相关限值要求,企业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监测过程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运行工况、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废气收集率等因素,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最不利生产工况下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
3.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废气收集系统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和我省相关排放标准管控要求。现场整洁有序、管理规范,涉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调配、喷涂、流平、干燥、清洗、回收等过程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二)豁免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在同一个生产线内,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厂区内和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配套建设收集和处理设施。
三、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并至少稳定运行6个月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对照豁免条件,向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报告(见附件1)。
(二)区县初审。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做好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核通过后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市局复审。各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上报的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并进行现场抽检。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到豁免企业清单(见附件2)报省生态环境厅。建立长效机制,各市企业清单如有调整,每月5日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对豁免清单进行公示。
四、相关要求
(一)建立完善台账。企业应建立完善原辅材料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原辅材料台账应包括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及回收量、废弃量及排放去向等。原辅材料VOCs含量均应以检测报告等作为支撑材料。水性涂料检测报告应包括扣水和不扣水的VOCs含量。在原辅材料构成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每年更新1次检测报告。原辅材料的制造厂商、VOCs含量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后,应在1个月内报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需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各市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严格审核企业材料,对材料存在缺漏项的企业,应及时反馈并指导企业补充完善。已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的生产线与未完成替代的生产线的VOCs废气合并处理或排放的,暂不纳入豁免。
(三)加大抽查力度。各市建立抽查机制,对已豁免的企业,不定期抽查豁免条件执行情况。原则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50%,各市生态环境局抽查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抽查结果可通过媒体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各市对取消豁免的企业,应立即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强化政策保障。各市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标杆企业,鼓励引导企业积极开展源头替代工作。对VOCs减排成效好、成熟度高的替代项目优先安排中央和省生态环境资金支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各市可邀请行业协会、专家和专业检测机构参加审核和抽查工作,鼓励涂料等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企业开展联合创新研发和项目合作,积极试行试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各市指导相关豁免企业做好排污许可证变更工作。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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