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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现将2023年度第五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黑匣子”环保智慧监管系统等精准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自动监测数据有效应用、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问题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
嘉兴市某污水处理厂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是全省首例直接以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日均值为依据查处的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1月29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巡检,发现嘉兴某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放口1月24日COD日均值为87.36mg/L,超过许可排放浓度1.18倍(许可排放浓度为40mg/L),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1月24日该厂进水COD浓度超过设计指标,但该厂未及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导致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经进一步核实,该污水处理厂COD在线自动监测仪经过计量检定,且当日超标小时均值自动标记为“数据有效”。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省内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领域专家对超标数据开展技术审核,确认该数据准确有效;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法制部门对超标数据取得方式是否合法、证据链是否完整等开展法制审核,确认使用该数据作为处罚证据的合法性。
处理结果
该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任一污染物排放口废气自动监控有效时均值或废水自动监控有效日均值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许可排放浓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作为判定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证据……”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计量检定或者校准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收集、固定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但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依法经法制和技术审核并符合规定要求。”嘉兴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办理本案,对自动监测数据有效应用进行了积极有益探索。一是地方立法细化规定。2022年,嘉兴市出台全省首部污染源自动监控领域地方立法,细化明确废气自动监控有效时均值或废水自动监控有效日均值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许可排放浓度的,可以作为判定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证据,使得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于执法更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全面开展数据标记和计量检定。嘉兴市所有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均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开展异常数据标记,火(热)电、水泥行业同时按照《工况标记规则》落实工况标记;全市投入财政资金600余万元,委托省计量院对除重金属、非甲烷总烃外的所有自动监控设备开展计量检定,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三是严格落实自动监控数据审核。根据《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数据技术审核流程规定》,由嘉兴市智慧环保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每日对全市自动监控超标数据开展技术审核,并向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审核报告;同时明确由生态环境部门法制机构对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检定、数据证据提取等事项开展法制审核,确保证据链形成闭环。
杭州市临安区某印花厂超过许可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是杭州市首例通过在线监控平台数据比对发现超过许可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违法线索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1月12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通过“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对杭州市临安区某印染加工厂开展非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2022年度COD排放总量为5.3674吨,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显示,该企业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COD年度许可排放总量为3.64吨,该企业涉嫌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经进一步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已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开展异常数据标记。2022年度,该企业在线监控设施COD分析仪及流量计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定期校准与维护。为进一步确认该企业2022年度COD排放总量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临安分局调取企业年度取水量数据核查水平衡情况进行技术审核。同时,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法制部门、律师等共同对在线数据的取证方式、违法行为证据链的完整性等进行法制审核。
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杭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聚焦提高执法效能,优化执法方式,通过在线监测数据认定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为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实践经验。一是数智赋能,提升问题发现能力。本案通过比对“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发现违法线索,有效提升执法精准性。二是规范取证,闭环案件证据链。本案中企业已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开展异常数据标记,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经计量检定或者校准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收集、固定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的规定,执法人员全方面检查该企业在线监控设施COD分析仪的计量检定、实样比对和校准、在线运维记录等。同时,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依法经法制和技术审核并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通过向水利部门调阅取水量的方式开展技术审核,并由法制部门、专业律师对在线数据进行法制审核,确保案件查处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三是依证执法,精准打击超总量排污。涉案企业未按照要求落实中水回用措施,导致2022年度COD年排放总量超出了许可排放总量。杭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积极推动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监管并重,切实加大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
台州市椒江区某眼镜厂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件特点
该案件为通过“黑匣子”环保智慧监管系统开展大数据分析,精准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3月6日上午,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通过“黑匣子”环保智慧监管系统线上巡检辖区内企业的过程监控数据,发现台州市椒江区某眼镜厂喷漆工序正在生产,但配套喷淋塔水泵的信号显示关闭,初步判断该厂可能存在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行为。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该厂喷漆车间内正在进行喷漆作业,但配套的喷淋塔未运行,水泵处于停止状态。进一步调查发现,2023年3月5日下午,该企业工作人员已发现喷淋塔水泵出现故障,在切断电源后并未进行更换;3月6日上午该企业明知喷淋塔水泵故障仍进行正常生产。
处理结果
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2023年6月2日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近年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执法的应用,对辖区内43家眼镜企业安装“黑匣子”环保智慧监管系统,在企业生产车间及废气处理设施的视频监控及电表处收集电量因子,在碳箱门、喷淋泵等关键位置布设开关感知点位,通过用电监控、视频监控、工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方式,实时判断企业的生产情况是否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相匹配。本案办理过程中,依托“黑匣子”环保智慧监管系统,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收到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预警信息,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切实打破监管盲区,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实现精准执法、高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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