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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的公开信,要求各单位落实环境管理责任,提高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并对《固废法》有关规定做了详细说明。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的公开信
全省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负责人:
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实施以来,全省广大产废企业认真学习宣贯,加强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为全省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此,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但也必须看到,仍有个别企业和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危险)废物,不仅破坏生态环境、威胁群众生命健康,也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和巨大损失,教训惨痛、追悔莫及!为助力企业发展,增强各产废企业守法意识,提升我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我们将产废单位环境管理责任及新《固废法》有关规定以公开信的形式予以告知如下:
一、环境管理责任
(一)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程序。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项目建设前期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二)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执行相关要求。产废单位应按照《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等相关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载明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产废单位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加强工业固废污染防治,定期提交执行报告,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台账记录和申报登记管理。产废单位应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管理台账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年产废量在1吨以上的产废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在“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平台”中完成年度申报登记,年产废量10万吨以上的产废单位同时按季度申报登记,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内完成上一季度申报登记,相关数据应与企业台账中的固废种类、数量、固废转移情况保持一致。
(四)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对于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的产废单位,要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鼓励产废单位采取自建利用设施等开展内部循环利用。
(五)依法依规贮存工业固体废物。产废单位应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对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要根据固废类别进行分类贮存,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不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等混入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对环评文件中明确要开展鉴别的废物,及时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进行管理。
(六)加强外委转移处置管理。产废单位不得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包了之、一转了之,需防范下游相关企业环境管理措施不到而导致环境风险。《固废法》要求,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要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产废单位应建档保存转移交接记录,督促受托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提供全过程的收集、利用、处置情况的反馈信息。鼓励产废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直接委托给具备完善的环保手续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降低中间环节环境风险。
(七)严格履行跨省转移程序。申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的,要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经省厅商请接收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跨省转移贮存或处置。申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应当通过“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平台”填写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并上传相关材料,完成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跨省转移利用。
(八)积极推动无废企业建设。鼓励、支持产废单位积极推进“无废工厂”“无废矿区”等建设。
二、《固废法》有关规定
(一)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全过程污染防治责任制
新《固废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这意味着,产废企业要负责固体废物的“从生到死”,无论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产废企业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严格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和利用
根据新《固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未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的,不得转移;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利用的,应当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按照新《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或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利用未报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严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和处置利用
新《固废法》第六章明确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等。
(四)双罚制严惩重罚环境违法行为
新《固废法》是规定实施“双罚制”最多的环保法律,不仅要处罚企业本身,还要对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的处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还要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五)容易被忽视的违法行为
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主动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有效保障全省经济运行稳定增长。严格遵守新《固废法》,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义务是企事业单位合法经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希望全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认真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积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成为生态文明的倡导者、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者、绿色发展的践行者,为谱写生态文明建设辽宁篇章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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