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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TN超标 生态环境局:从轻处罚!

2023-06-25 10:14来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水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总氮超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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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惠州市银湖沃达水质净化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决定处人民币拾壹万元整罚款(¥110,000.00)。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环(惠阳)罚〔2023〕29号

惠州市银湖沃达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信用代码:91441303566635953W

住 所: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南路125号华宇大厦3层30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13日,我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惠阳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到你(单位)开展废水监测工作。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持有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现场采样时你(单位)正常运营,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运作,对应污水排放口(编号:441303B29)和细格栅沉砂池各取水样一个,现场已拍照录像。根据2023年2月28日收到《监测报告》(惠阳环测污字[2023]21号)显示:你(单位)2023年2月13日污水排放口所排放污水所测项目总氮20.7mg/L,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总氮超标0.38倍。

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惠阳)违改〔2023〕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向我局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现场执法影像资料、2023年2月27日惠州市惠阳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惠阳环测污字[2023]21号),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厂长刘卓然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23年5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阳)罚告〔2023〕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2023年5月21日你(单位)提交申辩材料称:我局于2022年2月17日向永湖镇政府下发提醒函,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显示,你(单位)目前通过临时加强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存在不稳定风险。你(单位)为使污水厂能够正常处理永湖镇生活污水,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加上永湖镇污水量极低每天约800吨,污水处理费单价仅为1.15元每吨,投资回报遥遥无期,每月运行资金紧张,正常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承担巨额罚款。请求撤销经济处罚。经研究,对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理由: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0号)》,运营单位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你(单位)提交的《惠州市银湖沃达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总氮超标原因论证专题报告》及专家出具的《惠州市惠州市银湖沃达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口总氮超标原因论证专家咨询意见》中论证总氮进水数据超过进水设计指标(总氮限值35mg/L)是造成出水总氮超标的原因之一,你(单位)已于2022年11月10日、2023年1月1日、2023年5月4日、2023年5月17日等多次报告永湖镇政府“关于进水总氮数据异常说明”;发现总氮涉嫌超标排放后做了停水处理,并添加环境污染处理剂使污水排放口总氮达标排放。你(单位)属于城镇污水处理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关于降低处罚幅度的规定,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章第七项2.7.1裁量标准(超标因子数目1个、排放B类水污染物、一般区域、200吨以上、超标3倍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拾壹万元整罚款(¥110,000.00)。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至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414室(惠阳区淡水南亨西路11号)领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惠阳区财政局账号;缴纳罚款后,将缴款收据送回惠州市生态环境局414室(惠阳区淡水南亨西路11号)备案(详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0752-3826137。)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联系电话:0752-3826137

地 址: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南亨西路11号

邮政编码:516211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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