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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手段,对首次违法、造成危害较小且纠错态度积极主动的企业,推行“免罚”的容错机制,充分发挥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实现了严格环境执法与积极服务企业、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了六起生态环境领域免罚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 福建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固废管理规定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福建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营业,已设置危废贮存间,危废贮存间已设置警示标识,已制定年度管理计划,建立危废管理台账。但该公司机修车间角落处放置了一个大纸箱,箱内混合存放了小纸箱(未沾染油渍)及废机油瓶,旁边也放置了数个废机油瓶,未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周边未见溢流痕迹。经执法人员指出后,该公司立即将废机油瓶移入危废贮存间。2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其原放置大纸箱的位置已设置了废机油瓶临时收集点,收集点放置了一个铁箱容器,容器内放置了废机油瓶,容器上方的墙壁上粘贴了危废警示标识。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鉴于该公司建有完备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管理制度、台账联单,并有同步上传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在执法人员指出违法行为后,现场立整立改,未造成环境污染,符合首违不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首违不罚相关规定,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惠安县兴港基建发展有限公司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超标预警信息,2023年4月13日,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惠安县兴港基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某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并调阅自动监控历史数据,发现该污水处理厂4月12日的总磷日均值浓度为0.831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中总磷的排放限值(≤0.5mg/L)。经调查,该污水处理厂正在进行技术改造,且惠安县兴港基建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惠安县城市管理局提交了《关于某污水厂技术改造期间污水处理设备减产运行的报告》并抄送惠安生态环境局。此次出水口在线总磷数据超标主要原因是技术改造过程中2号生物池的滗水器伸缩管因老旧破损脱落,导致污泥混合液流入后端造成。在事件发生后,该公司立即打捞并固定脱落的滗水器,对混凝池和消毒池进行清洗,外排废水于2023年4月13日达标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此次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免予处罚情形清单第三项之规定,经案件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厦门耐德电气有限公司违反固体管理制度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2日,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厦门耐德电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环氧树脂绝缘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废活性炭、废矿物油、有机溶剂空桶、有机树脂类废物等危险废物,与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环氧固化剂空桶存放在一般固体废物仓库,未按规范贮存在危险废物仓库。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2023年2月22日,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2个工作日内立即完成整改,且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0.2吨以内),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符合《福建省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第4项、《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及《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第10项规定的情形。2023年4月25日,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的内容,向该公司送达《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四 福建永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2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化工园区专项监督帮扶组带领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福建永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停用天然气站及14车间西南侧后山边搭建简易钢架棚内,贮存有26个吨桶,吨桶内装有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液及精馏残液。桶装物品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现场未发现危险废物渗漏、流失现象。2月12日检查当日,该公司即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对存放的26桶装有蒸馏残液及精馏残液的危险废物依法进行处置,及时完成整改。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罚款处罚。南平市生态环境局经研究,采纳该公司关于“属初次违法,存放处地面已硬化且加盖顶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检查发现问题的当日,已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做到了积极改正,同时举一反三,对厂区开展排查,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希望不予处罚”的申辩意见,于5月15日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免予罚款处罚,要求该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按照规范做好危险废物管理。
典型案例五 周宁县富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4日,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周宁县富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基本完成铸锻件加工主体设备的建设安装,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改扩建项目备案投资额为6800万元。次日,周宁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嫌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立案调查。2月20日,周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已自行停止建设并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环评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经深入调查并复核查证,综合考虑该公司首次违法,能够自行停止建设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等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宁市环规〔2022〕1号)中“免罚清单”的相关细化要求。经集体审议,3月21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 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3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排污单位未依法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2023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已按实际排污情况重新填报污染物排放情况。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七条之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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