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为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通过生态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陕西省生态环境厅12月12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通过生态环境资源市场化高效配置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激发排污单位减污降碳内生动力,推动资源环境要素精准高效配置,助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的排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和产生二次污染物的环境治理排污单位(不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排污权交易应遵循公正公开、社会监督;依法依规、促进减排;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新老衔接、统筹协调的原则,并与现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协调一致。
第四条现阶段纳入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排污权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4类污染物,适时选取显著影响全省环境质量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及总磷等特征污染物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五条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第六条排污单位对在有效期内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为助力我省大气污染治理,鼓励排污单位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后主要污染物减少排放所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通过二级市场优先交易。
第七条推进绿色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绿色信贷服务,积极探索排污权抵质押贷款,建立并完善排污权抵质押贷款制度体系,促进排污权交易多元化发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委、财政、生态环境、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和数据互联互通,共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明确初始排污权定价权限并纳入省级定价目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综合考虑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排污权基准价格,将其作为市场交易的底价,并适时调整,原则上以5年为周期核定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支、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制度,加强对交易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交易平台,组织开展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储备、回购等,统筹开展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对交易活动提供全流程服务,并为排污权进场交易和系统衔接提供技术保障。
税务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出让收入执收管理制度。
人民银行指导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抵质押贷款业务及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督促金融机构落实金融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第九条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技术指导和指标的初审及核定,并与排污单位的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协调统一,实行动态管理。协助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第三章排污权核定
第十条全省排污权核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现状,将排污权落实到具体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应按规定每5年核定一次。
已取得重点或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且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登记且拥有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应纳入初始排污权的核定范围。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完成排污许可登记的现有排污单位,不予核定初始排污权。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区)生态环境局按照排污许可证分级核发权限进行分级核定。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由各市(区)生态环境局初核、省生态环境厅复核的方式进行排污权核定。
第十二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国家和地方减排要求从严核定,核定总量不得超过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排污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仍有异议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排污单位均应实行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
全省所有新(改、扩)建设项目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2017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自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底,实施减排措施或原料替代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富余排污权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减排量实施有偿使用。2027年起全面实现全行业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十四条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效期为5年。排污权使用费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整年的按月计算。
第十五条初始排污权有效期自企业获得所有排污权指
标证明文件之日起计算。通过缴纳有偿使用费或交易获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使用期满后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和分配排污权指标,排污单位按照核定量重新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十六条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交易申请、交易资格认定、确定交易方式、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交易确认等。
(一)排污单位申请出让或受让排污权指标的,应根据《陕西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提交交易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排污单位须在全省统一交易平台参加交易。
(三)排污交易成功后,排污单位持排污权指标证明文
件办理排污许可证核发、重新申领或换发等业务。对未获取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或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七条对于政府确定的重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及其他需要优先保障的项目,可采用绿色通道协议转让方式获得。
第十八条鼓励排污单位深入开展污染治理、提标改造、清洁生产等减排工程。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挂牌转让、拍卖转让、电子竞价等方式进行有偿转让。转让富余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剩余的排污权有效期保持其剩余期限不变,排污单位通过二级市场受让的富余排污权自成交之日起计。
第五章 排污权储备和回购
第十九条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排污权储备的来源包括:
(一)在五年规划期初始排污权分配时,生态环境部门预留的初始排污权。
(二)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在下述情形由生态环境部门无偿收回的:
1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我省行政区域。
2采取工艺改造或工程治理产生长期稳定减排效果。
3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三)由生态环境部门回购取得的排污权。
(四)由政府投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获得的,并经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富余排污权。
(五)其他来源。
第二十条实行排污权储备回购制度,排污权回购来源包括:
(一)排污单位在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采取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污染治理、原材料替代或工程治理、减产、转产等方式的前提下,通过有偿使用和交易取得的富余排污权,由排污单位主动提出出让的排污权;
(二)因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所腾出的排污权;
(三)排污权指标闲置超过1年,排污单位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备案;闲置期超过3年,由生态环境部门强制回购。
(四)其他来源。
第二十一条回购的程序为:申请、审核、支付、变更。
(一)排污单位向各市(区)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核、认定;
(二)省财政厅按照回购管理要求和资金拨付规定办理回购资金支付;
(三)各市(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变更或注销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对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治理、结构调整和加强管理等措施,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富余的且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以及因破产、关停、取缔或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所腾出的排污权,按基准价的95%确定回购价,并以排污权有效期剩余期限确定回购金额。
因企业自身原因在有偿取得排污权后取消项目,且未产生污染物排放的,按交易取得价格的95%确定。
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三条政府储备排污权应当优先用于保障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及其他政府需要优先保障的项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规,对于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税务部门应及时掌握本辖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执行情况、排污权交易运行服务机构操作管理情况的监管检查,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视情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市(区)生态环境局应加强排污许可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执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统计数据及年度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对各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核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行总量削减替代要求,确保建设项目排污权指标来源可追溯、可监管。加强排污许可证执法,强化证后监管,加强排污权使用核查,以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为依据依法查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等违法行为,同时应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要求排污单位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权量的部分,补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凭证、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排污单位,是指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和产生二次污染物的环境治理业排污单位(不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二)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限定种类和数量的污染物的权利。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对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按规定缴纳使用费的行为。
(四)排污权指标,是指现阶段纳入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排污权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4类污染物。
(五)排污权核定,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指标确权的行为,包括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的核定等。
(六)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流转的行为。
(七)排污权政府储备,是指政府部门通过预留、无偿收回、回购等形式,将排污权指标纳入政府储备的行为。
(八)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使用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九)富余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后主要污染物减少排放所形成的排污权,或者采取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包括破产、关停)等减排措施后不再排放主要污染物所形成的排污权。
