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22年各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办理了一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案件,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现将全省生态环境领域6个不予处罚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并对办理案件的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请各级生态环境执法单位认真学习借鉴。
一、大同市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0日,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大同市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二期储煤场西侧露天堆放原煤约60吨、面积约7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执法人员在取证前依法告知企业相关权利和义务,执法过程中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收集相关证据。同时认真听取了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的陈述并进行记录,就违法行为违反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了讲解。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2023年2月24日,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原煤堆存面积小于200平米,并及时完成整改,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首违不罚”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启示意义】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新发布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规定,准确适用涉扬尘污染首违免罚的具体情形。同时,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向企业细致宣讲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达到防止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
二、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对4家医院在线监控设备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行为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3日,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数据联网的通知》,对2021年度重点单位中未联网上传在线监控数据企事业单位分类提出联网要求,大同市第X人民医院等4家单位未在承诺的期限(2022年7月1日前)完成在线监控设备与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平台联网并正常上传数据。9月16日至22日,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分别对上述4家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帮扶服务,针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认真听取了4家医院因疫情防控等原因存在的客观困难以及在环保管理方面存在的疑点难点,现场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
【查处情况】
针对上述4家医院未在承诺期内联网上传在线监控数据的行为,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1月10日,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对4家医院的陈述申辩进行集体讨论,鉴于2022年全国疫情原因和4家医院及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启示意义】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本身具有“开放性”,对于不属于清单规定情形、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经集体讨论,也可以下达不予处罚决定。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全面理解新规,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依法办理不予处罚案件,实现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保护生态环境质量的双赢。
三、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0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文水县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废水外排的行为。同时,还发现该公司4吨生物质锅炉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制作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按规范对其外排废水取样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9月29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对二项违法行为分别拟处以62.7万元和53万元的罚款。
10月18日,该公司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申请对其4吨生物质锅炉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验先投”的情况予以核实并不予处罚。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经查,该公司4吨生物质锅炉从8月11日停产至今,目前验收工作正在进行中,且签订了监测合同并进行了监测,符合《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十条第三项免予处罚的情形(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对环境影响轻微,且自行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并及时开展验收工作的)。经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研究,报请局务会和党组会审议,决定对该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最终,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外排废水的行为处以罚款62.7万元。对4吨生物质锅炉“未验先投”的行为免于处罚。
【启示意义】
本案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本着过罚相当、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认真调查核实后,对恶性违法排污行为严厉查处,对符合免罚规定的,经过集体审议依法免予处罚。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帮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推动企业主动守法。
四、太原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3日,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双随机”检查方式,对太原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标志标识不规范,以及将粘有废机油油污的工作手套混入维修车间一般垃圾桶中等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进行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按要求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
鉴于该公司违法情节轻微,对粘有废机油油污的工作手套混入维修车间一般垃圾桶中及危险废物暂存间标志标识不规范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十条第十一项和《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免罚事项清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
【启示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惩教结合原则,太原市在《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基础上,主动作为,于2021年7月在全省率先细化出台《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免罚事项清单》。上述案例就是太原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有效适用《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免罚事项清单》的典型案例,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
五、忻州市某发电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8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忻州市某发电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一氧化碳排放日均值为80.335毫克/立方米(日均值限值为80毫克/立方米),超标0.004 倍。
【查处情况】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六条“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超标排放污染物。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十条第四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当日完成整改、对环境影响轻微,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超标倍数小于0.1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超标超量违法事实认定的技术说明》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启示意义】
本案2022年被生态环境部“不予处罚典型案例”专题采纳。坚持宽严相济执法,在严厉打击超标排污违法行为的同时,采取帮扶指导的方式,既查处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又消除了环境污染隐患,实现了打击违法行为和环境保护“双赢”。
六、运城市某商混搅拌站有限公司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2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运城市某商混搅拌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原料库外露天堆放水洗砂,未按要求密闭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2022年3月29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2〕01001号);3月31日,该公司提出陈述申辩,认为其违法行为被检查人员发现后,立即采取了整改措施,将露天堆放的水洗砂原料进行了密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请求不予行政处罚。4月15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认为该公司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4月21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启示意义】
本案中,由于疫情影响,企业刚刚经历了市场冲击,经营面临一定的困难。为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的规定,依法对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光大环境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光大绿色环保技术服务(江苏)有限公司宿州项目2台75t/h生物质锅炉SCR脱硝系统设计和设备供货采购招标公告,详情如下: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宜昌高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技术改造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郑州市恒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联合体排名第一,报价25539723.97元。本次项目对2台生物质锅炉烟气进行超低排放技改,对环保措施进行升级改造,使排放指标颗粒物≤10mg/N
宜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宜昌高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技术改造项目招标公告:一、招标条件宜昌高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技术改造项目以《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308-420550-04-02-662239)获准建设,建设资金为企业自筹,建
