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广西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依法查处了一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主体责任。2022年7月6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开发布其中5个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典型案例。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的“要加强典型案例指导,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继续公布4个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典型案例,涉及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未按照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努力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办理相关案件的梧州、贺州、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这4个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1:梧州市某环保科技公司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二氧化硫案(关键词:超标排污)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4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投诉电话反映“梧州市某环保科技公司周边以及国道321上均弥漫着刺鼻的雾霾,要求立即处理”。执法人员立即赴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当日废气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瞬时值浓度严重超标(最高达3500mg/m3)。执法人员调阅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历史监测数据发现,该公司一旦启动制酸生产线,废气二氧化硫浓度即严重超标,持续时长3—8小时不等;调取该公司中控室数据发现,超标时催化剂温度仅245℃,未达到正常运行的400℃。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7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制酸车间正在生产,且未采取任何有效整改措施,废气二氧化硫浓度再次严重超标,小时值浓度最高达2724.93mg/m3。据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显示,7月24日、26日,该公司共有10个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均值超过其排污许可证明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400mg/m3,其排放的浓度最大值高达3504.16mg/m3,超限值77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HJ 863.1—2017)规定,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或无组织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制酸系统自动监测设备通入标气,设备显示数据与标气样品包装瓶标签上标注气体浓度基本一致,证明该公司制酸系统自动监测设备的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有效。执法人员同时对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进行询问,并调阅相关台账记录,证实该公司能按规定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校准工作,且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报告,证明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相关规定,2022年8月18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11月24日对其处以罚款24.6万元。
三、启示意义
(一)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是环境行政执法的难点。《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环规范〔2022〕3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从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或自动监控业务平台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本案大胆运用了该条规定,为今后办理该类型案件提供参考。
(二)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该案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彰显生态环境部门严惩超标排污的决心,通过最严格监管、最严谨的标准倒逼排污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
案例2:广西某材料有限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关键词:自动监测)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3日,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显示,广西某材料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连续出现烟气氮氧化物浓度超标现象,贺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调查,同步开展执法监测。调查发现,该公司烟气尿素喷淋脱硝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由于炉膛维修后烟道管路不合理造成烟气中氧含量过高进而导致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折算浓度值过高,但其未按规定及时在监控平台进行标记说明;执法监测结果表明,烟气氮氧化物浓度未超标。执法人员进一步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置、运行维护频次和台账记录情况等逐一进行检查。
经查,2022年1—4月,该公司在SO2、NOx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未开启自动校准功能的情况下,只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了3次校准,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17)(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关于定期校准的规定。2021年10月—2022年4月,该公司在SO2、NOx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未开启自动校准功能的情况下,仅于2021年11月1日开展了1次自动监测设备校验,2022年未开展校验,不符合《技术规范》关于定期校验的规定。此外,该公司2021年11月1日的自动监测设备校验只获取了1组数据对进行校验,不符合《技术规范》关于校验数据对数量的要求。该公司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未依法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相关规定,2022年5月23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7月13日对其处以罚款8.75万元。
三、启示意义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传统的仅靠“现场监管”的手段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生态环境执法的需求,“非现场监管”已经成为执法监管的重头戏。该案执法人员利用各种平台,抽丝剥茧,发现企业违法线索,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迅速锁定企业违法问题,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案例3:来宾市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关键词:逃避监管、自行监测)
一、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2022年6月7日,来宾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来宾市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但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备、引风机以及处理环保型橡胶再生罐有机废气的生物质颗粒燃烧机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均未运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两套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均未开启(其中1#自动监测设备最近采样日期为3月21日,2、4、5月无历史数据;2#自动监测设备最近采样日期为4月22日,2、5月无历史数据)。检查还发现,该公司自2020年5月22日申领排污许可证以来,仅开展了两次自行监测,最近一次监测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且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每季度一次的臭气浓度、硫化氢、甲苯、二甲苯和每月一次的非甲烷总烃废气污染物自行监测工作。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相关规定,2022年6月28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10月11日对其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8.9375万元,对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7.8965万元,两项共计处罚款46.834万元。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规定,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三、启示意义
该公司两套烟气自动监测设施均未开启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该公司非重点排污单位或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故不属于以上条款规定的违法主体,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排除后,对该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4:梧州某造纸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关键词:自动监测、超标排污)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梧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梧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整治集体约谈会,明确要求相关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梧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时限和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维护。10月26日,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梧州某造纸公司进行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整治专项核查,发现采样平台的烟尘仪镜面上残留有大量油污且管道内堆积有固态凝结物及油污。执法人员将烟气采样管路拆开,让自动监测设备采集空气,此时设备数控面板显示氧含量为15.71%(空气中氧含量应为21%左右)。执法人员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公司锅炉废气进行采样监测、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氮氧化物、氧含量、流速、湿度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不合格;此外,该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浓度>134mg/m3(标准为50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927mg/m3(标准为300mg/m3),超过了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明确的大气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标准限值。经查,该公司被列入2022年梧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超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和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相关规定,2022年11月18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023年3月14日对其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对其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3.4891万元,两项共计罚款25.4891万元。
三、启示意义
本案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存在未按照技术规范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维护的情况,立即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废气进行采样监测以及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借助第三方力量核查自动监测设备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查实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
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17)
9.3.3.4气态污染物CEMS和氧气CMS准确度:参比方法与CEMS同步测量烟气中气态污染物和氧气浓度,至少获取9个数据对,每个数据对取5-15min均值。
