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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MA6DYGX25Q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龙场镇龙场工业园区(宁波-贞丰新兴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 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4日,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义龙新区全何塑料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厂区内堆存有大量灰色塑料桶,桶上贴有“硝酸”字样标签,桶内有液体残留,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司法鉴定,桶内残余液体属于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经现场清点灰色硝酸桶有2418个,经计量为3.28吨。经核实,该厂拟将该批硝酸桶经破碎后制成塑料颗粒。
经查,该批硝酸桶系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根据你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在酸洗环节需根据物料的清洁程度,将硅料放入硝酸、氢氟酸、盐酸、硫酸等4种不同酸液(按一定比例混合)中浸泡,酸液使用完毕后会产生废酸塑料桶。
结合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17日核准的你公司报批的《贞丰县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产品开发(扩建)项目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第55页载明:“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废酸液、污水处理污泥、废离子交换树脂、废酸塑料桶、片碱包装袋属于危险废物,其废物类别和废物代码分别为‘HW34废酸、900-300-34’,‘HW17表面处理废物、336-064-17’,‘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90015-13’,‘HW49其他废物、900-047-49’,‘HW49其他废物、900-047-49’,……,污水处理污泥、废离子交换树脂、废酸塑料桶、片碱包装袋等其他危险废物经集中收集后分类定点堆放于危废暂存间(20m2)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要求,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塑料桶属于危险废物,其废物类别和废物代码为‘HW49其他废物、900-047-49’,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经州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自2021年8月以来,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2418个废酸塑料桶(HW49其他废物、900-047-49),经计量为3.28吨,以0.85元/斤的价格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个体户王宏,王宏收集后又将废酸塑料桶(HW49其他废物、900-047-49)提供给无危险废经营许可证的义龙全何塑料加工厂,用于从事收集、贮存、利用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3份,证据照片9张(含3张过磅单照片),《营业执照》3份,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8份,《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黔检技司鉴中心[2023]环损鉴字06号)1份,《贞丰县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产品开发(扩建)项目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选1份,《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贞丰县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废酸塑料桶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意见》1份,《贞丰县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废酸塑料桶处置情况说明》1份,《贞丰县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1份,《贞丰县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危废物资回收台账》1份,《贞丰县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系统台账》1份,《贞丰县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酸液统计表》1份,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部分)1份等为凭。
州局于2023年8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依法减轻处罚。经州局2023年9月8日召开行政案件审查会议讨论研究,对你公司提出的“你公司配合调查、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积极整改、主动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等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意在《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公式确定罚款金额基础上,减少20%的裁量幅度,对你公司减轻处罚。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没有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州局决定对你公司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州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州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州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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