(十)排污权回购,是指政府购买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并纳入政府储备排污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各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管理规定,应根据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按全省统一要求进行规范。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国家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就《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为6000元/吨·年,自本标准执行之日起排污单位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需通过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丽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详情如下:丽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拓展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有序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2024年6月6日,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第四次工作会议签约仪式及成果发布活动上,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启动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平台。试点区域(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安徽广德)8家企业,浙江天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上骅涂装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银川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4000元/吨。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对象为银川市所有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并进行排污权确权的排污单位,征收期限与排污许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上海市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明确试点对象和范围为:现阶段可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排污单位为青浦区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现阶段纳入交易的主要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和排污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主要由浙江省牵头,三省一市共同参与,相关平台建设由浙江省统一建设,涉及跨区域排污权交易的相关事项总体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调剂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就《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总体框架分为“总体要求、原则性规定、规范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规范排污权交易、规范排污权储备、规范监督管理、其他事项”七部分内容。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持续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改革工作,优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助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详情如下: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排污权交易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并发布《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共五部分内容,17条具体措施。一是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主要包括健全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有偿使用核定征收,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完善有偿使用价格体系。二是加强经济发展要素保障,主要包括优化政府储备投放,支持排污权跨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印发《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适用于全省辖区内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4类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有序开展排污权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印发《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为长三角未来三年工作重点明确了路线图和任务书,标志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向纵深推进。7月25日,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举行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丽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详情如下:丽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拓展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有序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就《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电子交易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出(交易主体)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意向受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是指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意向受让方是指有意向购买排污权的单位,以及有意向收储排污
2024年6月6日,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第四次工作会议签约仪式及成果发布活动上,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启动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平台。试点区域(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安徽广德)8家企业,浙江天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上骅涂装有限公司,
2024年6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主要阐述了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适用范围,明晰了“无偿收回”、“回购”等两种收储方式及程序,界定了排污权储备的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上海市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明确试点对象和范围为:现阶段可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排污单位为青浦区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现阶段纳入交易的主要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和排污
4月1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排污权市场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为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进一步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激发排污单位自主减排内生动力,经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4月12日起,启动全市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规范市级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主要由浙江省牵头,三省一市共同参与,相关平台建设由浙江省统一建设,涉及跨区域排污权交易的相关事项总体按照《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就《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总体框架分为“总体要求、原则性规定、规范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规范排污权交易、规范排污权储备、规范监督管理、其他事项”七部分内容。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
2月21日,江西省首笔跨地市排污权交易合作签约仪式在九江举行。省生态环境厅、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以及抚州市临川区有关同志和相关企业负责同志出席活动。签约仪式上,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在九江市签订排污权跨地市交易合作框架协议,实现了江西省首笔跨地市排污权成功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持续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改革工作,优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助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详情如下: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排污权交易的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地方标准《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353-2024)。本文件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措施、污染物监测和监控,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橡胶制品工业建设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安徽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号DB34/4966-2024,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标准》适用于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
在不久前召开的中国钢铁工业协会2024年三季度信息发布会上,钢协党委副书记、副会长兼秘书长姜维在会上介绍到,截至10月8日,共有159家钢铁企业(包括一家球团企业)完成或部分完成了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其中,114家企业全过程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涉及粗钢产能约5.17亿吨,吨钢超低排放改造投资约4
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的总体要求,并对评估资料数据收集与调研、行业发展分析及评估重点问题识别、标准执行情况评估、标准实施绩效评估、标准技术内容适用性评估要求、评
近日,酒钢宏兴不锈钢分公司热轧加热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正式开工,该项目是宏兴股份公司超低排放改造重点项目,项目总投资2200万元,建设工期10个月,由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EPC总承建设,计划于2025年6月建设完成。项目建成后,不锈钢分公司热轧加热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四川省巴中市生态环境局10月31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美丽巴中建设规划(2023—203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目标生态空间格局逐步形成,生态保护和修复稳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到2027年,巴城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7%,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国省考断面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
生态环境部发布《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制造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食品加工制造业企业、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食品加工制造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就《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建设规划(2025-2029)》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9月,贵州省已发布实施14项现行有效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其中1项为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4项为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9项为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贵州省将进一步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基本构建支撑
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地方标准《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文件全文强制。《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本文件代替DB11/503—2007《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山西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该标准自2025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
案例一、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案例特点】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24年4月,宜春市组织相关专家和执法骨干开展了机动车环检机构专项检查,发现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双排口车辆只插入单采样管检测并出具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