11.2定期校准,CEMS运行过程中的定期校准是质量保证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定期校准应做到:d)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7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11.4定期校验,CEMS投入使用后,燃料、除尘效率的变化、水分的影响、安装点的振动等都会对测量结果的准确性产生影响。定期校验应做到:a)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按本标准9.3进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11月4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到2025年,完成全国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融合。2025年开展全国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全面衔接试点,制作统一信息报表并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填报,相关数据同步传输至生态环境统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面完成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基本完成海洋工程排污许可管理;制修订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等一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完成全国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
近年来,福建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现场执法与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精准查办一批排污许可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现向社会公开发布5个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排污许可环境违法),详情如下:近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现场执法与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精准查办一批排污许可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
9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第三季度火电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统一信息报表试填报工作的通知,10月25日后,“统一信息报表”填报模块关闭,数据不可更改。关于开展2024年第三季度火电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统一信息报表试填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
近日,多家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注销,标志着环保整治和产业升级工作的持续推进。据今日钢铁不完全统计,自8月份以来,排污许可证注销涉及到的钢铁企业如下:01敬业集团有限公司注销原因: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据企查查显示,敬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05-28,所属行业为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经营
为提升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秉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工作标准,坚持“全年、全员、全过程”练兵,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高执法效能。同时,为形成有力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氛围,有效压实行政相对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通过“以案说法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河北省司法厅8月23日发布《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8月21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山东海阳一体化小型堆示范工程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4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会议指出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8月12日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详情如下: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22日。详情如下: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为强化我省排污许可证质量控制工作,规范许可证质量审核,根据
近日,重庆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重庆市地方标准意见的函。主要涉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固定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重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面完成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基本完成海洋工程排污许可管理;制修订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等一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完成全国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
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通过自动化技术手段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无论是在公共设施的排污口监测、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质量监控,还是在日常企业的环保合规性评估中,污染源在线监测都可有效提升管理部门对各个环节排污情况的管理工作质量及效率,并对企业的环保税申报管理、排污证总量申报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可凝结颗粒物测定方法指南干式冲击冷凝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方法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可凝结颗粒物的测定方法。适用于经FPM过滤滤膜后,烟温仍高于30℃(85℉)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可凝结颗粒物的测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固定污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气袋采样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和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的现场采样。适用于本方法的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在方法规定的分析时效内气袋保存回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
8月1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征求《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和运行管理工作
7月21日,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作出《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其中提到,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范围内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等级评定、结果应用与监督管理。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为加强本市生态环境信用评
5月16日,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到2027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面管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
为规范排污许可核发工作,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现予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11月19日发布《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2023年)》,本次调整综合考虑了环境管理要求与区域发展需求,衔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三区三线”划定等工作,以及水环境管控分区、大气环境管控分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分区调整结果,科学调整优先保护、
秋冬季,既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也是太原打响“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攻坚期。近日,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对外发布《太原市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小编为您划重点。工作目标在完成国家、省下达的2024年度大气环境约束性指标的基础上,2024年10—12月PM2.5浓度控制在4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落实《湖北省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完成,并为全面实现“十四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湖北省于今冬明春对省内部分市(州)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并制定《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
11月4日,广西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钦州市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目标2024年10—12月,市本级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各县(区)完成市本级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2025年1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10月31日印发《南开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4年工作计划》,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详情如下:南开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4年工作计划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30日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污染天气和降低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要目标,从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分两个阶段在全区开展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持续推进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有效发挥多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持续加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助推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从各地查处的案件中选取7
为贯彻落实《无锡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扭转环境空气质量下滑的不利形势,确保圆满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决定于四季度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现将工作方案重点整理如下,请各单位遵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力震慑涉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贵港市以强有力的手段查处一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近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公布6起综合执法典型案例。案例一:平南县某石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案一、案件简介2024年3月18日,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
10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重庆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有奖征集活动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根据8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印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10月14日发布关于征集2025年生态环境保护科技需求的通知,征集范围包含生态环境技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大气污染与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新污染物治理、危(固)废治理与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生态修复、核与辐射安全等。生态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