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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对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4.3米焦炉环保提质改造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并公示,该项目项目总投资1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500万元。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4.3米焦炉环保提质改造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经审议,我厅拟于近期对《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4.3米焦炉环保提质改造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三段118号邮编:410014联系电话:0731-85698069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概况: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4.3米焦炉环保提质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19年1月取得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批复(湘环评〔2019〕3号)。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你公司淘汰了现有4座4.3米顶装焦炉及其配套熄焦等装置(其中1#、2#焦炉已淘汰关停并拆除,3#、4#焦炉已淘汰关停,正在进行拆除准备工作),建设了2座50孔7.3米顶装焦炉,2座焦炉建设位置由原块矿料场改为东南方向200米处的4#高炉南侧,煤气净化系统已完成改造,焦炉整体大棚因安全因素暂未建设,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相关内容属于重大变动。在原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曾出现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擅自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且未按原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淘汰1-4#焦炉情况,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对相关行为进行了查处,并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潭环罚决字〔2022〕综-24号、25号、26号),接受相关处罚后,你单位重新报送了《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4.3米焦炉环保提质改造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变更项目报告书)。
本变更项目总投资1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500万元,相对原项目,建设内容的变化主要是:由新建2座55孔7米顶装焦炉变为新建2座50孔7.3米顶装焦炉,煤气净化系统利旧改造配套服务5-8#焦炉变为利旧改造仅配套服务现有5-6#焦炉、两台7.3米焦炉配套新建煤气净化系统,焦炉整体封闭改为焦炉焦侧采用加罩封闭并新增焦炉机侧炉头烟气处理系统,干熄焦高含硫放散气引入焦炉烟气净化系统处理变为单独处理后排放,将开放性排放点的高氧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改为管道收集经预处理后作为补充空气送入干熄焦系统燃烧处理。除此之外,原项目备煤系统、干熄焦系统、筛储焦系统等建设内容不变。变更后焦炭生产规模维持原有240万吨/年不变。
根据湖南葆华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环评报告书分析结论、专家审查意见和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的预审意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建设单位按照环评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进行建设、运营,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和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区域削减要求的前提下,本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拟同意项目建设。
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切实做好过渡期、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妥善解决原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落实“以新带老”及过渡期污染减缓措施。落实施工期间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小施工期间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完成《湖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相关目标要求。按报告书要求做好有组织工艺废气处理,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报告书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煤转运站废气、备煤粉碎废气、贮煤塔废气、干熄焦筛焦废气由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焦炉装煤烟气采用“装煤孔密封式装煤车+单炭化室压力调节系统+高压氨水喷射”处理工艺及集气管负压操作以控制其排放。焦炉加热以混合煤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为燃料,燃烧后的焦炉烟气采用“干法脱硫+袋式除尘+SCR脱硝”技术净化处理后经150米高排气筒排放;干熄焦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法除硫+湿式电除尘”处理后经50米高排气筒排放;机侧炉头烟气通过集尘管道送入车载除尘系统处理后经19.5米高排气筒排放;焦炉推焦烟气采用“NaHCO3干法脱硫+除尘地面站脉冲袋式除尘”处理后经35米高排气筒排放;焦炉焦侧采用加罩封闭措施,废气收集后引入推焦烟气净化系统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气浮池、隔油池等构筑物加盖密闭,将逸散气收集后采用“焦油过滤器+碱洗塔+生物除臭装置”工艺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焦炉烟气、机侧炉头烟气、推焦烟气、干熄焦废气排放须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其余各股外排废气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焦炉烟气、机侧炉头烟气、推焦烟气、干熄焦废气排气筒分别按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精煤堆场全封闭,配套水雾喷淋装置。煤气净化系统的低氧VOCs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压力平衡装置送负压煤气管道,高氧VOCs废气由管道收集经预处理后进入干熄焦装置空气导入管燃烧循其中的可燃组分。炼焦煤气净化系统定期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焦炉炉顶和厂界颗粒物、氨、硫化氢、苯并[a]芘等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现有和新建炼焦炉炉顶及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标准限值。
(三)做好工程废水污染防治。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煤气净化产生的煤气管道冷凝液、剩余氨水、终冷排污水、粗苯分离水等经蒸氨处理后与炼焦水封水送现有酚氰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排放限值要求后回用于高炉冲渣,不外排;干熄焦循环水排污水、煤气净化系统循环排污水、制冷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锅炉排污水等清净废水与生活污水送炼铁口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表2钢铁联合企业直接排放标准后部分回用厂区,其余外排湘江。
(四)加强噪声控制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规范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措施。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焦油渣、沥青渣、脱硫废液、污水处理站废油渣以及备煤系统除尘灰掺煤炼焦;废脱硝催化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间规范暂存,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转运处置;焦炉烟气脱硫灰暂按危废管理,后期根据其属性鉴别结果进行合理处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六)落实土壤及地下水防治要求。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现有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隐蔽工程泄漏检测,确保防渗设施安全,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按规范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地下水监测井的水质发生异常,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厂区设置事故池、建立三级防控体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变更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九)严格落实各类防护距离要求。本变更项目沿西厂界垂直外扩355米作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学校、住宅等永久性环境敏感建筑。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落实防护距离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89.09吨/年,氮氧化物244.49吨/年,二氧化硫98.902吨/年,颗粒物(烟尘)83.31吨/年,总量指标纳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总量控制管理。其他建设内容仍然按湘环评〔2019〕3号批复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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