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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商洛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目标到2025年底,通过开展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摸清和掌握新污染物在多环境介质中的赋存现状,动态更新全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有效提升。
商洛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主要来源。目前,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2〕1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着力构建“风险预防、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中国康养之都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通过开展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摸清和掌握新污染物在多环境介质中的赋存现状,动态更新全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有效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管理机制,强化新污染物治理责任落实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按照市县逐级落实的原则,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统筹推进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市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银保监分局、商洛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落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法规标准制度。严格落实国家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涉及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相关职能部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纳入日常监管。(市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3.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结合我市产业结构,针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在建材、医药、农药、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水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行业企业开展有关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摸清全市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市环境局负责)
4.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研究制定我市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在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化工园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监测试点,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鼓励引导社会监测机构参与,加强监测能力建设,逐步探索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环境局负责)
5.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与评估。落实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分阶段、分批次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筛查与评估。(市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制定并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开展我市涉新污染物调查。在国家、省级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基础上,制定并发布我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严格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市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商洛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7.严格实施淘汰和限制措施。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按期淘汰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落实相关国际公约管控要求,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对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加强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中化学品的进出口管控,强化《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中化学品的进出口环境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加工和使用。(市发改委牵头,市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商洛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有关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要求,对儿童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检,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信局、市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快推进汞的淘汰和替代。积极推动无汞低汞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实现用汞产品替代,禁止含汞农药、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的生产。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管控,有效控制新污染物排放
10.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将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纳入我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开展涉新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倒逼企业落实新污染物治理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公示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市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在兽用抗菌药注册登记环节对新品种开展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做到规范科学用药,到2025年底,50%以上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市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农药登记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落实再评价要求,开展农药环境风险监测。2025年底前,完成一批我市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持续推进农药减量控害,推广应用高效低风险农药,分期分批淘汰现存10种高毒农药。农药使用量持续减少,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3%。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市农业农村局、市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3.强化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新污染物与大气、水、土壤等污染协同防治,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并进行自行监测。(市环境局负责)
14.加强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筛查、建立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企业等产废单位和处置经营单位清单,将其纳入“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范围,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要求。加强对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收集、贮存、处置的监管。(市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5.加大科技支撑力度。依托秦创原(商洛)创新促进中心,以新污染物治理需求为导向,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素、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信局、市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提升新污染物治理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监测能力建设,配置新污染物监测仪器设备,强化培训,加强监测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新污染物监测能力。(市环境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各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分工,确保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市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资金投入。根据生态环境领域市级和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对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和治理等工作经费予以保障,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环境局、市税务局、商洛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建立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市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商洛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宣传引导。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政策宣贯,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12345”等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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