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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发布!

2023-05-09 10:54来源:上海市环境局关键词:危险废物规范化危险废物收集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处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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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上海市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要求,按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上海市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

上海市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要求,按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落实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含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铅蓄电池试点收集单位、小微企业收集平台、点对点豁免利用处置单位等,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依法依规,全面系统。依据《固废法》《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最新要求,强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宣传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合理设立评估指标,督促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责任的落实。

(三)分级分类,突出重点。针对城区和郊区的不同发展特点,继续开展分级分类考核评估。重点聚焦前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中发现的信息化应用不充分、应急处置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针对性地强化相关要求。

二、评估方式

本市采取“区级检查、市级评估”的方式,分级分类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一)区级检查。各区生态环境局(含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同)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检查要点》)对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处置单位、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填写《单位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3)。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部门要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做好必要的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市级评估。市生态环境局每年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指标》)评估各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环境管理情况,并对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环境管理情况进行自评。市环境执法总队按照《检查要点》附表2-1对市管危险废物产废单位进行检查,对各区危险废物产废单位进行抽查,并填写《单位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3)。市固化管理中心按照《检查要点》附表2-2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并填写《单位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3)。

(三)评估安排。各区生态环境局于每双月5日前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阶段性进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抄送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于2023年11月15日前,按照《评估指标》(附件1)进行自评打分(其中,黄浦、静安、徐汇、虹口、杨浦、长宁、普陀等非重点区域按照附表1-1进行自评打分;宝山、嘉定、青浦、闵行、松江、奉贤、金山、浦东、崇明、保税区和临港新片区等重点区域按照附表1-2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附件4),并将上述两项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抄送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

三、评估要求

(一)区级检查

1. 经营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以及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处置单位,全部检查。

2. 重点产废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60家。若重点产废单位总数不足60家,则全部进行检查。

3. 其他产废单位:对本区非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医疗机构、有害垃圾暂存点、高校及科研院所、实验室、机动车维修等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数量不少于60家,若单位总数不足60家,则全部进行检查。

4. 其他要求:2022年规范化评估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副产物排查中涉及产生副产物的、废弃危化品等危险废物治理工作中存在隐患的以及各区认为危险废物管理薄弱的产废单位,今年继续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二)市级检查

1. 经营单位:市固化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铅酸蓄电池试点转运单位)进行全部检查。

2. 产废单位: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对市管产废单位进行检查,评估数量不少于20家,其中重点产废单位评估数量不少于10家。

3. 其他要求:2022年规范化评估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副产物排查中涉及产生副产物的、废弃危化品等危险废物治理工作中存在隐患的、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管理薄弱的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今年继续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三)市级抽查

1. 经营单位:由市固化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全面抽查。

2. 产废单位:由市环境执法总队结合固废专项执法工作开展抽查。其中抽查金山、奉贤、松江、浦东、青浦、嘉定、闵行、宝山、崇明、保税区、临港新片区等重点区每区不少于10家;其他非重点区每区不少于5家。抽查的重点产废单位不少于总抽查数量50%。

3. 其他要求:2022年规范化评估评估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副产物排查中涉及产生副产物的、废弃危化品等危险废物治理工作中存在隐患的、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管理薄弱的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今年继续纳入抽查范围。

四、职责分工

(一)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会同执法处负责牵头制定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推进,会同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对本市各区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进行评级,对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进行自评。

(二)市固化管理中心

负责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负责开展各区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点对点豁免利用单位的规范化环境管理抽查;配合市环境执法总队开展现场检查,做好固废管理方面的技术指导;负责全市评估工作资料收集汇总和检查执法工作的日常调度和统筹协调,建立档案,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环境执法总队。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草拟形成各区规范化环境管理评级结果和本市自评报告。

(三)市环境执法总队

负责对市管产废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检查;负责对各区产废企业进行抽查;负责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进行查处或移交有关执法权的部门进行查处。现场检查工作应结合年度专项执法检查或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沪环执法〔2022〕31号)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融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11月15日前将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和抽查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四)各区生态环境局

各区生态环境局要制定2023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计划和工作方案,识别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处置单位、重点产废单位(主要是纳入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以及各区认为需要重点管理的产废单位)和其他产废单位,分别列出企业名单,开展现场检查。每双月5日前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进展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并抄送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11月15日前,按照《评级指标》进行自评打分,完成本年度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总结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并抄送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

五、评估结果应用

(一)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持续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优化评估方案,抓住危险废物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结合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等工作不断加强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提升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各区生态环境局

市级评估过程中,对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区生态环境局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迟缓的区生态环境局予以通报批评。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在年度评估工作方案中强化评估结果应用,督促各街镇和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三)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在评估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1.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2.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要点

3. 单位检查情况记录表

4.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李 健

电 话:23117304

电子邮箱:jli03@sthj.shanghai.gov.cn

联系人:市固化管理中心 孙诗睿(调度汇总)

电 话:24011543

电子邮箱:srsun@sthj.shanghai.gov.cn

联系人:市环境执法总队 盛舒文(执法检查)

电 话:24011635

电子邮箱:micesheng@163.com

附件1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表1-1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适用于黄浦、静安、杨浦、虹口、长宁、徐汇和普陀等非重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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