1月9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加强集中供热区域生物质锅炉治理的建议的答复,其中提出,推进生物质锅炉替代淘汰。2018年以来,累计淘汰生物质锅炉700余台,全省总数已降至1400台左右。其中,空气质量形势严峻的杭州、湖州市已基本淘汰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生物质锅炉。发
11月2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征求《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方案提出,将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重点对钢铁、水泥、焦化等涉工业炉窑行业,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和化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10月下旬,中国石油寰球河北公司与芙特碳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广西贵港生物质锅炉碳捕集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该项目是国内首套处理生物质锅炉尾气的碳捕集项目。该技术可实现对生物质锅炉烟气的除尘、脱硝、脱硫,并捕集吸收二氧化碳。
近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生物质燃料锅炉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应生物质燃料锅炉环境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优化,新建的生物质燃料热电联产锅炉将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通知》提出,全市范围内可依法依规建设生物质燃料热电联产锅炉,锅炉容量
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控制重点地区的通告,划定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全域,夷陵区小溪塔街道、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龙泉镇全域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为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控制重点地区。重点地区内以生物质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
随着国家环保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对生物质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日益严格。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修订了地方环境标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适用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物质成型燃料
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河南省华天热电有限公司140t/h生物质锅炉烟气净化系统(EPC)项目结果公告,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2256.8万元。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5个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6月下旬分别进驻长沙、湘潭、郴州、益阳、娄底等5市,开展为期20天的第二轮第一批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各组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核实了一批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深入推进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专项整治,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应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以及美丽重庆建设大会精神,深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改革创新,着力推进高质量发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印发2024年重庆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惠企措施,其中包含打造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杆企业等共8项。2024年重庆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惠企措施一、打造危险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3年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年报,详情如下:2023年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年报近年来,重庆市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2月8日,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和《“十四五”黑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黑环发〔2021〕52号)有关要求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深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改革创新,着力推进高质量发展,从提升危险废物收运处置保障能力、提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服务水平、提升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水平、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服务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73号)文件精神,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收运处体系,巩固提升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新环固体发〔2022〕89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印发实施以来,各地积极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不及时、转运不通畅、处置成本高等问题,确保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问: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的目的是什么?取得了哪些成效?答: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11月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通过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按照“突出重点、覆盖全面”原则,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
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第七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遴选名单和第七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遴选名单,《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23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废物新标准、新规范落地落实,规范指导企业自评估,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近日汇总了20余项最新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编制印发了《河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指南》(2023年版)(以下简称《指南》)。《指南》结合实际工作中疑点难点问题,对危险废物规范化
4月24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2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案例一四川领先微晶玻璃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2023年12月28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广安市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管理平台”开展非现场巡查,发现“华蓥工业园区577号”小微站数据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对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发布关于征求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电石炉、砖瓦工业、陶瓷工业、玻璃工业、耐火材料工业、炭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铸造和锻造工业等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808-2024),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经营者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
安徽省《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809-2024)于日前发布。《标准》规定了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等相关规定,围绕“加严有组织排放限值、增加无组织管控要求、强化污染物监测要求”三个方面制定。在有组织排放管控方面,依据行
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为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覆盖面,提升公众环保法制意识,我们陆续发布系列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以案释法、警钟长鸣,希望广大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广大市民群众充分参与监督,共同守护台州的“青山绿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
3月27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3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案例一乐山市犍为县地柴机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2023年9月9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对犍为县地柴机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企业排放废气开展监测,结果显示废气排放口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3165-2024FDIS),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现有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陶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
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成都市起草了《成都市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本文件规定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测,标准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成都市行政管辖区内现有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管理,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河南省地方标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铅、锌工业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3月5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助力绿色低碳发展的具体举措》,其中提到,优化污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治理、固体废物处置、土壤污染治理,协同推进污染治理全过程污染物削减与温室气体减排,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效能。开展污水处理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推进移动源大气污染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